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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富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

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压滤机滤布厂家其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统一管理。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本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或8%。其中:

不带电梯的多层、排屋、储藏室及车库(含高层及小高层的地下车库)等物业,交存比例为5%;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高层及别墅等物业,交存比例为8%。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进行测算后确定。第七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在购房合同条款之中。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报告等资料,通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帐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使

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明确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三)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书面通知及业主表决意见、业主大会决定、公证文书、实施方案等资料后五天内,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到现场办理告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内若无异议,在十五天内给予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帐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处理,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方案暂缓实施,并视业主委员会处理结果,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对是否实施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出处理意见。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帐。第九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第十条业主分户帐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交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十三条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除尘滤布(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情况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五)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第十五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第十七条发生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需要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街道可以组织代修。第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他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帐内。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政府相关网站或富阳日报或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金额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帐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第二十三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

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二十六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帐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第二十七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下列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

(一)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

(三)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收据或相关证明;

(四)房屋灭失退款申请书。持业主(授权人)有效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代领授权人所退款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三)截流、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送:

市物价局党组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市物价局党组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发201X[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第二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物价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

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加快推进“三新一强”战略、实现“一建双创”目标、切实打造“六大环境”,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难得的历史机遇。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局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搞好学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市委一系列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要求上来,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要紧密联系我市物价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科学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价格问题。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拓展物价服务领域,构建和谐价格环境,推动我市物价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学习实践活动以局领导班子为重点,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参加。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物价局学习实践活动在总体上要达到以下四方面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加深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深刻分析我市物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强忧患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充分认识物价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除尘滤布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思想的大解放,以统筹解决物价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我市“欠发达、欠开发”基本市情,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清醒认识当前价格指数偏高、一些人对物价部门工作还存在这样那样质疑的现实,着力解决当前物价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忧患意识不强、创新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以“为发展经济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重点,注重实践,深入调研,寻找对策,着力在为地方和群众谋发展、解难事、办实事上下功夫,切实运用价格手段解决相关民生问题。

(三)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实际和价格工作的现状,针对物价工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定调价和价格行政处罚的科学决策机制,为促进物价工作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促进科学发展。坚持把务求实效作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努力在推动物价工作科学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营造和谐的价格环境上见到新成效,在发挥物价工作职能上有新作为,切实打造“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物价部门新形象。

三、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把握的主要原则按照中央和市委的有关精神,这次学习实践活动要着重把握以下主要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全局开展以“更加解放思想、推动跨越发展”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增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大力发扬锲而不舍、顽强拼搏精神,把价格改革的力度与社会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又好又快、跨越发展,使价格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要求。

(二)突出实践特色。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紧密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规范价格秩序、促进三个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学习科学发展理论、先进典型和业务知识,改进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提高思想水平、践行能力和工作成效。把学习实践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体现到推动物价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关注民生,服务社会。通过学习推动实践,在推进实践中深化学习。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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