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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设计指引

深圳市道路设计指引
深圳市道路设计指引

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指引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指引 (试行) 2017年4月

为适应深圳市城市人行天桥和连廊的建设和发展需要,规范全市人行天桥和连廊工程设计,统一全市人行天桥和连廊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提高精细化设计水平,使工程达到安全、耐久、美观、适用、经济和环保,特制定本设计指引。 在编制过程中,指引编制组在立足国家和行业既有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深圳市大量已建人行天桥和连廊工程的经验教训,并汲取北京、上海、香港以及国内外其它地区的设计经验,经反复论证后形成。 作为国际化城市中的人行天桥和连廊不仅要承担城市交通的职能,完善道路空间的组织结构,满足人们的出行、观赏、游憩、交往、休闲等需要,而且要起到保护历史文化、构造特色城市景观、体现城市文化氛围等作用,借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强艺术形态和文化内涵。 本指引共分八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6.电气设计;7.给排水设计;8.绿化设计。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指引主编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参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设计 (7) 总体要求 (7) 平面设计 (11) 立面设计 (12) 配套设施 (12) 材料及色彩 (13) 环保措施 (14) 地面风雨连廊 (15) 5. 结构设计 (16) 一般规定 (16) 主梁设计 (16) 钢结构防腐涂装 (17) 顶棚与花槽 (18) 其它事项 (18) 6. 电气设计 (21) 总则21 功能照明设计要求 (21) 景观照明设计要求 (21) 照明系统 (22) 供电和控制 (22) 防雷与接地 (23) 7. 给排水设计 (24) 8. 绿化设计 (27) 附录A 指引参考标准布置及色调渲染图 (28) 相关标准规范汇总 (31) 本指引用词说明 (33)

2018年深圳交通运行数据

2018年深圳交通运行数据 一、前言 2018年深圳市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全市综合交通继续高效、稳步发展。海、陆、空、铁、口岸等对外交通设施建设全面优化升级,深圳面向新时代的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总体框架初步完成。全社会运输量保持稳定增长,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位居全球第四,机场客货运量增幅明显。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成功获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全市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纯电动化,成为全球纯电动出租车规模最大、应用最广的城市。持续开展交通综合治理,提升道路设施品质,实现了全市道路交通平稳运行。

二、数字盘点

三、城市发展 1、经济增长稳中求进,跻身内地大中型城市前三甲 全年本地生产总值24,222.0亿元,同比增长7.6%,居内地大中型城市第三位。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9.0万元,继续居于全国内地副省级以上城市首位。南山区本地生产总值位列全市各区之首,龙岗区本地生产总值增速全市最高。 2、受深圳人才吸引、户籍政策放开影响,深圳市常住人口突破1300万人且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倒挂现象有所缓解 全市年末常住人口1,302.6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54.70万人,非户籍人口847.97万人。各行政区中,宝安区常住人口最多,为325.8万人,南山区常住人口增长率最高,增长率4.8%。

四、对外交通 1、深圳机场围绕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的目标,持续完善国际航线网络布局,国际旅客吞吐量保持快速增长。 全年深圳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4,934.9万人次,同比增幅达到8.2%,增幅居内地前十大机场之首。 2018年深圳机场新增15个国际客运通航城市,其中洲际客运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有0人参与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 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 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1、0、 4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ICS 03.220.20 R 80 DB 深圳市地方标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录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规定 (2) 4.1 总体原则 (2) 4.2 道路交通标志 (3) 4.2.1 基本要求 (3) 4.2.2 设置 (3) 4.2.3 验收与养护 (4) 4.2.4 逆反射与照明 (4) 4.2.5 构造 (5) 4.2.6 可变信息标志 (5) 4.2.7 支撑方式 (5) 4.3 道路交通标线 (6) 4.3.1 基本要求 (6) 4.3.2 标线的反光、抗滑和排水 (6) 4.3.3 验收与养护 (7) 5.交通指引系统的设置 (7) 5.1 系统构成 (7) 5.2 机动车指路标志系统 (7) 5.2.1 服务定位 (7) 5.2.2 系统性设置要求 (7) 5.2.3 连续性设置要求 (8) 5.2.4 指路标志信息分层体系 (8) 5.2.5 标志版面布置 (9) 5.2.6 指路标志上指示的距离 (10) 5.2.7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1) 5.2.8 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系统 (24) 5.2.9 国、省道指路标志 (31) 5.2.10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42) 5.2.11 进出深圳信息指示的系统性要求 (51) 5.3 自行车和行人指引标志 (53) 5.3.1 自行车指引标志 (53) 5.3.2 行人交通信息指引标志 (55)

