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

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我国直到2000年12月28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

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

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

引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各国一旦加入了这些国际公约就应该要遵守公约的规定、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了相关的引渡条款。例如:《蒙特利尔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国就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引渡。

(三)制定相关的国内法

各国会在国内法中规定有关引渡的内容:有的国家在宪法的总则中加以规定;有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还有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部门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本国有关引渡的基本制度。例如:我国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种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随着各国涉外的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引渡问题成为了重中之重。然而两国在没有共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生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只能依据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解决有关引渡的问题。

二、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概况及特点

在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之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专门的引渡法规和引渡条约,由于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抓捕跨国罪犯的时候主要依靠的是国家间的双边友好合作,通过遣返的方式来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也就是不通过外交途径,而是通过两国警方的合作,来打击犯罪,抓捕潜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1989年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由于当时中日两国未签订引渡条约,日本政府并不承担引渡义务,仅是根据互惠原则而将张振海引渡回中国。这种方式由于不具法律上的约束力,完全取决于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被请求国的意愿,因而使得请求国处在较为被动的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往活动增多,涉外案件也随着增加,其中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因此,我国建立引渡制度,完善引渡立法势在必行。据统计,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0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直到2000年12月1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引渡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引渡制度正式在我国建立起来。

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该部法律中采用了一些国际通用的引渡原则,如:双重犯罪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同时,我国也响应了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号召,如: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4款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际、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法,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中国应当引渡”;第8条第7款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第9条第2款规定:“由于被请求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中国可以拒绝引渡”。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的国内法与我国签署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相配套。此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与引渡有关的案例及司法解释,它们也构成了我国引渡国内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还积极参加签订与引渡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引渡条约,例如1994年3月5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截止到2005年,包括我国与西班牙签订的引渡条约在内,我国已与泰国、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老挝等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再比如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决定批准了该公约。现《公约》已经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公约。我国在签订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承担了一个大国应付的责任。

三、我国在引渡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其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的引渡制度取了较大程度的进展,也有不少成功引渡的案例,例如2004年我国与美国在关于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案中的成功引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沙宾科夫案件以及我国成功引渡重庆女黑老大王婉宁案件等等,这些犯罪分子的成功引渡,表明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引渡实践中能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与对方平等协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引渡制度已经尽善尽美,事实上,我国的引渡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我国无论在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的签订方面都还不够成熟,这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有效地打击犯罪。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在引渡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困难。

(一)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 以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 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 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 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首先,公约的规制范围有限,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 并不能成为解决相关国家引渡问题的普遍指南;其次,公约的规制效力有限。一方面,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方式也是各有不同。另一方面, 包括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国际协商的产物, 都带有妥协和斗争的痕迹, 其中规定的引渡条款都不是强制条款。这样, 在引渡实践中, 各个国家便具有了相对的自主性和便宜性, 同时也造成了引渡实践的困难。

(二)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

普通法系国家原则上主张引渡要签订引渡条约, 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坚持此点, 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条件为保证, 就可以进行引渡。所以, 当尚未与普通法系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时, 引渡实践很难进行, 这也正是我国有大量逃犯能够隐匿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不能被引渡回国的重要原因。

(1)条约数量有限。我国自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 至今已与2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这不足以覆盖我国政治经济交往的国际现状, 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2)现有条约在适用地域上的局限性也很明显。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是

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 这些国家虽近年与中国经贸文化交往较多, 但毕竟数量有限, 而且偏居一隅,不能覆盖我国对外交往的广大区域。

(3)与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现有条约的对应国家除了俄罗斯和西班牙之外都属发展中国家, 而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多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 这也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尴尬处境。

(三)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一般而言, 条约尤其是双边条约是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和基础。所以,在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不具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则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决定。引渡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是国与国之间的礼让与尊严, 出于对诉讼国主权的尊重和建立相互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因此,引渡制度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问题。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

中国目前参加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数量明显不足,只能通过扩大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关系和友好协商来解决引渡问题。但是,由于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观上的疏离, 欧美国家常常借用引渡问题来推行其信奉的价值观念, 将引渡问题当作“文化扩张”的手段。因此, 在这种国际合作与斗争共存的情况下, 中国的引渡实践在双边协商过程中进行得也不是很顺利。

