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

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3.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4.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

5.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6.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7.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8.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9.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10.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1.负责施工现场信息沟通和协调管理;

12.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3.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4.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5.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6.参加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结算。

(四)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状况和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第八条根据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一)公司开发建设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项目中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天然气、电力、公路、管道、道路、桥梁、地下管道、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司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住宅、商业、酒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四)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或援助、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公司新增类型的建设项目参照前三项的相关标准执行。上述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监理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施工阶段依据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阶段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等方面,对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并出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

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跟换;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监理合同应有对监理单位跟换人员的行为向建设单位经济补偿条款。

第十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必须履行公正、诚实、信用、勤勉的义务。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全面履行职责。

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选择依据和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选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和业绩;

(三)监理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诉讼记录;

(四)监理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五)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并出具资质证明文件、个人的工程监理业绩证

明文件,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专业配套齐全,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七)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大纲,符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实现监理目标的方法和措施;

(八)监理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优先选择已经取得ISO9000认证的单位;

(九)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工程测量和检测工具、设备,信息处理和管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

(十)工程监理酬金合理。

选择监理单位坚持以下理念:由于监理服务是一种智能的投入,监理任务完成的好坏不仅依赖于实施该项专业性工作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更多的取决于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的专长、经验、责任心、判断、创新及想象力和预测能力,因此,采用竞争性招标形式选择监理单位应注重的是能力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的竞争。过分压低监理费用可能会导致其服务质量降低,监理作用明显减弱,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将远远大于所节省的监理费用,得不偿失。

第二十条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严格按照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业务范围的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预审和筛选。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工程监理资质或达不到规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安全要求高、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的关键性项目,特别是工作面狭窄、附近周边有危险构筑物的工程、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景观工程等,应当选择有针对性专业经验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根据选择监理单位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评价标准对经过监理资格预审和筛选的入围企业进行评估:

(一)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等级;

(二)监理单位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和监理业绩;

(三)从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经验能力业绩、工程监理大纲、实际考察等角度评估监理单位在设计协调、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成本造价控制、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优化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服务质量评估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质量评价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和监理业绩、资

信程度、监理人员配备、工程监理大纲和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设置较高的监理评标权重。

(二)对于监理大纲的分析和评估重点是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是否切合所招标项目的实际环境、工程、技术等特点或难点,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而又经济实用的技术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监理体系是否完整等。

(说明:如果中标后我方提出要求改进或优化方案,监理单位可能会提出增加监理费用的要求。一般来说,监理单位通过长期的积累均已形成了一套体系比较完整的监理大纲通用模版。)

(三)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评估重点是同类工程实际工作经验和以往工作业绩表现、身体健康状况能否适应工程需要等,避免采用以学历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简单化评估的做法。

第二十五条服务质量是监理单位评标的重点,监理费用的高低不是选择监理单位的主要依据。应特别注意拒绝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防止出现因监理取费过低导致投标的时候说得好、实施监理的时候做得不好、监理工作质量无法保证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上条评价标准建立工程监理合作伙伴库。收集.集团管辖范围内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和信息,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所承担过集团项目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业绩资料,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评价等等,作为未来本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招标的储备资源。

第六章选择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原则上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直接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方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招标前,招标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监理模式,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监理范围、任务和职责以及对监理单位的授权范围;

(二)提出监理单位资格预审条件,包括资质等级、专业特点、业绩、经营和财务状况、设备及人员配备等要求;

(三)规定监理费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四)编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本;

(五)确定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的格式及主要内容参照集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目录》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为减少、避免监理单位中标后在合同签订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歧,在招标文件应当重点明确监理人员配备、工程监理大纲、监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全程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书。

(二)监理单位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近5年从事的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小组评定。

(四)与选定的监理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三条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的评定小组(评标小组)由5至7人组成,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三十四条评定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定法,应事前规定评定办法,根据评定结果择优录用。采用计分法评定的,应当按照事先制订的记分方法,对监理单位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监理单位顺序。采用综合评定法评定的,应对监理单位的资格、信誉、专业经验、业绩、工程监理大纲、人员素质、收费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项评议意见,最后由评定小组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式排出监理单位顺序。在评定结果相近时,应当优先使用与我集团有良好合作历史的监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前组织对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考察,内容包括:监理单位规模、监理业绩、信誉、口碑等,对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及监理团队的管理、协调和业务能力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了解。必要时,可以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面试,通过交流一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问题,考察和了解其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水平、对建设流程及现行管理规范的熟悉程度等。

第三十六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事先确定与专业要求相关的资格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监理合同的签订

