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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不动产抵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不动产抵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不动产抵押法律问题

一、不动产抵押概述

不动产,系“动产”的对称,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而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的财产不转移占有的供与债权人做担保。不过,因最初的抵押基本上仅限于以不动产作担保,随着经济的发展,价值大的动产的逐步增多,才出现了将动产作抵押的现象,因此,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不转移占有的供为债权担保,而将动产抵押作为一种特别抵押。现在由于轮船、飞机、汽车等动产抵押已经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现在一般不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我国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所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在该法第34条中对抵押物也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说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用来作抵押,对债务的履行做担保。虽然我国担保法规定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来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但由于许多原因,在我国用来作抵押,担保债务履行的物,多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因此本文仅就涉及不动产的抵押的有关问题,做些初步的探讨。

二、不动产抵押的范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动产用于抵押时,在物的性质及类别上都不可避免的存在限制。

(一)土地使用权

1、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2、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三)不得用于抵押的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定的除外;

3.现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它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5.已经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7.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履行了审批手续;

8.租赁的公有房屋;

9.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限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另外,我国担保法为保证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一致性,规定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即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在建工程抵押

随着我国房地产也的迅速发展,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一种举足轻重的方式。在建工程抵押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必须十分谨慎,以避免金融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因此,如当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权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征

根据上述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具有如下特点: 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是贷款人取得金融机构继续建造资金的担保方式,因此抵押人为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

2,抵押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也就是贷款合同的贷款人。

3,担保的债务是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要的贷款,因此,很显然,该贷款的通途是继续建造工程。

4,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三)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审查抵押人以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是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关机构同意的决议。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时应根据抵押人的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1)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3)抵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当事人对在建工程的价值协商议定,或聘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具备的条款之外,还必须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或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4.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在建工程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五)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在处分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当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抵押人)未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结清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时,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变卖,拍卖该工程时享有比抵押权人在先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

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当然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合意抵押优先。但是,这种法定优先权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建设工程承包人才能享有优先权:1、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当前述条件不存在或丧失后,建设工程承包人将不再享有法定的优先权,这时,抵押权人的债权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抵押权人要想保证自己抵押权能够优先受偿,在与抵押人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时,还应当认真核查,抵押人对该工程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审慎签订抵押合同,以保障权利能及时顺利实现。

四、不动产抵押登记及效力

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权人以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充分地救济?现行《合同法》、《担保法》虽为我们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因为对这类问题规定得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导致实务工作中分歧很大。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虽然涉及到抵押登记这一物权公示行为,但从法律范畴上讲,它应当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现试从合同法理论的层面谈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1.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完成了签订合同的全过程,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虽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

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不能表明所有的合同在成立之时便具备法律生效要件,是有效合同。实际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只有成立的合同方能谈得上生效。而成立的合同并非都生效,还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意并签订抵押合同便告抵押合同的成立。而抵押合同的生效,《担保法》第41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在抵押担保合同中当事人以不动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即只有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才能生效,抵押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虽已订立没有登记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虽然该条规定在实务和理论界引起很大争议,有的认为其混淆了抵押合同的债权合同性质与抵押物登记的物权变动性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应当修改为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时即生效,抵押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但鉴于目前《物权法》没有颁布,《担保法》没有修改之前,审判实务中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

2.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未生效与无效

依据《担保法》第41规定,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生效,对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曾发生较大分歧,在处理上按无效合同来处理的情况也很普遍。笔者认为,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有严格的区别。首先,合同未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缺少法律生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合同无效是因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利益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前者主要是指不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种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和《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情况,包括《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关于财产抵押合同与第78条、第79条关于权利质押合同应进行登记的规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合同的订立必须报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后的规定;后者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七种民事行为和《合同法》第52条第(一)至(五)项中规定的五种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只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只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未生效合同所缺乏的有效要件可以进行补救,完成补救后合同生效,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

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系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况且,《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而不是宣告合同无效。所以说,如果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随便宣告合同无效,不仅混淆了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且违反了《合同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因合同缺少有效要件而随意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作法,将有损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市场经济法律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3.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追认问题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是对可追认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之一。实践中,也有抵押人以自己无处分权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如果事后经有处分权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成立但必须补办登记手续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得不到追认的,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原则来处理。

