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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社会面面观

诈骗行为社会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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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社会面面观

王政记得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时提到:在这种社会里,一小撮人掠夺人民,侮辱人民。在这种社会里,贫困驱使成千上万的人走上流氓无赖、卖身求荣、尔虞我诈、丧失人格的道路。在这种社会里,必然使劳动者养成这样一种心理——为了逃避剥削,就是进行欺骗也行;为了不挨俄,使自己和亲人吃饱肚子,就是不择手段、不惜任何代价都行。因而,“富人和骗子是一枚奖章的两面”、“是资本主义豢养的两种寄生虫”。如今,经济已经全球化,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是如当年马克思所攻击和批判的“骗子社会”那样。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开始学习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经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因普遍存在的欺诈行为所引发的社会诚信问题也确实是让人担忧。作为法律科学的社会工作者,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做些防止社会欺骗事件发生的工作。本文正是基于对相关诈骗行为的研究分析来与大家共同分享有关诈骗方面的知识的,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有关预防诈骗理论和实践上的一定收益。

一、关于诈骗手段之面面观

(一)利用公司形式进行诈骗。大家都非常清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而且对股东而言,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又是财团法人,往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相当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所以,对诈骗分子而言,打着公司的幌子去行骗一般比较容易得手。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信息咨询公司、外贸服务公司、物资公司、中介公司、甚至高科技公司等各类经营范围的公司中,骗子公司可以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骗取金融信贷资金的巨骗无一不是以公司(甚至是“知名公司”、“跨国公司”)为载体所进行的。

(二)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和手机短信进行诈骗。任何一项产品或服务,如果希望迅速得到市场或公众的认知或认可,借助网络、报刊或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的力量可以说是一条捷径。骗子也正是利用了社会普通公众对大众传媒信息的信任,通过形形色色的广告引诱人们上当的,堪称“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目前,尤其是关于网络“邮购”、“函购”、“预购”的诈骗术非常的普遍,以致人们对网络等媒体信息产生了普遍的不信任感。

(三)利用人们对金融知识的无知和欠缺进行诈骗。近年来,所发生的大量融资诈骗、保险诈骗、外汇诈骗、证券诈骗等金融诈骗形式都是针对人们一般对各类金融票据(支票、本票、汇票)、信用证、境外融资、外汇管理和保险等知识和法规所了解不深的事实由精通此方面业务的骗子所策划实施的。此类诈骗行为一旦得逞,给国家、企业或个人所造成的损失额往往非常巨大。

(四)通过捞取“政治资本”进行诈骗。此种骗术一般为所谓的“改革家”、“社会能人”、“先进人物”等所采用,实施此类骗术通常需要骗子们“虑谋长远”。通常的手法是:他们用诈骗得来的钱财去贿赂政府官员或假惺惺为社会进行公益募捐,为自己买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某某会长”等各类“头衔”作为“政治资本”,然后再以此作掩护,四处进行招摇撞骗。此类骗子往往八面玲珑,背后根基深厚,不容易被发现和识破,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更是难上加难。

(五)利用或冒充“外商”、“华侨”、“港商”等进行诈骗。改革开放后,各类外国的事情可以说让国人们大开眼界,各类外国公司、外商也纷至沓来。在不少国人眼中,外国人就是上帝、就是大款,外国的月亮都比中国的圆,其崇洋媚外心态可以说已到达了极至。不少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部分国人这种崇洋媚外的心理去实施诈骗的,他们与境

外诈骗分子相互勾结或直接冒充外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外商、华侨、港台商人等打着“项目考察”、“贸易洽谈”、“投资引进”、“招商”、“人才或劳务输出”等幌子实施诈骗,骗取国家或国人的财富。

(六)利用和冒充“名人”、“高干”、“富商”等进行诈骗。普通人对“名人”、“权贵”、“富商”等都具有一种崇拜的心理。但是这种崇拜一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变成了盲目的崇拜,就很容易上当受骗。不少骗子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通过直接化装成或冒充“名人”、“高干”、“富商”或他们亲属的形式进行诈骗。有的人甚至敢冒充国家重要领导人进行诈骗。

(七)利用婚姻形式进行诈骗。婚姻是男人和女人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结合,是人类文明的一种体现,本来应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然后,对骗子而言,是不惧怕践踏神圣的,各类形形色色的婚姻中有一部分就是骗子们拿手的“骗财骗色”的演义行为。所以,合法的婚姻也可能是一口美丽的“陷阱”。

(八)利用人们同情弱者、热心公益的心态进行诈骗。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人都是有良知的,有良知的人一般都会同情弱者,喜欢做些捐赠、救助等类的公益事业。然而,骗子一般是缺乏良知的,他们会利用人们的良知和善行去进行诈骗。一方面为了骗得人们的同情心,他们会在普通人面前表现得非常可怜、形如乞丐,另一方面他们的内心却极其的贪婪,不择手段地施展骗术攫取财富。这就是我们这个奇妙的世界,有时“好心未必能得到好报”!

