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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定额目录

建筑工程定额目录 (1)

总说明 (2)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4)

说明 (4)

工程量计算规则 (6)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9)

说明 (9)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

第三章砌筑工程 (13)

说明 (13)

工程量计算规则 (15)

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7)

说明 (17)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

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24)

说明 (24)

工程量计算规则 (25)

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26)

说明 (26)

工程量计算规则 (28)

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28)

说明 (28)

工程量计算规则 (30)

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32)

说明 (32)

工程量计算规则 (33)

第九章模板工程 (34)

说明 (34)

工程量计算规则 (35)

第十章脚手架工程 (36)

说明 (36)

工程量计算规则 (37)

第十一章混凝土泵送增加费 (39)

说明 (39)

工程量计算规则 (40)

第十二章垂直运输工程 (40)

说明 (40)

工程量计算规则 (40)

第十三章材料二次运输 (41)

说明 (41)

工程量计算规则 (42)

第十四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42)

第十五章措施其他项目 (45)

第十六章其他项目 (46)

第十七章规费 (47)

第十八章税金 (48)

附录1 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 (49)

附录2 利润标准 (50)

附录3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50)

附录4 参考表 (51)

总说明

一、《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及《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3)》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编审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消耗量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定额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和附录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除措施其他项目外)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管理费按城市分一、二、三类标准制定,按工程所在地标准执行。

一类:广州、深圳。

二类:地级市。

三类:县级市、县。

六、本定额以专业工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七、本定额中的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成品、半成品、建筑材料配料、施工及场内运输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机械台班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八、我省计价依据工资单价共分四类,本定额执行二、三、四类工资单价。其中: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按二类工资单价26.00元计算;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四类工资单价22.00元计算;其他均按三类工资单价24.00元计算。

材料价格是运至工地的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等。本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机价格库(00200503)价格取定。子目中加( )符号者,表示价格不全;带[ ]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

大型机械(自重5t以上)的场外运输费,按实际情况自行计算。

管理费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九本定额个章节管理费是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基数,按不同标准计算、列入各相应项目。

十、有关人工降效的规定如下(计算后列入相应项目内):

在生产车间内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作为工效降效费。

在有害身体健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场所内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作为工效降效费。

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的费用。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 XXX 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二、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方法补充,报广东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本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等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本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技术经济标准,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1. 1 土方

1.1.1 土壤分类:详见《计价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1.1.2 平整场地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在±30cm内的挖、填、运、找平。

1.1.3 本章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人工挖土方时如地表水需要排除时,另行计算。

1.1.4 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1.1.5 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

1.1.6 支挡土板定额子目分为密板和疏板,密板是指满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30cm;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150cm,实际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1.1.7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1.2。

1.1.8 机械挖不到的地方,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 挖地下室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5%计,人工挖土方5%计算。

2 非地下室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3%计,人工挖土方7%计算。

1.1.9 土壤含水率定额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机械挖湿土时按定额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1.1.10 机械挖桩间土方时,按定额相应子目的工、料、机乘以系数1.1。

1.1.11 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 2 石方

1.2.1 岩石分类:详见《计价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1.2.2 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另行计算。

1.2.3 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其处理费用另行计算。

1.2.4 定额中的爆破子目(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未计爆破所需覆盖的安全设施、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1.3 运输

1.3.1 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1.3.2 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中,不另行计算。

1.3.3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1.3.4 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1.3.5 凿桩头运输套石方运输子目计算。

1.3.6 淤泥、流沙开挖后必须立即清运的,按第二章泥浆运输子目的70%计算。

1.3.7 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1.4 盖挖法(逆作法)

盖挖法是指先施工地下室某层楼板结构,然后再该楼板结构以下开挖土方的施工方法。

1.4.1 人工开挖全部土方时,按人工挖土方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8。

1.4.2 机械开挖土方为主,人工开挖土方为辅时,人工挖土方按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6;机械挖土方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1.4.3 机械挖土方,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规定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机械挖土方按总土方量的93%计,人工挖土方按总土方量的7%计算。

1.4.4 以上习俗未考虑洞内、暗室施工、土方的垂直提土运输、水平运输。

工程量计算规则

1..1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1.1 土石方工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计价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1.1.2 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1.1.3 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1.1.4 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1.1.5 其他有关资料。

1. 2 土方工程

1.2.1 平整场地:

1.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 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1.2.2 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2.3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1.2.4 基础土方,开挖深度按基础垫层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按自然标高确定。

1.2.5 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1.2.6 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计算放坡。

