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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查是指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为跟踪问题产品、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按照政府组织的专项行动要求开展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原则,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日常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第五条日常监督抽查纳入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抽查计划、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归集信息、统一结果处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实施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并组织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上级委托的抽样机构开展工作或承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抽查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第八条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不得向被抽查对象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被抽查对象应当配合、协助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十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质量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本辖区该被抽查对象的该种产品(同一品种同一型号)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一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依法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应用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查组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省局负责统筹各地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具体制定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综合考虑本地质量监督工作重点、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结果、检验技术要求等因素。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依据上级部门发布的实施规范或者本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具体的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随机选取的抽查对象名单;

(三)抽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第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随机选择被抽查对象和检验机构,随机匹配被抽查对象与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为具有法定资质和相应检验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的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

第三章抽样

第十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抽样工作由被抽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非承担本项目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承担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抽样。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可以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的检验机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目录管理的工业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依法由企业无偿提供。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在实体市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检查与被抽检产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抽样人员、经营者双方签字确认。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买样人、检验机构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网络交易产品经营者及产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商品拆包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应及时重新购买。

第二十四条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查对象成品仓库及其他存放点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对象抽样和送样。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数量规定,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抽样范围:

(一)被抽查对象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的;

(四)拟抽查的产品为被抽查对象用于出口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要求被抽查对象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四)被抽查对象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被抽查对象处的,应当加施封存标识,由被抽查对象妥善保管。被抽查对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八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对象印章。对被抽查对象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可以双方签字确认。网络抽检除外。

抽样文书的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双方签字确认。抽样文书分别留存被抽查对象、检验机构和组织监督抽查部门。

第二十九条抽取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确认封样后以寄递方式送检验机构,抽样所需费用在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寄递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第三十条被抽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被抽查对象拒绝监督抽查情况,由被抽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部门。

第四章检验

第三十一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三十三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部门。

第三十四条检验原始记录应当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督抽查样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结果。

第三十七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部门。

第三十八条被抽查对象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对象。无偿提供的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的,应当向被抽查对象说明情况。

对于购买取得的样品,或无偿提供的样品被抽查对象提出无需退还的,经批准,按以下方式处理:

1.检验合格的样品(包括备份样品),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在年终或者按照组织监督抽查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检验机构应当与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2.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包括备份样品),或者经破坏性试验无使用价值的,委托检验机构予以销毁。

第五章异议复检

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对象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及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通知,公告期限为15日。

第四十条被抽查对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需要复检的一并提出复检申请。异议材料应事实清楚,诉求明确。逾期未提出异议材料或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被抽查对象提出的异议,可以委托技术机构负责调查研判异议中的技术性问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被抽查对象提出的异议。

第四十二条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者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将复检结果报送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由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及时向被抽查对象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不符合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不予受理复检申请,并

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监督抽查经费列支。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被抽查对象承担。

第六章结果处理

第四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被抽查对象,予以公布。公布的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具体产品和生产企业。对在市场抽取的样品,应当一并公布销售企业。对在网络平台抽取的样品,还应当公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应当进行整改。

生产者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生产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在整改期满5日前提出申请,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生产者,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生产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生产者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在实体市场、网络市场上抽样的,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当由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发现并认定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产品,应当及时通报商品标注的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第四十八条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接到生产者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之一的,由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销售者没有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产品的。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生产者整改。同时将质量分析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跟踪检查。

第五十二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由实际经营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和结果汇总工作。

第五十三条各级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在其他辖区的,应当移送生产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相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的被抽查对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的被抽查对象、存在主观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查对象,实施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五十六条鼓励新闻媒体对产品质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曝光不合格产品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

