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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财务121 林慧敏1206020125

(一)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1.满足了部分农民生产生活需要。部分农民对在金融机构贷款还比较陌生,有的农民认为到信用社借款需要抵押担保,手续比较繁琐,农民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农药、化肥、农机具等,数额一般不大,而在本村镇农户之间便能满足需要,且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

2.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扩大再生产时流动资金和启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他们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诚信作保障,通过各种民间借贷渠道筹措资金,实现了规模的扩张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3.拓宽了投资渠道,带动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存款利率的多次降低及利息税的征收,生息获利的诱惑已不再强烈,迅猛发展的个体工商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的“寻租”行为一拍即合,有效地扩展了民间的投融资渠道。而且多元化的投资正是经济快速增长的一种体现。

4.弥补了农村资金供求的缺口,降低了新的信贷风险产生,增强了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自我约束力。民间借贷资金经营,不仅要求借款主体经营状况要好,效益要高,在引导资金投向方面,比信贷资金的引导作用还要强。而且增加了借款人还贷压力,在资金使用上的自我约束力加大,并可避免不必

要的信贷风险产生。5.促进了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民间借贷的存在无疑会成为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动力,促进其改善服务,并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1.扰乱了地区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是民间自发的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从事借贷活动仅是为了获利,而不管其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民间借贷比较分散,但其经营的随意性,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有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引起金融秩序混乱。

2.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由于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民间借贷即使交易非常活跃,也属“黑市交易”,其经营及收益极具隐蔽性,

3.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一是民间借贷的预期高收益,容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二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三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四是有极少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4. 助长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不良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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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可能主动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制约,造成国家税款不能足额入库。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逃避税收,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私营业主等才热衷于此种交易活动。据测算,在民间借贷高峰期,开县每年因民间借贷而流失的利息税上1000万元。

简述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简述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简述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篇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虽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与人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借款人、受贷人或借用人。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乂称贷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乂称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最狭义的也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乂称个人借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 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 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的借款

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 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贷款人 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虽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2. 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 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 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 殊类物的形式决定的 O 3.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 间借贷合同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 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 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 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 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 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 余均为诺成性合同。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 条作出了特另U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个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速迅猛。2013至2015年,朝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1809件、1956件、4478

件,2016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11658件,增长率分别为8.1%、128.9%、160.3%.2016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3年增长了5.4倍。2017年前四个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777件,预计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6年仍将有大幅增长。 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总额巨大。2013年朝阳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10件,涉案标的总额133918.98万元;2014年审结1653件,涉案标的总额169110.06万元;2015年审结3107件,涉案标的总额320 056.8万元;2016年审结11183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59.9%,是2013年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数量的6.9倍,涉案标的总额达560548.75万元。 超大标的民间借贷个案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6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平均涉案标的分别为83.18万元、102.30万元、103.01万元和50.13万元。平均涉案标的虽稳中有降,但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2013年我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数量为21件,2014年这一数字为31件,2015年为61件,2016年这一数字上升为95件。近四年,单个案件最大标的为9400万元,出现在2016年。 串案多,原告诉讼主体集中在少数个人及公司。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11 18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按原告身份类型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 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 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 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 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 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 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 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 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及制度优势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构成分析,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探究,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从政府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为民间借贷市场营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发展、探索,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与“三农”经济发展的互动下,可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其中非正规金融体系在目前还占据着主要位置,常以多种民间融资形式构成,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需求诱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对农村金融的旺盛需求[1],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户替代集体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生产经营者,农民的生成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是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控制是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的资金供给

