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
兰溪市卫生计生局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告知申请许可的公共场所类型应当符合的相关规范和卫生标准的具体内容;各地如有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规范的还应告知相关规定内容。)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起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0号,邮政编码321100,联系电话0579-********。
承诺内容
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人(单位)(全称)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
2.本人(单位)承诺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3.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人: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