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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矿井瓦斯抽放

第163条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1、改扩建瓦斯抽放系统或两个独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联合抽放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瓦斯投放矿井的主干系统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新水平和新采区的管路延长,由通风区提出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抽放瓦斯的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管路延长和拆除,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5、高、突矿井回采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15#煤综放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新采区移交前,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完成抽放工程,具备投放条件。

6、矿井中个别瓦斯涌出量大的区域需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矿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64条瓦斯抽放管理:

1、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000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2、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和尾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如处理落山角瓦斯等,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敷设抽放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各矿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牌板上,每次观测都要按时填报抽放日报,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4、各矿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月要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凡因巷道积水进入抽放管路,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的,从工作面尾巷或落山角第一次瓦斯超限起,即停止该工作面生产,直至巷道积水排完恢复正常抽放系统时为止。

5、在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区或其上邻近层抽放瓦斯时,必须控制负压、减少漏风,并经检查和掌握co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

6、抽放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四种牌板:

(1)工作面进度牌板;(2)钻孔(岩巷)位置牌板;(3)钻孔(岩巷)观测牌板;(4)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在工作面回风距机尾40m范围内,用以记录工作面进度,最后一个抽放孔(岩巷)号,尾巷、回风落山等处的瓦斯浓度等。

当采用走向高抽巷抽放时,只使用第(3)种牌板,其它可不使用。

7、抽放矿井应填报以下几种报表:

(1)试漏气记录报表。

(2)钻孔施工记录班报。

(3)管路工程记录班报。

(4)钻孔观测记录班报。

(5)抽放泵站(含临时泵站)观测记录班报。

(6)瓦斯抽放日报。

(7)瓦斯抽放台帐,其内容包括:矿井瓦斯抽放量,各个工作面抽放量,各钻孔抽放量。

8、进入工作面尾巷的绝缘软管或其它联接抽放系统的软管。其断面不得小于被联接管路断

面的80%。

第165条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1、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否则不预验收和放限。

2、回采工作面的抽放方法(倾斜高抽,走向高抽或钻孔)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当采用普通钻孔抽放易严重切孔、堵孔时,必须采用套管或高抽巷、大直径钻孔(φ200mm)抽放。

(1)回采工作面采用钻孔法抽放时,钻孔间距要根据瓦斯涌出量确定,但必须控制在下表规定的范围之内。

开采煤层落煤方式钻孔间距距切巷20米范围内布孔

8#、12#综采10 至少2对高低孔

8#、12#普、炮采15 至少1对高低孔

3#综采15 至少2对高低孔

3#普、炮采20 至少1对高低孔

其它20 至少1对高低孔

(2)回采工作面采用倾斜高抽巷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200m,采用大直径钻孔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100m。倾斜高抽巷或大直径钻孔之间,可施工数量适宜的普通钻孔配抽,以提高抽放效果。

(3)15#煤层综放面上邻近层没有开采时,或上邻近层已开采,但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 m3/min时,必须采用走向高抽巷进行抽放,严禁采用倾斜高抽巷。走向高抽巷的布置要满足以下要要求:

A、走向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顺槽的水平距离要根据高抽巷到15#煤的距离而定,一般应掌握在25m――1/3工作面采长之内,高抽巷距15#煤越近,应越靠近工作面回风顺槽。

B、走向高抽巷垂高的确定:

走向高抽巷以一定的水平布置。10#煤缺失时,高抽巷距15#煤的距离以8-10倍的开采高度为宜。

12#煤层已采时,一般应布置在12#煤层的底板与K3灰岩之间,但距15#煤层不应小于35m,且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的水平距离要选择下限。

C、走向高抽巷的尽头,距切巷煤柱侧的水平距离应为20――25m,距15#煤的垂直距离应为35――40m。

(4)15#煤层工作面上邻近层已采且瓦斯涌出量小于15 m3/min时,可利用12#煤采空区的有效巷道进行抽放并辅之以层间正向调压来邻近层及围岩瓦斯。

3、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抽放钻孔的角度吊挂、钻孔的结束,必须由机长、组长或队长签字。钻孔角度误差不大于±1°,开孔位置误差不大于±2m。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设计参数,若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并报通风处备案。

4、抽放工作面瓦斯管路,要依据预计的抽放混合量选择,当抽放混合量小于40 m3/min时,选用φ226mm管路;40――100 m3/min时,选用φ380管路;100m3/min以上时,选用φ510管路。