P2P借贷的特点

P2P借贷的特点 P2P借贷形式和所谓的民间个体借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目前也参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进行判定。在中国,相比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P2P借贷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借贷双方的广泛性。P2P借贷的借贷双方呈现的是散点网络状的多对多形式,且针对非特定主体,使其参与者及其分散和广泛。目前的借贷者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工薪阶层,短期周转需求占据很大部分。参与者的广泛性主要源于准入门槛较低,参与方式灵活。借贷者只要有良好信用,即使缺乏担保抵押,也能够获得贷款;投资者即使拥有的资金量较小,对期限有严格要求,同样能够找到匹配的借款人。并且每一笔贷款中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多笔贷款、这使得具体业务形式上更加分散,参与群体也更加广泛。 其二,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借贷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抵押方式和业务发生效率。在该平台上,借款者和投资者的需求的都是多样化的,需求相互磨合和匹配。在这种磨合中,形成了多样化的产品特征(尤其是市场化的利率)和交易方式。此外,P2P借贷业务往往淡化繁琐的层层审批模式。在信用化合格的情况下,手续简单直接,高效率满足借款者的资金需求。 其三,风险性和收益率双高。P2P借贷平台上的借款者普遍是不被传统金融结构接纳的,其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对贷款产品的需求特征个性化,甚至可能是传统金融机构筛选后的“次级客户”,故愿意承受更高的利率获得贷款。另一方面,P2P借贷平台和投资者也面临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的缺失或者不够细致的问题,紧靠网络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审核仍然是一个巨大挑战和风险来源。 其四,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在P2P借贷中,其参与者及其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这种多对多的信息整合与审核,极大依赖于互联网技术。事实上,P2P借贷形式的产生,也得益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整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 对于互联网投资者,投融贷网贷平台CEO姚元祥认为应当给大家提个醒:P2P网贷平台提供透明完备的信息及项目初审复审,严格对风控把关。但对于项目的终审,还是要由客户自身来判断,比如说行业收益与借入人承诺的利率水平是一个判断的因素,特别是利率很高达到20%以上,做为借出人就要小心啦。这种状态有点像股票的注册制,投资者自行通过判断进行交易,所以建议投资者要有一定的辨别力,要对自己的钱负责,尽量选择一些规范专业的投资平台,同时理性投资,不要为一些平台承诺的超高收益所诱惑.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有多种定义。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等。 1.3.1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1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2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3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 1 罗纳德·I·麦金农(1973).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Kropp,E.etal ,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scbom: GTZ-Verlag, 1989. 3 Kratnen,J.P.and R.H.Schmidt, Developing Finance as Institution Buklding, Boulder, San Francisco an Oxford: Westview, 1994.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相互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客户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 二)借贷用途广,重点较突出 民间借贷的用途比较广泛,个人借贷有用于购置住房、日常生产经营、教育等,企业借贷用于开办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扩大生产等。 但重点还是比较突出,个人借贷主要用于购置住房和生产资料支出,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 (三)利率弹性大,期限较灵活 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融资期限比较灵活。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三)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四)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又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 1、企业内部因素 (1)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财产实力较弱,资产信用等级不高。 (2)大多数中小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决策方法不科学;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低;生产盲目性大,创新能力不强的现状。 2、外部因素 (1)政府方面 国家政策在贷款上对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帮助,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支持。此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社会环境 抵押担保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过于分散,因此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环境尚待改善。 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 政府方面 (一)加强监管,定期监测民间借贷发展态势,规范民间借贷的操作行为

论民间借贷的完善及立法建议

论民间借贷的完善及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 论文摘要: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当然现今民间借贷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所以本文就民间借贷的相关发展情况,分别阐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发展现状、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规范措施,来进一步的让我们了解中小企业这一新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 一、前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 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网络贷款的主要模式、特点及风险分析

网络贷款的主要模式、特点及风险分析 【摘要】近期,互联网金融成为市场热点,作为起步较早且初具规模的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之一,网络贷款受到许多机构、媒体及专家关注。本文主要就网络贷款的概念及起源、主要模式及比较、发展优势及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网络贷款主要模式风险分析 一、网络贷款的概念、起源及主要模式 网络贷款最初起源于英国,全球第一家网贷平台是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的Zopa。网络贷款,简称“网贷”,是近几年借助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 当前我国国内网络贷款主要有P2P模式和B2B模式,其中,P2P模式主要适用于个人对个人,借方和贷方均是零星散户;B2B模式适用于机构对机构,借方是机构,贷方均是小微企业或个体业主。 1、P2P网贷模式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所谓P2P 网贷,就是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成立于2005年3月的英国Zopa,中国第一家P2P 网贷平台是成立于2007年8月的拍拍贷。目前,P2P融资模式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新兴产业。 按照P2P网贷发放贷款的责任大小,其业务可划分为四种模式: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线下模式、以及线下与线上相结合模式。由于借款人对于无担保线上模式信用风险的担忧以及线下模式存在过大的潜在政策风险,目前的主流是有担保线上的模式。 (1)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无担保线上模式” 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无担保线上模式主要借鉴美国P2P网贷领导者Prosper的经验,属于单纯的网络中介,只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不负责交易的成交以及贷后资金管理,不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对出借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其盈利模式主要通过扮演中介信息平台的角色,在借贷成交以后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对借款人征收不同额度的手续费。此外,当发生逾期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该模式下的网贷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风险比较大,投资收益较高。 (2)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有担保线上模式”