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运用监督抽查数据开展产品质量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被抽查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二)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被抽查对象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三)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五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同意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部门责令改正。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抽样的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的;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对象的;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的;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的;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阻挠干预依法对本区域内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现有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范本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一)试制工作分两个阶段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或数十件(火花塞、电热塞、管壳等类产品)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应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此阶段以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 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型式试验报告; 3.试用(运行)报告。 (二)试制工作程序 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2.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3.产品工作图的工艺性审查; 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参照样品试制工装系数为0.1~0.2,小批试制工装系数为0.3~0.4的要求。 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全质办牵头组织工艺科、检验科进行。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ZH0001—83进行编写。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试鉴定用。 9.编写型式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检验科负责按ZH0001—83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10.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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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负责组织评审,省部级工法每年申报一次,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推荐,国家级工法每两年(在单数年份内)申报一次。 第六条已获得优秀企业级工法的可申报省部级工法,已获省部级工法的,经相应评选单位推荐后,方可参加国家级工法申报。 第二章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 1.企业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 2.工法正文; 3.研究报告(非必要条件); 4.查新报告(非必要条件); 5.鉴定报告(非必要条件); 6.已获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和专利证书(非必要条件); 7.工程应用证明; 8.经济效益证明; 9.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八条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工法完成人负责编写、汇总工法申报材料,报送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 (二)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在省部级工法申报前对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市政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并参考了邻近几个省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我省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本市政定额分成上、中、下三册。上册包括:D.1土石方工程、D.2道路工程、D.3桥涵护岸工程、D.4隧道工程;中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一章~第四章);下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五章~第八章)、D.6地铁工程(待编)、D.7钢筋工程、D.8拆除工程、D.9施工技术措施消耗。 二、本市政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三、本市政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市政定额的作用: 1.是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制与审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控制价(或标底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市政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市政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目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2.本市政定额是依据国家及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并参考了代表性工程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市政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市政定额中材料消耗: 1.本市政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材料是以“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形式表示。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m3)表示,设计强度(配合比)等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本市政定额中混凝土项目列有现场混凝土搅拌、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的,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措施费中考虑。 3.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配合比,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 4.本市政定额中的周转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和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市政定额中消耗量用括号()表示的为该子目的主要材料用量。 八、本市政定额中机械消耗: 1.本市政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2.本市政定额中的机械仅列主要施工机械消耗量。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是以“其他机械费占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交集团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把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验证,所形成的技术先进、管理实用、操作可靠的工、料、机综合配套管理的施工方法。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E$M8p{!~ ^c 第三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工法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一级),省(部)级、集团级(二级),企业级(三级)。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企业级工法,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逐级向上申报二级或一级工法。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X2N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工法(企业级工法)的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安全评价等技术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专业研究;同时提供互联网免费资源信息,探讨免费网络电话(VOIP)、短信等的合理使用;以及提供免费在线影音。Z8Ev-K'~` 第六条工法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总工程师领导开展全局的工法管理工作,各公司(处)、项目的工法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主要工作机构为局技术发展处、各公司(处)技术科或工程部。 第七条局技术发展处职责 F-bB'lb tH'v} 1、研究制定开发、推广、应用工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企业级工法的评审,负责企业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dX Pt$L 3、考核工法提出单位对工法开展技术跟踪的情况。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 x!nNZ2y$J!F 4、组织申报二级工法,积极配合集团申报一级工法,做好企业级工法的发布和归档管理工作。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_6o*n]1w7a#N 第八条各公司(处)的技术科或工程部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结合局工法编写工作的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项目和人员编写工法。所编工法在施工实践中经不断改进和创新,须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的,应向局技术处提议,以便纳入工法修订计划,从而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工法的开发与编写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的技术部门负责人都可向局推荐本单位拟编写的工法计划、名称。工程技术人员、工长及所有职工凡具备一定条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将自己熟悉的有一定成效的施工技术编写为工法。 R

新产品鉴定邀请函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 一、前言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展示企业及其产品,搭建企业、用户、推广与管理等方面沟通的平台全面促进安徽省农机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由阜阳市人民政府主办,xxx新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20xx第四届中国(安徽)农业机械展览会定于20xx年5月7日至9日在阜阳市临沂商城举办。 20xx第四届中国(安徽)农业机械展览会将通过实物形式展示,突出展示国内外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广泛邀请组织省内外经销商、批发商、配套产品生产商等各类专业对口观众参观交流洽谈;为企业推介产品、提升形象、树立品牌、拓展贸易、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 XXX鉴定邀请函 尊敬的: 由我单位研制的 经我单位对等技术参数自检,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 现我单位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鉴定。

