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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化教育下的高校内部权力结构探析

大众化教育下的高校内部权力结构探析
大众化教育下的高校内部权力结构探析

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探析

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探析 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作为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出的具体要求。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体现了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是当前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是由主要管理权力机构的结合而构成。目前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权力主要包括了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以及政治权力。如何協调并处理好以上三种权力的关系,是我国高校内部治理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模式均属典型的集权模式,其主要的弊端就是政治权力强化、行政权力泛化以及学术权力弱化。为此,针对现阶段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做出一系列分析,找出存在的問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希望对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标签:现代大学制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1 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科学内涵 现代大学制度不同于以往大学制度的方面,主要体现在规范权力的结构,同时涉及政府、社会与高校的关系及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其实质是在政府和市场的约束下,由学校自我建设发展的过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四项内容,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均涉及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后续推进工作中,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已然作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核心。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为了保证高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高校内部的权力做出合理的分配及制衡的机制。目前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权力主要包括了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以及政治权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实质上是高校内部的相关利益主体间对这三种权力的分化与配置,追求主体间对于权力、利益、义务的相互均衡。 2 我国现阶段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在历经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长期探索实践中,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大体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权力关系问题:政治权力的强化、行政权力的泛化以及学术权力的弱化。高校内部政治权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权力边界很难界定,常常交叉在一起,而且还有利益纠纷。如作为政治权力代表的学院书记与作为行政权力代表的校长,二者的职责分工等。 第二,行政效能问题。要想抓住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加快建设发展步伐,完善内涵建设,不仅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鼓励社会群体和学院内部群体积极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摘要: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内部规则学生权利关系 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性质 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正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高校内部规则才既区别于一般的外部行政法律法规,又区别于其他的社团内部规章。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享有公法权力,使其制定的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法效力,不同于一般团体制定的内部规则,如私营企业对其员工的纪律约束;同时,高校内部规则是对高校内部学生的管理和约束,又使其区别于其他普遍性的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高校内部规则是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学生具有约束力。(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高校内部规则既然是进行高校管理的必要手段,并且其制定有着法规和法理依据,那么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高校内部规则,其效力是无庸置疑的。关键在于高校内部规则合法及合理的认定标准,合法可以分为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范。高校的内部规则首先应该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应与以上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原则性问题上(如退学权),高校内部规则的实施标准不应严于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尽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于高校自主管理的考虑而将这项权利更大程度地留给高校自主行使,但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问题上,高校显然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制定细则。否则,在事关公民受教育权问题上将出现法律漏洞,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也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高校内部规则往往是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落实,是学校的“基本法”。这一“基本法”的实施显然关系着作为管理对象的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程序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产生、修改、通过等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高校内部规则的行政行为也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制定上来讲,高校内部规则应该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因为高校内部规则是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的“高校基本法”,公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相应地,学生也应参与到事关其基本权利的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中来。然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将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权力全权交由高校校长行使,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这一高校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参与高校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而却鲜明规定

