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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分包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北京城建一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依照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家园一期四标段住宅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

文简称总包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整

体分包的模式进行合作,现就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时代家园一期四标段住宅楼工程

工程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拨款

建设单位(又称发包人):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2 工程分包范围

除消防、喷淋、通风系统、电梯安装以外的施工图所包含的土建及安

装项目(详见项目招标文件及2011年4月24日答疑会议纪要)。

3 合同工期:同总包合同

4 质量标准:同总包合同

5 安全及文明施工:达到自治区标准化工地要求

其中:土建项目人工费及劳务管理费元/m2,共计元,安装项目人工费及劳务管理费元/m2 ,共计元。

7 组成合同的文件

7.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增补条款及现场会议纪要、通知、签证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 分包人受承包人委托,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全面履行总包合同中应由承包人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与权力。

9 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同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款(含保修金)。

11 合同生效

11.1 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月日

11.2 合同订立地点:

11.3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01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做为整体分包合作模式,凡是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合同条款,凡是规定给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权利与义务,凡是应由承包人做的工作,均由分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完成。必须承包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相关签证,必须经过承包人签字方可进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凡是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专用条款,凡是规定给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权利与义务,凡是应由承包人做的工作,均由分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完成。对于发往发包人、监理及地方部门的文件必须事先经过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批准。需要承包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必须按承包人的要求履行签字程序。

二、安全与文明现场工地:必须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执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2、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1 工程材料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分包人代为采购、供应。并承担相应责任。

2.2暂定(暂估)价材料、设备的采购均需通过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认质认价。未经认质认价引起的价差争议由分包人自行解决。

四、分包价款的确定

1、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分包人认可并完全接受,以承包人的中标价为基准收取一定的总包管理费和标准工资,确定分包合同价款

2、分包价款包括扣除总包人管理费和承包人工资之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各种保险、管理费、规费、地方性收费、利润、税金、所得税等全部费用(含开办费、措施费、人员机械进出场费、不可抗力以外的风险费及其它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等)。

3、合同价款的调整:执行总包合同相应同款。

4、分包结算价款按公式计算:分包价款=竣工结算价-(承包人的管理费+承包人的固定工资)-分包人应交未交的规费、税金、罚款-分包人应承担的其它费用。承包人的管理费按竣工结算总价的5%计算。承包人的管理人员的工资按5名人均月工资暂按10000元计算(今后随人工费调价同比例调增),计算期限为破土日起至竣工备案并完成竣工结算日止(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减少2人的工资标准)

五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拨付工程款后10天内,同比例支付给分包人;

2、分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及政府部门规定,优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每次支付工人工资前,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上次实名制工人工资发放表(需有本人签字)及本月工人考勤表,如分包人不能提供以上两个表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必要时承包人代扣代付工人工资,直至分包人补齐工资表为止。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以承包人的名义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必须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分包人经过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6 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竣工结算

2.1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后,分包人可以承包人名义并经承包人签字后进行计量、计价及竣工结算。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分包人主导的项目竣工结算。

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人须经承包人审核批准后,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分包人经过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应按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帮助分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和分包人一起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分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人未能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分包人必须通过承包人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分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6 因分包人违背合同约定和本协议条款进行结算,无法就竣工结算价款与发包人达成一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分包结算

3.1以分包人为主导,承包人积极配合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分包结算。

3.2分包结算必须在项目竣工结算书经过发包人最终审计批准后一周内完成

七政府性税、费的交纳

规费、税金、各种保险、农民工保证金、所得税、环保费、政府性罚款等均由分包人承担并时交纳。无故拖延交纳时,承包人有权从进度款中直接抵扣。

八其它相关费用的承担

1、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1.1 项目前期招投标过程中已经发生的招投费、中介费(咨询费)、交通费、协调招待费、加班费、交通费,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1.2 承包人的现场外房租费、水电费、暖气费、交通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由分包人承担的费用

2.1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费、现场水电费(包括生活区、办公区)、办公

费(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取暧费等

2.2 经过承分包双方协商统一安排所发生的与安全文明现场施工、环保、质量、结算、回收工程款有关的招待费、协调费。

2.3 迎接政府部门及上级领导检查所必要发生的招待费(含住宿)。

2.4 发包人和监理对承包人的各种罚款及经济索赔

2.5统一发生的公共费用(如临时设施、会议室、水电费、取暧费、办公费等)由各分包人同比例分摊。

3、停工、窝工损失及分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

4、分包人承包人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

九、其它约定

1、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应有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有承担除不可抗力之外的风险能力,有与承包人同等条件的合同履约能力。承包人对本项目行使总包管理,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配合发包人及分包人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把关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工程计量及(预)结算报价,参加必须由承包人才能参加的相关会议,传达和落实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工期、文明现场施工、安全和质量目标,负责工程款回收及分包结算等工作,协助分包人解决与有关方的争议问题。

2、如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配备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变更管理人员,拒不变更或变更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承包人有权增加总包管理人员,但承包人将向分包人追加相应的管理费或管理人员的工资。

3、如分包人需要甲方帮助聘请管理人员完成分包工作时,其谈判工资由分包人另行承担。

4、如分包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人工资,造成的停工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分包人提请人民法院解决,禁止通过非正常手段解决结算争议。避免聚众5人以上的讨薪闹事事件,每发生一起聚众讨薪闹事件,视情节轻重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6、施工过程中凡是对外(分包人、监理、政府部门)发文、工程签证、经济技术签证、施工方案、认价、竣工结算书等需要承包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均须承包人审核批准后办理。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文件,承包人均有权不予承认。

7、必要时,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内部劳务合同(包括班组包工协议)。

8、根据整体分包的性质,凡是工程建设施工合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应尽的责任、义务,分包人都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履约不到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承担,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十、突发事件的处理:

1、当发生突发性事件必须进行应急处理时,分包人必须全力配合承包人进行应急外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2、为处理突发事件发生的费用及直接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十一、分包人的管理人员配备与要求

1、分包人必须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一名,工程师一名,技术员不少

于一名,专职预算员不少于一名、施工队长不少于一名,安全员不少于二名、质量检查员工不少于一名。其它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2、所有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上岗

证书,

3、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分包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服从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包括着装要

求)

5、分包人必须每天填写施工日志。

十二、免责条款:

如下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及补偿要求:

1、工期延误;

2、质量缺陷;

3、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

4、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到位造成承包人不能如期支付分包工程款;

5、发包人审计批准后的竣工结算价与分包人主张的竣工结算价之间的差额;

6、不论承包人是否签字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签证,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

7、任何性质的停工损失等。

十三、合同履约保证金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伍佰万元。其中肆佰万元分4次用于±0.00以下材料费的支付每次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另壹佰万元结构封顶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十四、本协议与总包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总包合同执行,总包合同无参考条款时另行协商。

十五、本协议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三份。

备注: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附后。

承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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