请您亲临现场鉴定、指导! XXX公司 XXX新产品展示说明会邀请函 尊敬的: 本公司将于年月日举办“创新产品展示及说明会”,对我单位研制开发的新型XXX产品进行推广鉴定。我们真诚地期待您的光临与参与!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XXXXXX 年月日 邀请函 尊敬的, 您好! XXXXX诚挚邀请您莅临我们“XXXXXXXXXX”会议。鉴于您在XXXX领域的专业知识、权威声望,现特正式致函,诚恳地邀请您作为本活动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特此邀请!

期待您的出席和指导!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XXXXXXX 年月日

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皖经技术〔2006〕40号 关于做好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 省级新产品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发展局,有关市发改委: 为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现就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省级新产品的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验收范围 企业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或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阶段,均可申请进行鉴定验收。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定内容 1、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颖性、技术水平、技术性能、采用标准和生产工艺条件作出评价。 2、考核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包括工艺文件、工艺装备、检测手段、质量体系等),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及评价。

三、鉴定验收形式 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鉴定验收可选择下列方式中一种进行: 1、检测鉴定: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报告,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作出评价结论。 2、会议鉴定: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3、合同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四、鉴定验收条件和需具备的技术资料 1、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具有很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应用、推广价值。 2、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3、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4、新产品鉴定分试产(试用)和投产(使用)两类进行。其鉴定条件除满足上述三条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一)试产(试用)鉴定,需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具备产品图 -3-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 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 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新产品鉴定

省经贸委《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皖经贸科[1997]567号)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经 贸委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 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 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 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

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 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安徽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省的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行业、本地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新产 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的依 据。 第七条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行业及各地市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而未列入各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

安徽200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方便快速报价和简化计价过程,根据 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其中安装工程(常用册)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界定成本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参考 依据。 四、本综合单价编制的原则。 遵循“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政府宏观调控”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综合单价表现形式实行“量”“价”合一,方便使用;项目设置对传统定额项目进行适当综合、调整、合并,力求简明;计量规则和费用计 算程序力求简化;价格水平适中,能够充分反映市场。 五、本综合单价主要编制依据。 1.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DBJ/T-206-2005)。 2.2005 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综合单价消耗量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入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 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对于安装工程材料消耗量带有“()”表示为主要材料,其他为辅助材料。 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或“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以“其他机械费”或“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七、本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 本综合单价的费用构成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确定。组成综合单价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简称机械费)、综合费。 (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的具体内容详见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 1.人工单价:不分工种、专业均按每综合工日 39 元进入综合单价。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扶持与推广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

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扶持与推广

安徽省园林工程 计算规则(2005)

园林总说明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总说明 《安徽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适应“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安徽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的城市园林、市政绿化、小品设施、仿古建筑工程,也适用于学校、厂矿、机关、宾馆、居民小区的小品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二、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的作用: 1.是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和控制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三、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编制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1988版); 3.《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2000版); 4.省内近期补充定额和外省有关资料等。 四、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目前本省多数施工企业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2.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贯彻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措施消耗相分离,以适应按单项工程成本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造价和价格的动态调整。本消耗量定额只列出了园林和仿古特有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消耗,其他措施消耗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应项目。 3.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是依据现行的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编制的。 五、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的工作内容: 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使“工、材、机”等消耗与定额有差别而改变定额用量。 六、本园林仿古消耗量的确定: 1.人工工日消耗量: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2.材料消耗量: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难以计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并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形式表示。 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定额中,设计图示的强度、配合比、水泥品种不同可以换算,但配合比用量不得调整。 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现场堆放地点、工地仓库或集中加工到施工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高度(或檐高)在20m以内的垂直运输。执行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调整场内水平运输,如遇上山或过河等特殊情况运输费可以调整。成品构件现场以外的水平运输应另计运费。垂直运输高度(或檐高)超过20m时,参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3.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除部分机械台班消耗列出了机械选用型号和消耗量以外,其他均合并成“其他机械费”,并以占人工费的百分比形式表示。 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中机械选型是综合考虑,实际使用机械不同时,不得调整。如发生大型机械进退场和组装、拆卸,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 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和《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

