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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总局制定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广播影视事业产业,促进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建设、发展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依托。广播影视是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组成,是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是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实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进广播影视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广播影视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重要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国家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使广播影视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总体要求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重要方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广播影视领域的全面实施。着力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创新广播影视制作生产和传播方式,增强广播影视创新发展的活力,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作用。

三、战略目标

3、到2020年,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获得较大程度提高。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广播影视舆

论引导能力、文化创新能力、创作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提高,广播影视市场发展环境、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广播影视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成,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逐步增长,科技支撑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和品牌频道频率、栏目节目,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4、推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实施。积极主动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改立法工作和有关网络影视版权等其他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指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执行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权利公约》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法使用作品,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尊重创作、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5、鼓励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以知识产权创造为目标,形成广播影视创意产业群。大力实施广播影视精品工程,坚持抓创意、促原创,扶持内容创作生产,提高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原创能力。发展广播影视新兴业态,增强多元化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影视节目内容的需求。完善艺术创作激励机制、内容评价机制和技术发明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关作品创作资助、评奖、推广、评论机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台标、栏目的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拥有精品品牌的广播影视播映和制作经营机构。做大做强一批节目内容制作企业,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广播影视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联合创造机制。

6、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市场化和商品化。建设公平有序的广播影视版权交易市场,在“十二五”期间,推动搭建二至三个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信息库和审批信息库,有效地提高合法影视作品的公信力和可识别性。加强自主商标运用。提升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自主商标的能力,支持发展自主品牌特许经营等运营方式,提高自主商标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等广播影视专利技术,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发展,推动广播影视系统技术升级。大力支持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线,以三网融合为契机,加强标准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加强高清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下一代传输网络、数字电影等重点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

工作。引导广播影视单位综合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对广播影视原作品、复制品、衍生品和形象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渠道营销和多层次开发,延伸广播影视产业链,形成广播影视多元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广播影视产品的整体效益。

7、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后盾,营造广播影视创新环境。探索建立广播影视版权认证制度和评估体系,合理划分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状态和著作权价值。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系统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指导和帮助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对运营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广告标底和使用作品付酬数额等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妥善处理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职工合理流动的关系。开发推广技术保护措施。研发数字电影版权保护技术,研究推广自主的数字电影系统规范,开发网络影视节目内容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

8、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建设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内部版权合同管理、台标标识管理、品牌栏目注册管理等制度,推行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形成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海外维权机制,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对知识产权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注意保护广播影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有关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在转企改制、股份制、规模化、集约化等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进程中,避免商标、商号、栏目名称等无形资产流失。建立完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设版权信息记录系统,对广播影视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储与版权登记管理。

9、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广播影视执法机构实施国家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配合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海关、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严厉查处涉及广播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盗版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广播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2011年5月底前,完成广电总局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和媒体资产管理体系,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10、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优势,构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宣传体系,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做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点时期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11、增强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创新广播影视“走出去”模式,增强广播影视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充分利用国际影视节展,加大国产影视作品海外营销力度。推动建立海外节目推广平台,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国际传播能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洲广播联盟、欧洲广播联盟、亚太广播发展机构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研究国际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新问题,关注了解和参考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五、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从全局与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广电总局根据年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制定广播影视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各直属单位结合各自的责任和职能,将落实知识产权计划的具体任务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法制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做到有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和工作经费。发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扶持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管理与保护委员会、电视版权委员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13、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加强有关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理论、案例和管理实务的研究,2011年,完成《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案例》的编写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体系,定期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落实进行阶段性评估,推动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14、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针对广播影视系统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作品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与骨干员工驾驭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加快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从2011年开始,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开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继续贯彻实施《广播影视名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和《广