5、抽放工程结束后,由矿分管通风或安全的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包括高抽巷、钻孔参数、钻孔个数)。钻孔的抽查率不小于20%,合格率不低于90%,合格率低于90%时,必须逐孔检查

验收。高抽巷要全部验收。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并报通风年备案。

6、凡未验收或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不予验收。

7、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时,工人有权拒绝施工,各级监督、检查、业务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8、瓦斯抽放钻孔的封孔,应采用胶皮涨圈封孔器或聚胺脂封孔法,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m,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9、瓦斯抽放钻孔的联接必须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且必须超前工作面两个钻孔联接,并把气门打开。

10、抽放钻孔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计量装置)和气门,气门尺寸不得小于50mm。

11、投放钻孔的拆除,必须经主任工程师或抽放技术员批准,任何人不提擅自拆除。

12、工作面进行抽放钻孔观测时,应一并观测工作面落山角、回风流、尾巷风流等处的瓦斯浓度和工作面进度。

第166条抽放瓦斯风机管理:

1、正常抽放系统瓦斯风机的更换,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风机有计划的停运,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如因停电等原因瓦斯风机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区调度站值班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瓦斯风机的启动,要经通风调度值班长批准,并汇报矿调度室。任何情况下,瓦斯检查员或司机都不得私自决定启动瓦斯风机

5、停止和启动瓦斯风机,都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抽放瓦斯泵房要有专人检查风机出口瓦斯浓度,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不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7、瓦斯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及时向通风区调度站汇报,通知煤气公司,并增加检查次数,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同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抽放瓦斯浓度下降到25%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风机运转。并于低浓度抽放,要制定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后方可执行。

第167条进行抽放的回采工作面,尾巷必须就位并在切巷对应位置施工最后一个横贯。第168条各矿每半年要绘制一次抽放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第169条不断改进抽放技术,提高抽出率,3#煤邻近层抽出率不低于50%(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除外),12#煤邻近层抽出率不低于70%。

第170条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报省煤管局备案。并执行如下规定:

1、用于局部瓦斯投放的移动泵站(或抽出式风机,下同)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站前后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

工作面开采前,沿回风巷铺设一趟抽放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80mm,并每隔20-30m预留一个三通。工作面开采后,对管路采用“迈步管理”,即:下一个预留三通及管路进入落山2m 后及时与抽放管路联通并同时切断该三通以里的管路,以保证良好的抽排效果和抗自燃能力。

2、移动泵站必须有直通通风调度的专线电话,并搁专职司机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半小时观测一次有关参数,每两小时汇报一次调度站。当移动泵和地面泵站串联运行时,泵站出口正压要控制在100mm水柱以内,地面瓦斯泵站因故停运时,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移动泵站停运。

移动泵站用于抽放工作面落山角瓦斯时,其电源必须与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联锁,一旦泵站停运,能够立即切断被联锁电源。

移动泵站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出风口上风侧5m、下风侧30m处各设置全断面栅栏,悬挂警戒牌。移动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m 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下风侧栅栏外5m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点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十三)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

1271回采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

筠连县xx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xxx煤矿) 1271回采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 二〇一六年三月

会审表 单位签字时间 矿长 技术负责人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通风科 安全管理科 生产技术科 机电科 生产调度室 编制 会审意见: 目录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写依据 (1) 三、工作面煤层、瓦斯、地质构造等基本情况 (1) 四、瓦斯抽采钻孔设计 (2) 五、瓦斯抽采钻孔施工 (3) 六、瓦斯抽采 (4) 七、抽放量及抽放效果预期 (6) 八、组织管理 (6) 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 十、附图 (11)

1271回采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 一、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编制了1271采回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 二、编写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4、《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6、其它相关规定及标准 三、工作面煤层、瓦斯、地质构造等基本情况 1、工作面布置情况 该工作面位于二区段东翼,上至+525m标高,下至+500m标高,东至矿区边界保安煤柱,西至井筒保护煤柱。 工作面北为未采动区域,开切眼东为矿区边界保安煤柱,南为1171采空区隔离煤柱,西为回风暗斜井保护煤柱。本面与上覆为已开采的1221工作面采空区。 2、工作面地质构造概况 矿区位于落木柔复式背斜北翼官田湾向斜南东翼倾没端,其构造特征是北东方向的构造大量发育,主要表现为一系列走向N10°~40°E的宽缓褶曲和规模不等的断层。东西向和南北向的构造相对较