5.4.1 一般规定 (59) 5.4.2 指引标志 (59) 5.4.3 公交站牌、公共交通线路信息牌 (59) 6.平面交叉口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61) 6.1 标志设置 (61) 6.1.1 总体布设 (61) 6.1.2 指路标志的设置 (61) 6.1.3 指示标志的设置 (61) 6.1.4 警告标志的设置 (64) 6.1.5 禁令标志的设置 (64) 6.2 标线设置 (70) 6.2.1 交叉口出入部分的标线设置 (70) 6.2.2 交叉路口内的标线设置 (72) 7.互通式立体交叉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79) 8.急弯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0) 8.1 一般道路 (80) 8.2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81) 9.陡坡和长大下坡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1) 9.1 国道、省道陡坡、长大下坡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1) 9.2 高速公路陡坡、长大下坡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2) 10.收费站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4) 10.1 主线收费站路段 (84) 10.1.1 一般主线收费站路段 (84) 10.1.2 主线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收费站路段 (85) 10.2 匝道收费站路段 (87) 11.特殊交通流状况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7) 11.1 道路中存在障碍物时 (87) 11.2 设置潮汐车道时 (88) 11.3 设置公交专用道时 (89) 11.4 经常出现堵车的路段 (89) 11.5 道路条件发生变化 (89) 11.5.1 车道数变化路段 (89) 11.5.2 道路断面形式变化路段 (90) 12.特殊交通环境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91)

以深圳市中心区22、23-1 街坊城市设计为案例

分类号TU学校代码10590 U D C密级学 号20010812 深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操作可行性 及有效性研究 ——以深圳市中心区22、23-1街 坊城市设计为案例 房文君 学科门类工学 专业名称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学院(系、所)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指导教师黄大田

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均采用传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对城市建设进行规范引导,对于这样的控制方式能否有效地促进高质量的城市环境的形成,仍存有多方疑虑。而在深圳市中心区22、23-1街坊的开发建设中则制定了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并对其在相当程度上加以严格执行,这类探索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因此,本文将以该城市设计为案例,研究在22、23-1街坊城市设计导则操作落实的过程中,导则对于规范、控制、引导该片区城市环境建设的意义。通过对其研究,了解一个城市设计项目从设计构思到最终建成所经历的各个步骤,以及有关各个方面所持的态度,探讨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操作可行性与有效性,从而得到一定程度上城市设计导则的客观理论支持。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由第一章《导论》和第二章《深圳市中心区22、23-1街坊城市设计的案例研究》组成。其中概述了国外城市设计的操作方法和我国对城市设计的认识,以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委托美国SOM公司进行城市设计的背景和设计的过程。 第二部分是本研究的中心,由第三章《在城市设计导则引导下的建筑设计的衍进》、第四章《本次城市设计有关方面的评价》组成。其中纵向的比较了本次城市设计导则的操作程序及其结果;横向的比较了中标方案到建成项目的建筑设计,并采用采访和问卷的形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有关各方面对本次城市设计的评价,分析研究了本次城市设计导则操作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束篇,由第五章《城市设计导则的发展方向》构成。这部分内容指出了城市设计导则的发展方向要从进一步完善导则的编制和操作落实程序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关键词:城市设计导则 操作落实 可行性 有效性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目录第1章总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2 建筑术语 2.3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2 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4 建筑高度 3.5 建筑栋数 3.6 建筑层数 第4章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2 建筑退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4 建筑通风 4.5 道路系统 4.6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3 建筑立面设计 5.4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2 住宅建筑 6.3 宿舍建筑 6.4 老年人居住建筑 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6.6 办公建筑 6.7 商务公寓 6.8 商业建筑 6.9 教育建筑 6.10 城市综合体 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 6.12 公共厕所 6.13 附设式停车库 6.14 厂房 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6.16 仓库 6.17 物流建筑 第7章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 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深圳市道路建设项目交通疏解施工组织指引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交通疏解施工指引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丁茂瑞518040)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施工对工程周边居民的影响,使交通疏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中心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现场交通疏解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占道施工项目必须对交通疏解方案进行专项设计,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2、交通疏解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道路、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2)、现场围档的设计; (3)、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4)、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5)、现场交通管理措施; (6)、现场交通疏解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二、施工围挡 1、各类占有现状道路或在城区施工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

