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分析与投资组合管理
1 佣金经纪商:是指那些为客户买卖证券的交易所会员公司的雇员。
2 卖空:就是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股票,在出售时期望能在以后以较低的价格买进该股票以平仓。
3市价指令:即以最佳现价买卖股票的指令。
4看跌期权:是指期权的购买者拥有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
5 SML(证券市场线):是指反映不同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关系的线。
6 变异系数:又称“标准差率”,是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它是衡量资料中各观测值变异程度的另一个统计量。
7半强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证券价格能够根据所有公开信息迅速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当前证券价格完全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
8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9风险溢价:是指必要收益率超过名义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如果预期收益率有不确定性,大多数投资者就会要求一个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课本上)以投资学的角度而言,风险溢价可以视为投资者对于投资高风险时,所要求的较高报酬。(百度上)
10 必要收益率:表示投资者对某资产合理要求的最低收益率。
11 CAPM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现代金融市场价格理论的支柱,广泛应用于投资决策和公司理财领域。
12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指速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13投机性股票:投机性股是指那些易被投机者操纵而使价格暴涨暴跌的股票,是指那些价格很不稳定或公司前景很不确定的普通股。
14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营业)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显示了公司对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
借贷行为与投资行为应如何界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与投资行为均与日俱增,然而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准确的区分两者间异同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述,男,住福建省连江县江南乡。 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余某雄,男,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是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余某雄是该企业的投资人。2008年10月,被告某石料场收取原告胡某述人民币30万元,由被告余某雄出具盖有石料场印章的内容为“胡某述投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的投资合作协议一份给原告。现原告诉称,该笔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告没有参与被告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分享企业的收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11497.5元。 【法院审判】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向原告出具的《投资合作协议》仅注明“胡某述投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没有其它关于管理,股权,收益和风险的规定,而原告胡某述没有参与企业的管理,也未承担经营的风险,没有付出资金以外的其它劳动,只是通过被告余某雄的汇款得到收益,因此虽然协议上写原告投资入股款,但双方的行为和资金往来更符合借贷的特征,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而非被告所主张的投资关系。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述借款人民币25.5万元。(4.5万元已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 2、在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告余某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驳回原告胡某述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何为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何为投资 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1)投资是一定主体的经济行为。投资主体即投资者必须具有资金或资财来源和投资决策权的投资活动主体,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2)投资的目的是保证投资回流,实现增值,以获取收益或社会效益。实现投资的增值性回流,是投资的预期目的,就投资自身而言,实现投资的经济效益,是投资行为的出发点,投资如果不能带来经济效益,投资便缺乏生命力; (3)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知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 (4)投资必须花费现期的一定的资财或智力成果,其来源包括投资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过各种途径的融资或借贷、借款等;
最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15条 一个利用碎片化时间阅读学习的法律自媒体!宣讲法律知识,分享法官学者实务文章,高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情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颇具难度,且各地裁判观点差异较大。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需要裁判者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甚至是价值理念去判断。下列判例检索自“无讼案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款关系之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又订立了房屋认购协议,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经法院释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王高平因与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2号;审判人员:孙祥壮、黄金龙、汪治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认为,王高平主张其与博海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并据此诉请确认房屋认购协议有效及履行该协议,由其取得该协议涉及的541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包含了借款的事实。对