QJM J1.0082-2014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M J 1.0082—2013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2013-11-22发布2014-01-01试行晋煤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Q/JM J 1.0082—201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抽采管路敷设 (1) 4其他要求 (2) I

Q/JM J 1.008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编写。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通风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晋煤集团通风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立州、李宏、韩德虎。

Q/JM J 1.0082—2013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管路敷设的敷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采规范 GB 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3 抽采管路敷设 3.1 安装位置 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变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 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应大于0.7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满足行人、行车、运料的要求;若安装有皮带输送机的巷道中,瓦斯抽采管路的吊挂还应满足输送机的运行、检修和维护所需的空间要求。 b)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分别吊挂巷道两侧;挂在同一侧 时,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的法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m; 若在相同高度水平敷设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300mm。 c)瓦斯抽采管路与其他管路交叉通过时,其间距应不小于300mm,如特殊情况管路间距小于 300mm时应垫非导电材料隔开。 d)瓦斯抽采管路沿底板敷设时,距底板高度不小于300mm。管路沿顶吊挂时,严格按照设计施 工,确保管路上沿与顶板之间保留不小于300mm的距离。 e)瓦斯抽采管路及管件外缘距巷道壁不小于100mm。 3.2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技术要求 3.2.1 瓦斯抽采管路在安装前应检查管路完好情况并清理管路内杂物。 3.2.2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必须吊挂或垫高,每根吊挂(支撑)不少于2处,长度少于2m的抽采管路至少吊挂(支撑)1处,吊挂(支撑)点应均匀布置。沿巷道底板支撑敷设时,支撑高度不得小于300mm。吊挂(支撑)材料强度不得小于瓦斯抽采管路重量的5倍,且吊挂(支撑)材料和抽采管路上不得增加其它载荷。吊挂(支撑)材料与管壁接触处应加衬垫,防止管路受损。 1

标准42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设计、安装、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使用管理。 并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MT/T1126-2011 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AQ1076-2009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 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测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路中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压力、流量、温度、抽采泵状态、阀门状态等,并实现参数异常声光报警、瓦斯抽采泵和阀门控制等功能的系统。同时也对抽采泵站内环境甲烷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预警。 3.2 传感器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 执行器 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4 声光报警器 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5 断电控制器 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等的装置。 3.6 分站 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3.7 主机

规范1997瓦斯抽放标准

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煤矿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标题】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0417 【实施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名称】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名称】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抽放技术,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治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在总结以往生产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各项准则凡属行业通用的规定、术语的表达,均符合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云生、马丕梁、王玉武、范启炜、金玉明。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抽放的基本条件、泵站的技术要求、抽放参数方法及效果、抽放工程及施工和安全与测试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抽放瓦斯矿井、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及为解决瓦斯突出和局部抽放瓦斯矿井的一切区域。

2 抽放瓦斯的基本条件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抽放瓦斯。 2.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5 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4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6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0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5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2 在符合2.1条件拟建立永久性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放系统抽放量应稳定在不小于2m3/min以上; b)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应不少于10年。

何家冲煤矿瓦斯抽放设计

前言 何家冲煤矿位于赫章县妈姑镇境内。根据贵州省煤炭管理局等六厅局单位联合下发文件《关于毕节地区八县(市)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意见》(黔煤办字〔2006〕97号),原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光明煤矿、顺达煤矿整合为一个矿井。由于顺达煤矿床地质条件复杂,经省、地两级主管部门的论证、审核,同意对赫章县妈姑镇煤矿的整合重新进行调整。2007年7月4日,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地区毕节市等八县(市)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黔府函办字〔2007〕105号文),原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光明煤矿整合为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为9万t/a。 之后该矿进行扩界申请,并于2009年3月4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领取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扩能、扩界)的通知》(黔国土资矿证字〔2009〕163号)。2009年3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采矿许可证》(编号为:5200000920144);矿区范围0.833km2,开采深度:+2120m~+1700m。生产规模15万t/a。 变更规模后,受业主委托,贵州硕翊矿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编制完成了《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变更) 》,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t/a。经评审后,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专家咨询意见,文号:贵煤设咨[2010]91号;尚未进行批复。根据政策要求及最新提供的《赫章县妈姑镇何家冲煤矿生产地质报告》,2010年12月由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变更至30万吨/年《开采设计方案》,于2011年1月24日批复,文号:黔能源煤炭[2011]52号。 根据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也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该矿现状及以上精神,我设计院受业主委托,特编制何家冲煤矿矿井瓦斯抽放设计。 本次设计主要立足于解决安全问题。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规范 1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规范 1.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 1.1.1 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1.1.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1.1.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2 凡符合1.1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 —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 —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1.3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4 新建或改扩建扩建,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临近扩建参数而达

