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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

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沪司发[2014]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4.02.21

【实施日期】2014.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司发〔2014〕18号 2014年2月21日)

各区县司法局:

现将《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

神,按照本市司法行政工作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平安上海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医患纠纷化解能力,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一、发挥独特优势,加大纠纷排查化解力度

(一)加强纠纷排摸和早期处理。建立健全辖区内医患矛盾排查和信息收集机制。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应当做到迅速掌握、主动介入、积极作为、及时上报,努力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区县司法局)

(二)建立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建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8.02 【实施日期】2018.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日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

[2003]482号沪规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的通知 沪规法〔2003〕48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农场规划处、机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我局曾发出《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规定的应用解释》(沪规法〔2002〕840号),对申请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要求作出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该文件对改革日照分析的管理方法,规范市场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日照分析的规范工作,现将市规划局自2001年7月起内部试行的“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正式推出,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沪规法〔2002〕840号文进行修订,汇总成《〈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间,凡按本通知执行的,应视为有效。 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规定的应用解释》(沪规法〔2002〕840号)废止。 本通知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一)日照标准 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规定。

智慧城市发展-上海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是上海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化实践“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信息化新一轮加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把信息化作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经过三个五年规划的持续推进,当前整体水平保持国内领先,部分指标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一批新兴技术创新成果在上海世博会上得到充分展示和示范应用,这些都奠定了建设智慧城市的基础。为继续合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推进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概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以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为主线,着力构建国际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便捷高效的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体系、创新活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可信可靠的区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完善市场监管,大力推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让市民共享智慧城市建设成果。 (二)推进原则。 1、夯实基础,分步推进。把提升信息基础设施能级和夯实智慧应用基础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通过分阶段发展,滚动推进实施计划,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持续深入发展。 2、创新发展,惠及民生。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民生活改善,大力推进技术、应用、管理及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探索新模式,培育新业态,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市民、企业切实感受到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实惠和便捷。 3、突出重点,聚焦项目。围绕经济建设、城市运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点领域,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聚焦公共性、基础性、创新示范性、业务协同性项目,强化阶段目标和建设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城市发展各领域的深入应用。 4、市区联动,示范带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统筹协调推进,支持区县先行先试,加快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示范建设,增强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设施完善、应用渗透和产业发展。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2007年修改版)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街道、乡镇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体现和谐文化的要求,促进市区与郊区农村文化建设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设施。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沪府发[2006]2号文件)和2006年新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55-2006),结合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配置要求》(2004年版)进行修改,制定新的《配置要求》。 一、功能定位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本市社区文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将社区信息苑、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让先进、健康科学的文化服务

进入社区,使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科学、文化、信息化成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地。应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配置要求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配置原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差别配置的原则,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人口规模5—10万人配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区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或乡镇,可增设1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应遵循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社 2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般规模的建筑面积为4500m,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23500m;中心城区(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可适当降低使用面积标准, 2但不得低于2500m。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调整。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达不到配置标准,建设用地不足的,需要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首先要调整规划,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布局构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布局构建按照合理布局、形式多样、资源共享的要求,注意动态文化活动与静态文化活动区域合理分割、避免干扰,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尽量节省, 让更多的设施面积用于公益性文体活动。按配置标准建成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各个功能部分不得轻易改变性质、功能,已挪作他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司法局行政执法公开管理制度

司法局行政执法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局属各股室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局办公室协调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的制定以及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行政执法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流程; (三)行政许可及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股室、内容、依据、

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四)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信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公开,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一)本局公告、文件; (二)公告栏、区政府电子屏幕、社区服务中心触摸屏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局目标管理,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实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本局的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 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9.02.01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和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各自职能,相互尊