第一节监理合同的一般要求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参照集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应在招标前起草适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本,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二)监理责任和服务质量要求;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监理费的取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与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九条除了委托合同的一般条款以外,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还应当包含关于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费用、监理大纲、监理过失的补偿、竣工资料等方面的约定条款。

第二节对监理人员配备的约定要求

第四十条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公司应在招标文件中和监理合同中规定对监理项目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监理人员素质等基本要求,并出具主要监理人员的简历、业绩和相关证书复印件。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装修、幕墙、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消防、电梯、市政及园林景观等所需的专业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资料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在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前提下,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给建设单位的补偿费用。

第三节对监理费用的约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费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公司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计算,浮动幅度为标准以下20%。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确定收费依据和收费额,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依据和收费额,应在投标文件中分项列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作为收费浮动的评价依据。以上事项同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四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提出关于施工方法改进和节约投资措施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给建设单位带来明显的工期缩短和投资节约时,可以酌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鼓励并向监理单位的上级单位通报表扬,以激励监理人员创造性地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十七条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四节对监理大纲的约定要求

第五十条监理大纲是监理单位为了承接监理业务而编写的建设工程监理方案。它是监理单位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中标后,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一部分,又是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的直接依据,也是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应当参照.集团.项目管理部.提出的监理大纲概要的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对监理大纲的要求。

第五节对调整或追加监理费用的约定要求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费用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以避免监理单位采取以低价中标、后对监理增加的工程内容索要较高监理费用的措施,从而导致建设单位处于被动局面。

第五十三条增加(减少)或调整的监理费用采用以下计算公式:

(一)增加(减少)的监理费用

=中标的工程监理费费率×增加(减少)监理工程范围的投资额

其中公式中的工程监理费费率是投标监理费用金额占所监理工程总投资估算的百分比。

(二)由于所监理工程项目投资额(计费额)的变化,可能导致监理适用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需要调整。

调整后的监理费用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调整后)×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中标的浮动幅度值)

其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规定计取。其余各调整系数和浮动幅度值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的数值为准。

第五十四条增加(减少)或调整的监理费用均需办理现场书面确认手续,界定增(减)监理范围及数量、明确变动的时间起止点等,作为监理费用调整和结算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因延长工期(工程监理范围不增加)追加监理费用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十六条非监理方原因所致工程延期在三个月之内的,一般可约定不再追加监理费用,延期超过三个月的部分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所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本工程监理人员费用标准、延期超过三个月的施工天数,计取所增加的监理费用。即:

工程延期追加的监理费用

=本工程监理人员费用标准×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投入监理人员数量×施工工期延期三个月之后的天数

监理人员费用标准按照本工程招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规定。

第六节对监理过失过错的补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监理责任期内存在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过失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以及给建设单位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监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

(二)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被证实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受我方委托的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由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五)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者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六)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或者没有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专业要求和数量配备监理人员,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减少主要监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合同等规定的其它监理过失行为。

第五十八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串通或者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确认,造成工程实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给建设单位造成其它损失的,除直接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为更好地保护建设单位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要求监理单位购买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第七节监理合同的其它约定要求

第六十一条为保证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备案等工作质量和进度,并有效地避免监理单位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交接等环节为要挟来解决费用方面的争议,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资料搜集的阶段性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竣工结算办理时间、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等时间节点,并与监理费用的支付挂钩。

第六十二条结合项目特点及工程实际,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旁站点、地下防水、外墙防水等关键环节质量监督和保证措施等容易发生分歧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约定违约赔偿金额,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理过程的监督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并熟练掌握本办法所依照或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规定,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有关的技术标准,以及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全面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五条为充分调动监理单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监督和协调作用,保证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规定有效发挥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一协调”的职能,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公司应当支持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监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加强管理、有效监督、权责对等、充分沟通”的原则。不得越权干扰监理单位独立开展工作,或向监理人员施加不合理压力,或者越过监理单位充当监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关于监理单位权利责任的规定,授权监理单位依法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计量支付确认权。

(说明: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这方面没有真正的职权,其监理任务中对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就难以很好地实现,而这正是我国当前推行监理制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今后公司工程监理管理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

第六十八条在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并支持监理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促进项目工程进展、保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风险等所发出的通知或指令,真正树立起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的威信。并赋予监理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的上级反映情况的权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对授权权限进行合理修正。

第六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按照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注重监理工作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二)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三)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节对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督

第七十条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数量配备和资格条件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各个不同阶段的相应人员配备数量及专业情况的计划。在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阶段的