与其配套的房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按照交通运输委《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通知》要求,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在我市主要路段(城市主干道、高快速路)和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区域设置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因特殊情况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2、施工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围挡的材料宜采用压型聚苯板或者符合我市要求的砌块墙体等。施工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或者利用围挡内侧设置临时工棚。 3、围挡的设置必须沿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进行,不得随意留有缺口,一个施工现场一般只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围挡应按设计要求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道加强垛,以保证围挡安全。 4、围挡墙体颜色为蓝色或白色,围挡墙体上可书写反映企业文化或安全生产的标语。围挡标语应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各参建单位名称、投诉电话公告、安全文明施工用语、企业文化用语等,标语文字为黑体,标语栏之间的间距应小于40米。(详见附件1)。 5、围挡墙体除统一的宣传文字外,不得张贴其他广告(除公益广告外)、不得乱拉电线、乱挂物品、乱涂乱画。 6、现状道路上的施工围挡应严格按照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布置施工警示标志、反光诱导标志、警示灯等安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 施工图设计图样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1.1 设计依据 (1)业主的委托与意见; (2)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等; (3)深圳历年来的工程设计资料; 1.2 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 (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 (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 (7)《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 (8)《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24722-2009) (9)《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2007); (10)《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457—2007); (11)《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 (12)《突起路标》(GB/T24725-2009); (13)《轮廓标技术标准》(JT/T388-1999); (14)《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15)《深圳市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标志、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交通安全护栏的设置标准》(市交警局); (16)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及规程。1.3 适用范围及使用注意事项 本图样适用于2018-2019年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可用于指导相应设计及施工。 本图所有设施均为目前深圳常用设施,大样图参考现状实际情况及全市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适用于现状相同规格设施的修复、更新等,基础等下部构件仅供参考,新建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设计。 2设计内容 2.1 交通标线 2.1.1 车道分界线 (1)可跨越对向行车道分界线为单黄虚线,用作双向两车道中心线,线宽为15cm,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400cm和600cm。 (2)可跨越同向行车道分界线为白色虚线,用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线宽为15cm;设计速度<50km/h,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200cm和400cm;主干路及以上道路或设计速度≥50km/h,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600cm和900cm。 (3)禁止跨越对象车行道分界线,有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单黄实线三种。 双黄实线禁止双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用作单方向有两条或以上机动车道而没设置实体中分带的道路中心线,线宽15cm,标线间隔10~30cm,当间距大于50cm时,应用黄色斜线或其它设施填充两条黄实线间的部分,禁止车辆压线或进入该区域。黄色斜线线宽45cm,间隔100cm,倾斜角度45°。 黄色虚实线,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虚线一侧准许车辆暂时越线或转弯。越线车辆应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线宽15cm,标线间隔10~30cm,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400cm 和600cm。 2.1.2 导向车道线 导向车道线为设置于路口驶入段的车行道分界线,用以指示车辆应按导向方向行驶的导向车道位置,导向方向固定的导向车道线为白色实线,线宽为15cm,长度不小于30m。 2.1.3 车行道边缘线 车行道边缘线为实线,用以标示车行道边缘。一般路段时,线宽15cm,高快速路时,线宽20cm;除高速公路外,一般路段为黄色实线。 2.1.4 出入口标线