当然,社会之大,骗术之深之高,非吾辈凡夫俗子所能尽探。以上所列举之诈骗手段,不过是些诈骗常规招法罢了。

二、关于骗子脸谱之面面观

欺骗与反欺骗无疑是一场打不完的智力战争,要防止被欺骗,就必须学会识别骗子的脸谱。古语云:“听其言,观其行”,尽可知其性矣。尽管骗子的脸上不会直接写上“骗子”二字,但是骗子的一些基本特征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般而言,骗子共有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着一张较为讨人喜欢的脸,一般有着较高的智力。愚笨和丑陋之人一般是骗不了他人的。

(二)能言善变,巧舌如簧。骗子为了防止自己的骗术被人戳穿,一般都采取主动进攻的方式,他们善于发现自己骗术中的一些漏洞,并及时作出应变和调整,最终用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将你侃晕。

(三)见多识广,老练沉着。对职业惯骗而言,知识面不可谓不渊博。他们“上谈天文,下侃八卦;什么总统轶事、土特产品、名菜佳肴、风土人情、电影明星、体坛健将也是信口说来”。从事融资领域的骗子,一般对经济学、运筹学、金融股市、期货外汇、法律等都有独到的研究。

(四)善于奉承拍马、投其所好。诈骗实际上是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的一场心理战,骗子有一套独特“诈骗心理学”。他们能抓住对方喜爱什么,忌讳什么;需要什么,讨厌什么,然后尽量投其所好,避其所恶,使被害人警戒之心荡然无存。

(五)善于伪装借势。骗子一般有多套身份,根据需要他们可随时变换自己的形象和角色。对“教授、专家、外商、高干、名人、富翁(婆)”等角色,他们无不表演得淋漓尽致。尤其是集团诈骗或团伙诈骗,中间还有不少职业骗子从中作陪衬(俗称“托儿”),使得整个骗局天衣无缝。

(六)善于把握诈骗时机。骗子也喜欢研究《孙子兵法》,非常懂得“欲取先予”、“阴阳之变”、“动静之理”。在时机或条件不成熟时,他们一般是“藏迹潜行”,表现得非常谨慎小心。可一旦时机成熟,他们的动作往往异常迅速,决不放过半点机会,可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该出手时就出手”。等被发觉,他们很可能已逃之夭夭。

(七)善于物色被骗目标或对象。骗子并不是每个人的东西都敢骗的,他们非常注重“调查研究”被骗目标或对象的基本情况,可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许多骗子还非常注意研究面相术和骨相学(其间也不乏一定经验科学成分),他们通过对人面相、骨相的研究往往就知人的愚鲁、贫富、性情、喜好等特征,就可判断出对方是否属于容易上当受骗之人。

(八)善于寻求“保护伞”和“替罪者”。骗子诈骗并非不计后果,他们也想使自己的骗术不被戳穿,不希望自己因行骗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大凡巨骗或惯骗,都非常注重自己关系网络的编织。他们会通过骗取的钱财贿赂官僚权贵或买取政治资本,一旦诈骗失手,也好有人出面“保护”、“说情”或“开脱罪责”。另骗子也擅长运用贿赂或小恩小惠的手法为自己的诈骗行为寻找替罪者,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替罪者”也属于受骗者。

以上为骗子之基本画像,可能朦胧模糊。但大家只要掌握其基本轮廓,就会最大可能地提高自己的警觉性而不致轻易受骗。

三、关于被骗对象脸谱之面面观。

俗话说得好:“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有些人为什么会成为骗子的受害者,是因为他们也有一张与别人不一样的脸谱(指性格方面的弱点)。其不一样之处表现在:

(一)“贪财好利”型。记得西方有个叫沃尔默的人说过这样的话:一个诚实人不允许也不愿意自己成为任何阴谋计划的一方以图成为爆发户。一个人心中往往怀有侵占别人财物的想法,才能成为一个十全十美的受害者。中国有句成语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要知道,你想发别人的财,别人也正想发你的财,“不义之财”不可取啊!所以贪财型的人一般是骗子最喜欢物色的诈骗对象。

(二)“愚鲁虚荣”型。一个人的虚荣心会让人变得愚蠢不堪。喜欢攀龙附凤、倚附权贵也往往是人们一种虚荣心的体现。而人的内心一旦被这种虚荣心态所占据,就会生活在一种幻觉之中,就不容易认识到自己的缺陷和不足,就听不尽善意的规劝和警示。自然,骗子的骗术和谎言是最能迎合一个人虚荣心的需求了。在许多婚姻诈骗案中,许多骗子只所以得逞,与许多年轻女性存在很强的虚荣心态是不可分的。

(三)“疏忽轻信”型。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一个缺乏责任心和警戒心的人自然是骗子理想的人选。做任何事情,只要有一颗责任心,就必然会多一份小心,遇事必然会多动脑筋,不会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或难以兑现的许诺。当然,是否小心谨慎或小心谨慎的程度怎样是与一个人的生活阅历紧密联系的,即使再小心的人也难免会因智力和社会经验之不足而致上当受骗的。但是社会生活给我们的教训是:“多一些谨慎、少一点疏忽;多考虑点为什么、少考虑些所可能获取的利益”是我们减少受骗机会的关键招法。

(四)“多疑和自负”型。多疑的人一般不容易上当,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多疑的人在其疑虑被打消后往往更容易轻信,所以许多骗子正是掌握了某些人多疑的性格,通过实施骗术或给予小利不断引其上钩的。另外,自负的人往往认为自己聪明、智商高(能够识破别人的骗术)而不肯听取别人的规劝反而更容易上当受骗。

当然,人性格中存在一些弱点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上当受骗,只不过容易被诈骗分子利用罢了。因为诈骗与反诈骗毕竟是一场智力游戏,这种游戏有时是不讲规则的。诈骗分子不仅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诈骗,而有些也会利用人性的一些优点进行诈骗,如利用人们善良、富有同情心等优点进行诈骗。所以我们对诈骗行为的受害者要分析其受害的原因,不应过分对其进行谴责。

总之,社会诈骗行为之所以猖獗不断,其产生原因是多方位的。其中有法制不健全、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等社会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部门不依法办案、放纵诈骗分子、政府部门存在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对预防或打击诈骗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的中观原因,还有诈骗行为受害者自身存在的一些弱点(如不懂法、不知法、经验不足和自我防护意识差等)而轻易被诈骗分子所利用等微观方面的原因。所以预防诈骗行为发生,必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抓干部党风廉正建设,抓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抓完善社会各单位规章制度和提高人员素质建设,抓每个社会公民的道德水准提升和法律意识培育建设等。但是要实现这一切,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要不断研究诈骗、认识诈骗,防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笔者管窥之见,仅望此文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即足矣!

诈骗罪的定性与罚则

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其他几个罪名的区分 (一)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根据情节轻重,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另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与诈骗犯罪的界限。诈骗犯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二)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

第1章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身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网络信息的高速发展使得公民的日常生活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它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甚至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网络犯罪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近几年呈上升的态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 在我国网民规模及网络普及率保持如此快速增长的同时,相关网络法规和监管却尚不健全,因此在这种状况之下我国发生网络犯罪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分析其犯罪构成、管辖及刑事责任与形式,认真剖析网络诈骗犯罪其产生的根源,认识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防控对策,而这些对于研究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 因此为了应对当前趋势下日益猖獗的网络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必须分析当前形势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表现,探寻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原因,并寻找预防和最终控制该类犯罪的方法,大力打击该犯罪现象,以最终达到构建和谐的网络世界的目的。 第2章网络诈骗的概念及特点 2.1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根据这种诈骗形式的实际内容来看,它主要指那些具备非法意图,充分利用网络公共平台,在对方不了解实情之下诓骗其财产、或者是侵犯其他相应财产的不耻行为。从现实生活来看,诈骗方式当中像是发布虚假中奖信息、以及传播病毒网站等这些比较普遍。 总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广义跟狭义两个层面来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认真分析,从广义层面来看,通常说的是凭借因特网以及电信网、还有就是广播电视网这些途径来实施各种违法诈骗行为。狭义层面一般说的