到第1.1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规范 2.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简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涌出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2.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 2.2.1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2.2 新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临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 2.2.4 瓦斯抽放泵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地面抽放泵站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矿井瓦斯抽放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一套瓦斯抽放系统难以满足要求。 2.2.5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

煤矿瓦斯抽放管路安装安全措施

煤矿瓦斯抽放管路安装安全措施通防科:_______ 机电科:_______ 工程师:_______ 矿长: 编制单位:泰丰煤矿 编制日期:二零一二年三月

瓦斯抽放管路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高瓦斯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要求,并结合《防突规定》,特在风井井筒内敷设安装第二路瓦斯抽放管,为确保施工安全,特编制本措施,并要求严格遵照执行。一、巷道概况 风井井筒巷道为斜井,井筒净宽4m,风井井筒导“1”点到“导11”点斜长为945.6m,倾角-25°;平巷长度为60m。井口钢筋混凝土长度为50m。巷道轨道距离敷设抽放管路的巷帮为2.2m。抽放泵站距离风井井口直线距离为95m。 二、敷设管路系统概况 瓦斯抽放管计划使用直径450mm矿用聚乙烯PE管与高负压小流量瓦斯抽放泵相匹配。直径450mm瓦斯抽放管的敷设采取吊挂式敷设,每隔3米设置一个吊挂点,每隔16米设置一固定点,用于加固瓦斯抽放管放置管路下滑。 三、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的准备工作 1、施工前应把工具、材料准备齐全。地面稳绞车安装固定完毕,提前进行试运行,确保完好正常使用。 2、抽放管材向井下运输必须采用平板车装运,装车时高度不准超过要求的高度和宽度,装好后用两个手拉葫芦捆绑牢固,以防管子滑落、刮帮影响运输。 3、管材提升运输应先与稳绞司机联系好,严格按照提升运输规程运输。上下扒钩要联系好,严格按照铃声信号提升

4、并严格执行规程的要求。 4、管材运到现场后应摆放到预定地点,要求摆放整齐、牢固,不得妨碍运输、通风。 5、管路吊挂眼要求每3m一个孔,每孔深度不小于400 mm,注眼用快速水泥注牢固。 四、瓦斯抽放管路安装安全措施 1、管路安装施工前应先观察施工地点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后先处理,确定无隐患后再施工。 2、现场管路运输敷设,人工抬管材时要同起同放,上山运输时要杜绝行车行人。 3、在较高位置施工时,要有牢固的脚手架以防被管子砸伤或摔伤。 4、连接法兰时严禁将手指插入法兰盘间隙和螺栓眼之间,以防错动挤手。 5、管路安装负责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当施工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必须停止施工,将施工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 五、施工操作工艺 1、本次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要求用帮部吊挂的安装工艺。要求吊挂“平、直、牢”,第二路管路敷设在第一路抽放管(630mm)的上面离地不小于1.2m。 2、敷设管路时要按照由外向里的顺序逐节接入,管子连接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煤炭工业出版杜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深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 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 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 (3) 第三章移动泵站抽放瓦斯 (5) 第四章抽放瓦斯方法 (6) 第五章抽放瓦斯管理 (7) 第六章瓦斯利用 (10) 第七章奖惩 (11) 第八章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12) 第九章附则 (13) 附录 (1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

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能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拍 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人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各定义 (1) 4 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3) 5 地面永久瓦斯站瓦斯抽放系统 (4) 6 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6) 7 瓦斯抽放方法 (7) 8 瓦斯抽放管理 (8) 9 瓦斯利用 (10) 10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10) 附录 A(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算 (44) 附录 B(规划性附录)瓦斯投放方法类别及抽放率 (14) 附录 C(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 (16) 附录 D(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7) 附录 E(规划性附录)主要单位换算 (19) AQ 1027—2006