这些困难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导致了我国在抓捕潜逃他国罪犯时受到阻碍。下面笔者就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的引渡问题,进一步分析我国在引渡实践过程中的困境及其原因所在。

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就要求双方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引渡条约,这是引渡赖昌星的一大障碍。一般认为,加拿大政府在引渡赖昌星的问题上,还是有和我国政府进行合作的意愿的。但是加拿大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民主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相互制衡,相互独立。在国际法中,针对引渡实行的是双重审查制,这就要求被请求国决定予以协助时,必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当局的职能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等因素再作出最后的决定。如果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

在引渡赖昌星案件中,司法机关即法院的意志更为重要,这也是顺利引渡赖昌星回国受审的最大障碍。加拿大是个不承认死刑的国家,因而在引渡问题上实行死刑不引渡原则。加拿大是个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遵循先例原则。一般相信,如果赖昌星引渡回国,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加方提出中方需做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中方承诺后赖昌星又声称自己会遭到迫害,虽然加拿大法院表示了对我国司法保障制度在改进,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的不公正审判的承认,但只依靠政府承诺,加拿大司法部门仍然不会轻易信服,只有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制度上彻底确立该原则,才能使其不成为加方拒绝引渡的理由。

由此可见,赖昌星迟迟不能被遣返,其根源是出在法律上而非政治,外交上的。中国的《引渡法》和加拿大的《引渡法》在死刑引渡问题上持有不同的态度,这些原因导致我国在与加拿大就引渡赖昌星这一问题上出现了较长时间的瓶颈期,进展缓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不过可喜的是,经过我国长期的外交努力,并向加拿大承诺保证不判处赖昌

星死刑。加拿大有关部门经过甄别,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随后加拿大移民部启动了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并最终在2011年7月22日依法将赖昌星驱逐出境。在7月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我国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经历了十余年的努力,我国终于成功将赖昌星遣返回国。