此,应当甄别王高平与博海公司之间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即考察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意思是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还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王高平提供的借据、付款凭证、《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以及《逸海华庭认购协议》均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王高平作为甲方与博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房屋抵顶借款协议》载明“乙方因建设开发海南逸海华庭小区,至2014年3月23日陆续向甲方借款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乙方为偿还该项借款与甲方达成以下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不能用现金归还借款本息时,则同意用其在海南建设开发的逸海华庭小区的房产作价偿还向甲方的借款本息”。上述证据和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款关系之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又订立了房屋抵顶及认购协议。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并无真正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的意思,其真实意思是设定担保。简言之,王高平与博海公司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房屋认购协议只是作为让与担保的一种方式。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明确向当事人释明案涉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王高平的代理人确认其不变更诉讼请求。王高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驳回王高平起诉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2013—2014学年第 一学期 《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试卷(A ) 开 卷 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 总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均有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入括号内,共10分,每小题1分。) 1. 投资管理的核心工作是( ) A.投资控制 B.投资组织 C.投资决策 D.投资计划 2. 融资项目能否获得贷款完全取决于( )。 A.项目的经济强度 B.项目的投资结构 C.项目的融资结构 D.项目的资金结构 3. 按投资的经营方式分类,投资可分为( )。 A.有形资产投资 B.无形资产投资 C.直接投资 D.固定资产投资 4.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联系,不包括( )。 A.两者的侧重点相同 B.遵循的原则,方法大体相同 C.时间的安排可以平行 D.内容基本相同 5. 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核心是融资的( )担保。 A .担保物权 B.债权 C.股权 D.用益物权 6. 属于分权式投资管理模式的是( )。 A.投资主体是国家 B.投资方式是企业自主投资 C.经济主体关系是利益关系 D.典型例子是西方发达国家 7.工程投资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是 ( ) 。 A.定目标 B. 定措施 C. 定手段 D. 定方案 装 订 线
8.依赖于某种自然资源的生产型项目,要求任何年份的资源覆盖率大于( )。 A. 1 B. 2 C. 3 D. 4 9. BOT方式一般适用于那些( )的企业 A. 竞争性特强 B. 竞争性不太强 C. 无竞争力 D. 竞争性不强 10. 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是( ) A. 发起者 B. 银行 C. 项目公司 D. 其他资金提供者 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入括号内,共16分,每题2分。) 1. 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 A.科学民主原则 B.社会效益原则 C.方案可比原则 D.责任制原则 2. 外部投资环境包括( )环境。 A.金融性 B.政策性 C.工业性D原材料供应 3. 项目融资功能有( )。 A.筹资功能强 B.融资方式灵活多样 C.实现项目风险分散和风险分离 D.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4 .项目融资的适用范围有( )。 A. B.基础设施项目 C.大型工业项目 D.大型商业项目 5. 财务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 A.项目盈利能力分析 B.项目清偿能力分析 C.项目生存能力分析 D.外汇评衡能力分析 6. 工程投资的基本阶段包括( )。 A.项目决策阶段 B.项目准备阶段 C.项目实施阶段 D.项目结尾阶段 7. 项目融资成功的基本条件( )。 A.科学评价项目 B.正确分析风险 C.严谨的项目融资法律结构 D.明确项目的发起人
2020智慧树,知到《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融资》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智慧树知到《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融资》章节测试答案 绪论 1、我国是全球排名第三的股权投资基金市场 A:对 B:错 答案: 错 第一章 1、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企业()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 A:定向 B:非定向 C:公开 D:非公开 答案: 非公开 2、并购基金对投资对象的整合主要通过()来实现。并购基金对投资对象的整合主要通过()来实现。 A:管理的提升,产业与技术的整合 B:经济周期 C:运营
D:拆分与合并 答案: 管理的提升,产业与技术的整合 3、私人股权包括的种类有()。 A:未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 B:已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的普通股 C:未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D:未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答案: 未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已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的普通股,未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未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主要在()之间进行。 A:基金投资者 B:基金管理人 C:基金服务机构 D:监管机构 答案: 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5、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是软银集团。 A:对 B:错 答案: 错 6、国内所称“股权投资基金”,其全称应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A:对