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公示稿)

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 (公示稿) 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目标与策略 (1) 第二章 强化枢纽地位 (9) 第三章 推进区域一体 (13) 第四章 融合交通土地 (17) 第五章 持续轨道建设 (20) 第六章 升级公交服务 (22) 第七章 重构慢行网络 (25) 第八章 优化道路功能 (27) 第九章 引导车辆使用 (29) 第十章 提升交通运行管理水平 (32) 第十一章 营造安全低碳交通环境 (34) 附件 近期措施汇总表

第一章 目标与策略 第一节发展形势 第一条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深圳市初步建成了现代化综合交通系统,为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的历史时期,深圳市进入经济社会全面转型阶段,城市地位全面提升。因此,加快转变交通发展方式,提高交通服务质量,建立现代化国际化综合交通体系,将成为深圳下一阶段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条 转型是下阶段深圳城市和交通发展的最主要特征,经济发展方式、区域和城市空间结构、人口结构、居住及就业的空间分布、交通需求特征都将发生一系列巨大变化,交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 1、城市定位的提升,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为深圳参与更大范围内竞争提出更高的交通区位要求。 国家赋予了深圳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际化城市等新的发展定位,要求深圳充分利用地缘优势,积极参与全球化经济竞争,进一步扩大深圳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扇面的辐射,强化对区域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2、增长中变化、变化中增长,经济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将带来交通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 经济转型发展将带来人口结构的变化,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 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 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 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深圳市公交专用道设置标准及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公交专用道设置标准及建设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O一四年十月

目录 前言 (1)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定义和符号 (1) 4公交专用道设置标准 (2) 4.1公交专用道设置原则 (2) 4.2路段公交专用道设置标准 (3) 4.3交叉口公交专用进口道设置标准 (4) 4.4公交专用道设置类型 (5) 4.5公交专用道使用时段 (6) 5公交专用道建设指引 (6) 5.1在路段上的设计指引 (6) 5.2在交叉口处的设计指引 (7) 5.3在出入口处的设计指引 (14) 5.4在公交停靠站处的设计指引 (16) 5.5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指引 (17) 条文说明: (26) 附录: (31)

前言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引起草单位:XXXX。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XXXX。 本指引文件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公交专用道的设置标准及设计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城市道路上公交专用道的设置与设计,不适用于快速公共交通(BRT)和有轨电车车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GA/T 507-2004 公交专用道设置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CJJT 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SZDB/Z 12-2008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 3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3.1 公交专用道:在较宽的城市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或物理隔离的方法划出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 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深圳市公交场站建设标准指引

深圳市公交场站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1总则 1.1为规范公交综合车场的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缩短建设周期,加快推进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进程,实现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建设的标准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①],结合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建设项目有关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设施布置及建筑标准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 1.3本指引是编制、评审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指导性文件;是深圳市各有关部门对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建设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和决策的参考依据。 1.4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由政府投资的新建公交综合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的公交综合车场可参照执行。本指引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公交场站。 1.5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需求适应原则:应充分考虑公交运行特点,保障公交综合车场能够满足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2)土地节约原则:应集约化使用土地,并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3)绿色环保原则:应选用环保材料并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大气污染等应符合环保要求;应引入减少能耗的措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规定。 1.6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本指引涉及标准车尺寸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车长7-10m 的公交车辆换算系数为1.0,其他类别车辆按车长折算。 2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2.1公交综合车场是以车辆停放、二级保养和中修为核心功能,兼具一级保养、小修、车辆清洗和运营管理等辅助功能的公交场站。根据实际需要,公交综合车场还应预留加油(气)功能。公交综合车场功能设置应结合周边环境的要求有不同侧重。 2.2为实现功能要求,公交综合车场应建设停车坪(库)、回车道、试车道、维修保养设施、车辆清洗设施、管理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并预留公交车辆加油(气)站所需的建设空间。具体功能及建设内容如表1所示: 2.3公交综合车场应同步建设智能信息系统的综合布线工程,并预留相应的接口。综合车场的智能信息系统应包括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电子屏显示系统、道闸系统等。 2.4为保证公交综合车场的运营安全,公交综合车场四周宜建设围墙,并在车辆出入口处设置电动门。 2.5洗车区应配置循环水处理系统。 2.6根据停车区的建设方式,公交综合车场可分为平面式和多层式两种建设模式。 2.7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建设规模 2.7.1根据停车能力,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规模分为80标准车和120标准车两类。80标准车的综合车场停车容量为60-99标准车,120标准车的综合车场停车容量为100-140标准车。 2.7.2不宜建设规模小于60标准车或规模大于140标准车的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 2.8停车需求规模大于140标准车的综合车场应按多层式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 理处罚条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 市公安交管机关应当加强路面机动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市公安交管机关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八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十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吊扣驾驶证:十五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四)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五)没收:车辆、有关装置。