1.2.7 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即基础垫层底之间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2.8 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以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如室外地面发生水平运输,则另计一次水平运输。

1.2.9 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1.2.10 地下室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地下室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1.2.11 截(凿)桩头:

1.人工凿桩头在编制预算时(设计图纸有特殊要求除外),其长度从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至桩承台底以上100mm;结算时按实调整。凿灌注桩、钻(冲)孔桩的工程量,按凿桩头长度乘桩设计截面面积乘1.2计算。凿人工挖孔桩护壁的工程量应扣除桩芯体积计算。

2.机械切割预制桩桩头按桩头个数计算。

1.2.12 管沟土方以管井(包管沟)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夜(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至沟底或垫层底高度)以体积计算。

1. 3 石方工程

1.3.1 开凿岩石,区别石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沟槽,基坑与平基的划分按土方工程的划分规定执行。

1.3.2 爆破岩石,区别石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3.3 管沟石方按管沟土方的规定计算。

1. 4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工程

1.4.1 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含护壁)以体积计算。

1.4.2 挖淤泥、流砂层按该层实际厚度乘以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1.4.3 扩大头预算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结算按实际体积计算。

1.5 土(石)方回填工程

1.5.1 土石方回填按以下规定以体积计算:

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管沟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沟及基础所占体积计算。

余土或取土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余土或取土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1. 6 土(石)方运输工程

1.6.1 推土机推土堆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1.6.2 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1.6.3 自卸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1.6.4 垂直运土运距折合水平运距7倍计算。

1.7 其他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7.1 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下表

计算。

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1.7.2 桩间土方以图示外形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

1.8 盖挖法(逆作法)

盖挖法挖土方,按室内实际净面积乘以挖土方深度以体积计算。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2.0.1 桩基础工程指陆地上打桩,包括打预制混凝土桩、打拔钢板桩、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钻(冲)孔桩、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锚杆、地下连续墙等,不同土壤类别、机械类别和性能均包括在定额内。

2.0.2 本定额打、压桩未包括接桩;打、压桩接桩,按相应子目计算。

2.0.3 经建设单位审定的施工方案,单位工程内出现送桩和打桩的应分别计算,送桩按相应打桩定额子目工日及机械台班乘系数1.2计算:

2.0.4 打试验桩按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计算。

2.0.5 单位工程打、压(灌)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子目

乘以系数1.25计算。

2.0.6 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

2.0.7 现场预制方桩:

1 扣除方桩相应子目的消耗量,按含量套预制方桩制作子目,其他不变。

2 方桩运输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子目计算。

3 方桩运输仅适用于承包方在与预制加工场制作运至施工现场。

4 方桩接桩钢材用量不同时,可按实调整,其

2.0.8 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已包括规范规定凸出土面的20cm高度。

2.0.9 打钢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实际配合比,容重按2400kg/M3计算)不同时,可调整。

2.0.10 管桩桩芯填混凝土,按相应子目计算。

2.0.11 灌注桩:

1 在原位打扩大桩,人工费按85%,机械费按50%计算。

2 打灌注混凝土桩至地面部分(包括地下室)采用砂石代替混凝土量其材料按实计算。

3 如在支架打桩,人工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4 活页桩尖铁件摊销每立方米混凝土1.5kg。

5 混凝土桩尖施工损耗按1%计算。

2.0.12 钻(冲)孔桩,如果工艺完全为冲孔,换算桩机台班价格,其他不变。

2.0.13 钻(冲)孔桩、地下连续墙、锚杆入岩增加费,全风化岩、强风化岩部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

2.0.14 人工挖孔护壁桩,桩芯混凝土制作几桩芯混凝土浇捣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2.0.15 压力灌浆微型桩

1 采用钢管或钢筋笼的按实抽料计算。

2 入岩岸相应子目增加入岩增加费。

2.0.16 高压旋喷桩

1 单位长度水泥用量不同,可以换算。

2 桩上部空孔,按相应子目扣除材料费。

2.0.17 粉喷桩(深层搅拌桩)

1 定额水泥损耗率按4%。

2 水泥投放量与定额用量不同时,根据设计要求调整。

2.0.18 打拔钢板桩

1 定额内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漆。

2 打槽钢或钢轨,机械费乘以系数0.77。

3 钢板桩运输按“金属结构工程”运输子目计算。

2.0.19 打圆木桩

1 木桩防腐费用按实计算。

2 人工打原园木桩包括手绞锤和三星锤。

2.0.20 地下连续墙

1 导墙砌筑按相应子目计算。

2 接头如用锁口管按相应子目计算,其它接头按实计算。

2.0.18 地基强夯

1 项目内不包括夯填料,夯填料按如下规定计算:

1)坑填料应根据夯沉量计算后乘以系数1.3或按实计填入量计算。

2)填料场内运输、填充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按实计算。

2 项目内包括的普夯按一遍二击计算,每增加一遍普夯,强夯机增加0.57台班,推土机增加0.04台班;每增加一击,强夯机增加0.23台班。

3 如夯条形基础、管沟,项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1。

4 项目表内每100m2夯点数是点夯的最终点夯数。

5 项目内不包括机下垫板,需要垫板时,每100m2增加松杂板材0.05m3。

6 整平包括夯前、夯中、夯后的整平。

7 夯击能量单每tm按每10KN·m换算。

2.0.22 锚杆钻孔、灌浆

1 高于地面1.2m处作业而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按有关子目计算。

2 如需要搭设操作平台,按实际搭设长度乘以2m宽,套相应子目计算。

2.0.23 金属材料摊销中包括桩帽、送桩器、桩帽盖、活瓣桩尖、钢管及料斗等,不包括钢板桩。钢板桩的参考摊销损耗为8%。

2.0.24 钢筋笼、网片、插筋、锚杆、土钉钢盘制安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 预制混凝土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2.0.2 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图示规定以接头数量计算。

2.0.3 送桩:按送桩长度计算(即打桩机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 计算)。有计算送桩的打、压桩项目,子目桩消耗量10

3.8m改为101m。

2.0.4 打钢管灌注混凝土土桩、夯扩桩按桩长乘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0.5 钻(冲)孔桩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0.6 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冲)孔桩或地下连续墙的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2.0.7 人工挖桩护壁工程量:

1 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 扩大头预算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2.0.8 钢桩尖制作按第六章工程量计算规则6.0.1条计算。

2.0.9 压力灌浆微型桩按设计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2.0.10 打灌注砂桩、砂石桩工程量,按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0.11 高压旋喷桩、喷粉桩(深层搅拌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0.12 钢板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0.13 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规定的长度计算。

2.0.14 圆木桩:按林业主管部门原木材积表以体积计算。

2.0.15 打桩支架,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以面积计算。

2.0.16 在沟槽(基坑)内打桩时,打桩机的临时支架,按沟槽(基坑)的实际上口面积计算,沟槽(基坑)宽在3m以内,不得计算。

2.0.17 地下连续墙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2.0.18 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0.19 锚杆钻孔按入土长度计算。

2.0.20土钉成孔灌浆按入土长度计算。

2.0.18 高压定喷防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0.22 支护钢支撑按设计理论以质量计算。

2.0.23 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0.24 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定额未包括搭设平台的费用。

2.0.25 所有桩的长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计算,超出地面的桩头长度不得计算。

第三章砌筑工程

说明

3.1 砌砖、砌块

3.1.1 定额是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耐火砖230mm*115mm*65mm规格编制的。轻质砌块、多孔砖规格是按常用规格编制的。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

3.1.2 标准砖墙体厚度规定如下表:

3.1.3 砖墙子目中已包括门窗套、窗眉线、窗台线、砖旋、砖过梁、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压顶线、挑檐及汛水槽等。

3.1.4 轻质砌块、多孔砖、轻质墙板损耗率如下:直形墙砌体2%,弧形墙砌体2.5%,轻质直形墙板5%,轻质弧形墙板6%。

3.1.5 子目中的砂浆是按常用配合比、强度等级列出。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

3.1.6 单面清水砖墙,按混水砖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3.1.7 清水弧形砖墙,按混水弧形砖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3.1.8 墙体砌筑弧形墙,除有子目外,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1。

3.1.9 砌块墙体,砌筑时如需砌嵌标准砖的,仍按子目执行。

3.1.10 砖砌体加浆勾缝时,按相应子目计算。

3.1.11 砌体内的钢筋,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3.1.12 圆形烟囱基础按砖基础子目计算。

3.1.13 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按砖基础子目,2砖以下按砖墙子目计算。

3.1.14 砖砌化粪池、台阶、散水、明沟、砂井、砂垫层块料地坪均已包括土方用工。

3.1.15 砖砌化粪池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墙体厚度;化粪池外型体积超过50m3时,可按实分别列项计算。

3.1.16 砂垫层块料地坪

1 砂垫层总厚度超过20c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子目计算。

2 内外地台高差超过30c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1cm,增加土方工0.34工日;运土距离超过100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50m,增加土方工0.46工日。