当前高校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研究-

当前高校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研究 自1984年大连理工大学率先恢复学院制以来,学院制管理已经成为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普遍采取的一种模式。学院制管理改革有利于高校学科的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的逐渐形成。但是,我国大学学院制改革的深度还不够,科学合理的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确立。为了加快建设教育强国,进一步促进大学和谐校园建设和科学管理,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院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高校学院制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高校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大学内部管理的中间层次,当前我国高校二级学院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院党委(党总支)、院行政机构、院学术民主管理机构等三部分。整体来看,当前二级学院发挥了管理重心作用,运转比较稳定,三部分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但学院内权力运行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党政权力关系不够清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不够平衡、民主监督不够到位、学生参与管理不够充分等方面。 1.党政权力关系不够清晰 实施学院制以来,我国高校对二级学院领导体制进行了多种尝试,有实行院长负责制的,也有实行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还有如东北师大等高校试行的教授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最近几年不少高校实行了党政共同负责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这些都是对二级学院领导体制的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然而,仍然有部分高校二级学院存在党政权力关系不够清晰、不稳定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党政之间沟通不够、职责范围界限不明晰,有的事大家都管,有的事却没人管;部分领导重大问题不通气、不集体讨论决策,不照章办事,造成党政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协调;还有一些领导回避矛盾,保持表面“和气”。 2.学术权力和行政关系不够平衡 尽管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实施了学院制管理模式,在二级学院内部设置了一些代表学术权力的各种委员会,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但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传统在我国高校管理中仍占有主导地位,学术权力发挥作用不够充分,可能影响部分教师参与学院管理和发挥决策咨询作用的积极性。 (1)学术权力受重视不够。学院权力过分集中于行政系统,大学在有限资源的使用中,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研究综述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研究综述 本文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概念界定、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高校内部权力配置、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对策以及国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特点与启示六个方面对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研究进行了评析。认为,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各高校应该在借鉴国外一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实际与发展阶段,明确发展路径与方案,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 标签: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综述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但是对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教育还不适应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就高校来说,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高校内部管理的改革相对滞后。国家对高教领域的改革经历了由试点到深化的几个阶段,内部管理体制的效果逐步显现,针对改革实践,学者们在改革政策推进、高校内部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研究与探讨。但政府与高校必须相互协调,促进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 一、高校內部管理体制概念界定 有学者[1]认为,高校管理体制是指各种与高校教育管理活动相关系的组织制度体系,可分为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管理体制,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属于高校管理的微观管理体制。还有学者[2]认为高校内部管理应包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两部分内容,管理体制是指学校的内部组织系统及其构建的原则与功能规定;运作机制指保证高校内部主要工作的目标有效运作的基本程序与手段。也有学者[3]认为,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核心制度管理,是高校运行的内在基础,包括领导体制、内部人事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等。学者们主要聚焦于内部微观管理、领导体制、组织机构设置及责权分配、各种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 由上述来看,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指高等教育活动中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组织结构、机构设置,涉及高校内部的权力分配、职责分工、运行方式等一系列重要方面,关键的是建立高校内部行政权与学术权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回顾 我国原先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一种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并直接管理的体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革,高等教育管理领域相关管理体制也越来越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颁布了相关政策法规。经过文献研究梳理发现,国家对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与探索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完善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研究-

完善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研究 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等单位,全国共有130多万个单位、3000多万从业人员。国家举办的公立高等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离不开党的领导。我们把完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与改善和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提出研究“完善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这一课题,是紧密联系党的建设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行动;也是对高校党建工作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思考。 一、我国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特点 随着高校内部学院的大发展,为了缩短领导跨度,体现领导管理效率,一些高校逐渐开始采取学校、学院两级管理的领导层次。随着形势的发展,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高校越来越多,并且有了许多实质性进展。一些办学规模比较小的高校,仍然实行学校、系两级管理,但领导权限和责任的划分也在向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方向发展。 两级领导管理体制的关键,在于学校内部办学自主权在学校与院(系)之间如何配置。由于校部职能部门不但具有宏观管理与目标管理等职能,并且直接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因此许多学者与教师有时仍然将机关职能部门当作一级管理层次,认为目前一些高校本质上实行的是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系四级管理结构。 目前,校、院(系)两级领导管理体制在权力运行上表现出的特点是:其一,党组织在学院这一级的地位与功能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与支持,因而比较模糊,不利于党组织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其二,高等教育系统底部沉重的特点决定了在学院(系)这一层面上拥