B:错 答案: 错 第二章 1、股权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同时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的是()。 A:基金投资者 B:基金管理人 C:基金服务机构 D:监管机构 答案: 基金管理人 2、下列机构中,属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是()。 A:国家发展改革委 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证券业协会 答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 A:基金投资者 B:基金管理人 C:基金服务机构 D: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答案: 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
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招聘笔试题 (投融资高经类) 答题标准时间:45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5分X 10=50分) 1、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缴纳营业税?(B ) A、是 B、否 2、下列有关项目投资财务盈利能力分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所得税前的财务指标主要用于方案比选 B动态指标有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C所得税数值根据息税前利润乘以所得税率计算 D所得税后的财务指标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依据 3、房地产在什么情况下会征收增值税( C ) A、产权发生转移 B、产生收入 C、产权发生转移并产生收入 4、债务资金是建设项目以负债方式获取的所需资金,筹集方式有( B )0 A可转换公司债券B发行公司债券C吸收直接投资D发行股票 5、按照《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该符合一定条件,但( D )项不属于其条 件。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D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6、( C )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即在实施过程中的某一时点,对建设 项目实际状况所进行评价。 A项目招标评价B项目开工评价 C项目中间评价D项目投标评价 7、( A )简要归纳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决策的过程和目标,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批复的 主要意见。 A前期决策总结B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总结 C项目建设实施总结D项目运用情况 8、决策过程中,基于决策目标和条件,分析制定可能采取的若干行动方案,是(B )A信息 收集阶段B方案设计阶段C方案评价阶段D方案抉择阶段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C )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政府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A .基本农田B.耕地C.建设用地 D .自留地 10、某项目建设投资3000万元,建设期利息520万,流动资金670万,项目运营期内年平均息 税前利润为331万元,则总投资收益率为(D )。 A 11% B 9.4% C 6.3% D 7.9% 二、填空(20分) 土地增值税税率相关:
考试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计时:剩余时间:一、判断题(每题1分,答错不扣分) [ 1 ]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成立后就可以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A. 对 B. 错 [ 2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 A. 对 B. 错 [ 3 ]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也可以请他人代理。 A. 对 B. 错 [ 4 ]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A. 对 B. 错 [ 5 ]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A. 对 B. 错 [ 6 ]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B. 错 [ 7 ]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A. 对 B. 错 [ 8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一经确定,则不能调整。 A. 对 B. 错 [ 9 ]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A. 对 B. 错 [ 10 ] 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A. 对 B. 错 [ 11 ]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A. 对 B. 错 [ 12 ]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A. 对
概念题 1.借贷资本2.利息3.利息率4.金融工具5.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6.金融风险7.股份制8.股票9.股息10.股票价格 11.虚拟资本12.创业利润13.信用14.商业信用15.期票16.银行信用概念题答案 1.借贷资本:是为取得利息而暂时贷给职能资本使用的货币资本,它是从产业资本运动中分离出来的特殊资本形式。 2.利息:是资本要素获得的利益回报,是产业部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一部分。是职能资本家使用借贷资本而让渡给借贷资本家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 3.利息率:指一定时期内(通常按年计算)利息量与借贷的货币资本量的比率。 4.金融工具:金融活动中与资金融通的具体形式相联系的载体。 5.系统性风险;指某种因素对市场上所有资产都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是不能分散的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指某些因素对单个资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是资产的收益变动中能被分散的部分。 6.金融风险:指经济活动中由资金筹措和运用所产生的风险,即由不确定性引起的在资金筹措中形成损失的可能性。 7.股份制:指不同所有者通过认购股票共同出资创建企业的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 8.股票: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的凭证,也是取得一定权利的所有权证书。 9.股息:股票持有人凭票定期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又称为股利,是股份公司从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对投资的一种报酬。 10.股票价格:股票在市场上交易时形成的价格,等于预期股息除以利息率。 11.虚拟资本: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存在,能给持有者定期带来一定收入的资本。 12.创业利润:是创办股份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价格总额同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总额之间的差额。 13.