播影视青年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在全国广播影视行业选拔培养一批既熟悉广播影视法律,又具备知识产权工作能力的人才以及广播影视名家和青年创新人才。建立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供需库,注重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合理有序引导知识产权人才的流动和配置。创新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机制,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中新网9月21电继连续停播一些低俗广播电视节目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昨天(9月20日)又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这是国家广电总局近期进一步抵制低俗之风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广电总局的网站消息,《通知》指出,近年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在创新广播电视形式、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大都按照总局要求,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广电总局出台的措施和细则主要包括: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总局批准。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其中,决赛的最后一场可以采用现场直播方式,并至少延时1分钟播出,确保不出问题。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画面等内容要大量减少,总时长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歌唱类(外国歌曲专题比赛除外)比赛中,每场演唱国内歌曲比例要占75%以上。 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要对选手进行严格筛选,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应当表现选手坚强、成熟、自立、自信、健康、向上等精神风貌。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主持人要定位准确,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善于处理节目中的突发问题。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评委、嘉宾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业界公认。评委、嘉宾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文化涵养。评委、嘉宾点评要公正、专业、恰当、简短,要引导观众提高艺术鉴赏水平,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播出机构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获批准后,要在一个月内,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总局报送评委、嘉宾名单。更换评委、嘉宾需报省局、总局批准,并说明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 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 【颁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2002-05-21 【实施时间】2002-05-21 【时 效 性】有效 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 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等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 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继续采取与新闻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将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与方法

(一)全国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出版物进出口,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以及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等业务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二)全国印刷、出版物发行等业务统计,以及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1.全国印刷业务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2.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务统计中,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3.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制单位,新华书店系统、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社自办等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其他新闻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三)凡填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者,均须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 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于2007年4月、2011年7月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自两个《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网络游戏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显著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消费理念得到普遍优化、不良网络游戏习惯得到明显改变。 为巩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应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究决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激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国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感,深入落实两个《通知》关于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要求,把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二、适用范围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适用于除移动网络游戏之外的所有网络游戏。受硬件及技术等因素限制,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暂不适用于移动网络游戏。 三、监管措施 (一)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水平作为有关出版机构能否从事游戏出版业务的重要指标,深入调研实际情况,加强管理与督导,提升出版者责任意识及其对相关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协调能力,把本行政区域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网络游戏出版申请时,须要求申报单位所申报出版网络游戏的运营企业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手续,并提供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扶持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展,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地方组织的出版项目,参加相关评优、评奖等活动。 四、实行通报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将在每季度初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一季度防沉迷实名验证数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6159271.html,/fg/detail531979.html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对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国家广电总局1999 年发出《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通知下发后,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无视管理规定,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聘请港台演艺人员和境外媒体主持人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一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也未报广电总局批准即录制并在电视台、电台播出。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对外特别是对港澳台交流正常、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以我为主,于我有利的原则,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并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广发外字〔1999〕518号”文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加强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各单位要重视涉外工作的管理,加强外事法规和外事纪律的宣传教育。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宣传和外事工作的人员,以及节目策划人员等都需了解有关规定,加强责任心。 二、确因需要聘请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的,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注意节目的导向和格调。在制作中不得改变节目内容,不能办成港澳台演艺人员个人专场演唱会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三、严格遵守申报程序,按规定提前报广电总局审批。所附资料需齐备。获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始制作节目。如未获批准而先期制作的,将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制作,要在电视台、电台播放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无论电视台、电台是否是主办单位,在录播前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广电总局进行申报。 五、为加强监管的力度,总局“收听收看中心”将负责对节目进行监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六、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予以处罚: 1、警告; 2、暂停聘用境外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资格; 3、停办该栏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 刊”推荐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活动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培育壮大主流舆论,深入实施精品报刊工程,更好地发挥精品报刊引领示范作用,为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于2017年9月至11月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出一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精品报刊,加大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报刊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报刊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巩固壮大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努力营造强势主流舆论。 二、推荐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报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坚持党管媒体、党管意识形态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开展主题宣传和主题出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做好外宣工作,讲好中国故事。 (三)自觉地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聚焦于精品报刊内容的创作与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及科学技术创新和普及,着力建立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大力推进融合发展。贯彻移动优先战略,积极推动传统报刊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等方面融合发展,促进内容产品、技术应用、平台终端、渠道建设、人才队伍等创新发展,积极推动媒体融合和资源整合,不断提高主流报刊的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五)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突出。具有较强舆论引导能力或重要思想价值和科学价值,全面加强内容建设和质量管理,主题出版、内容质量、融合发展、出版经营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传播力、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居行业前列。 (六)出版活动规范有序。出版规范,编校质量、印刷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转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法纪知识技能练兵竞赛题 o答错试题: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制度。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备案登记 ?B、考试 ?C、职业资格 ?D、分类管理 o用户答案:A 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o答错试题:以下哪种行为不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的?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北京协和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河北省的一家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刷 ?B、佛学研究会将自己协会用于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寺庙里低价卖给来烧香的人 ?C、北京市民政局将单位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寄给海淀区民政局 ?D、某五星酒店将自己的企业内部交流企业文化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放在大堂中供客人随意取阅 o用户答案:B 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主持人不得刻意说地方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日益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的样式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从最开始的简单播报,到现如今节目表现形式的五花八门。与此同时节目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播音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字正腔圆,一板一眼,到现如今或风趣或时尚的词语表达。这些,都是广播电视产业不断进步的印证。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主持人的表达有时会时尚有余但规范不足,时尚词汇和方言脱口而出,这样对于部分受众来说是不便接受的,同时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也是不利的。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以后,象谢娜嘴边的“欢型”(时尚的英文变音),汪涵口中的“妹坨”(长沙话年轻妹子昵称),叮当时不时来句“摆龙门阵”(四川话聊天之意)……这样的一些具有浓厚方言痕迹的主持言语,将被要求改换说法或者取消了!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避