3.1.17 砖混凝土混合、砖砌栏板

1 砖、混凝土混合栏板高度按900mm考虑,每增减100mm,按相应子目工、料、机增减10%计算。如采用其他材质通花,分别列项计算。

2 砖砌栏板1/4、1/2砖厚,高度按900mm考虑;3/4砖厚,高度按1200mm考虑。每增减100mm,按相应子目工、料、机增减10%计算。

3.2 砌石

3.2.1 定额中粗、细料石(砌体)墙是按400mm*220mm*200mm,柱按450mm*200mm*200mm规格编制,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

3.2.2 毛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3.2.3 砌筑圆、弧形基础和墙(含砖石混合砌体),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

3.3 地下管道铺设,未包括土方工日及管底垫层,发生时按相应子目计算。

3.4 轻质墙板砌块墙需加钢丝网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3.1 砖基础

3.1.1 砖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基础长度: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净长度计算。基础大放脚T型接头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及单个面积在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不予扣除,但墙垛基础大放脚突出部分也不增加。

3.1.2 砖基础与砖墙(身)划分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准(有地下室的按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的材料,位于设计室内地坪±300mm 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界,超过±300mm,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砖(围)墙应以设计室外地坪(围墙以内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3.2 墙

3.2.1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

1 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2 墙高度:

1) 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2) 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面;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3) 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4) 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3 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3.2.2 砖垛、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折算面积后并入墙身工程量内计算。

3.2.3 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突出墙面的体积应按外型体积并入所附的墙身工程量内计算。

3.2.4 框架间的砌体,内外墙长度分别以框架间的净长计算,高度按框架间的净高计算。

3.3 砖构筑物

3.3.1 砖烟囱、水塔:按设计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以厚度乘以高度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体积。

3.3.2 烟道、烟囱内衬分不同内衬材料,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所占体积。

3.3.3 烟囱内壁表面隔热层,按筒身内壁以面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的面积;填料按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应扣除各种孔洞所占体积,不扣除连接横砖及防沉带的体积。

3.3.4 烟道砌砖,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第一道闸门为界,炉体内的烟道部分并入炉体工程量计算。

3.3.5 砖、毛石砂井以个计算。

3.3.6 砖砌化粪池以外形体积计算,其高度按垫层底至池顶板面高度,长宽按池体图示尺寸计算,两端突出的体积不另行计算。

3.4 其他砖砌体:

3.4.1 砖混凝土混合、砖砌栏板,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4.2 单双层水灶基、砖砌厕坑道、砖砌小便槽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4.3 砖砌台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两侧砌体另行计算。

3.4.4 水厕蹲位砌筑以个计算。

3.4.5蹲台、煤箱、花台、生活间水池支承池槽的砖腿、踏步两侧砌体、台阶两侧砌体、竖风道、房上烟囱,毛石墙的门窗立边、窗头虎头砖等零星砌体,均按实体积计算。

3.4.6 壁厨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3.5 石砌体:

3.5.1 砌石基础、地沟、毛石挡土墙、护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5.2 砌石踏步按踏步长度计算:踏步两侧砌体体积另行计算。

3.5.3 毛石墙、方整石墙的墙面、墙角、门窗立边的石料加工,按一般粗加工考虑。如有特殊装饰性的细加工另行计算。

3.6 砖散水、地坪、地沟:

3.6.1 砂垫层块料地坪,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3.6.2 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墙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6.3 砖砌明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中心线长度计算,明沟与散水以沟边砖与散水交界处为界;明沟铸铁盖板以长度计算。

3.7 地下管道铺设,分不同管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8 本章砌体及混凝土构件(含化粪池)钢筋另行计算。

3.9 轻质墙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明

4.1 现浇混凝土

4.1.1 现浇混凝土工程分为混凝土制作和现浇混凝土浇捣两部分。现浇混凝土浇捣工程量,按混凝土结构体积计算。混凝土制作工程量,按现浇混凝土浇捣子目中的混凝土含量(已包括损耗

率)计算。

4.1.2 毛石基础子目,按毛石占毛石混凝土体积的20%考虑。如设计不同,可以换算。

4.1.3 小型构件指每件体积在0.05m3以内的未列出子目的构件。

4.1.4 混凝土只列出常用强度等级及碎石粒径,如设计不同,可以换算。膨胀水泥混凝土,只换算水泥,其他材料不变。防水混凝土的防水材料不同时,可以调整。

4.1.5 现场搅拌混凝土如必须使用混凝土添加剂时,其费用另计。

4.1.6 基础子目如设计要求采用素混凝土,混凝土含量为10.15m3,其他不变。

4.1.7 轻质混凝土子目已包括炉(煤)渣混凝土搅拌制作。

4.1.8 地坪内外地台高差超过30c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1cm,增加土方工0.34工日;运土距离超过100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50m增加土方工0.46工日。