信用:以商品赊销或货币借贷的形式体现的一种经济关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开始生效,在其生效之前的合同行为受当时的法律调整,不能适用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名这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合同法实施以前还是以后而存在巨大差别: 一、合同法实施以前(即1999年10月1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亦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以上司法解释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制定的,是解决《合同法》生效以前联营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为已经取得的本金和利息应予收缴,交付联营企业,各方应按联营企业的投资比例重新分担损失或分配收益。 二、合同法实施以后(即1999年10月1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生效后原有的与之不一致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合同法》实施以后,判断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合同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限制性规定属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自然人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如果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
投资学名词解释 投融资方式在我国主要是指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投融资的决策方式(谁来投资)、投资筹措方式(资金来源)和投资使用方式(怎样投资)的总称,它是投融资活动的具体体现。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它由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项组成,也是企业用于购买、储存劳动对象(原燃材料、电力等)以及占用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在产品、产成品等周转资金的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应按双方同意接受的数额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还应有必要的文件作为处理依据。 实物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投资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并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金融投资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概念,它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投资概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实物投资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逐步成为比实物投资更受人们关注和重视的投资行为。 投资乘数理论,普遍理解为:在有效需求不足,社会有一定数量的存货可以被利用的情况下,投入一笔投资可以带来数倍于这笔投资的国民收入的增加,因而投资乘数理论是关于投资变化和国民收入变化关系的理论。 加速数是指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导致资本量的增加量,即资本增加量与产量增加量之比。加速数亦称加速系数。 凯恩斯主义(也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根据凯恩斯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思想基础上的经济理论,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即扩大政府开支,实行财政赤字。刺激经济。维持繁荣。 哈罗德-多马模型即“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模型”(Harrod-Domar model),R.哈罗德和E.多马分别提出的发展经济学中著名的经济增长模型,基于凯恩斯理论之上,出现于1929-1931年大危机之后不久,但不是经济增长理论的“正统”理论,因为模型结论是“经济增长是不稳定的”。 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简称GNP)是最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一般1年)内以货币表现的全部最终产品(含货物和服务)价值的总和。是一国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是一个国民概念。(与国内生产总值不同,国内生产总值是在一国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是一个地域概念。)具体来讲,国民生产总值中有一部分是本国拥有的生产要素在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GNP是与所谓的国民原则联系在一起的。 净投资又称新增加投资也称诱发投资,是指整个社会新增的投资,即新投入的那部分资金。净投资是投资总额中除去用以补偿所耗费的资本设备部分后剩下的份额。因此净投资与重置投资之和就是总投资额。由于净投资是新增投资部分,它的数量就取决于收入变动的情况。证券融资是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所
干货!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 前言 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故本所基于实务经验,就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作如下探析。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界分 从本质上来讲,投资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的收益而将一定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移,投资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非债权法律关系。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利息明确固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表现形式 通过以上的对比图可以看出,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在资金投入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 一般情况下,出资主体投资后,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若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或投资人事实上并不参与上述的管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投资协议约定由一方定期收取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但是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中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背,故该约定虽然名为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却是民间借贷。在此情况下,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投资者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不进行工商登记。