免滥用生造词语和不规范网络用语,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如果节目邀请嘉宾参加,也要对嘉宾随意使用方言、夹杂外语等情况及时提醒纠正。业内人士表示,综艺节目主持人将首当其冲成为规范对象。对此,作为地方电视台综艺娱乐节目先锋的湖南卫视的负责人表示,已把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主持人,尤其是《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在青少年中影响较大的品牌节目,要为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文化自信、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作为大众媒体和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在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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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招聘公告_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简称:规划院)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为满足规划院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态度积极,责任心强,能够履行规划院工作人员的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综合行政管理岗位。岗位要求如下: (一)本科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背景。 (二)具备较强的文字撰写和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机关或事业单位行政事务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公文写作和运用各类办公软件。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三、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严格遵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者将电话通知,拟录用人员将在总局、规划院网站上发布。 四、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 报名方式:由应聘人员根据规划院招聘要求,将个人简历发往规划院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邮件主题里请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工作年限”)。 五、人员待遇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为引进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六、报名纪律 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国家广电总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 残联〔2008〕17号 第五届全国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 评选结果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广电局、残联:由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联共同举办的第五届“全国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评选工作已圆满结束。由主办单位领导和艺术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评委会对各地报送作品逐一审看和评议,共评出111件作品获等级奖。其中,表演类特等奖3件,一等奖19件,二等奖33件,三等奖56件。共有82件作品获得创作奖,132人获得辅导奖。北京、天津、甘肃、浙江、辽宁5个省、市荣获组织奖。 本届汇演得到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教育部门加强领导,积极组织特教学校学生参与汇演,并为学生的排练、选拔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文化部门派出优秀文艺骨干为残疾学生精心创作、编排、辅导节目;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为参评节目摄制制作了品质优良的光碟;残联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报送舞蹈、声乐、器乐、曲艺及其他、戏剧小品、智残人综合节目作品351件。本届艺术汇演,无论是报送作品、