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国家政策在贷款上对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帮助,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支持。此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民间借贷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的更快成长,一下就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1.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相互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客户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 2.借贷用途广,重点较突出 民间借贷的用途比较广泛,个人借贷有用于购置住房、日常生产经营、教育等,企业借贷用于开办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扩大生产等。但重点还是比较突出,个人借贷主要用于购置住房和生产资料支出,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 3.利率弹性大,期限较灵活 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融资期限比较灵活。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4.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又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借贷记账法的特点

借贷记账法的特点: 1.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 千万别从字面去理解这里的“借”就是“我借别人的”,“贷”就是“别人借我的”。“借”和“贷”仅仅代表记账符号,其本身不具有任何内在的含义。 由于我们所要记录的是经济业务发生所引起的会计要素的数量变动,而这种变动又无非是“增加”和“减少”。因此,还必须给“借”和“贷”一定的含义。在借贷记账法下,“借”和“贷”的含义不固定,既不是“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也不是相反。“借”和“贷”的具体含义取决于账户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一般地,以“借”表示资产和成本、费用的增加,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利润的减少;以“贷”表示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利润的增加,资产和成本、费用的减少。 2.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规则 3.以“借方金额等于贷方金额”作为试算平衡公式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全部账户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投入资本业务和借入资金业务的核算: 1.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时 2.企业从银行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无形资产 原材料 贷:实收资本 3.归还到期借款时 4.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时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 5.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供应过程的核算: 1.购入材料,材料同时验收入库 2.购入材料,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买价+采购费用)借:在途物资(买价+采购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材料入库 4.偿还购料款 借:原材料借:应付账款 贷:在途物资贷:银行存款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案例】 李某和赵某是多年的朋友,李某打算开公司,但还差10万元,于是找到好友赵某借钱。李某和赵某约定:赵某借给李某10万元,0年内还清,可以分期还也可以一次性还清,按银行同期的利息计算,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赵某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就把10万元交给了李某,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两人保管。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特征? 【知识点】 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又称贷款人)和借款人意思自治的行为。(3)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借贷物的实际交付为前提。(4)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出借人和借款人既可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可以达成口头借款协议。 【案例分析】 (1)法律行为按内容分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等,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赵某和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到民法调整。 (2)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自己的意思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和他人设定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本案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的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条款都是他们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和机关都不得干涉。

(3)赵某和李某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李某拿到10万元。在两人只是签订好借款合同后,赵某尚未交付10万元之前,借款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只有在李某确实拿到钱之后,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 (4)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利息,因此是有偿的借款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多为朋友、亲戚,大家一般不约定利息,到期只需偿还本金即可。 (5)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借款协议,并履行交付义务的,也受到法律保护。【投融贷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不要碍于人情或省事而只是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以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无证可查。 文章转自投融贷