P2P借贷模式习题练习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P2P网贷直接融资间接融资P2B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四个选项中,()是P2P网贷的定义。 A.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 B.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C.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D.全称是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是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为主的网络贷款模式。 2.以下四项中不属于P2P网贷的主要特征的是()。 A.门槛高 B.利率高 C.风险大 D.交易灵活 3.下列四个选项中,不属于P2P网贷风险的是()。 A.技术风险 B.信用风险 C.法律风险
D.经济风险 4.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是P2P网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网贷信息透明化网贷平台借贷者之间的链条长 C.P2P网贷的客户群体更广泛网贷风险定价机制更科学 5.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是P2P网贷与银行借贷的区别()。网贷投资者门槛比银行借贷高B.两者业务模式不同 C.两者收入来源不同 D.两者入市门槛高低不同 网贷包括的核心主体不包括()。 A.网络平台 B.银行 C.借款人 D.出借人 7.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是P2P网贷产生的原因()。 A.银行存款利率低 B.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 C.银行贷款利率高 D.市场刚性需求强 8.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 Club C.宜信 9.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P2P网贷产生的运作模式()。 A.纯平台模式
投资信托与借贷关系的法律界定 【核心观点】 在投资活动中,应当准确认定投资信托、隐名投资等法律关系;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外,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处理类似纠纷,以保护真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精品案例】 A公司系某省农科院研究所所出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除拥有200余亩房地产开发用地资源外,没有其他经营资产。研究所经其上级主管机构批准,拟定以对外出让公司股权的形式对其建设用地资源予以处置。 2006年8月,刘某在得知A公司股权出让的商业信息后,即邀约B公司共同出资参与A 公司的股权收购。刘某与B公司口头协商约定:刘某以20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与B公司合作参与收购。之后,B公司又邀约唐某出资500万元、胡某出资800万元,自筹资金1000万元,合计2500万元。刘某、唐某、胡某按其约定将投资款划转至B公司名下后,便成为B 公司参与A公司股权收购项目的隐名出资人。 2006年12月,B公司联合C公司以8500万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并取得100%的股权。并购成功后,B公司和C公司双方协商:(1)以C公司股东李某名义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协议,且作为A公司唯一股东;(2)以A公司名义将200余亩建设用地开发“阳光水岸房地产项目(下称阳光水岸项目);(3)B公司享有该项目49%的股份,C公司享有51%的股份。 2008年8月,B公司在阳光水岸项目一期工程竣工并实现利润后,不仅全额收回了投资,还获取了6000余万元利润。在2009年9月第二期开发实施中,B公司又以净收取5000万元利润的形式,将其在该项目上49%的股份以及第二期开发的收益权转让给了C公司。 B公司在收回投资款和实现巨额利润回报后,与刘某就退还投资款和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到阳光水岸项目投资款及分红款800万元”的欠条;与唐某、胡某尚未结算。之后,因B公司以隐名参与人的出资是“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为由,除愿意退还出资本金和法定利息外,拒绝按各方的出资约定和结算确认额度履行利润分配义务,酿成纠纷。 【法义精研】 针对此案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与刘某等人是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刘某等人在出资后由B公司出面参与收购,应当主张他们与B公司之间建立了投资信托关系。在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并就借贷关系与投资信托法律关系做如下分析: 一、借贷与投资的界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参与人依据自愿公平等合法性规定订立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民商事活动中奉行“无禁止便可行”的原则,如何区分个人给付公司的资金是属于借贷还是投资,对于保证同类案件中双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70 ECONOMY AND LAW 经济与法 文/ 丁忆宁 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 BANK LOANS: A LEGAL DISPUTE 案 情 原告: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女士 2003年2月27日,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与张女士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第一,A 公司将100万元存入张女士在该公司营业部开立的95586号账户,委托张女士代为理财;第二,张女士在该资金账号存入人民币或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股票作为担保金;第三,张女士承诺年投资收益率为9%;第四,投资期限从2003年2月27日至2004年2月26日。 2003年2月28日,A公司按约定将100万元存入张女士95586号账户。2004年2月26日,协议到期后,张女士未归还A公司代为理财的100万元本金。A公司与张女士重新签订《代客理财协议书》,A公司将未收回的理财本金100万元继续委托张女士进行理财,期限自2004年2月26日至2005年2月25日,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与A公司和张女 士于2003年2月27日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相同。2004年2月25日,A公司收取张女士收益款9万元。协议到期后,张女士未归还代为理财的A公司100万元本金。 2010年4月,A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 庭:1.要求确认与张女士间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2.要求张女士返还委托理财款本金100万元。 