是单纯的通过因特网来实施有关犯罪行为,笔者在下文中决定先围绕狭义层面来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展开探讨,今后有机会肯定还会站在广义层面来继续进行认真分析。 2.2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2.2.1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目前网络诈骗的方式来看,跟之前固有的一些诈骗犯罪形式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犯罪团伙与受害者之间是属于非接触性的,因为它主要是充分利用信息、电话以及互联网等这些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只要罪犯得手后,他们就会迅速撤离,受害人在意识到受骗后不能提供罪犯的有效信息,通常只能提供罪犯电话号码、汇款的银行账户等这些难以发挥效用的信息,因为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没有实名制的电话卡、银行卡,或者是大量收购的普通民工的身份所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这些信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能够追踪到线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诈骗犯因风险低而屡屡得手,比一般常见的诈骗方式要更加厉害。尤其是现在的诈骗方式由以前的通过短信、电话、以及网络来传播诈骗信息转变到现在直接变成了蔓延到网上银行,因此受害者需要对自己的网上银行信息加以保护,防止泄露出去,否则犯罪分子很有可能神不知鬼不觉的把受害者的资金转移出去。最初的诈骗是发布虚假信息,例如:中奖,消费以及电话欠费等方式,同时冒充相关公司和国家机构人员加强信服度,对受害人说其账户有某些问题,需要接受审查,让受害人把资金转移到他们所说的“安全账户”,然后犯罪分子再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比如法律追究责任等话术,让受害人感到害怕,从而实现诈骗。而这些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之多,次数频繁,让受害者几乎没有办法去加以防范。 2.2.2犯罪黑数大 根据犯罪黑数内容来看,它通常说的是那些真实发生过、可最终却并未呈现于犯罪统计表里面的一个犯罪数,说明这些行为人成功躲过了司法机关的制裁。甚至该特点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同样存在,只不过在网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课——教学设计 张金涨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课——教学设计 萩芦中心小学张金涨教学目标: 1、不良行为的认识。 2、不良行为的表现。 3、不良行为的分类。 4、如何杜绝不良行为,怎样与法律渗透。 重点:哪些是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难点:如何杜绝不良行为,怎样与法律渗透。 教学方法:讲解 课时: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 提问学生早退,迟到是什么行为?出示图片,分析图片的内容。 二、授主题活动 1、出示主题: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2、让学生了解现在中国违法犯罪的记载,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犯罪总人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青少年犯罪人数高达15万人数。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数的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3、分析违法和犯罪的内涵,并加以区别。违法:是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守法义务,超越法定行使权利的界限,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根本特征。 犯罪:是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三、师生互动交流

1、大家谈:问题 1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2、对不良行为进行分类,讲解。 严重不良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非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中度不良行为: ?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和诉营业歌舞等成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的行为;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1、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诈骗罪大家肯定都知道是什么,现在诈骗案件也是发生的比较多的一类犯罪案件,我国对诈骗也一直是严厉打击的。可是,诈骗罪从轻情节又有什么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关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 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诈骗罪从轻情节 1、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由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积极退赔,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民事欺诈是指一方以虚构实事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民事欺诈的表现行式多种多样,究起原因,其主要是价值观的错位、法制观念的淡薄、执法力度不够等因素所致。针对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应采取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规范市场等措施,达到根治这种扰乱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症,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欺诈、成因、对策。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对欺诈人来说,客观上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对被欺诈人来说,一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另一方面经被欺诈人引用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民事欺诈就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交往中,一方以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如电视台曾报道过十堰某汽车销售商将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更修返新后,以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某用户,汽车销售商隐瞒了售车发生事故的真相,使某用户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将售车购回,该汽车销售商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二者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区别是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虚构事实上的故意,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行为人之间的物物交换是等价有偿的,后者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基于受害人受损利益而取得的。 民事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以言词形式进行欺诈。它指行为人用言词来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达到迷惑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而进行欺诈活动,该行为是民事欺诈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现在街头上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所谓的神医兜售一种“祖传秘方”包治百