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和《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刻把握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制造强国战略的新要求和全球科技革命的新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建设决策部署,以深化制造与服务协同发展为主线,以推进服务型制造专项试点示范为抓手,推动制造业由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大力发展创新设计、总集成总承包、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外包等业务,全面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安徽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迈进。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末,基本形成与制造强省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实现制造和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省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签订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项目下设的课题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后补助、奖励、绩效补助、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不对项目技术水平做出具体评价。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绩效目标、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和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可结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并开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对口业务处室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 第六条项目执行期满,应在到期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建立项目验收提醒机制,及时提示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 第七条项目验收工作纳入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全程接受监督。验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线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和证明资料。 (二)审核验收材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

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 办证指南

<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 办证指南 一、办理机构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二、办理依据《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管理办法》 三、申报资料 (一)新项目申报 1、《安徽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评估申请表》(外省申报项目可不填); 2、《安徽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申请表》(需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外省来皖申报的需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3、技术研究报告(设计计算的附计算书);★ 4、生产总结报告;★ 5、产品执行标准(无国家、行业标准的,需提供经市级以上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6、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经济技术指标比较报告;★ 7、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省级以上(含省级)法定检测部门的抽样型式检测报告(无此项请与我中心联系开具委托抽检函); 9、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启用日期、附设备图片);★ 10、检测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启用日期,附设备图片),近期产品出厂检测报告★ 11、近两年工程应用项目表、两份以上用户使用反馈意见; 12、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13、产品图样、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14、原材料及外协产品清单(名称、型号、生产单位),附检测报告及购货合同; 15、生产管理办法、质量控制手段及管理办法或ISO9000认证证书;★ 16、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17、营业执照、总代理合同复印件; 18、企业及法人代表简介; 19、外省项目需提供本省推广证书及鉴定(评估)报告。 注:申报时提供以上技术文件(一式三份),打印装订成册。同时需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原件报送核验,核验后当场退还。 (二)换证申报 1、《安徽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申请表》(需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总代理合同复印件; 3、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简介; 4、安徽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及全套鉴定或评估材料; 5、产品执行标准(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提供经市级以上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6、施工操作技术规程、产品说明书; 7、省级以上(含省级)法定检测部门的抽样型式检测报告(无此项请与我中心联系开具委托抽检函); 8、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启用日期、附设备图片); 9、检测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启用日期,附设备图片),

2014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名单

2014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名单序号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证书号码 1 依非韦伦中间体 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 340614230001 2 二甘醇胺 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40614450002 3 WK-6363数控玻璃微粒切割机 安徽省皖凯机械有限公司 340614830003 4 远红外磁疗消痛贴 安徽省德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340614240004 5 远红外消炎镇痛贴 安徽省德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340614240005 6 1808A型单孔出水及手喷出水双模式水龙头 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 340614840006 7 SW15883藤柳玉米皮复合编织圣诞树 阜南县腾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340614270007

8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安徽省文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340614270008 9 含氨基酸型多元素追施肥(追吧劲) 安徽省文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340614270009 10 YL500型多功能扒谷装载机 安徽省界首市云龙粮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340614840010 11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6-DZM-20A)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340614630011 12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6-DZM-20A) 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340614630012 13 W04-1005型柔软型仿生鱼饵 界首市蒙特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340614430013 14 YHPG-(001-200)型无铬羊皮裘革 安徽银河皮革有限公司 340614760014 15 XHJ-1复合防滑塑胶地板 界首市鑫豪塑胶有限公司 340614430015 16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4-06-26,录入日期:2004-09-28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行署、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为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0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

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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