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法治建设的灵魂
德与法,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在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中,德的产生远在法之前,但由于法有着强大的效力,往往更为人们所重视。一般来讲,法是德的底线,德是法的目的,二者就好比一辆马车的两个车轮,绝对不可偏废。近年来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是将公民的道德,社会的公德,国家的大德萃于一身的广义的德,回答了建设怎样的国家、怎样的社会,培育怎样的公民的问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便是把德融入法,通过对德与法的科学应用来实现社会理想,建设理想社会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是贯穿整个中华文明的一条主线。纵观西周以来的中华文明史,便可从中一窥端倪。
西周以后,中国社会便由神本走向了人本。《诗经》中说:“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礼记》有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义,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矜寡孤独废弃者各有所养……是谓大同”这便是先民们的社会理想。
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社会动荡,所有有志之士都致力于寻求救民于水火的良方,由此也就产生了所谓先秦诸子。在当时,法家成熟较晚,但由于法的强大效力被所有梦想着逐鹿中原、问鼎天下的诸侯国所重视,也正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的改革产生了一个个霸主。也是对法的贯彻最彻底的秦国崛起于西陲,最终统一了华夏。而强调德的儒家思想却处处碰壁,连孔子都发出了“道不行,乘桴浮于海”的无奈感叹。但是,当秦帝国自信满满地想要把法变本加厉并施行于全国时,却覆灭了自己。其覆灭的原因,便是过于迷信刚性的法,不屑于柔性的德,在法之中没有可以得到人民普遍认同的德的贯彻。人虽惧于法律的权威,但“貌恭而不心服”,这样的法得不到人民的认同,为人民所憎恶,最终连同法的维护者为人民所推翻。
鉴于此,西汉时期就产生了儒法相融的政治制度,实现了德与法的融合,以董仲舒等为代表的儒家知识分子以“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浩然正气“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在全社会建立起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价值体系,中国社会因此获得了四百多年的相对稳定;
而自汉末纷争始,尤其是西晋永嘉之乱后,五胡乱华,除去西晋和隋朝短暂的统一和稳定,几百年的战乱,使中国社会几于崩溃。政权更迭不断,每个政权最多只能维持几十年,更别提实现什么社会理想。这时的人民生活在死亡的边缘,人口骤减约五分之三,究其缘由,就是因为当时几乎所有的政权都过于急功近利,只看到了法的雷厉风行,却忽视了德的春风化雨。如此这般,或能谋一时之利,但绝非长久之计。这样过于倚重法而不重视德,人们很少会去触犯法律,但仅此而已,人们会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整个社会就会变得急功近利、尔虞我诈、惶恐不安,在再加上愈演愈烈的险恶政治斗争,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就被彻底摧毁。失去了这个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引,当时的人们越来越迷茫,对社会人生越来越怀疑,这也就使得佛教和道教大行于世,代表了核心价值观念的儒学也演变为虚无缥缈的玄学。风流倜傥、放荡不羁的竹林七贤至今为人所钦佩,但他们心中的迷茫与痛苦有几人能知?他们外在的潇洒不过是失去了核心价值的指引后对现实的无奈与逃避。
结束了此段动荡的唐朝在总结这段历史时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唐太宗和他的一帮大臣竭力在社会重竖起德的大旗,对法进行德指引下的理论阐释并把与德不合的法通通废除,力转狂澜,使得社会正气得到了极大的宣扬,重建起获得人民普遍认同的价值体系,为唐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为有了更高的价值追求,自己的价值在参与建设国家的过程中得到了极大实现,当时的士子普遍表现为谋国不谋身。在此贞观年间,便涌现出以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为代表的无数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群体,官员的清廉自守亘
古未有。这便是社会的核心价值得到重建并贯彻入法的无限力量!
