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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试题及答案

2018年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试题及答案
2018年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试题及答案

2018年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试题及答案2018.4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B)

A、5

B、10

C、15

D、20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B)

A、身份证

B、安全监察证件

C、书面通知

D、执法证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A)

A、采矿许可证

B、营业执照

C、生产许可证

D、职业资格证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A)

A、30

B、20

C、15

D、10

5、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C)

A、6

B、5

C、3

D、1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D)

A、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B、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C、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D、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ABC)

A、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B、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C、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D、接受调查取证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并经考试录用。(ABCD)

A、公道、正派

B、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C、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D、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ABCD)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27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大纲要求: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 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第6版开本:850×1168毫米.. 1/32责任编辑:肖江萍ISBN L-FL-0079/ ID922.544 定价.. : 15.00元(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

2019年6月17日4时30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以下简称小港煤矿)8402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7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中监察分局)牵头,组织新泰市纪委市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能源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成立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6·17”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集团)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为新泰市属国有企业,现有小港煤矿、羊泉煤矿、

汶河煤矿3处煤矿和明兴金属科技、新港实业、华通洗煤厂、正大新型建材等非煤企业。在职职工4200人。 (二)事故煤矿概况 小港煤矿隶属于明兴集团,矿井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1969年2月建设,1979年3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0年9月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矿井在册职工715人,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矿井采用立井、斜井及主副暗斜井混合多水平开拓方式。开采上下限为+50~-750m。 矿井批准开采2、4、6、11、13、15、16煤层,事故调查时开采4、13煤层。生产水平为-310m水平,生产采区为七采区、八采区,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分别为71301综采工作面、8402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71301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8402工作面采用矸石充填法控制采空区顶板。布置掘进工作面4个,分别为71501运输巷、71501联络巷、71501轨道巷及8403轨道巷(里)。 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作业制。2018年生产原煤44.62万吨,2019年截止5月31日生产原煤18.5万吨。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4、13煤层自然发火等级均为Ⅱ类自燃,4、13煤层煤尘均具有爆炸危险性,4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为36.04%,13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为39.08%。矿井无高温热害,各煤(岩)层均无冲击倾向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五、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018年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试题及答案

2018年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试题及答案2018.4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B) A、5 B、10 C、15 D、20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B) A、身份证 B、安全监察证件 C、书面通知 D、执法证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A) A、采矿许可证 B、营业执照 C、生产许可证 D、职业资格证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A) A、30 B、20

C、15 D、10 5、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C) A、6 B、5 C、3 D、1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D) A、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B、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C、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D、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ABC) A、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B、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C、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D、接受调查取证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并经考试录用。(ABCD) A、公道、正派 B、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C、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D、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ABCD)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图文稿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修订】2013年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修改内容为“ 二十二、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1 - 2018年3月28日20时10分,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以下简称兴华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3月21日,成立了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3·28”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哈南监察分局)局长杨成太任组长,哈南监察分局、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煤管局)、鸡西市纪委监委、鸡西市公安局、鸡西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煤矿机电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3·28”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相关情况 (一)兴华煤矿上级公司情况 兴华煤矿上级公司为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业务,法定代表人徐昌伟,公司下辖兴华煤矿、民兴煤矿、旺源煤矿、安盛煤矿、盛华煤矿、益兴煤矿共计6处矿井,合计生产能力58万吨/年。公司对上述矿井进行二级管理,由下属的天源煤矿公司统一管理煤矿业务,天源煤矿公司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如下:总经理于春贵、总工程师兼生产副总经理李福林、安全副总经理陈俊勤、机电副总工程师刘永顺、地测及防治水总工程师孙铁军。公司下设通风技术部、机电装备部、生产技术部、地质测量部、安全监察部、调度中心等职能部门。 (二)兴华煤矿基本情况 兴华煤矿位于鸡东县哈达镇境内,行政区划属于鸡东县哈达镇。始建于1980年,原名鸡西市兴华煤矿,为原鸡西市地煤局所属地方国有煤矿,该矿历经1985年二采区改扩建、1989年三采区改扩建、1994年二三采区联合集中改造。2004年鸡西市地煤局所属煤矿整体改制,兴华煤矿转让给天源公司,更名为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兴华煤矿。该矿现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均为Ш级不易自燃煤层,具有煤尘爆炸性。 - 2 -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考试试卷

安徽省2016年下半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 全监察条例》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__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B.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 C.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 2、常用的职业卫生统计指标有发病(中毒)率、患病率、病死率和__。 A.职业病普查率 B.疑似职业病发生率 C.粗死亡率 D.职业卫生合格率 3、硝酸铵炸药为粉状,用纸包装加工成圆柱形药卷,外涂一层石蜡防水。硝酸铵炸药的贮存期为__个月。 A.2~3 B.6~8 C.4~6 D.5~6 4、调节锅炉气压就是调节其__。 A.燃料量 B.风量 C.给水量 D.蒸发量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__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A.15 B.30 C.45 D.60 6、化工生产环节可能接触到多种刺激性气体,最常见的刺激性气体是__。A.氮氧化合物 B.乙炔 C.二氧化碳 D.一氧化碳 7、内部审核又称为:__。 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第三方审核

D.第四方审核 8、《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规定,储罐区汽油和煤油的临界量分别为20吨和100吨。下列储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__。 A.一个10吨的汽油储罐和一个20吨的煤油储罐 B.一个10吨的汽油储罐和一个40吨的煤油储罐 C.一个15吨的汽油储罐和一个20吨的煤油储罐 D.一个15吨的汽油储罐和一个60吨的煤油储罐 9、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在__者属于高灵敏度型。 A.30mA~1A B.30mA及以下 C.1A以上 D.1A以下 10、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__。 A.资质证书 B.施工许可证 C.安全施工证书 D.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11、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实行__级分工负责的体制。 A.一 B.两 C.三 D.四 12、人眼观看展示物的最佳视角在地域标准视角__区域内。 A.100 B.150 C.200 D.300 1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跨度等于或超过40m的装卸桥和门式起重机,应装__。 A.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B.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C.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D.缓冲器 14、安全对策措施具有针对性、__和经济合理性。 A.安全性 B.可操作性 C.有序性 D.严肃性 15、第二方审核旨在为用人单位的相关方提供__。 A.社会的保障 B.信任度 C.信任的证据 D.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 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X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XX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XX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XX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规范安全监察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支持和协助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条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纠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监察应当依靠职工和工会组织。职工对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

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设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多发地区的,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地区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安全监察情况;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签发日期: [2004年11月16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

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70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版本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二十二、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 二十五、删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中的“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实行安全生产的保证(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实行安全生 产的保证(通用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实行安全生产的保证 (通用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煤矿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对煤矿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监察机构,又是安全工作的综合部门。煤矿各级安全监察人员依据国家安全法令、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文件指示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一、安全监察组织 1.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炭工业部、省(区)煤炭局、煤炭公司、统配矿务局、基建局(指挥部、公司)都要建立安全监察局。统配和省直属煤矿建立安全监察处。矿设立安全监察站,市、县煤炭局建立安全监察科。各矿务局的安全监察局长由矿务局副局长一级的干部担任。各矿安全监察站站长由副矿长一级的干部担任。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人员。局安全监察部门要配备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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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员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矿的含义)本条例所称煤矿是指基本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及其附属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制度。 第五条(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对煤矿安全实施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的建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支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行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 第七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煤矿、基本建设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支持和配合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第八条(煤矿企业责任制度、配合义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全面负责。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原则)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监管相结合、安全监察与加强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条(履职要求、检举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作用)煤矿安全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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