需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现场全职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由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检查、监督其落实情况,严格把关。

第七十二条为防止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擅自更换减少监理人员,必要时建设单位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可以对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记录,提出改正要求,对监理单位不及时改正的,可以按合同约定视违约情况扣减当月(季)监理费用。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条对监理人员的职责规定,认真评估现场监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效果。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胜任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并结合人数到位、专业适合性等情况,作为监理付款、结算以及监理服务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四条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懈怠的,建设单位可以向监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保留向监理单位追索赔偿的权利。建设单位可以针对各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及与其配套的奖惩细则,进行连续、动态的考核和评价,以保障并激励监理单位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第三节廉政监督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按照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对监理单位服务规范性进行的监督。

公司应当要求总包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办公、值班住宿等相关事宜(费用含在总包管理费中),施工现场有食堂的中午应在食堂就餐,以避免监理单位寻求施工单位帮助解决上述问题,而在工作上放松对施工单位的严格要求和管理。

加强廉洁自律的经常性宣传和教育。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监理单位或个别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应当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节监理规划

第七十六条监理规划是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为:

(一)工程的特点、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二)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三)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第七十七条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十八条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1条规定,并符合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理规划概要的要求。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的过程应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保持沟通,监理规划的适用性和先进性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研究、审核并严格监督落实,重点审核“三控、三管、一协调”的控制方法和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管理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有效,坚决杜绝监理规划流于形式、当摆设、不能真正起到有效指导和监督工程实施的情况发生。

第七十九条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开工后15天之内或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第八十条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十一条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有: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节现场沟通

第八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现场沟通,通过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和其它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以及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会、工地例会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方式,从全局掌控、过程监督监理合同的执行。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监理单位就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十三条工地例会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会议应当集思广益,及时协商和解决问题,对潜在问题及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提高各方的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

第八十四条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召集,原则上每周一次。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专业协调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亲自参加。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亟待解决的、

潜在的问题等。

第八十五条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二)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三)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监理工作原始记录,建设单位应不定期进行抽查、调阅。

第八十七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视加强现场日常沟通,有效提高各方工作效。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坚持每日不固定时间地点的现场交流和沟通,沟通当天或近期工作计划、建设单位近期提出的一些要求以及关注焦点。对重要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并形成初步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场已发生的或潜在的实际问题。

第九章选择监理单位的限制规定

第八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内部人员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建设单位正常的监理招标秩序。

第九十条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

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1日发布。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

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2612983.html, 2002年8月22日10:44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2612983.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广西秀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为规范项目得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促进项目监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家现行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得有关规定, 以下项目应委托符合资质得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1、须进行工程报建报监得项目; 2、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得项目; 3、工程建安费估算超过30 万元以上得项目; 4、其她按照规定须实施监理得项目。 第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得确定须符合国家现行建设行政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对监理单位得管理。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得项目得监理进行统筹管理,建立监理 单位考核管理制度,定期考核并记录监理单位得合同履约、服务质量、工作效果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理单位不恰当得管理行为,有效监控项目现场管理。 第四条项目业主代表应落实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进场开展监理工作,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诺得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委派符合资质要求得监理人员。项目实施过程,负责考核监理单位人员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得到位情况,保证现场监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业主代表落实监理单位完善现场监理工作制度。监督监理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得监理规划,以及项目各管理环节得监理工作计划;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完善并执行现场得周例会、质量专检、安全专检、周报、月报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业主代表应落实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委托得工作范围,按现 行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规程、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做 好以下监理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得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反馈其实施情况;监理人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要建立与健全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控、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与健全组织协调得工作程序与管理模式,确保各项工作监理到位。 2、检查施工单位或委托人提供得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所列规格与质量就是否符合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与设计图纸得要求;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设安装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得要求进行得施工与安装活动,检查施工全过程、会同委托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及签证,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得签证,施工单位提出后,监理人先审查就是否符合签证得条件、签署能否签证得意见,然后必须有委托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相关人员在场实地勘测并形成三方人员签字确认得原始记录清单。 4、对用于工程上得主要材料、构件得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并指定检验单位)对材质进行检验,防止不合格得材料用于工程,并及时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 5、检查工程采用得设备及材料就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及质量标准; 6、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得规定,核验施工单位所作得工程进度计划,验收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得月、季等报表,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并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理意见修正; 7、对于重大得技术修改与技术建议,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委托人得同意,在可行得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对于工程设计变更事先需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协助委托人核定出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得投资,并报委托人确认。 8、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得付款约定,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得核实,签发付款凭证,报业主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约定得工程量清单审查与工程款支付程序进行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报委托人审批); 9、监督、检查工程得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对不合规定得地方督促整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最新版本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监理人员职责 3.3 监理设施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2 监理规划 4.3 监理实施细则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质量控制 5.3 工程造价控制 5.4 工程进度控制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3 工程变更 6.4 费用索赔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6 施工合同争议 6.7 施工合同解除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 一般规定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8.1 一般规定 8.2 设备采购 8.3 设备监造 9 相关服务 9.1 一般规定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附录C 通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监理工程师考试法规真题及答案修订稿