高校权力结构中监督体系的构建与执行

高校权力结构中监督体系的构建与执行 刘晶君 (南京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系,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高校权力结构冲突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两者之间相互渗透、冲突、依存,构成了矛盾与对立的统一,任何一方处于强势都不利于高校的健康发展。而目前高校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甚或两者的共谋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高校权力结构的良性运作。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最优平衡,监督体系的构建与执行不乏为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冲突;构建与执行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129(2008)02-0052-03 Construct and Imple m ent of Supervision Syste m in the Power Structure of H igher Education LIU J ing-jun (Depart m ent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M anage m ent,N anjing University,Nanjing,J iangsu,210093) Abst ract:I n the pr ogress of po w er structure conflict i n higher education,executive po w er and acade m ic pow er perpetrated,conflicted,i n terdependent to be the paradox.E it h er side i n a stronger situati o n is no t conducti v 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 en t o f universities.But the generation o f executive po w er and the w eakening o f acade m ic po w er or even the consp iracy of the t w o si d es have badly infl u enced the sound operation o f un iversities po w er struct u re.H o w to realize t h e ba lance be t w een t h e t w o?I n the author p s op i n i o n,constructi n g and i m ple m enti n g of superv ision syste m is an effecti v e w ay to so lve the proble m. K eyw ords:executive po w er;acade m ic po w er;conflic;t construct and i m p le m ent 一、概念的界定 高校的权力结构按照目前学术界界定,主要指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高校的学术权力是学术组织或学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学术活动中的学术事务进行判断和评价并做出决定的权力;行政权力是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组织管理系统中进行判断和评价并做出决定的权力,是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组织管理系统中按照固定的级别层次和职能划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1。另外,笔者认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符合广义上关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 二、高校权力冲突的表现形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一)行政权力的泛化问题 从行政权力的属性来讲,它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构建而成,它的形成必然影响和支 收稿日期:2008-03-20 作者简介:刘晶君(1982-),女,江苏如皋人,南京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系硕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1袁永红等.对高校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概念及其关系的再认识.中国石油大学学报[J].2006,(2)。 52

高校与学生特别权力关系问题的文献综述

高校与学生关系问题的文献综述 解决高校管理问题的主要争议点:如何把握高校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关系(学术自由与行为规范的关系、内部规则形成程序与成员参与决策程序的关系、管理行为争议的内部解决机制与外部解决机制的关系,这些都是关键因素,应当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加以全面认识和妥善解决[32]莫于川. 试论条理法在调整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作用——以公立高校管理行为争议解决机制为例[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3:21-32. 一、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1. 学校对学生的监护与被监护; 2. 学生在校内的伤亡 3. 学校或教师侵权 行政法律关系:1. 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 发放毕业证学位证 (特别权力关系中所研究的公务法人利用关系) [1]刘雪梅.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D].中国政法大学,2002.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事务区分为重要性事务和非重要性事务,凡涉及学生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的事务,具体包括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惩权、教学权、毕业文凭发放权和学位授予权等七种基本权利,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李宁,白双龙. 高校领域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研究[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11:42-43. ·高校学生是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是行使公民受教育权的体现。而这种权利是一种自由,是可以自己选择的,而不是高等学校的内部职务或职责行为。因此,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主体分析而言,不应当是内部行政关系,而应当是一种外部法律关系,进而接受社会和司法的监督。 无论是从行政关系还是从民事关系分析,基于这种外部关系形成的权益纠纷理应具有天然的可诉性,并接受司法的最终审查与监督。 [1]李华. 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探究[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31:49-51.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授权实施高等教育,代表国家决定是否向学生颁发毕业证和授予学位。因此,我国现阶段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充当教育行政主体,对学生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行为。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校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与学生发生相应的民事行为,但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进行的民事行为的范围应排除与毕业证、学位证发放等直接影响和决定学生受教育权行使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学生为完成学业而在学校的生活(吃、住、行、安全等)领域。如:学生交住宿费入住学校的行为、学生购饭卡在食堂就餐的行为、学生侵害学校财产的行为等。 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所追求的价值和承载的功能迥异,“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与学生不能

组织的职权结构研究

组织的职权结构研究 提纲 关于职权 一、目前组织结构的职权分析 (一)职权的类型 (二)目前职权分类的的问题 二、目前组织的职能分析 (一)传统的职能观点已不再适用现代企业管理 (二)目前组织职能研究不能解决组织深层次问题 三、现代企业组织的职权设计 (一)企业组织职权分类 (二)部门职权关系模型 (三)职权的分类核心理念: (四)职权分类要点 1、职权的分类在所有的组织中都存在 2、部门职权不允许错位: 3、部门职权不允许交叉重叠: 4、保证信息的快速、畅通是实现目标的关键 5、决策部门不能缺位 6、副总经理、总监必须按职权分类设置 7、完善了组织的激励约束机制 8、必须设立协调部门, 9、非正式组织要纳入协调部门的工作范围 (五)组织专业系统权力结构举例说明: 1、人力资源系统权力结构说明: 2、财务系统权力结构说明: (六)组织的经营活动权力结构举例说明: 1、产品制造权力结构说明 2、物资供应权力结构说明 关于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等十五项职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解释法律、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等二十一项职权。 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