浅谈近年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谈近年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陈晓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近年突增,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债务人出逃等新特点,其根本原因为国家金融政策调整与国民财富增多,但也有其他如投资渠道不畅、缺乏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深层原因,应及时完善立法、加强监督,寻求对策,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积蓄日益增多,民间资金的流动日益活跃,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与日俱增,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剧增,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本文试图分析该现象的特点,解读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为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分析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借贷目的从以生活融资为主转变为以经营融资为主,且以企业经营性融资为主。 在民间借贷刚兴起时,借款人多因家庭生活困难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也以亲戚、朋友以及熟人为主,该类民间借贷关系较为纯朴,双方当事人对借款这一事实的争议亦一般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积聚了大量闲散资金,一方面货币具有逐利性,人们愿意出借富余的资金去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市场上商业资金的需求空前扩大,金融贷款门槛高,造成经营性借贷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当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生活性借贷所占比例小,生产经营性借贷所占的比例为绝大多数。而该类借贷的纠纷一旦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较大。 (2)涉案金额大,双方当事人争议大。 正如前述,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该类借款涉及金额往往较大,单一案件涉及金额从十万以上到百万以上均有。而亦因系为经营融资需要,借款人所许的利息承诺亦较高,存在的风险较高。该类纠纷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标准等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对借款事实存在争议,例如主张实际上是投资或者主张为货款等而非借款,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隐藏非法行为,存在疑点的借贷越来越多。 随着近年民间资金的活跃,民间借贷纠纷速增,大量涌进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是以民间借贷纠纷这一合法外衣,隐藏着其非法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高利贷。有些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利息远远高于法律允许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手段隐蔽。如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等,在借条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 ②赌债。当事人为了规避赌债的非法性,往往借用民间借贷这一形式,通过签订与对方借款合同或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将赌债确定下来,使得赌债以民间借贷这一合法形式可通过诉讼形式得以追讨。近年来,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赌债的追讨趋向专业化,有规范的借条格式、有专门的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事项,给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增强了难度。 ③非法中介违法放贷。一些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款放贷,或者与金融机构人员勾结套用低息贷款,以高额利息放贷,以贷养贷。当纠纷产生时,往往借用个人来起诉多个人,引发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甚至通过胁迫、暴力手段追债,给社会带来治安隐患。 (4)债务人拒不应诉,出逃现象严重。 如上所述,民间借贷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利息高,其隐藏的风险也随着增大。借款人容易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以及偿还本金,而选择远走他乡躲债,逃避应诉、逃避执行。债务人逃债,如果涉及企业,还会引发劳资纠纷等连锁反应,也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或执行增加难度。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分析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所呈现的新特点,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1)银行贷款门槛过高,手续过于复杂,放款耗时长,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 我国信贷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受政府政策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条件严格,门槛过高。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贷款人一般很难贷到款项。另一方面,银行为规避风险,会严把放贷关,贷款手续繁琐,审查严格,耗时亦长。而民间借贷则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故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 (2)民间资本逐渐增多,投资渠道不畅,民间资本寻求出路转向民间借贷。 随着经济发展,公民手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近年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但投资渠道不畅,投资股市、房地产等所需资金多,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大的风险,且近年投资股市、楼市收益并不很好。相比较而言,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简单便捷,满足了资本的逐利性要求,成为一般公民首选的投资途径。 (3)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并不属于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所管理,成为一个盲点。唯有出现群体性重大事件时,才会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这种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4)法律规范滞后,案件审理面临困境。 民间借贷兴起已久,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差不多是一片空白,仅有较少条文涉及到,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不够具体。这也造成了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借贷案件进入法院,而当事人举证困难,证据单一,或者双方当事人有意共同规避法律,对案 63 广东科技2011.11.第22期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称谓的法律含义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称谓的法律含义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发现在合同文字上,有的弄不清谁是借款人,谁是贷款人,更弄不清担保人为谁担保。为准确使用当事人称谓,对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称谓做简单描述,以资参考。 1、借款人是从别人那借到款项的人,不是出钱借给别人的人。 2、出借人是自己有钱借给别人的人。 3、贷款人和出借人虽然称呼不同,但性质一样,都是自己有钱借给别人的人。贷款人不是借款的人,而是把钱借给别人的人。 4、担保人就是保证人。 5、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6、一般保证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7、不能履行与不履行不是同一概念,不能履行就是没有能力履行;不履行包含不能履行,也包含有能力履行但拒绝或拖延履行的情形。 8、连带责任保证就是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偿还,也可以找保证人偿还。 9、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中,一般是借款人或借款人找的第三人。借款人或借款人找到的第三人不用把财产交给出借人,即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用该财产做债权的担保。 10、抵押权人一般是出借人或贷款人。 11、抵押物是用来担保的财产。 12、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也是借款人或借款人找的第三人,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给出借人,用该财产做债权的担保。