网络诈骗特点与防范

网络诈骗特点与防范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这种新型的消防方式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坐在电脑前就可以逛商场,实时高效地货比三家,确实为广大网民提供了很大便利。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诈骗手段也花样百出,五花八门。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了网络购物过程中不能立即付款提货的弱点,采取种种手段实施诈骗,而且这类案件成迅猛增长的态势。 一、网络诈骗的特点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采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 1、行骗面广。行骗人一般采取广泛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只要少数人上钩就达目的。受害人上钩后,行骗人便设连环套,层层诈骗。 2、异地行骗。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的特性,行骗人往往选择异地“鱼儿”行骗,受害人上钩后一般不会直接到异地去找行骗人。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异地的案件周期也比较长。这就是行骗人选择异地行骗的缘故。 3、行骗人不用直接接触受害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 4、得手后毁掉一切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另辟一套网上虚拟身份和虚假信息“重操旧业”。 二、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通常表现的几种手法 1、以低廉的价格引诱。行骗人一般自己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或是通过比较知名,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以所谓的“超低价”、“走私货”、“免税货”、“违禁品”等名义出售各种产品,使一些人因低价的诱惑或好奇心态而上当受骗,同时以“减少手续费”、“支付时间长”、“交易快捷”等借口尽量劝说受害人不要通过“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直接将现金存入其指帐号。 2、吸纳会员,骗取注册费。行骗人在一些普通的网站上搞一些六合彩赌博网站或淫秽色情网站的链接,引诱网民点击进入,交纳一定的注册费(通常以手机号码进行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即被扣掉手机费10-60元不等),让其成为会员,好奇的网民交钱后往往均不能成为会员,从而上当受骗;或让其成为普通会员后,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案

法制教育课教案 杜绝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罪方城县独树镇第五初级中学马书明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方城县独树镇第五初级中学马书明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2、能力目标 发展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知识目标 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教学重点: 遵纪守法,防微杜渐。 教学难点: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教学准备: 1、学生准备:调查周围同学存在那些不良行为,搜集不良行为走向违法犯罪的案例。预习本课内容,了解相关链接等辅助教学内容提供的相关知识。 2、教师准备:了解学生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学生对违法犯罪的认识,做到教学中有的放矢;搜集有关案例。

教学方法: 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辅助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二、授新课 名词解释: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I:不良行为类型及形成原因 请同学们思考: 问题1.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犯罪心理学期末复习答案1

《犯罪心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 简述题 1、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答:青少年时期为什么是犯罪的高峰期?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与青少年时期固有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相关的。 (一)青少年的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 青少年生理发育还不完全成熟,缺乏抵御外界诱惑的生理机制。所以,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作用远远大于对中年人和老年人的腐蚀作用。 (二)青少年的体能强壮、精力充沛。 从犯罪行为所需要的体能来看,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精力最充沛、体力最强壮的时期。有的青少年因精力过剩,便不顾对象和方式地发泄,甚至不惜以恶作剧的方式进行暴力犯罪。此外,青少年的感情易冲动,胆大妄为,这就决定了青少年犯罪具有典型的重体力、重暴力、凶残等特征。 (三)青少年的欲求最多、最强烈。 青少年时期是个人欲求最多、最强烈的时期,当正常渠道不能满足欲求时,便可能采用非法的手段和方式去获取满足,从而诱发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青少年遇到的矛盾最多、最复杂。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矛盾最多、最复杂的时期,也是挫折和磨难最多的时期。由于生理的迅猛发育与心理发展水平不平衡,造成了青少年内心的冲突加大,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有的青少年经不起挫折和磨难,企求不劳而获,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再加上不良文化的泛滥、社会风气的败坏、腐败现象的存在等,都对青少年的犯罪心理起到了激发作用。 2、简述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答:诈骗犯罪人使用欺骗的方法掩人耳目、以假乱真,使被害人“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与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条件和被害人的心理弱点的巧妙利用,是诈骗犯罪得以实施的两个主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一)诈骗犯的认识特征 主要表现为:第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第二,熟悉市场行情。第三,自我评价自以为手法高明,很难识破,具有较强的冒险侥幸心理。第四,对社会心理现象比较熟悉,其依据的社会心理是以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状况有密切联系的。 (二)诈骗犯的情绪、意志特征 诈骗犯的情绪色彩和意志努力不明显。 (三)诈骗犯的个性特征 突出表现为:第一,具有冒险性。第二,诈骗犯给人的外部印象常常是诚实、活泼、善于交际、待人和气、肯帮助人。实际上具有极端自私的性格特点。第三,诈骗犯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和模仿能力使其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四)诈骗犯的动机特征 诈骗犯的犯罪动机主要是获得财物。在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心理背景下,个人需要恶性膨胀,为实现个人的金钱欲、享乐欲、畸形的成就欲,而蒙生犯罪动机。