论特别权力关系视角下的高校内部规则

论特别权力关系视角下的高校内部规则 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通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和定位高校的内部规则。 [标签]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 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各高校制定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可诉性,就成为制约和影响高校管理行为、保障和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因素。事实证明,学生与高校的法律纠纷多数是由高校的内部规则引起的。 一、特别权力关系 为进一步研究高校内部规则,必须首先弄清高校的法律地位如何,高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在法律上定性为“公立”,按照英国行政法教授韦德的说法,如果大学是依法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人行政法的范畴。当前,我国已有司法机关对高校法律地位进行了事实确认(但并不普遍),比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在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它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属于行政诉讼。”因而,这时的高等学校是作为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存在。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对此,目前理论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那么,如何界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呢?通说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发生的前提是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能。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理论界一般将这种关系定位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人员基于公法上的权力、义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如国家机关与其内部公务员之间、高校与作为其职工的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上,大陆法系公法学说倾向于将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在传统的德国公法学理论中,公法上的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作用,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所形成的权力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中的外部行政关系。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在其内部基于

“大部制”视角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审视

2010年3月第26卷 第3期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Journal of J iangsu Institute of Educati on (Soci al Science ) Mar .,2010 Vol,26 No .3 “大部制”视角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审视 3 武 蓓 (南京审计学院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29) [摘 要]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普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过多的管理层级,庞杂的行政部门,使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严重约束高校科研教学水平的提高。加快符合国情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的变革,己经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全局需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政府机构改革的“大部制”思路的视角,延展了“大部制”理论的可适用性,通过精简组织机构,调整行政和学术两种权力结构,来探索更加有利于我国大学组织有效运行的治理模式,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 内部治理结构; 大部制; 组织结构; 权力结构[中图分类号] G 47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696(2010)03-0053-04 “国家兴盛,人才为本;人才培养,教育为本。”大学教育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希望和影响。20 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的总体水平迅速提升,然而在与全世界范围内科技竞争实力很强的高校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 M D )公布的《2008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显示,中国的科学竞争力和技术竞争力在55个评比对象国当中排17位,而2007年位居第15位。 与此同时,我国高校行政部门机构繁杂,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高校的运行效率。根据一组数据显示,在西北大学、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吉林大学和北京大学5所重点大学中,管理部门最少的有27个,最多的达到40个,这已经达到甚至远远超过了国务院的机构设置数量①。这直接导致了高校发展过程中的“目标置换”,即高校中强调行政管理更甚于强调教学与科研。高校行政化,学术权力行政化,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权力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支配高校运作的基本要素。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以借鉴当前政府行政部门的“大部制”改革来推进高校治理机构的转型,压缩管理部门数量,减少管理成本,真正建立以学术为核心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大学治理结构是大学制度的核心,构建一个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符合本国实际的大学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根本任务。从我国特殊国情和教育发展历史背景出发,要实现从高等教育大国向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转变这个目标,不仅仅要加大教育投入,更为重要和紧迫的是要将目光聚焦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本身,加强和改革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化大学管理之路。 一、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现状 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指为实现大学目标而设计的一套制度安排,通过大学各利益相关方追求自身目标的活动来有效地达成大学目标。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最为常见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学术权力组织和行政权力组织两部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点,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还包括以党委为核心的政治权力组织,其具体结构组成为:党委组织、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组织以及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机构。实际上形成了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3个方面的权力结构:以党委为核心的政治权力;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以教授为主 — 35—3①[收稿日期]2009-11-17 [作者简介]武 蓓(),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审计学院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公共管理硕士。 资料来源杨彦,田豆豆,孔祥武大学,管理部门何其多[N ]人民日报,6()1981-:..2008-04-1011.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下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探索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7199069.html,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下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探索 作者:黄学锋郑小伟 来源:《职业教育研究》2014年第05期 摘要:权力失衡使高校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陷入困境,影响了学院内部治理效能,影响了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权力平衡是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在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历史演变中形成的,也是二级学院权力平衡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权力失衡;权力制衡;权力运行机制;职业技能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5-0151-03 当前,高素质职业技能型人才越来越成为我国现代化事业发展紧缺的热门人才。二级学院是高校各类人才培养的基础,健全和完善的二级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是培养高素质职业技能型人才的保证。不断探索和推进各类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平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各类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在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也是建立有机平衡的二级学院纵横权力格局和权力运行机制的长效制度之策。 权力失衡:二级学院权力运行之困境 (一)横向权力运行机制失衡 党组织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监督权力构成完整的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但实际的权力运行中,却存在四大权力运行机制的失衡现象,比如党组织权力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民主监督权力虚化等现象,导致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效能不佳。 党组织权力不能充分发挥为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见)等文件对高校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工作任务、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从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看,仍存在的党政关系不顺、“以政代党”、“以党代政”、党组织被边缘化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未能认真贯彻有关政策法规,未能从体制上理顺党政关系。