参演残疾学生、参与创作、辅导人员的数量,还是作品的总体质量,都较往届有一定提高,是继上届汇演之后对全国特教学校校园文化的又一次检阅。 评委们对获奖作品給予了较高评价,一致认为,获奖节目以独特而感人的视角,多角度、多层面展现了残疾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生活、自强自立、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褒扬了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弘扬了人道主义思想,展示了残疾少年儿童的才华和能力。作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时代感,具有强烈的感召力。 上海报送的智残人综合类作品《2007啦啦队》,结合2007年10月份举行的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将现实与艺术完美结合,展示了智残孩子们乐观向上、充满自信的精神风貌,表演生动,用艺术的语言体现了“你行,我也行”的特奥宣言。天津报送的小品《等待阳光》讲述了一个盲人女孩,在某天夜里遇到一个闯入家中的窃贼,用自己的真诚和善良感化他的故事。作品语言纯朴自然,演员表演自然而富于感情,情节真实而温暖,凸现了残疾女孩真诚善良的内心世界。北京报送的器乐作品《茉莉花》是一部民乐合奏作品。演员们在指挥的引导下,将这首传统的苏南民歌演奏的时而悠扬,时而欢畅,展现了残疾学生们乐观向上的精神世界。经过评委们的认真评议,一致同意授予上述三件作品特等奖。 本届艺术汇演,进一步繁荣了特教学校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了残疾学生全面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并且发现了一批别具特色的残疾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电影和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放映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鉴于电影和电视剧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严格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电影和电视剧中过多的吸烟镜头,不符合我国政府控烟的基本立场,客观上有误导吸烟之嫌,容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为避免电影和电视剧中个别镜头误导社会公众吸烟,特别是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社会文明,进一步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吸烟镜头,现要求如下: 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 二、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要高度重视电影、电视剧控烟对全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电视剧,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加强电影片审查和电视剧播前审查,尽量删减剧中出现的吸烟镜头。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制定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043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第一和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第一和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23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44 心理技术与应用 49 创新人才教育 154 外语教学与研究158 中国记者 159 中学语文教学 168 中小学外语教学195 教学与研究 197 语言教学与研究251 少年儿童研究 315 物理化学学报 322 心理学报 390 数学学报 391 数学学报(英文版) 689 公安教育 1194 教师教育研究 1234 教育学报 1358 中国信息技术教育1576 数学教育学报 1630 心理与行为研究1758 教育实践与研究1943 体育研究与教育2020 外语与外语教学2021 辽宁教育 2022 教育科学 2207 中国数学教育2223 现代教育管理2246 外国教育研究2259 现代中小学教育2300 中小学教师培训2301 数学学习与研究2363 数学研究通讯2388 求是学刊 2389 外语学刊 2390 北方论丛 2398 教育探索 2502 教书育人 2584 数学教学 2597 小学数学教师2598 学术月刊

2605 中小学英语教学与研究2822 思想政治课研究 2823 教育发展研究 2936 当代外语研究 3452 学术界 3581 教育评论 3628 数学研究 3661 外国语言文学 3930 语文知识 4354 教师教育论坛 4366 学前教育研究 4445 数学理论与应用 4465 当代教育论坛 4556 中学数学研究 4557 语文月刊 4619 现代教育论丛 4620 教育导刊 4738 中小学德育 4770 基础教育研究 4921 西部论坛4926 教师教育学报 5127 教育科学论坛 5126 教育文化论坛 5311 新闻知识 5312 外语教学 5487 西部学刊 5494 甘肃理论学刊 5497 兰州学刊 5500 电化教育研究 5501 甘肃教育 5541 兰州商学院学报 5550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5551 甘肃科技 5556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5557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5558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5559 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5562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5565 河西学院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第二批学术期刊公示名单(共712种)94. 教育研究116. 中小学管理

关于国家广电总局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 细化内容标准 医疗广告禁止以公众人物形象做疗效证明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并首次将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纳入商业广告的范畴,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进行管理。 对于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疗用品广告,《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为了避免对病人和播出机构形象造成伤害,《办法》还规定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播出。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使用国家名义做商业广告的现象,《办法》在规定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外,特别强调了不得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此外,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也被严厉禁止。 量化播出管理 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在播出时长方面,《办法》将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19点至21

点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过去对广告播出时间的管理都是按天计算,给监管带来了一些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白天广告少、晚上广告多的不均衡局面。”任谦说,《办法》将广告播出时长计算单位细化到小时,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合理编排,也有利于提高广告的到达率。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为了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办法》还特别规定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公众用餐时间也不得播出此类广告。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新增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条例,明确指出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酒类商业广告也不允许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强化监督处罚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积极发