重,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规定 第三条法官应当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正常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涉和影响法官的正常审判。 第四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也不得明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存在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故意受理当事人及律师抬高或降低诉讼标的额、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也不得为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其故意抬高、降低诉讼标的额或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第五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标准,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改变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 第六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擅自确定所承办案件,也不得违反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擅自调换承办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调换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07月28日 17时17分 24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财政信息”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财办[2010]2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财政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财政部、市政府的规定,不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在公开透明中接受社会监督。会议要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形成合力,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根据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财政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201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近年来,围绕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市政府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不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的力度。2010年7月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对今后一段时期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作了总体部署。 各有关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部门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财政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上下结合,市区联动,切实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二、财政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做好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作为负责市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规定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市本级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市对区县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情况等。 (二)深化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各市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由各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

上海智慧城市指标体系完整版1

智慧城市指标体系 1.0 智慧城市是指综合利用各类信息技术和产品,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互动化、协同化、融合化”为主要特征,通过对城市内人与物及其行为的全面感知和互联互通,大幅优化并提升城市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生活更加便捷、环境更加友好、资源更加节约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智慧城市是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必然趋势。建设智慧城市,实现以“智慧”引领城市发展模式变革,将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聚合发展,推动形成更为先进的区域发展理念和城市管理模式。 因此,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 》(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相关说明 《智慧城市指标体系1.0 》主要是基于城市“智慧化”发展理念,统筹考虑城市信息化水平、综合竞争力、绿色低碳、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而成,目的主要是为了较为准确的衡量和反映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进度和发展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相关指标的确定主要本着以下原则:一是指标具有可采集性,历史和当前数据采集是可靠方便和科学的;二是指标具有代表性,可较全面反映某个方面的总体发展水平;三是具有可比性,不同城市间、城市不同历史阶段可根据指标进行科学比较;四是指标具有可扩展性,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指标体系内

容进行增减和修改。 二、指标体系 根据以上的原则以及现阶段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指标体系”主要可分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智慧城市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智慧城市人文科学素养、智慧城市市民主观感知等5 个维度,包括19 个二级指标、64 个三级指标。 1、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指保障智慧城市各项功能通畅、安全、协同运作的相关基础设施。主要包括3 个二级指标,8 个三级指标。 1.1宽带网络覆盖水平。指各类有线和无线形式的宽带网络在城市中的覆盖比例。包括4 个三级指标。 1.1.1家庭光纤可接入率。光纤接入是指局端与用户之间完全以光纤作 为传输媒体。光纤接入覆盖率是反映了城市基础网络设施发展水 平核心指标之一。智慧城市的家庭光纤可接入覆盖率应在99%以 上。 1.1.2无线网络覆盖率。指通过各种无线传输技术实现的无线网络连接 在城市区域的覆盖率。智慧城市的无线网络覆盖率应在95%以 上。 1.1.3主要公共场所WLAf覆盖率。指大专院校、交通枢纽、商业集中 区、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WLAf覆盖率。智慧城市主要 公共场所WLAr应达99%以上。 1.1.4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覆盖率。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 视网融合发展、互通互联以及相关衍生业务的发展水平。智慧城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研究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研究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自2004年市政府作为实事工程全面推进建设以来,至2007年底,已建成108个,约占全市街镇总数的一半,到2010年计划实现全覆盖。建设运行三年多来,它的功能设置及项目使用如何、群众满意程度怎样,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进一步推进建设需要重视的问题。 2008年5月,由市文广局社文处牵头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在6个月的调研期间,通过对运行一年以上的76所文化中心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对63家文化中心发放《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调查问卷》进行公众满意度的测评,并深入现场考察,得到的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一、设施使用基本情况 调研显示,文化中心运行三年多来,其功能配置要求基本合理,总体使用情况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根据2007年度已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76个文化中心与原建制的127个文化站(服务中心)服务情况的平均数相比较,新设立的文化中心相比原建制的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场次数增加了25%,参与群众数量增加了15%;组织团队活动场次数增加了381%,参与团队活动的人次数增加26%;举办展示展览数增加了139%,参观人次数提高了135%;组织培训教育的班次数增加了156%,参与学习的人次数增加了177%;唯有文艺创作作品数减少了12%。在社区与村新设置的社区信息苑,2007年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达到1472万人次,是原文化站所不能比的。 对63个文化中心的公共满意度测评结果反映,群众对服务质量总满意率达到81.9%,收费满意率为90.2%,社区居民知晓率89.5%。服务质量满意率在80%以上的文化中心占到62%,满意率不到70%的占8%,可见居民群众对文化中心总体上是满意的。 二、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分析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文化中心是“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的基本功能配置要求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学校、社区信息苑、社区图书馆、团队活动室、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和具有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的多功能厅,”并提出“应当一室多用”。依据《暂行办法》,市文广局制定《基本配置要求(2007版)》时,突出了这些基本功能,也提出了一些必备的项目,并留有给各中心因地制宜选择设置项目的空间。 综上所示:利用率高与比较高的是信息苑、图书馆、团队活动室、乒乓房、室外广场;比较一般的是多功能厅、影剧场、棋牌室、放映室、培训教室、健身房;利用率低的是琴房、体质监测室、少儿活动室和科普活动室。 (三)还有少数文化中心设置比较特殊的项目,在现场观测时多数是关闭或半关闭状态。如“虚拟演播室”、“动感地带”、“创智天地”、“心灵驿站”、“眼镜博物馆”等,还有一些固定的陈列室也基本无人参与。据了解,这些活动室在初创时,项目有新意,尚有吸引力,但经久不变,又无后援,慢慢冷却成无人问津。 (四)文化中心活动用房被行政办公用房所挤占。文化中心内设立的各种非文化类行政办公用房名目繁多,数量不少,有的还是以资源共享之名进入的。如老龄促进会、家庭文明