以史为镜,反照当今,殷鉴虽远,不容小觑。曾不可一世的秦帝国和隋帝国都因过于迷信法而不重视德而在短短的几十年内轰然瓦解,不仅如此,东汉末的党锢、唐天宝时的玄宗怠政和杨国忠专权、北宋末的党争、明朝末的宦官专权与东林党祸都因其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泯灭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追求而使“民心竞”、“民心变”,最终导致了相应政权的灭亡和整个社会的灾难:东汉的清流被当朝权贵禁锢,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权贵们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卖官鬻爵却丝毫不以为耻,严重腐蚀了汉初建立起的价值体系,激化了社会矛盾,黄巾起义自此而起,使得四百年大汉回天无力;唐明皇李隆基统治后期,一改年轻时的良好政治作风,变得贪图享乐,远贤臣而亲小人,所任用的丝毫不讲政治道德的奸相杨国忠,竟在激反安禄山后仍在朝堂上沾沾自喜,使得如日中天的开元盛世转瞬间化为乌有,大唐王朝就此也就成了日趋颓唐的病人;北宋的王安石变法为小人所利用,大肆兴起党争,官场几乎全被一群远诽近斗的争权夺利之徒充溢,忠志之士惨遭迫害,金人乘虚而入,不费吹灰之力便覆灭了北宋,饮马长江;明末宦官专权,魏忠贤为一己之私,大肆逮捕针砭时弊的东林党人,使得天下士子哗然,之后的崇祯帝虽有志于复兴却也只能在李自成的起义军攻破北京后于煤山自缢,吴三桂竟“冲冠一怒为红颜”,引清兵入关。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特别重视德,不过于迷信法,就会像唐贞观年间那样,风行草偃般涌现出无数的赤诚之士,如此,国虽穷弊,无数“此心光明”的仁人志士的主体自觉必会使整个社会显示出蓬勃向上的气象。
建立起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实非易事,但破坏它却在旦夕之间,而整个社会的德性被破坏后绝非一两代人所能承担得起!安史之乱、五代十国后以程朱理学为主导的宋元明清,在一次次的惨痛教训中认识到德于家国天下的重要,便竭力于将德化而为法,催生出一系列的礼教纲常,以此加强德的地位。但是,德岂是法律规定所能强制来的?德必须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德一旦具化为法,便不能再称之为德。在法的强制力下,人们会表现出德的外表,但不会有对这种德的认同,这样做只能滋生出大批的伪君子、假道学,这是对德的玷污、对人性的摧残,使得人们失去了原有的赤子之心,日崇虚伪,而这种虚伪的外表,岂能经得起利益与威逼的考验!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近代,甚至当今。而我国本土所产生的倡导心性解放,强调人的主观能动和主体自觉的阳明心学,在程朱理学占主导的封建社会末期始终未受太大重视,却讽刺性地在日本催生了影响深远的明治维新,开启了日本的现代化,不得不令国人痛彻心扉。
现在所倡导建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批判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体现了儒家的仁爱、正义、自强,道家的真实、自由、宽容,墨家的平等、互利、博爱,法家的公平、公正、公开,并借鉴了外来文化尤其是西方现代文明在法国大革命时定型的自由、平等、博爱,实在是我们的兴国之魂。它应该成为每个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自觉自愿的选择,为国人提供摆脱迷茫的价值导向和价值追求,而不应化而为法加以强制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急功近利地在具体法律中得到具化,只能也必须应该成为整个法治建设的灵魂,做为法治建设的指引和目的,不存在于法律却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无处不发挥着作用,真正做到“术因道而在”。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到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想,如此,才是对法与德的关系的科学处理与科学应用,才能使得“民心亲”、“民心一”,为实现几千年来炎黄子孙所憧憬的天下大同或者说是理想社会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坚定的保障。
参考: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年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百家讲坛专辑《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易中天;
[2]百家讲坛专辑《风云唐太宗》,韩昇;
[3]《苏东坡传》,林语堂;
[4]百家讲坛专辑《盛唐的背影》,韩昇;
[5]百家讲坛专辑《五百年来王阳明》,郦波;
[6]百家讲坛专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坛》;
[7]《中国文化概论》,张岱年,方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