被告张女士辩称,A公司明知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没有证券专业资质的张女士进行理财,A公司本身存有过错,其于2003年2月28日存入张女士账户的100万元已亏光,该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另外,张女士认为A公司的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张女士于2003年2月27日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及签署日期为2004年2月28日《代客理财协议书》,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双方的相关约定违反了我国有关证券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强制禁止性规定, 该两份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因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故张女士应将受托资金返还A公司,A公司应退还张女士收取的相关收益款。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A公司与张女士先后签订的两份理财协议无 效;二、张女士返还A公司委托理财款本金100万元;三、A公司退还张女士收取的收益款9万元。 本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张女士与A公司先后签订的两份理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 篇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 南宁市某有色金属公司因经营需要,请求广西某石油化工总厂(简称“石化厂”)注资。1994年12月22日,双方签定《关于投资利润分红的协议书》约定:石化厂向有色金属公司投资70万元;有色金属公司采取利润承包责任制,以固定利润的形式付给石化厂,月利润按实际投资额的%计付,每季度支付一次;盈利、亏损与石化厂无关,如果公司经营不当,造成亏损,无法偿还本利,石化厂有权拍卖公司的规定资产,直至还清本利为止;投资期限为半年,到期一次性还本。协议签订后,石化厂陆续付给有色金属公司50万元。1995年,有色金属公司还给石化厂15万元,但没有分配利润。为了尽快追回余款,1996年1月8日,石化厂又与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再注资10万元,但石化厂仍不参与经营管理,亏损由有色金属公司自负。之后,石化厂又陆续向有色金属公司投资12万元。截止20XX年3月,有色金属公司欠石化厂投资本金35万元。20XX年7月1日,石化厂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色金属公司偿还投资本金3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化厂与有色金属公司签订的2份投资协议书,约定石化厂向有色金
属公司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投资风且每月固定收取投资利润,因此,双方签订的2份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属无效合同。 任何投资行为因为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存在风险,如果收益确定,实质上是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是一种变相的借贷,违背了国家关于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属于避法行为,将不存在法律效力。本案石化厂向有色金属公司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但按月收取固定的利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有色金属公司应返还石化厂的本金35万元,但石化厂不得要求有色金属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否则相当于间接承认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
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 篇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的裁判思路剖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裁判思路分析 流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为了维持市场活性,大多数企业都存在融资需求,但受制于目前市场及金融环境,许多中小型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非常困难,而向企业融资又可能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产生了“名为买卖是为借贷”的融资模式,也衍生出“托盘交易”、“循环贸易”等具体交易模式。XX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在“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与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XX)民二终字第00056号,XX年6月17日】中认为,如无相反证据,买卖合同、收货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可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并已经实际交付货物,“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方当事人仅以未实际交货、各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对此法院不应支持。尽管该判决并非指导案例,但仍在实务界引起广泛关注,被认为是体现了最高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 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我们认为有必要结合相关案例再次研究00056号判决,着重讨论三个问题:一是法院在处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时的裁判思路;二是00056号判决能否代表最高法院现阶段对相似问题的裁判思路;三是00056
号判决是否对地方法院产生示范性影响。 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主要交易模式及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主要交易模式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在商业行为中体现为多种交易模式,仅以其最常见者为例: 1、买卖加回购模式 买卖加回购模式通常发生在两方主体之间,体现为两份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行期间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一方主体以获取回购差价而非取得货物为目的,因此一般不发生标的物的实际转移。在下图中,A公司为融资将货物卖给B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一,同时约定A公司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成就后与B公司签订合同二,以较高价格回购货物。 2、循环贸易模式 如果对买卖加回购模式加以变型,增加第三方C公司(或更多主体),则可以构成循环贸易模式。如下图所示,通过签订三份标的相同、交付时间不同的买卖合同,A公司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融资。因为B、C 公司是获取差价而非占有货物为目的,所以不需要进行货物 的实际转移。 3、托盘交易模式