【司法方案】2018年区司法局司法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司法方案】2018年区司法局司法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司法局司法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区委政法委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部署,全面推进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公开工作,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政法委《关于推进全区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以刑罚执行公开作为着力点,重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开,以公开促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延伸领域,统筹推进,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总原则,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牢把握“为民、务实、清廉”的核心,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使司法公开更加符合群众的新要求。 (二)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示范性文件的规定,将与司法局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各项职权行使的全面、正确和规范。

(三)坚持全面公开的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等原因外,其他的一律按法律规定依法公开。 三、司法公开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一)公开的内容和重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公开工作主要包括以刑罚执行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矫正公开和以律师和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公开。在公开内容、公开对象、公开主体等司法公开事项中,必须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完成时限、严格公开标准、严格责任部门。 在做好司法公开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以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便民服务、工作动态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权力公开工作。要进一步明晰权限、厘清依据,细化权力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限。要重新修订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廉政风险目录和廉政风险评估表,促进司法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和规范化。 (二)公开的方式。一方面在单位公告栏上进行公开,另一方面利用我局的内网平台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要创新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公开方式,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按照市司法局和区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迅速部署,科学谋划,抓好贯彻落实。 (二)工作重点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6898022.html,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五、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书面说明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六、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七、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八、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6898022.html,/fg/detail527201.html

A.a.03沪建建(2005)24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5〕2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 (二)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一、背景 切合村子当前的实际情况,村民缺乏学习和获取知识及有用信息的场所和途径,制约了村级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响应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在村里建设 村民文化活动中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目标 在村里建设一个集文化活动、村民健身、科技培训为一体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内设有图书阅览室、村民娱乐室、社团活动室、多媒体培训室、卫生间等,提高村民思想文 化水平、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丰富村民的精神世界。 (二)建设内容 1、图书阅览室 建设标准:使用面积为40~50㎡。 可设书籍分区:专业类、儿童读物类、政治法律类、经济军事类、教育文化类、语音文学类、艺术类、历史类、自然科学类、亲子育儿类、家居生活类、小说类、综合类、杂志类等。 设置捐赠公益区:号召社会热心人士及相关机构,把社会上的一些闲置书籍,捐赠给乡村,并有序组织志愿者前往乡村与孩子们交流,改善乡村教育资源匮乏的现状。 设置课后辅导区:学生的课后的互帮互助辅导区域,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帮助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学生之间的自我交流。 功能:为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便利场地。 内部设施: 1.书籍类: 类别比例预计数量