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指引

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 设计指引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指引 (试行) 2017年4月

前言 为适应深圳市城市人行天桥和连廊的建设和发展需要,规范全市人行天桥和连廊工程设计,统一全市人行天桥和连廊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提高精细化设计水平,使工程达到安全、耐久、美观、适用、经济和环保,特制定本设计指引。 在编制过程中,指引编制组在立足国家和行业既有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深圳市大量已建人行天桥和连廊工程的经验教训,并汲取北京、上海、香港以及国内外其它地区的设计经验,经反复论证后形成。 作为国际化城市中的人行天桥和连廊不仅要承担城市交通的职能,完善道路空间的组织结构,满足人们的出行、观赏、游憩、交往、休闲等需要,而且要起到保护历史文化、构造特色城市景观、体现城市文化氛围等作用,借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强艺术形态和文化内涵。 本指引共分八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6.电气设计;7.给排水设计;8.绿化设计。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指引主编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参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目录12

1.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城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非公共设施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可参照使用。 城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人行天桥和连廊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 人行天桥和连廊的设计安全等级为一级。 人行天桥和连廊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人行天桥和连廊各主要构件设计使用年限(单位:年) 人行天桥和连廊的总体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人行连廊除满足基本的交通功能以外,作为城市公共建筑,还应考虑建筑景观以及城市设计的要求,并在前期设计阶段进行多方案比选和论证。 人行天桥和连廊的布局应符合规划,并考虑过街需求、人流车流特征、道路交叉口、其他过街设施间距、交通组织形式等因素,合理控制建设规模。 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的全过程中应采用BIM技术辅助进行。 2.术语 人行天桥 人行天桥是为了避免车流与人流、非机动车平面交叉,保障行人安全通行,提高车速而设计的过街桥梁。 人行连廊

深圳市市民中心工程结构设计简介

大鹏展翅―深圳市市民中心工程结构设计简介 吴时适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第二设计院,深圳518031) 提要:介绍该工程大屋顶分缝、与下部主体建筑的变形协调、23000KN巨型钢牛腿等重大结构设计难题。 一、工程概况: 1─主桁架 2─结构分缝 3─树状支撑东西各17组 图一深圳市市民中心 该工程是21世纪深圳标志性建筑,建成后将是市政府、人大的办公、政务活动中心,又是市民和游客参观、休闲活动的重要场所。方案阶段中外六家有名气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美国李名仪/廷丘勒建筑事务所象征深圳在新世纪腾飞的大鹏展翅方案获评审专家全票通过。后由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第二设计院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设计建筑面积21万㎡、总投资25亿元人民币(后有修改)。 结构设计简况:中部方塔、圆塔两栋高层建筑与东西两翼的两组公共建筑将象征大鹏展翅的大屋顶高高托起。该工程钢筋砼、预应力砼、钢骨砼、钢管砼、钢结构、索结构都用上了。参加技术疑难问题讨论的专家数十人,大大小小的专家会开了几十次,沈世钊、董石麟、沈祖炎、刘锡良、兰天、严慧……等国内知名人士都参加了,日本空间结构元老川口卫先生也参加了。 二、大屋顶设计 如图一所示,大屋顶平面投影尺寸是486m长×(154m-─120m)宽,最大悬挑长度近50m,展开面积约6万㎡。方塔四个牛腿与圆塔八个牛腿支承南北走向的四榀主桁架,加上东西两组建筑物各自伸出的17组树状支撑,构成大屋顶的支承边界条件。大屋顶本身采用网架