一、名词解释 P2P网贷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P2B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四个选项中,()是P2P网贷的定义。 A.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 B.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C.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D.全称是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是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为主的网络贷款模式。 2.以下四项中不属于P2P网贷的主要特征的是()。 A.门槛高 B.利率高 C. 风险大 D.交易灵活 3.下列四个选项中,不属于P2P网贷风险的是()。 A.技术风险 B.信用风险 C. 法律风险 D.经济风险 4.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是P2P网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A.P2P网贷信息透明化 B.P2P网贷平台借贷者之间的链条长 C. P2P网贷的客户群体更广泛 D.P2P网贷风险定价机制更科学 5.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是P2P网贷与银行借贷的区别()。 A.P2P网贷投资者门槛比银行借贷高 B.两者业务模式不同 C. 两者收入来源不同 D.两者入市门槛高低不同 6.P2P网贷包括的核心主体不包括()。 A.网络平台 B.银行 C. 借款人 D.出借人 7.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是P2P网贷产生的原因()。 A.银行存款利率低 B.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 C.银行贷款利率高 D.市场刚性需求强 8.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 A.Zopa B.Lending Club C.宜信 D.Prosper 9.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P2P网贷产生的运作模式()。 A.纯平台模式 B.线上模式 C.线上线下结合 D.股权转让模式 10.和纯平台模式相对而言的网贷平台运营模式是()。
一、名词解释 P2P网贷直接融资间接融资P2B 二、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四个选项中,()是P2P网贷的定义。 A. 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 B. 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C. 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D. 全称是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是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为主的网络贷款模式。 2. 以下四项中不属于P2P网贷的主要特征的是()。 A.门槛咼 B.利率咼 C.风险大 D.交易灵活 3. 下列四个选项中,不属于P2P网贷风险的是()。 A.技术风险 B.信用风险 C.法律风险 D.经济风险 4. 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是P2P网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A.P2P网贷信息透明化 B.P2P 网贷平台借贷者之间的链条长 C. P2P网贷的客户群体更广泛 D.P2P 网贷风险定价机制更科学 5. 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是P2P网贷与银行借贷的区别()。 A.P2P网贷投资者门槛比银行借贷高 B.两者业务模式不同 C.两者收入来源不同 D. 两者入市门槛高低不同 6. P2P网贷包括的核心主体不包括()。 A.网络平台 B.银行 C.借款人 D.出借人 7. 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是P2P网贷产生的原因()。 A.银行存款利率低 B. 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 C.银行贷款利率高 D. 市场刚性需求强 8. 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 A.Zopa B. Lending Club C.宜信 D. Prosper 9. 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P2P网贷产生的运作模式()。 A.纯平台模式 B. 线上模式
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 为借贷”合同 合作开发纠纷 1、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作开发房地产。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协议性质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还约定,终止履行后接受出资一方返还出资方投资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依据二十六条规定的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情形。 (执笔人:冯小光谢爱梅)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4-157索引: 页。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后,不能根据无效合同约定所能分得的房产价值作为投资补偿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因合同无效造成其他具体损失的情形下,投资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关键词:合同无效;房产估价;投资补偿
规则详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时,受损害方可通过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以回复缔约前其所处的状态。这里的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合同相对方信任而为合同履行所作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和为准备该合同所丧失的其他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学理上,一般将该类损失归属到信赖利益损失的范畴。一般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到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总额计算上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这里应对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加以区分。信赖利益是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善意一方因相对人过错行为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自身失去的利益。与信赖利益不同,履行利益则是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合同的圆满履行所带来的利益。合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之所以自愿地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失掉本属自己拥有的利益,目的在于以牺牲较少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所需利益——履行利益。当履行利益因当事人的过错无法实现时,则善意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弥补其为缔约所付出的成本也即信赖利益。因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内容的彻底否定性评价,所以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赔偿,一般不能超过因合同有效得到履行后获得的收益。也即信赖利益应小于履行利益。因此,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赔偿,一般不能超过因合同有效得到履行后获得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