前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的方针,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放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 1997 年制定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 5018——96)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政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故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代替 MT T 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觇范》。 奉标准与 t 煤矿乩斯抽放技术规范》 (MT/T 692 一 1997)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增加: ——增加了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内容: ——增加了移动泵站瓦斯抽敞系统; ——增加了瓦斯抽放方法; ——增加了瓦斯抽放管理; ——增由 B 了瓦斯刺用: ——增加了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对一些词句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忙: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永山、王魁军.邱宝杓、张兴华、高坤、曹垚林、富向。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加强对办公室的管理,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办公室日常管理 制度最新”,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切实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保证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确 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各种参数及时、认真地测试,出现谎报者, 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出现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 2.井下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导致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赔偿。光学仪 器要定时升井维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10元。 集团所属各部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作好员工 上班的考勤工作。对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者应认真作好考勤登记,对出勤不出力、 纪律涣散等现象,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改正。 3.井下测试人员和管路维护人员,在钻孔正常抽放期间,要分别检查钻场管路连接处 和工作区域抽放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每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元,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5元/处。每次测试后要对测量孔进行封堵,发现漏气对 测试工罚5元/次。 还在找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4.井下测试人员如果随意倾倒水银,一经发现或得到确切举报时,对抽放队长罚款30元,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因测压人员携带或操作“U”型管不当,导致水银丢失的,给予有关人员50元/次 的罚款。 6.封孔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钻孔开口处用黄泥封填严实,以确保其气 密性,否则每处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每出现一处漏气, 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 7.回采或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队必须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钻场不 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对施工队每个钻场罚款1000元,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对队长罚款50元;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闭子打设不合格的,对施工队每个 钻场罚款200元,存在问题限期内仍不处理的,每个钻场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0元。 十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脓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较强传染性的引流物用专门 容器,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或石灰(干粉)搅拌,浸泡2小时后倒入厕所。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细则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 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管路敷设的敷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采规范 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安监总煤装[2011] 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3 抽采管理敷设 3.1 安装位置 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变动,确保管路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行人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与矿车最边缘的间隙应不大于0.7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满足行人、行车、运料的要求;若安装有皮带运输机的巷道中,瓦斯抽采管路的吊挂还应满足输送机的运行、检修和维护所需的空间要求。 b)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分别吊挂巷道两侧;挂在同一侧时,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的法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m;若在相同高度水平敷设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300mm。 c)瓦斯抽采管理与其他管理交叉通过时,其间距不得小于300mm,如特殊情况管路间距小于300mm时应垫非导电材料隔开。 d)瓦斯抽采管路沿底板敷设时,距底板高度不小于300mm。管路沿顶吊挂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管路上沿与顶板之间保留不小于300mm的距离。 e)瓦斯抽采管路敷设及管件外缘距巷道不小于100mm。 3.2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技术要求 3.2.1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前应检查管路完好情况并清理管内杂物。

矿井瓦斯抽放设计要点

第九章矿井瓦斯抽放设计 抽放瓦斯系统的建设必须有抽放瓦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前者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之用,后者是工程施工的依据。 编制矿井抽放瓦斯设计要以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经审批的《矿井抽放瓦斯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供的瓦斯基础参数为依据。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抽放目的、抽放规模、抽放量预计、工程量和投资估算以及经济效益等。设计任务书一般由生产单位(局、矿)与承担设计单位共同编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批准后下达。 第一节设计必须的基础资料 一、矿井概况 1.矿井地质 包括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等。 2.开拓开采 包括矿井生产能力、矿井开拓方式与巷道布量、采煤方法等。 3.通风、瓦斯 包括通风设备与能力,矿井、采区和工作面(采煤与掘进)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来源与平衡分析,瓦斯特殊涌出情况,瓦斯对安全生产的威胁程度,煤尘爆炸指数,煤的自燃倾向性等。 瓦斯基础参数主要包括:煤层瓦斯压力与瓦斯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可抽瓦斯显、瓦斯抽放率、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和煤层透气性系数的测定与计算可参见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内容。 1.矿井瓦斯储量 矿井瓦斯储量是指矿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矿井内排放瓦斯的煤层(包括可采、不可采煤层)与岩层储存的瓦斯总量。其计算公式为:

123 11112221K n i i i n i i i W W W W W A X W A X ===++= ?=?∑∑ (9-1) 式中:W k——矿井瓦斯储量,万m 3; W 1——可采煤层(包括局部可采煤层的可采部分)瓦斯储量总和,万m 3; A 1i ——矿井每一个可采煤层的煤炭储量,万t; X 1i ——每一个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m 3/t n ——矿井可采煤层数, W2——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可采邻近煤层的瓦斯储量总和,万m 3; A 2i——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每一个不可采煤层的煤炭储量,万t ; X 2i——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每一个不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m 3/t; m ——矿井可采煤层采动影响范围内的不可采煤层数; W 3——围岩瓦斯储量,万m 3。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附录中对开采层采动影响范围的确定做了说明:“上邻近层取50—60m下邻近层取20~30m 。”根据矿井地质与开采煤层厚度的具体条件可将此计算范围适当扩大。对于围岩瓦斯储量,当围岩瓦斯很小时可以忽略不计;若瓦斯含量多时,可据经验选取或实测而定,当无实测数据时,可按煤层瓦斯储量的10%~15%概算。 2.矿井可抽瓦斯量 可抽瓦斯量系指矿井瓦斯储量中在目前的开采条件和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瓦斯量。常用下式概算: 100C K W W η=? (9-2) 式中 W c ——矿井可抽瓦斯量,万m 3; Wk ——矿井瓦斯储量,万m 3; η——矿井瓦斯抽放率,%。 3.抽放率 抽放率是衡量瓦斯抽放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其计算方法有以下2种: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100c y y c q q q η= + (9-3) 式中 ηy ——抽放率,%; q c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的抽放瓦斯量,m 3/min ; qy——在枕放条件下的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的风排瓦斯量,m 3/min 。

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在六家煤矿的应用(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840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在六家煤矿的应用(正式版)

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在六家煤矿的 应用(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六家煤矿隶属于平庄煤业(集团)公司,设计生产 能力为90万t/a,该矿井于1990年12月20日开工 建设,1998年初进行试生产,20xx年10月16日正式 移交投产。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单一水平,投产采区 为南二和西二2个采区。井田含煤地层为佅罗系上统 元宝山组下段,煤层赋存深度350~600m,区内共有4 个煤层组,其中2个主要煤组共有9个可采煤层,煤种 为老年褐煤。矿井2003-20xx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都为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分别为5.16m3/t、 6.1m3/t、5.29m3/t。但由于煤层埋藏深度大,一些地

煤矿瓦斯抽放泵房管理制度

瓦斯抽采泵站管理制度 一、瓦斯抽采泵站为重要的安全场所,除抽采泵司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二、来宾检查、参观和其他需进站人员一律凭进站许可证进站,并在站内签字登记,一切进站人员必须自觉将手机、烟火等交值班室暂为保管,离站时退还,严禁在站内抽烟、使用手机或使用明火; 三、值班人员应认真到岗覆职,不迟到、早退,严禁在当班中打牌、下棋,脱离岗位等。 四、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做好抽采参数的检测记录、出入泵房人员登记等工作,做到不漏记、不缺失; 五、值班人员对站内电器设备、照明、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负责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抽采泵房必须进行周检、旬检及月检,并有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瓦斯抽采泵站安全制度 一、瓦斯抽采泵站20米内禁止有明火,不准用火取暖,站内严禁吸烟; 二、站内电气设备和照明设备都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应严格按防爆规定进行安装、维修及检查,确保防爆设备的性能正常发挥; 三、抽采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雷电、防爆炸、防回火等安全装置,并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 四、禁止在站内和抽采管道附近进行气割、电焊等作业,若必须进行时,需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站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站内要存放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及消防沙),每周进行一次消防检查; 六、抽采泵司机必须穿戴整齐,长发者必须将头发盘起,并戴帽操作。

抽采泵站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到达作业现场,因故不能上班的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二、交接班应按规定的时间在泵房值班室或泵房内进行,交班人员要详细交待上班抽采瓦斯情况、抽采设备运转状况及及安全状况,接班人员要按规定程序认真检查设备运转及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记入交接班记录,经双方鉴字后,交接班当算完毕。 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 1、按规定对设备检查发现异常时; 2、设备、配件及材料不清洁、整齐时; 3、工具及所有公物数目不清时; 4、各种记录没有认真、准确填写时; 四、交接班人员应提前作好交班准备,交接班双方在鉴字前,交班人员不能离开作业现场或托人交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交班: 1、发现接班人员班前喝酒或神志不清时; 2、本班职责范围内的事没有处理完毕时。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网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网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河南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网 安全检测检验规范(草稿)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煤矿在用管网及其附加装置的性能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在用管网及其附加装置的技术性能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AQ1027---2006 《瓦斯抽放规范》 GB 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GB /T 6111-2003《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压试验方法》 AQ1071-2009 《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要求》、MT181-1988 《煤矿井下用塑料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CJ/T225-2006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 3.术语和定义 管网---- 主管----真空泵入口至干管之间的管路。或至井下泵站出口之间的管路 干管---井下泵站出口与分支管路之间的管路