4.1.9 垫层填砂A4-201子目,如设计采用材料不同时,换算材料单价。

4.2 预制混凝土

4.2.1 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子目不包括混凝土制作,其混凝土制作按相应子目的混凝土含量(已包括损耗率)计算,套用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混凝土制作子目。

4.2.2 预应力薄板子目适应于厚度3cm以内的装配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板。

4.2.3 其他零星构件包括:池槽、洗面池、洗碗池、小水池以及单件体积在0.05m3以内的构件。

4.2.4 漏花、刀花的叠堆安装损耗为1.5m2/100m2。

4.2.5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按单机作业考虑,如因超重需用双机配合时,其工日数和机械费乘以系数2。

4.2.6 吊装高度超过16m时,其工日数和机械费乘以系数1.2。超过16m必须采取措施才能进行吊装时,其所需费用另行计算。

4.2.7 每一工作循环中,均包括机械的必要位移。

4.2.8 实际工作中所采用的机械与定额不同,不得换算。

4.2.9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包括场内运输,但不包括为安装工程所搭设的临时脚手架,如有发生另按脚手架有关规定计算。

4.2.10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的混凝土是考虑人工搅拌制作,实际施工不同时不调整。

4.2.11 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适用于由构件堆放地或构件加工厂至施工现场的运输,综合考虑了城镇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各种因素,不得因道路条件不同而调整。

4.2.12 构件运输过程中,因路桥限载(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扩宽等费用及有电车线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保安护送费,另行计算。

4.3 钢筋

4.3.1 钢筋工程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按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等子目分别列项。

4.3.2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套用普通钢筋子目。

4.3.3 冷轧带肋钢筋未定型制作的半成品。

4.3.4 设计图纸未注明的钢筋接头和施工损耗已综合在定额子目中。

4.3.5 绑扎铁丝、成型点焊和接头焊接用的电焊条,已综合在相应子目内。

4.3.6 钢筋以手工绑扎为主,如实际施工不同,不得换算。

4.3.7 非预应力钢筋不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要求冷加工,另行计算。

4.3.8 预应力钢筋如设计要求人工时效处理,另行计算。

4.3.9 下表所列的构件钢筋,可按表列系数调整工日数和机械费

4.3.10 人工挖孔桩护壁钢筋、护坡土钉钢筋按现浇构件钢筋制安子目计算。

4.3.11 钢管锚杆按锚杆制安(A4-290)子目计算,消耗量不变,换算材料单价。

4.3.12 钢管土钉按现浇构件螺纹钢制安(A4-390)子目计算,扣除钢筋弯曲机、对焊机,其余消耗量不变,换算材料单价。

4.3.13 锚具用量不同可以调整。

4.3.14 钢丝束、钢绞线的消耗量是指其本身的理论重量,并包括损耗。无粘结钢丝束单价包括保护层。

4.3.15 直型螺栓钢筋接头可按锥形螺栓钢筋接头套算,单价不同可以换算。

4.4 其他说明

4.4.1 板伸出墙外150mm以内的部分,仍按板有关子目计算。

4.4.2 悬挑板,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其嵌入墙内的梁按梁有关子目另行计算。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上按雨蓬有关子目计算,500mm以内按挑檐有关子目计算。伸出墙外1.5m以上的阳台、雨蓬,按梁、板有关子目分别计算。

4.4.3 栏板高度超过1.2m,按墙有关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4.1 现浇混凝土

4.1.1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按以下规定计算:

1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制作,按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浇捣相应项目的定额混凝土含量计算。

2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浇捣,除另有规定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和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及墙、板中单个面积0.3m2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3 基础:

1) 人工挖孔桩桩芯混凝土浇捣工程量按人工挖孔桩护壁工程有关规定计算。

2) 箱式满堂基础按基础、柱、梁、板、墙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3) 设备基础除块体以外,其他类型的设备基础按基础、柱、梁、板、墙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4 柱:

柱高:

1) 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 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高度计算。

3) 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4) 构造柱按全高计算,嵌接墙体部分并入柱身体积。

5) 依附柱上的牛腿和升板的柱帽,并入柱身体积计算。

5 梁:伸入墙内的梁头、梁垫并入梁体积内。挑檐、天沟与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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