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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刘紫彤

摘要: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再审程序蕴含着两种深层冲突,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再审程序的完善应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取消检察院抗诉再审,严格再审事由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充分行使当事人的诉权,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关键词:再审程序,审判监督权,抗诉监督权,再审事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放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有所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也给实际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下面我就对这一基本制度不足之处加以阐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

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发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民事再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再审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适用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个案件所必须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又符合再审条件,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它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

第二,再审程序是有特定的主体提起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能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只有三个:人民法

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符合再审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还有人民检察院抗诉。综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第四,提起再审的原因

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并且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第五,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具体的再审程序也各不同相同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具体的再审程序也不同。有的有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再审仍然第一审程序,有的再审是第二审程序,有的由上级法院再审,个别的也可以由上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有的是自行再审,有的是指令再审,有的是提审再审。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方式

1、提起再审的条件

A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第二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判决、裁定

B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第六,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2、提起再审的方式

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

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具体程序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认为需要进行再审,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如需进入再审,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提起。

第二,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一)原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判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裁决。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三、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因此对于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允许通过再审予以纠正。这种立法指导思想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审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它的出发点是好的,内容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纠正错案而牺牲了裁判的稳定性,那么其正确性就不是绝对的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司法机关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而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如果照这样的

立法思想设置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是永无止境的,而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所以,直接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不妥的。

2、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依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权利,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当事人的这种权利更应得到尊重。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利,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的程序,在发动再审的三种主体中,法院和检察院享有充分的发动再审的权力,检、法两院发动再审均没有时间的限制。检察院只要抗诉,法院就应再审,法院自己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生效的裁判,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裁判。这就必然会引起审判监督权的扩张。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经过法院认可和确认再审事由的程序,当事人完全感觉不到自己诉权的存在。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一些法院要么长时间不作答复,要么简单地通知驳回,很少能够得到再审。当事人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往往将案件批转到原审法院。转到原审法院后大多数便石沉大海。许多当事人对按照正常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失去信心,以致于采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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