职务诈骗行为之定性

职务诈骗行为之定性 [摘要]当诈骗行为发生在职务工作中,诈骗行为便披上了职务的外衣。要厘清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看清行为的本质特征,划清二者的界限,准确定性,依法惩处犯罪,维护司法的威严。 [关键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工作之便,职权范围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随之而来的犯罪形态也层出不穷,不断出现新的案情,各罪名之间的界限表现得越来越模糊,交叉行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然而,沿用至今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各罪名之间的区分界限还是很明确的,只要我们深入分析交叉的犯罪行为,依据各罪名的本质要件去判断,就可以清晰地把握住行为的犯罪特性,准确定性。下面笔者就公诉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案例作简要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浙江省台州市某染织企业的职员,其职务是出纳兼统计,具体的工作是负责统计全公司员工的工资(该公司员工工资一年发放一次)、开具工资领据,发放公司其中一个生产车间即毛纱车间员工的工资并记账。而该公司另一个生产车间高弹丝车间的员工工资则由另一个出纳杨某负责发放并记账。另外,杨某系新入职不到两个月的新人,因此老板娘王某吩咐李某在工作中指导杨某。按照公司规定,工人从李某处领取工资领据后,经各车间主任或公司负责人在领据上签字确认,工人再凭领据到各自车间的负责出纳,即李某或杨某处,领取工资,出纳支付工资、收回领据并入账。而嫌疑人李某对杨某的指导主要就是发放工资后的记账工作。李某在工作中发现公司财务制度的漏洞,即,车间主任或公司负责人经常在工人领取工资后补签签名,且公司基本上不予审查。 2013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伪造了毛纱车间员工张某、卢某的工资领据2张,金额共计25000元(2员工的工资实际上已经从李某处领取),伪造了老板娘王某的审核签名,另一出纳杨某谎称是老板娘王某的意思,由自己到杨某处代领张某、卢某的工资,杨某信以为真,根据该2张领据交给嫌疑人李某人民币25000元,并入账。后王某在查账时发现本案事实,遂向嫌疑人李某核实,李某矢口否认并辩称是杨某工作失误,将两张作废的领据入账了。后杨某报警,李某遂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嫌疑人李某伪造工资领据、虚构老板娘王某的审核签名,骗取了出纳杨某的信任,使得杨某主动交付人民币25000元,是诈骗行为,虽然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但只是利用了工作产生的便利条件,并非是利用职务之便,因此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嫌疑人李某虽然有一系列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获取了钱财,虚构只是手段,最终获得钱财主要是职务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梁晓旭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2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相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这两 者往往容易被混淆, 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 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 认真把握两者在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履约能力、履行态度以及取得财物的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 对于我们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区别 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 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针对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如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出现不同地区的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承办人和合议庭可能就同一案件事实会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因此, 亟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和解决。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 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 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 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 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 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 不存在过失问题; 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由于二者之间有如此的雷同点, 因此明确二者的关系, 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 自己的法律行为,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时/ 非法利益0, 其实质是牟利, 主观恶性较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轻, 只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 想占对方的便宜, 在显失公正的交易中谋取不法利益, 如借鸡生蛋者, 还有如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0, 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 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对于合同而言, 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 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0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去占些对方经济上的便宜, 而是要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付预付款、搞担保, 也不过是体现/诚意的烟幕、获取对方信任的诈术、引诱大鱼上钩的饵料, 财物到手就据为己有, 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 可以得出结论: 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 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2.客观表现不同。 ( 1) 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伪; 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 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2) 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以及非法占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2017秋教科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11.1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

第十一课树立防范意识 项目一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 (设计教师:山东省济南育文中学) 1.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培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防微杜渐的思想。 2.能力目标 掌握预防不良行为的方法,培养明辨是非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 知识目标 了解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发展过程;知道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的概念,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了解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教学重点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教学难点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制作教学使用课件,搜集与本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和影音资料,搜集反映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生活图片,认真研读课本和教参,进行相关问题梳理。 环节一:法律知识点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它是除《未成年人保护法》外又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

法律。 【教师过渡】刑法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又该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又会带给我们哪些思考和启示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部法律。 (设计意图:从单元整体结构看待两课之间的关系。两节课分别以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线开展教学,既突出法律的主线,又明确了法律的作用和相关规定;既回顾了上节课知识,又为新知识的学习启航。) 环节二:学法律明是非 【教师引导】在该法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 【屏幕展示】 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教师提问】通过对比分析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又有着什么联系?