对高校内部权力结构调整的思考

对高校内部权力结构调整的思考 [摘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校内部并存的两项基本权力,“行政化”的高校管理模式造成了高校行政权力或对立于学术权力,或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的结构失衡,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构建运作有效的学术组织,建立民主决策的高校管理体制,可以重新梳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的结构关系,使两者在高校发展中协调并存、相互支持。 [关键词]去行政化高校权力结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 当前,高校“去行政化”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高等教育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各界学者们对于高校是否应该“去行政化”、如何“去行政化”意见不一。笔者认为,“行政化”的高校管理模式导致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失衡,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去行政化”应该成为调整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必然路径。 一、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失衡现状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校管理运行过程中并行的两项基本权力。学术权力是指高校对学术活动的管理与统治权力,它涉及学术组织的层次、学术权力机构的模式结构以及组织层次、结构团体对学术管理的影响力,其价值追求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学者所从事的学科得以发展,学术人员的学术权力得以保障。行政权力主要是指高校行政机构、行政人员所拥有和行使的管理学校非学术性事务的权力。行政权力扎根于权力授予,来自组织的委派或任命,突出照章办事和等级服从,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指示自上而下贯彻执行,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强制性,其价值定位是保障高校组织目标的实现,保证教育方针和办学思想得以落实。从学理上来说,学术职能是高校的最本质职能,而行政管理是高校包括学术在内的其他职能运行的保障机制。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围,两者应该并行不悖且相互支持。但在现行的高校管理运行中,行政权力往往或与学术权力对立,或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二者结构失衡。 (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割和对立 高校掌握学术权力的主体是教师和学术组织,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是高校各级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利益冲突和职能权限不同形成的对立关系造成了部分高校存在两种权力彼此分割和对立的格局。如部分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在行使管理职能时无视学术组织或学术人员的利益,行政效力的发挥忽略了对高校学术职能的尊重,由行政机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作出的行政举措仅仅考虑如何维持学校的秩序运行和日常管理,而对高校的学术规范和学术发展缺乏应有的关注。而与学术发展利益攸关的教授和教师也自恃自身的学术和教学主体地位,与行政管理人员各自为伍,不能积极地将自身的学术行为与

大学中的权力来源类型与结构

大学中的权力:来源、类型与结构 摘要:本文从政治学和历史学的视野,将大学看作一个准行政性组织,在政治学权力概念的基础上,界定大学权力概念,以大学内成员主要角色聚类的四个权力主体——管理群体、教师群体、学生群体、辅助群体——为主线,通过对大学发展史中权力现象的事实性材料进行归纳、分析,来观察大学中的权力来源、类型与结构,并尝试对大学权力进行反思和前瞻。研究的方法在层次上有政治学和历史学的学科性研究方法,团体理论的分析性方法,历史文本的比较研究方法和解释学方法。论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研究的背景、对象、思路、主要方法,确立政治学和历史学的研究视野;其次,对国外的研究从内容和方法来梳理,国内的研究则按发展特征进行综述。第二部分:大学权力及其来源。首先在政治学权力概念的基础上,将大学权力概念界定为:大学权力主体在大学内的人际相互作用关系中,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或制约他人行为的力量。大学权力本质上是维护大学组织稳定和发展的力量。其次,探讨大学权力的三个来源:应然的大学权力是由大学组织特性所决定的权力,现实中正式的大学权力是由大学外部组织所赋予的权力,现实中非正式的大学权力是由大学内部权力群体所拓展的权力。第三部分:大学权力的类型及其组合。首先按权力主体、权力性质、权力表现、权力作用进行分类观察大学权力某一个侧面的特征;其次将各侧面性权力按权力主体进行组合,比较分析大学