结构,中部是三层网架,焊接球节点,两翼是双层网架,螺栓球节点。 大屋顶原设计是由我院王启文、黄文两位博士与奥雅纳公司合作完成的。建筑师仅仅给出大屋顶上、下曲线平面的等高线图,曲线没有任何规律,因此,大屋顶计算模型的建立是很关键的工作,王、黄二博士于1999年春节历时一个多月,反复计算、反复修改,建立了计算模型,最后完成施工图设计(我院设计施工图总用钢量为5505T)。业主招标时允许投标单位进行设计优化,所有投标单位的设计都是在我院计算模型的基础上完成的。 大屋顶设计,最重要的课题是风荷载如何取值。做了两次风洞试验:1998年由航天部某所按1/200比例做了一次,2000年由某大学按1/140做了一次。第一次测了大约300个测点,第二次测了大约1200个测点,还做了风振计算。两次试验结果究竟谁对谁错有过很多争论,但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却没有原则上的差别。这么大的家伙,风振系数β如何考虑?各有各的说法,但依据都不足。某大学按照国外惯用的风谱进行风振系数β的计算,实质是将平均风速考虑动力影响将其增大,其结果也只能是设计的一种手段。国内外对风振的研究没有地震研究那么重视,可用成果不多,很多专家都主动回避这一敏感课题。中标单位施工图设计参考荷载规范大致相同的体型,取1.3的体型系数进行计算比较后出图。 三、大屋顶与支承建筑物的变形协调问题 东西总长差不多一里地的大屋顶由高低不同的四栋建筑物支承,在温度、风荷、地震等作用之下如何协调,是审查专家第一个提出的问题。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先交代抗震与抗风的矛盾是如何考虑的。认为抗震重要的一派人要求分三条缝,将大屋顶分为四块,每栋建筑物支顶一块,再用建筑手段将其连成整体,这样就只有建筑物与各自支顶的那一部分大屋顶之间的协调而不需要考虑各栋建筑物的横向协调,依抗震有利。有一位主震派的日籍华人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做了一个预应力钢桁架方案,各自以方塔、圆塔为中心,四周悬挑。主张抗风为主的一派反对这样做,理由是地震不常有,台风年年有,每栋建筑物支顶一部分,四周都悬挑,在风荷作用下,四周不规则的摆动摆幅都很大(计算最大悬挑挠度约300mm),用建筑手段根本无法处理。主风派最后获胜,只分两条缝而且将缝设在东西两翼低层建筑内部(见图一),这样,正面来风产生的巨大吸力,由东西两翼及中部方塔、圆塔四栋建筑物共同抵御,抗风能力显然比各自悬挑方案好得多。这样分缝后,中间一块很大而且横跨四栋建筑物,变形协调问题就是主要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只有从支座的设计上找出路。我们设想过橡胶支座、辊轴支座等多种方案,都不理想。后来打听到北方交大徐国彬教授的专利支座─万向球形钢支座(见图二),该支座承载力可大可小,大可大到几千吨,小可小到几十吨,既可承受轴力又可承受拔力;支座可按计算要求往任意方向移动,又可作少量转动;加上平面弹簧以后,位移又可以恢复。市民中心东西两翼树状支撑的支座只有几十吨轴力而方塔西南角的大支座轴力达2300吨,计算位移从15mm到116mm,设计要求支座的弹簧刚度系数3000kN/m。针对各类支座的不同要求,该专利支座都能完满解决。支座能动,各种应力状态下的协调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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