支管-----抽采工作区域的管路 气量(流量)----在泵站的动力作用下,泵站出入口中或管网管路中流动的混合气体 摩擦阻力----在泵站的动力作用下,混合气体传输流动时所遇到的阻力 管径------指泵站出入口管道内径和管网管路内径 4.主要参数和符号 d——管路内径(mm) Q——管路内混合瓦斯流量(m3/min); V——经济流速(m/s), δ——管路壁厚(mm); P——管路最大工作压力(MPa); [σ]——容许压力(MPa), H——阻力损失(Pa); L——管路长度(m); Q0——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m3/h); v o——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运动黏度(㎡/s); ρ——管道内混合瓦斯密度(kg/m3); △——管路内壁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 P o——标准大气压力(101325Pa); P——管道内气体的绝对压力(Pa); T——管路中的气体温度为t时的绝对温度(K);

矿井瓦斯抽放设计手册

设计手册 第一节矿井抽放瓦斯设计依据及容一.设计依据

⑴煤层赋存条件(煤层和岩层的性质、厚度、倾角、层间距等) ⑵矿井瓦斯等级; ⑶矿井瓦斯地质图(或瓦斯等值线图); ⑷有关煤层瓦斯基础参数,如煤层瓦斯压力及梯度、煤层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等; ⑸矿井瓦斯储量及其分布、矿井及工作面瓦斯来源构成情况; ⑹矿井开拓部署、采区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及方式等。 二.设计容 ⑴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瓦斯、通风状况; ⑵瓦斯鉴定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分布、煤层透气性系数及钻孔流量衰减系数; ⑶瓦斯基础参数计算或预测:如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储量、瓦斯可抽量及抽放年限; ⑷抽放方法:钻场钻孔布置及工艺参数; ⑸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⑹抽放泵站: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及其它; ⑺瓦斯利用:可利用量、利用方案、资金概算(属瓦斯利用专篇容); ⑻技术经济:投资概算、完成工期、技术经济分析; ⑼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备清册、资金概算、图纸; ⑽主要图纸:①综合地质柱状图;②煤层瓦斯地质图(或瓦斯等值线图);③抽放瓦斯方法平、剖面图;④抽放管路系统图;⑤抽放瓦斯泵房设备平面布置图;⑥抽放站场地平面布置图;⑦供电系统图。 第二节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和指标 从煤矿安全生产角度而言,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主要取决于抽放瓦斯的必要性指标,如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等,即在保持回采面适宜风速(或允许风速)前提下合理的通风能力所能稀排的瓦斯量;同时取决于抽放瓦斯的可能性指标,如煤层透气性、瓦斯压力、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等。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及反风规定》指出:凡申请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具备下列 4 个条件: ⑴ 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5 m 3/min 最小或 1 个掘进面的瓦斯涌出量>3 m 3/min 最小;⑵矿井瓦斯涌出量>15 m 3/min 最小; ⑶每 1 个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预定可保持在不小于 2 m 3/min 最小; ⑷瓦斯抽放系统服务在 10 年以上。 上述⑴,⑵项条件指标值是基于在保持回采面适宜风速(υ=2.0m/s )前提下合理的通风能力所能稀排的瓦斯量,并假定回采面过风断面S=5.0m 2,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千瓦=1.3 。符合这一条件的矿井可遵循上述指标值。然而,在任意条件下,上述指标值不宜套用。 在任意取定回采面风速(在规程规定围)、回采面断面不确定的情况下,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可参照下列指标: 一. 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参考指标 1.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q0 ) 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根据回采面过风断面的大小及回采面风速的取值来确定,即: min 46.060 min Vi 0S Vi Kw C S q q ?≈???= ?绝 (1-1) 式中 q 绝——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m 3/min ; q 0 ——通风所能稀释的瓦斯涌出量,m 3/min ; C ——回风流最大瓦斯浓度,取1%; K W ——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3; Smin ——回采面最小过风断面,m 2 ; Vi ——回采面风速,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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