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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酒泉监管分局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东坪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酒泉监管分局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东坪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03

•【字号】酒银保监行许〔2020〕161号

•【施行日期】202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酒泉监管分局关于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东坪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敦煌七里镇东坪小微支行开业的请示》(兰州银行发〔2020〕36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敦煌七里镇东坪小微支行开业。

二、机构名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东坪小微支行。

三、机构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七里镇东坪小区商1号楼08号。

四、业务范围:除人工现金业务以外的个人业务和对公业务。主要包括借记卡业务、信用卡业务、理财业务、代扣代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咨询宣传业务、个

人贷款业务和其他适宜在小微支行办理的个人业务;以及账户管理、签约业务、转账业务、授信业务和其他适宜在小微支行办理的小微企业对公业务,小微支行单户500万元以内的授信业务。

五、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东坪小微支行要依法接受酒泉银保监分局的监督管理。按照批准的上述业务范围,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你行接文后于10日内持此文到我分局办理登记领取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中国银保监会酒泉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6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21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二、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 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两禁两限”费用4369.53万元。其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上海分行、哈尔滨分行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涉及3户、4笔,金额合计1372.48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苏州分行、深圳分行、石家庄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厦门分行、大连分行、太原分行、北京分行、泉州分行、重庆分行、济南分行、长沙分行、武汉分行、郑州分行、青岛分行等17家分行违规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涉及180户、1975笔,金额合计2905.35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杭州分行、南昌分行、泉州分行、郑州分行等5家分行违规收取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涉及8户、10笔,金额合计91.70万元。 三、民生银行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向客户销售保险费率较高的人身意外险,提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共有10.19万笔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客户购买了该行代销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7%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贷款金额不低于0.40%。该行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通过总对总合作协议,约定代理手续费率为保费的50%—80%。例如,民生银行杭州分行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2684笔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的客户购买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客户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1847.24万元,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徐银保监复〔2020〕169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关于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业的批复 徐银保监复〔2020〕169号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徐农商筹字〔2020〕8号)、《关于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徐农商筹字〔2020〕9号)、《关于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贺支行等166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徐农商筹字〔2020〕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东贺支行等139家支行、东蔡分理处等27家分理处开业,并核准《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 四、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7011.514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骆新超,住所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26号。 五、核准骆新超、许臻、杨洪颖、夏云强、刘尧、吴凌、张哲清、邵晨、王爱钦、江亮董事和韩子荣、孔爱国、杨学伟、张波、张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骆新超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许臻行长和周大庆、杨洪颖、叶永振、孙武、方柯、孙叶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夏云强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顾日法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赵磊审计部总经理、赵俊红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六、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该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开展业务。 七、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请自核准之日起10日内上缴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持本批复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领取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 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14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 知 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近期重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

惠保险服务。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二、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五)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04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48号 •【施行日期】2019.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48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2019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两增两控”总体目标,推动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完成“两增两控”目标,同时继续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信贷占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 (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

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二)加强对“两控”目标的监测和指导。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分类实施考核,引导机构差异化竞争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以下简称“大中型商业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差异化考核:(1)5家大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2)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3)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地方性法人机构 1.考核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2.考核指标:各银保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6 •【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9号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

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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