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民发[2015]139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 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等重要决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关于“加大社会支持力度”“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与传播优

势,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闻媒体做好慈善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崇高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历史任务,需要全社会凝神聚力、共同努力。广大新闻媒体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慈善事业的主要宣传阵地。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是新闻媒体承担社会责任、引导主流舆论的重要方式,是弘扬慈善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优势,扩大慈善事业影响力,有利于拓展慈善活动平台,创新慈善事业发展方式,有利于推动公开透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各部门各媒体要充分认识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宣传工作水平,积极传播慈善正能量,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二、明确把握慈善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国家广电总局机关服务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国家广电总局机关服务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广电总局机关服务局是国家广电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总局机关及部分直属单位后勤管理、保障和服务等工作。根据事业发展需求,现公开招聘3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名额、资格条件、主要职责及工作地点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酒店管理岗位1人,财务岗位1人,电力专业岗位1人。 (二)资格条件 1、河北省秦皇岛市或北京市常驻居民户口;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3、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具备相关岗位从业资格并经过本岗位专业培训; 5、年龄30周岁(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6、身体健康。 (三)岗位主要职责 1、酒店管理岗位:参与日常管理和经营工作。 2、财务岗位:担任会计或出纳员工作。 3、电力专业岗位:负责电力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 (四)工作单位、地点及要求 1、工作单位:国家广电总局北戴河疗养所。国家广电总局北戴河疗养所,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休假、职工培训、会议服务工作。 2、工作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3、住房自行解决。 4、五年内不得提出调动工作。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通过广电后勤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6159271.html,)下载填写《广电总局机关服务局招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到gdfwzxzp@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6159271.html,信箱。报名时间为:7月11日至7月17日下午17时。 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资格审查。 三、考试 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和岗位、专业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 四、考察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的顺序(由高到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考察。 五、体检 通过考察的人员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录用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的综合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并根据需要签订相关协议等。 附件:广电总局机关服务局招聘报名登记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201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十二五”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2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根据《关于报送〈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执行情况和增补项目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24号)要求,总局对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结合民族文化发展的新进展和新任务,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规划增补工作,对规划进行调整和充实。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 经过2013年的首次调整,规划列入项目已达319个,其中已全部完成73个,部分完成77个,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的项目占总数的47%。经过3年的实施,目前规划已进入最后攻坚阶段,时间紧迫,实施任务更加艰巨。 2014年7月,总局组织专家对规划申报增补项目进行了论证,确定新增项目47个(见附件1)。其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重点出版项目35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著)出版工程项目12个,覆盖蒙、藏、维、哈、朝等30余种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同时,批准出版单位申请撤销规划项目15个(见附件2)。调整后,规划项目由319个增至351个。 二、规划增补项目的特点 (一)注重导向,服务大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认同感。 (二)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科技等多个学科,集中反映各民族群众共同传承和创造的文明成果。 (三)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展现中华各民族多姿多彩的优秀文化,保护和传承史诗、民歌、谚语、服饰、建筑等各民族的文化遗产。 (四)通俗易懂,针对性强。涵盖生产技能、语言应用、文化科普等多门类、多文(语)种出版物,强化服务功能,满足不同民族读者生产生活需求。 三、规划实施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要将规划项目作为重大项目、品牌工程、骨干工程来抓。通过规划的落实,引领和带动更多高水平、高质量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出版。 (二)加强规划的组织领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要分工负责、加强监督和管理,要以国家规划为龙头,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规划项目的实施,形成规划项目多层面、全覆盖的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出版单位三级网络化管理体系,有效实施规划项目。 (三)加强规划项目的质量管理,各承担项目单位要遵循出版物质量标准和学术著作规范,加强组稿审稿、编辑加工、装帧印刷、制作复制等环节的质量把关,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必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确保项目的质量水平。 (四)加强规划项目实施的保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对于规划实施要有一定的配套措施,在资金、人力、时间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各承担项目单位要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做到人员(领导、责任编辑、作者)、资金、时间三落实。总局将在国家出版基金、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等评审工作中对规划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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