通讯诈骗犯罪常见种类及防范措施

通讯诈骗犯罪常见种类及防范措施 通讯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IP电话、网络等 媒介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由于此类诈骗利用现代通 讯技术和便捷网银转账实施犯罪,其涉及范围广、地域跨度大、作案手段新、受害人数多,具有区域性、职业性、流窜性、集团性等特点,人民群众防不胜防,极易上当受骗。对此,我们总结了近年来办案过程中常见的通讯诈骗类型和防范措施,便于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防范工作,提高广大群众防 骗识骗能力。 一、通讯诈骗常见类型 (一)电话诈骗类 1、[冒充公检法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2、[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 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 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3、[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专门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 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 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4、[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称其涉嫌洗钱犯罪,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 5、[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的搭建 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股民资金。 6、[票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人员以事主“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逐步将其引入诈骗圈套,要求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 诈骗。 7、[虚构车祸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 款打入指定账户。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勒索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且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同时,因为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有学者建议立法增设“伪造民事证据罪”或“诉讼欺诈罪”,以解决该问题。[2]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3]理由是:诉讼诈骗行为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了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主张。但笔者的逻辑推论如下:先是认为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再分析诉讼诈骗是“三角欺诈”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从而得出诉讼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的结论。 (一)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 1.从实质上进行分析。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对法益的侵害

没有任何区别,它们的本质都是侵犯财产。在普通诈骗的场合,被害人本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使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加害人或第三人,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而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自己。但被骗人处分财产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同样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从法益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侵害的都是公私财产权。同样的法益都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能因为是被骗人来处分财产,而忽视了对被害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能因为三角诈骗中被害人与被骗人非同一人,而否认了三角诈骗所侵犯法益的本质属性。具体到本案,不能因为李某等人对公司合法债权人(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是通过破坏司法活动而实施的,就据此认为本案中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司法活动,而忽视对合法债权人财产权的保护。 2.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分析。三角诈骗的情形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要件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诈骗罪也完全相符。三角诈骗过程中,产生认识错误的虽然不是被害人,而是财产处分人(被骗人),但是,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诈骗罪的对象局限于被骗人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条文都没有规定财产处分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被骗人本人所有。因此,将三角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排除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无论在三角诈骗过程中加害人采取何种欺诈方式,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同一性,被骗人处分的财物所有权是否为其本人所有,都能包容在《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语义内。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既非财产所有权人,也非财产占有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只要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即可达成犯罪目的。另外,虽然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权人限定为被害人。因此,在三角诈骗情况下,只要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则具备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就没有理由将此种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工作心得: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工作心得: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开展和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消费、透支取现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就在人们习惯这种便利的消费方式时,涉及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案件却持续上升,信用卡诈骗已经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发类型,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可能进一步引发金融信用风险。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多为无固定职业者或小企业主,还款能力不稳定。某些低收入群体利用信用卡透支的便利性,不加节制地盲目消费甚至挥霍,最后无力偿还导致犯罪;一些融资困难的小企业主采取不法手段骗领信用卡以解资金燃眉之急,在资金链断裂后,纷纷陷入无力还款的境地。在主观方面,这些持卡人的法律意识薄弱,部分持卡人甚至不知道恶意透支系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从作案手段看,多行多卡型信用卡诈骗现象突出。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各银行扩大发卡规模,对申请人身份审查不严的漏洞,在不同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后利用授信额度,套取银行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危害金融安全。 三是从犯罪结果看,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涉案金额呈增长的趋势,且信用卡诈骗手段翻新,隐蔽性加强。如部分行为人开始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方法实施钱款转账。 四是一审判决后上诉率高,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一旦欠款金额超过十万元,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即使案发后全额还款,被告人面临的刑罚也至少在五年以上,被告人本来就缺乏恶意透支即构成犯罪的认识,判决后认为全额还款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过重,普遍提出上诉。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发卡行内部管理不规范。目前,各大银行都在不断拓展信用卡业务,为争取更多客户,一些银行忽视信用风险防范,对信用卡申领人的身份证明、资信