第一类A专业类15%30本 第二类B儿童读物类20%40本 第三类C政治法律类5%10本 D经济、军事类5%10本 E教育、文化科学类10%20本 F语言文学类5%10本 G艺术、历史类10%20本 第四类H自然科学类10%20本 I亲子育儿、家居生活类10%20本 第五类J小说类、综合性图书、杂志10%20本 类 总计100%200本 预计费用6000元平均30元/本 预留预算3000元用于村民想购 买所需的书 籍、物资等 2.物品物质类: 类别规格数量备注 阅览桌张1十人坐 张3两人坐 阅览椅张20 图书书架个2靠墙大型书架 个2报刊专用架 桌面小植物个10

司法局公开选拔干部指导方案-4页word资料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区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为改善公务员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加强我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竞争上岗工作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我局机关进行科级职位竞争上岗工作,现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努力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断激发我局干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带动和促进我局干部制度改革,推动我局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竞争上岗职位 1、办公室主任1名 2、督察研究室主任1名 3、司法所所长3名 三、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任职资格: 1、竞争行政职位要求占用行政编,具有公务员身份。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任职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 4、竞争正科现职领导职位须具备副科领导职位满2年或主任科员满1年及以上的经历。 5、年度考核连续2年优秀或连续3年称职以上。 6、应经过任职培训,特殊情况未达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培训。 四、时间安排 12月9日—12月31日 五、实施步骤 (一)筹划准备(12月9日—12月13日) 1、与区公务员局核定职数。填写《科级干部队伍结构比例分析》表。 2、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此次我局科级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公务员局批准后实施。 3、成立局竞争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竞争上岗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思想动员工作。 4、召开动员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发布公告(12月13日—12月14日) 张榜公布此次科级竞争上岗的职位、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资格,公开报名时间和截止时间。 (三)公开报名(12月14日—12月15日) 由符合竞争资格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填报竞争上岗报名表,并同时上交相关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四)资格审查(12月15日) 1、局竞争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并报局党组复核审批。每一职位必须有2人以上参与竞争,未达到2人以上的,此职位取消竞争。 2、将报名者资格审查材料上报区公务员局复核审批。 3、局竞争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两级资格审查确定的竞争人员基本情况、主要简历向干部群众公布。 4、通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做好参加笔试和面试的准备工作。 (五)笔试(12月18日) 经审查合格人员,组织进行笔试。笔试请具有出题资格的市考评中心负

3-009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7〕1101号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 《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7〕1101号 各区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块材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墙体节能工程,建设阶段和保修期内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工业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使用性质的研发车间、工业厂房中的集中办公区域和采用空调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当采用没有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应当优先选用由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组成的系统;鼓励使用外墙自保温系统,通过采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保温墙体材料、合理增加墙体厚度,提高门窗自身质量以及门窗与墙体交界处施工质量,以达到预期节能效果;试点推行外墙内外组合保温系统。 第五条(禁限措施)严禁使用国家、本市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禁限目录中的墙体节能产品。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中,限制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侧不得使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但外墙外侧主要保温材料与其他材料交界处局部小范围辅助保温,以及1-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低层民用建筑除外;低层民用建 筑采用无机保温系统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无机保温砂浆系统技术标准规定。 第六条(材料设备)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本市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名称】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法规文号】沪司发〔2002〕6号 【颁布日期】2002-03-27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业务总队、处(局),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保障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郡、全国"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在着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着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着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四、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沪教委职[2012]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 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2〕13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各项任务,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融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现将《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学校教育

教学改革实际积极参与,具体申报程序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宋磊,联系电话:23116718;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沈科,联系电话:62748577转712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积极推进和完善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学与职业标准更好地衔接,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融通,加快培养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双证融通”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通过“双证融通”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的新途径,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学生就业本领,使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更加符合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需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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