监理工程师考试法规真 题及答案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l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题意)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文件属于()。A.法律B.行政法规C.国家规范D.部门规章2、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只审批()。A.项目建议书B.可行性研究报告C.资金申请报告D.初步设计和概算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A.建设准备B.施工安装C.生产准备D.竣工验收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A.业主B.监理单位C.设计单位D.总承包单位5、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时,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不包括()。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回访B.对于建设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安排监理人员检查和记录C.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与建设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D.对非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承担监理责任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A.7 B.15 C.20 D.30 7、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下面可以转让的情形是()。A.债务人主观意愿不同意转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D.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年。A.1 B.2 C.3 D.5 9、以下专业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不可以设立丙级的是()。A.房屋建筑专业B.水利水电专业C.市政公用专业D.机电安装专业10、下列不属于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业务范围的是()。A.建设工程的技术咨询B.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C.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D.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11、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个专业注册。A.1 B.2 C.3 D.4 12、下列不属于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是()。A.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B.招标项目的性质C.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D.投标邀请函13、建设工程风险识别是由于若干工作构成的过程,最主要成果是()。A.风险清单B.识别建设工程风险因素C.建设工程风险分解D.识别建设工程风险事件及其后果14、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是项目监理机构建立的前提,应根据()确定的监理目标建立项目监理机构。A.监理实施细则B.建设工程监理合同C.监理大纲D.监理规划15、某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这种组织结构形式的优点是()。A.目标控制职能分工明确B.权力集中、隶属关系明确C.可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D.强化了各职能部门横向联系16、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协调不包括()。A.建立信息沟通制度B.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构的协调C.及时交流信息、处理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可编辑)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18 第二章人员调配制度20 一、目的: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20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

第二章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目录 一、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2) 二、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2) 三、项目监理部管理工作规定 (14) 四、项目监理部工作考核办法 (16) 五、项目监理部进点暂行规定 (18) 六、监理部现场管理工作制度 (20) 七、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46) 八、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50) 九、监理部现场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52) 十、监理部应上墙的图表要求 (54) 十一、监理部退场暂行规定 (55) 十二、监理工作廉政守则 (57) 十三、监理人员十不准规定 (58)

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目录 1.总则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权利、义务 4.1公司权利、义务 4.2项目监理部权利、义务 5.特别规定 6.监理费用的分配 7.违约责任

8.其他

一、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1.总则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为了更好的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总监负责制,实施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降低成本,激发全体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圆满完成各项监理任务,树立“卓越”形象,更好的为业主服务,制定本《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2.编制依据 2.1 《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2 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及强制性条例等; 2.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4 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 2.5 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6 工程技术部编制的《目标责任书》。 3.适用范围 本《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20XX年1月1日以后承担的所有新开项目,原有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监理工程师法规

?2014年监理工程师《法规》真题及答案 ?在线客服1451点击次数:发布时间:2015/2/4 一、单项选择题?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可概括为() A.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B.创新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C.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D.创新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工程项目中,必须实行监理的是() A.总投资额为1亿元的服装厂改建项目 B.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的联合国环境署援助项目 C.总投资额为2500万元的垃圾处理项目 D.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3.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需要审批() A.资金申请报告和概算B.开工报告和施工图预算 C.初步设计和概算D.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是根据()的要求进行具体实施方案的设计 A.可行性研究报告B.项目建议书C.使用功能D.批准的投资额 5.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 A.组织工程建设B.策划工程项目C.负责生产经营D.承担投资风险 6.根据《建筑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B.3C.6D.12 7.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10B.15C.20D.30 8.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属于() .建设工程合同D.技术合同C.承揽合同B.委托合同A.