主题班会活动方案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争做合格中学生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争做合格中学生 ————主题班会活动设计方案 安居育才中学初2013级9班:曾利梅 一、班会课召开的目的: 1.使学生加强对校规班纪和法律知识的认识,增强纪律及法律意识。 2.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3.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品质,自觉的遵纪守法,做合格中学生。 二、活动的主题: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争做合格中学生 三、召开班会活动的形式:情景剧、快板、抢答、讨论、观看视频、讲故事等。 四、活动准备: (1)制定计划:为使这次活动的开展有条不紊,有据可依,要对整个活动过程做具体而细致的安排。 (1)落实:准备有关的法律知识材料。收集有关遵纪守法的案例。提前安排好情景剧、快板的排练。 五、活动过程: 班会前播放《少年犯主题曲》,营造班会气氛。 (一)班会主题导入(5分钟) 情景剧--《看看他们俩》 场景一:周日返校教室里疲倦归来

场景二:周六晚上寝室里胜利大逃亡 场景三:周日中午网吧里恋恋不舍 主持人:请同学们判断这两位同学是合格的中学生吗?从而导入班会主题: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争做合格中学生 (二)根据情景剧内容学生活动(5分钟) 1.你认为这两位同学违背了中学生行为规范的哪些条例,请选择: ①课堂有纪律,认真听讲; ②学会料理个人生活,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和学习用品,自己的事自己做; ③课间有秩序,不喧哗打闹; ④语言有礼貌,不讲脏话; ⑤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⑥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扔纸屑; ⑦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⑧不与社会上行为放荡分子来往,不上网,打游戏机; ⑨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⑩不迟到、早退、旷课; 2.如果让你去帮助这两位同学克服这些不良习惯,你有何高招?请大家讨论,然后自由发言! 主持人对以上活动作小结并过度:尊规守纪应从生活中的点滴做起,那么,请同学们做好下面的抢答准备。 (三)抢答题:下列现象是对还是错(5分钟) (1)要考试了,我的钢笔不见了,小龙不在,我拿他的用一下;

公司诈骗罪如何认定

公司诈骗罪如何认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在我国《刑法》当中是没有公司诈骗罪这个具体的罪名的,但是公司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然后受到相应的处罚。实践中对公司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比较难的,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在认定单位合同诈骗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单位合同诈骗;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 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合同诈骗。 对于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法人或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刑事处罚,并让其承担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经济的责任。因为这种犯罪是以法人或单位整体意志进行的活动,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理应对法人或单位进行惩罚。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司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时,我国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公司,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这点不

三个层面准确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三个层面准确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当前,在办理涉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如何正确厘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即相应案件是归入刑事诉讼范畴还是纳入民事案件,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浙江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笔者认为,从检察实务角度出发,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把握。 一、准确认定行为类别是正确把握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限的前提。在刑事诈骗犯罪案件中,根据侵犯法益的不同,可分为两个类别:第一个类别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所规定的诈骗类犯罪,主要是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所辖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以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所辖合同诈骗罪;第二个类别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由于前述诈骗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分属不同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行为相对方的主体性质不同,所涉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涉嫌侵犯的法益不同,具体又可细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借贷类行为,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二是涉金融票证类行为,如行为人利用金融票据、信用卡等实施的诈骗行为;三是市场交易行为,如市场主体间的合同诈骗行为;四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行为,如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具体

办案工作中,应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判定相关行为涉嫌侵犯的主要法益,准确区分行为类别,才能将案件置于相应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民事法律关系中进行判断,才能为厘清、把握相关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限构建出正确的前提。 二、准确把握欺诈行为的实质和效果是正确把握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限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我国刑法中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三类犯罪的表述中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式等为要件;对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则以行为人实施或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进行诈骗活动为要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所界定的欺诈行为系采取对客观行为描述性的定义方式,而刑法对诈骗犯罪的界定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义方式,二者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增加了对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进行考量的条件,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可作为刑事诈骗予以入罪,否则只能以民事欺诈作出罪处理。笔者认为,为避免将民事欺诈行为泛化为刑事诈骗犯罪,可视案件侵犯法益类别,注重强化对欺诈行为的实质和效果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强化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充分厘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一是注重分析欺诈行为对相对人是否构成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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