国际法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 B. 《各国律例》 C.《战争与和平法》 D. 《国际法原理》 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 B. 《战争与和平法》 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D. 第一次世界大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 B. 边沁 C. 凯尔森 D. 卡尔沃 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 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 B. 实在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 B. 国际法协会 C. 联合国 D. 国际法委员会 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基本原则 B. 国际法强行规范 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B. 《中日联合声明》 C.《中美建交公报》 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社会连带法学派 D. 政策定向学说 E. 权力政治学说 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 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练习题〕 1. 下列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 联合国 B.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C. 英伊石油公司 D. 欧盟 2.承认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的承认可追溯到其()。 A. 成立之时 B.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 C. 与他国建交时 D. 缔结国际条约时 3. 在国家继承中,应该继承的条约有()。 A. 政治性条约 B. 共同防御协定 C. 边界制度条约 D. 友好条约4.当前国际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适用()原则。 A. 绝对豁免 B. 相对豁免 C. 有限豁免 D. 职能豁免 E. 完全豁免 5.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因()而免除。 A. 联合国干预 B. 危难 C. 同意 D. 不可抗力 E. 自卫 6.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 独立权 B. 平等权 C. 自卫权 D. 管辖权 E. 战争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C. 只继承动产 D. 只继承不动产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王庆海Ξ 国际法中的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境内受到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在现代国际反犯罪斗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许多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然而,如何正确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什么叫政治犯,如何公正解决在执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产生的分歧,这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许多混乱。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由来和性质 从历史上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18世纪末期形成的国际法原则,首先规定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在此之前,政治犯和其他犯罪没有区别,同样可以被引渡。1793年的法国宪法 第120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1〕1833 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则是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政治犯的国内立法。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10年后,即1843年,法国在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也出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内容,但在19世纪,许多君主专制国家像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无论在国内立法或他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中对政治犯,即对叛国罪或阴谋颠覆王权和合法政府或参加叛乱的人,都规定予以引渡。现代有些国家都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规定在宪法中,如巴西宪法第153条、墨西哥宪法第15条、西班牙宪法第1条第3款〔2〕、意大利宪法第10条〔3〕。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另外,不少国家在专门的引渡 法中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1964年的《日本逃亡罪犯引渡法修正令》〔4〕、1870年制定 的现行《英国引渡法令》第3条第1款〔5〕、以色列1954年的《引渡法》第10条〔6〕、荷兰1967年Ξ〔1〕〔2〕〔3〕〔4〕〔5〕〔6〕同〔2〕引书,第15卷,第250页。 同〔2〕引书,第1卷,第252页、第265页。 见小田兹:《日本的国际法实践》(1961—1970),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英文版,第223页。 康树华译:《九国宪法选介》,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86页。 [英]斯蒂芬?劳勃特:《引渡改革》,载于《康乃尔国际法杂志》第15卷,伦敦出版社1982年第2期。 周鲠生: 《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0页。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个人观点认为,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 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 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依据 目前,在国际社会里大体上存在着三种引渡方式。包括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相互承担引渡嫌犯的条约义务。这种形式最为普遍。如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有时,即使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引渡也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但具体程序还需有关国家共同商定。 第二种是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载有引渡的条款,则缔约国之间承担引渡嫌犯 的条约义务。如1970年的《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 将劫机犯予以引渡或加以惩罚。 第三种是通过某一国际组织的协助而将嫌犯引渡回国。如果有关国家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则它们有义务在该组织规定的范 围内就引渡嫌犯进行合作。 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无法援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协助,那么在该两国互相引渡嫌犯方面就会存 在一些问题。现有的变通办法是适用“对等原则”,即一国如在引 渡方面曾给予另一国帮助的话,那么,该国在请求该另一国给予帮 助时,该另一国就应根据“对等原则”给予相应的帮助。 看过“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看过“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 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在已经发展成熟并运用在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之中。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有利于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团;英美法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把完善人民陪审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已经十年了。但是就目前人民陪审制度依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竟中国陪审制度的出路何在?这值得在比较中外陪审制度尤其是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基础上展开研究。 一、历史发展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公元前六世纪,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制度。波洛克认为,法国的卡诺林国王时期便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诺曼征服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但更多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英国。十一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这就是所谓“大陪审团”。至17世纪,英国的陪审制度开始形成一套程序。尤其是负责控告犯罪的大陪审团,不再具有证明犯罪的责任,对陪审团的罚金制度也被废除。然而,英国的陪审制度至近代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并逐渐衰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19世纪中期,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主要理由是这一制度缺乏效率、费用过大。小陪审团制实际上是真正的陪审制。目前,美国有大约300 万个陪审员,每件由陪审员审理的案件大约有30万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0分之一。可见在美国陪审制度比在英国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英美陪审制度与英美法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是联系在一起的。采取陪审制,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庭上出示各自证据资料,相互询问、辩论,从而发现真实,陪审员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他们始终是被动的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而并不需要组织诉讼,更不需要亲自收集证据。可见,采取陪审制也是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的运用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4873725.html,/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4873725.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引渡的条件 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五节引渡的执行 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七节引渡的过境 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引渡的条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o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刑事执行法学 刑事法律史 刑事政策学 犯罪学 外国刑事法 中国刑事法 刑事诉讼学 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其中,引渡制度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存在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国际上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请同学们分析一下政治犯的认定标准以及现代国际法规则如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限制。 政治犯的认定标准 关于政治犯的认定标准问题,其实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各人见解不一, 百度百科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异见者或持不同政见者。往往是被当政政府认定为反对政府和颠覆政府,并且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通缉或关押的人。 在某些国家中指因反抗现政权或侵犯其政治秩序而被缉捕的人。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概念。后来,对反对资产阶级统治而被缉捕的革命者和共产党人,也常称政治犯。一般享受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待遇,并在国际上不得引渡。但有些国家对缉捕的革命者以及进步人士不仅不给予政治犯的待遇,而且横加迫害。维基百科上的认识同百度百科。 现行国际法对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犯罪者或从事政治活动遭迫害的人。 我对政治犯的认定没有更好的看法,个人觉得,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政治犯,应结合个人所在国的具体国情及此人所为之事在其所在国家遭追述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各国国情不同,不应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应抽象概括,但这样很容易造成部分人或部分国家对政治犯概念的滥用,进而有损他国内政。所以在抽象概括的基础上,适当的加上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 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固然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由于国际社会对政治犯的概念界定不一,所以,如不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可能造成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违背造法者的本意,也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 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刺条款对该原则的限制,即规定杀害外国元首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后来又有公约将该限制扩大到在外国境内的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以及他们的随行家属;二是把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总之,各国通过国际协定不断将某些可能与政治因素发生联系的犯罪做非政治化处理,将其排除或有条件的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刺条款”,对暗杀或企图暗杀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的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doc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 - 【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1990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这样,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比较混乱,日常管理趋于随意。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比较混乱,致使陪审员的管理无从下手。虽然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 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