权力的类型特征:管理群体的决策性权力强势显性、教师群体的知识性权力和学生群体的主体性权力柔性显性、辅助群体的事务性权力柔性隐性。第四部分:大学权力结构及其调整。强与柔、显与隐等特征各异的各类型权力,通过彼此相互作用建构相对稳定的组合方式,即形成网络构造复杂、富有弹性、动态、边界模糊的大学权力结构。各类权力彼此间相互作用力量的消长,超过权力结构承受的限度时,组合方式发生变化,即权力结构调整。大学权力主体结构内部及主体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大学外部政治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大学权力结构的调整。从规模、速度、动因和手段看,权力结构调整的模式有整体与局部、激进与渐进、内因与外因式、文化式与制度式等。现实中大学权力结构调整模式是多种模式的组合。第五部分:结语。笔者尝试从历史大背景下,对中国大学权力的价值进行反思,进而对未来中国大学权力可能趋势,作若干展望。大学权力不仅关系到大学内成员的利益,更是大学管理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只希望本文的研究能成为“引玉之砖”,引起更多人的研究和关注。 关键字:大学权力结构,权力主体,学生群体,权力概念,政治学,比较研究方法,结构调整,组合方式,历史学,特征,教师群体,管理群体,大学组织特性,相互作用关系,群体的主体性,模式,经济社会发展,整体与局部,学科性研究,行政性组织 大学权力, 权力主体, 教育管理, 权力结构

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摘要: 传统公司代理理论与制度基于股东“同质化”假定的逻辑基础而展开,“资合性”正是对这一基础的法理化表达。股东“同质化”假定具有人性同质与利益同质之内涵,建构其上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以资本作为唯一标准,形成了权力定位中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权力分配中的股份平等原则和权力运行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但这些权力配置原则所产生的诸多流弊已然昭示出其逻辑基础存在先天缺陷。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现实已经得到公司理论和实践的有力佐证,并不断催生出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关键词: 公司治理/股东同质化与异质化/公司内部权力配置/逻辑基础 一、引言 内部权力配置是股份公司治理中的永恒主题,根据不同的公司治理理念,会出现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股份公司的发展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公司治理理念不断调整、公司权力配置不断优化的过程。肇端于上个世纪并延续至今的公司治理代理理论,基于对公司管理层漠视股东权利和滥用代理权以中饱私囊的忧虑,对公司两权分离背景下的越权代理和不适当代理问题设计了严密的防范机制。此种理念在传统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股份平等思想、资本多数决原则等都是围绕着“股东本位”的主题而展开的。但颇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传统代理理论虽然能够把股东大会中心地位提升为良好公司治理的首要保障,将资本多数决描绘成对经济民主理念的一种天才诠释,将股份平等阐释为民法平等原则在公司领域内的自然延伸,但却没有能够预见到股东大会权力行使中的“多数暴政”,没有能解决因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权利的蔑视而产生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资本多数决的实质是以抽象的资本平等理念掩盖了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的以资本多数决为其主要实现方式的股权平等理念进行冷静的审视和反思。通过反思我们不难发现,传统的代理理论是基于一种股东“同质化”的逻辑假定而以无差异的资本作为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唯一标准,公司法理中关于股份公司根本属性的“资合性”界定就是对这一逻辑假定的法理化表达。但实际上,不同的股东除了在持股数量上具有明显不同外,无论就其对公司的利益诉求,还是就其对公司的关切度,甚或是其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行使途径,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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