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 期限为()年 A.1B.2C.3D.5 1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A.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B.工程完工后,应组织竣工预验收 C.施工过程中,应立即改正所发现的设计图纸差错 D.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中,需由施工单位组织起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是() A.起重吊装工程B.脚手架工程C.高大模板工程D.拆除、爆破工程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是() A.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B.采用新工艺时,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C.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1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 A.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B.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C.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 D.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4.某工地发生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吊装脱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该事故属于() A.特别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一般事故 1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B.2C.8D.24 16.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日前提出 10.D5.C3.B2.A.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P161 2、简述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P163 3、简述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P164 二、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 D )的配套文件。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B、建筑法; C、施工及验收标准;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要求不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的是( )。 A、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C、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D、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7天; B、15天; C、45天; D、60天。 4.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A、监督机构; B、工程监理企业或建设单位; C、工程监理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 D、施工管理人员。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 C )。 A、法律直接规定; B、发包人与承包人自主决定; C、法律规定和发承包人双方约定; D、发包人规定。 6.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正确的表述是( )。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修订9.29)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发挥监理对工程的监管作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开发项目监理单位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工程管理部有权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公司的项目监理考核和处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2 项目公司监督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履约考核及奖罚。 4.3 施工单位有权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态度、作风、能力及廉洁自律方面向项目公司提出意见。 4.4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监理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开展工作,及时向项目公司汇报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 5 工作程序 5.1 监理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签订 监理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签订参照《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5.2 监理单位人员管理 1)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工作后的七天内,应将监理单位组成人员的组织架构、资历、工作职责、拟为本工程服务的时间报项目公司核查、备案。 项目公司于七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项目公司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调整、更换意见,监理单位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再次呈报项目公司。

2)随工程进展,监理单位需要调整工作人员时,应于七天前将调换、增加、减少的人选报项目公司;新进场监理工作人员资历必须经项目公司审批同意。3)监理单位如需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七天将替补人员的资历报项目公司审批。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监理工作,原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岗。 4)项目监理部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到项目现场上班,不得兼任其它项目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离岗的,应提前向项目公司经理请假,经同意后上报请假条。 5)项目公司可对项目监理部未尽职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项目监理部或监理单位撤换。对项目监理部普通工作人员的警告或撤换指令由项目公司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对总监的警告或撤换要求,由项目公司提请区域公司向监理单位发出正式函件做出要求。 5.3 项目监理部作息时间与值班 1)项目监理部的工作日作息时间应与项目公司基本保持一致,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晚间必须至少有一人值班。 2)项目公司需要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项目监理部必须安排人员加班,加班人数可适当安排,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休息日未安排工作的,项目监理部应安排人员值班。 3)项目监理部人员可以同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一起施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有条件的可以使用IC卡、指纹打卡机等工具,项目公司应留存相关记录,以便更有效地掌握和控制监理人员工作情况。 5.4 项目监理部的内业管理要求 5.5.1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1)施工单位进场时,项目监理部应认真研究施工图纸,配合甲方项目公司做好图纸会审,提出图纸问题以及工艺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做好图纸会审记录。2)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监理必须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技术交底,保留会议签到记录及音像资料备查。 5.5.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1)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复杂、特殊的专业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 A.有利于避免发生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但不能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B.有利于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但不能避免发生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C.既有利于避免发生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又有利于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D.既不能避免发生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又不能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 答案:C [解答]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这种约束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建设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应当说,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另外,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也可能发生不当建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这对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吸收了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了( )的要求。 A.维护施工单位利益 B.代表政府监理 C.独立、公正

D.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C [解答] 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要求及其对承建单位严格、细致的监督和检查被认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也吸收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以保证在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3.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 )。 A.处以罚款 B.吊销其资质证书 C.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 [解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有效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 B.可以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100元/每

监理管理办法

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的施工监理管理,确保项目总体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中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1.3本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⑴各监理标段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⑵《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JTJ216-2000); 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JTG G10-2006); 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2003); ⑸《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交质[2005]66号); ⑹《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考核评分细则》; 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监理组织形式和基本要求 2.1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各施工监理标段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副监理工程师(副总

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2.2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3监理单位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4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恪守职责。 2.5监理单位应依据业主下发的履约考核评分细则,对施工现场进行规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小额经济处罚规定,加强对工程的过程控制。 2.6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树立精品意识。 第三章业主职责 3.1业主负责对监理单位各项监理业务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定履约考核等级。 3.2技术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容: ⑴监理人员培训计划的落实; ⑵监理人员对图纸、规的熟悉程度;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且延期以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答案:B [解答]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掌握。《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A.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B.施工单位有权改正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图纸差错 C.施工单位可以将工程转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 D.施工单位可以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 答案:A [解答]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A.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B.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C.终身不予注册 D.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答]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B.总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C.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答]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掌握。 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 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A.总监理工程师 B.专业监理工程师 C.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1)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