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法律上,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 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 条、中国引渡法第8 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 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法学概论(专科)期末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 1、()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 A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中共中央 2、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法人 C 知识产权 D 起诉权 3、在我国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D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 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 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5、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A 人的出生 B 人的死亡 C 时间的经过 D签定合同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A.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B.应先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拒绝赔偿的,方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C.只能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D.只能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7、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承包经营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土地使用权 8、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 配偶 B父母 C子女 D兄弟姐妹 二、判断 1、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 2、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层次结构组织起来的统一体。() 3、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欺诈等结婚的,受胁迫和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论我国引渡制度

课程论文 题目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课程国际法 班级法学0901 学生周庆晨 学号20090721456 指导教师崔明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现代引渡制度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引渡制度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建议和对策 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国家之间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规定引渡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司法实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的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如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 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专门性引渡条约。此后,我国还与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彼此建立了稳固、可靠的引渡关系。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开始实施。 中国尽管已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并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与更多国家进行更多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引渡实践进行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4873725.html,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作者:李文一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9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立法补充选任管理 作者简介:李文一,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4873725.html,ki.1009-0592.2018.03.244 通说认为,现代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法官在面对大量因商品交易产生的纠纷时,需要在裁判过程中听取民意,方能综合案情争议作出裁判,陪审制度也就悄然兴起,陪审制度一经实施便广泛运用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后来由于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以及陪审制度所特有的社会参与性及公正廉洁性等优点,该制度也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运用。我国建国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很多司法制度都学习参照苏联模式,在此背景下,陪审制度也被我国司法活动所吸收运用。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及其特点 陪审制度是一项由非法律职业人员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但在不同的法系之中,陪审制度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英美法系中,通常是由不特定的若干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被称为“陪审”,在大陆法系中,通常是由少数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被称为“参审”。严格地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称为“陪审”,但与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并不相同,其实质上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参审”,人民陪审员除 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审级制度的划分,人民陪审员制度被限定在部分一审案件中适用,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 (二)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吸收非职业法律相关人员,借助普通社会大众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以此来听取社会群众对于法律适用的不同声音,以避免职业法官对案件审判“对号入座”方式的审判,是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出发点,简要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的落实。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司法公正的基底是合法、合理、合情的统一,其中“合法”的实现可借助法律文件的规范,“合理”的实现可借助法学理论的指引,而“合情”的实现则来源于法官的生活经验,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需要借助自身的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综合平衡当事人的“过错”与“责任”,另一方面,法官面对性质相似的案件在所难免的会出现思维定式,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不仅可以弥补法官的惯性思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

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 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我国直到2000年12月28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 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 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方式,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也有利于司法廉洁和司法监督,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了诸头问题,本文在结合陪审制的产生、意义及中国的社会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后,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必要性;意义;现状;完善 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却进行着激烈的争执。虽然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及在我国的确立 (一)、简述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陪审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源于公元前594年的古代希腊和罗马。这得益于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的改革①,从其实施过程可以看出陪审团人数的多少反映了所审案

件重要性的大小。 现代的陪审制度肇始于欧洲中世纪②。英美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英国,如英国历史上著名的12人陪审团。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由此而知,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法国“加洛林”王朝③,虽然王权的一度扩张导致陪审制度逐渐消失。但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法国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度也被引进了德国。 (二)、简述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陪审制度虽启萌于清朝④。但旧中国内忧外患的残酷现状导致中国法制建设举步维艰,公民权与司法权无法得到有力保障,陪审制也成了一纸空文。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抗战时期根据地陪审制度建设经验为基础,如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的陪审制度,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其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但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陪审制度也严重异化。1978年,中国开始恢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