13、质权人就是出借人或贷款人。 14、质物就是移交给出借人用来担保的财产。 15、定金也是一种担保方式,订金不是担保方式。 16、流质条款就是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流质条款无效。 17、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有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 18、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质押物不可以是不动产。 19、质押物除了动产,还有权利。 20、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没有抵押登记不生效。 21、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买卖无效。 22、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是一个概念。 23、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主张权利的期间,借贷纠纷是两年。 24、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是24%。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解决对策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6816712.html,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解决对策 一、存在问题 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民庭审结的借贷案件中,发现了普通借贷案件外表下隐藏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实为赌债。 部分借贷案件的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反映借条所称债务其实为赌债,并且一些当事人在借条形成后也曾至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最终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未予认定。 2、民间“专业”放贷人。 有近三成的案件当事人重复出现在不同的借贷案件原告位置上,这些案件被告均不相同,同一原告的数个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3、借款后还款未索要收条亦未收回借条。 一些借贷案件的被告拿到应诉材料后满腹冤屈地来法院反映,涉案借款已经全额或部分归还,但因种种情况未索要还款收据,亦未收回借条。 4、借款人擅自在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 一些案件的被告在庭审答辩时提出,借款时并仅有利息的约定并无违约条款,原告擅自在借条上添加违约条款,从而达到谋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二、“问题”借贷的特点 以上种种“问题”债权在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特点,包括在利息、担保的约定、调解的尺度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1、有书面的债权凭证。 无论是赌债、“专业”放贷还是虚假债权,其在诉讼过程中均能出具由被告出具的书面债权凭证,如借条、欠条等,并且该债权凭据真实性均可确认,甚至部分债权还通过公证机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公证。该类借贷案件的原告在证据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2、高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的一大特点是借款的高利率,而赌债和民间“专业”放贷的高利率约定则尤为突出,一般年利率均在10%以上,部分案件甚至高达20%。并且,债务人在起诉前归还的款项部分均优先被作为利息扣除,法院在查明利息归还情况时,该部分还款往往又无依据或依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一方面债权人刻意回避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债务人也经常似乎另有隐情,不愿意仔细回答,经常只是发发牢骚便认可债权人主张的数额。 3、实际借款数额不足。 该类“问题”借贷案件尤其是民间“专业”放贷案件有一普遍特点,即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款项并非借条中明确的款项数额,而是借条中明确的借款数扣除一定期限的利息后所剩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若是出现此种情况,借款数额应确定为债务人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利息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为计算基数。但债权人往往对此事实予以否认,而债务人又缺乏相关的依据。 4、支付利息没有凭据。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 特点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分别加以规定,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予以调整。但这种以合同主体身份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的质疑。现《合同法》第12章中,既规定了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规定了出借人为自然人等其它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将其统一称为借款合同。当然,由于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必要的。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之间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否包含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但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的学者则认为,在中国,法人之间,甚至一切企业之间的借贷都是不合法的,中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 既然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那么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不应当允许,否则也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样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民间借贷只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多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因此对此不必加以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能够为有偿合同,也能够为无偿合同

民间高利贷特点、危害和防范对策

民间高利贷特点、危害和防范对策 浙江省台州三门经侦大队卢秋爽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侵蚀加剧,社会对资金的需求量进一步扩大,而银行紧缩银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的出现,为民间融资或民间借贷提供了巨大市场,也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提供了有利时机,并引发了一系列治安、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极大不稳定因素。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1、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手中的闲钱多了。为了使多出的闲钱能进一步获利,又避免因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而受到打 击处理,放高利贷者就在自己亲友中以借的形式心照不宣地筹集资金,然后再以高出几倍的利息转借出去,从中赚取高额差价。这种借款一般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一般利息很低。 2、汽车租赁行业的抵押、质押借贷。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许多汽车租赁行业的业主将目标也转向了高利放贷行业,他们用银行贷款或从亲戚朋友中低息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在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或中小企业急需用钱又无处可借时,便将正在建筑的楼房或以经营的实物资

产等做质押,得到急需的短期借款。这种借款方式手续简单,便于操作,但付出的代价也较同期银行利率高出很多。 3、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借贷。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相继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成立,初步解决了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此类借贷因法律方面对其借贷利息没有限额规定,且其款项一部分也是从银行贷款,然后再高利转借出去,如果不加强立法监督,极易使其高利转贷犯罪合法化。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主要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竞达3角钱之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危害性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目次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 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 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 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中央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背景下,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审判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便于全国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适用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适用解释中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与供求关系不断变化、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间借贷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人多次提出议案,重点聚焦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问题,要求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反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继续深入调研民间借贷相关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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