(二)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合同因缺少登记生效要件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丧失了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且因为这种权利的丧失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对于损失债权人享有赔偿请求权,这一精神在《担保法》解释第56条中有了体现。可见,抵押人对于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债权人同时也有过错的,《担保法》解释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适用的责任是效力过错责任,其处理可参照《合同法》第58条关于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来处理。对于赔偿范围,因为在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人所提供的不动产作抵押的目的是以不动产的价值保证债权人将来到期债权的实现,这种将来利益的实现是一种可信赖利益,是基于抵押物的价值所产生的信赖而不一定是对抵押人保证清偿全部债权的信赖。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生效所造成的损失是一种可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而是债权人因信赖抵

押合同有效而与主债务人缔结合同,因担保之债未生效而造成债权人无法通过抵押物优先受偿满足自己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的范围应当按照抵押人过错程度的大小,在抵押物的价值的范围内赔偿,而不是对债权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五、不动产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人们有些错误的看法,特别是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政府机关,其设置的登记表上,有一栏就是抵押期间,而且要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登记的抵押期届满后,重新进行抵押登记,且抵押期间往往短于或与债务履行期限相同。笔者也曾遇到这样的案子,由于抵押权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为一年,而债务履行期限为二年,在一年的抵押期届满之后未续登记。法院受理其它案件,将抵押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给了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超过了抵押期间,不再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为由,驳回异议。那么,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到底是多久呢,以下面的案子来予以说明:某甲于1995年5月15日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某甲一人。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11日某甲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某甲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后来,某甲的继承人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于是,某甲的继承人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应确认信用社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本案原告主张,即认为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所以,信用社取得的抵押权已经消灭。对此,应作具体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而抵押权属物权,物权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必然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只消灭债权的胜诉权,并非消灭债权本身,实体上的债权依然存在。而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之一是物权法属强行法,债权法对债权的取得和消灭是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而物权法却奉行物权法定原则,认为物权的取得和消灭均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也不能另行消灭物权。我国《担保法》只

规定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而诉讼时效的经过并未使主债权消灭。所以,本案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抵押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没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由于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会对担保物产生权能上的限制,如果担保物权没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则会使担保物的流转永远地受到限制,使担保物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此规定理解,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应是从抵押权设定之日起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时止。不过,以上规定是对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在期限上的规定,当主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抵押权人在此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反之则不予支持。本案的原告是无权援引此规定而主张信用社的抵押权超过了存续期间的,正如债务人不能主动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样。

六、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办法。这是抵押权的中心效力。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日本民法规定,若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取得时,因第三人享有涤除权,则以通知第三人为必要。我国《担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这是在正常情况下实现抵押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使债务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亦得以实行。第

一种情况,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此时,债务人依法丧失了期限利益,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得以提前行使抵押权。第二种情况,即《解释》第70条规定的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对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均予明文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等137条规定:“于下列各项情形,债务人不得主张期限利益:1.债务人受破产时;2.债务人毁灭或减少担保物时;3.债务人负担供担保义务而不予提供时”。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担保权的实行方法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决定,故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主要有:担保权人取消赎回权后订立抵押协议、出卖担保物、占有抵押物并以其孳息清偿债务、占有担保物并进行经营、担保物接管、公开拍卖等。在大陆法系各国中,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1.拍卖和变卖

拍卖,是世界各国法律上所规定的最主要的抵押权实现的方法。因其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并且一般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因此,较之其他方法,更能公平地实现抵押物的价值。

(1)拍卖的性质

从各国普遍立法看,拍卖可分为任意拍卖和依民事诉讼法强制拍卖两种。任意拍卖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而自行委托拍卖机关依据拍卖法进行的拍卖。依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议拍卖抵押物。这种拍卖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发生,因此,属于私法行为。依民事诉讼法强制拍卖是指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的诉讼,并于法院裁判生效后,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的方式。这种拍卖并非基于当事人私力而发生,而是通过讼诉事件,由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属于公法行为。

(2)拍卖的法律效力

拍卖对抵押权人的效力。(1)卖得价金的分配。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因此,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受偿,是拍卖对抵押权人发生的主要效力。在实践中,抵押物拍卖价金会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拍卖所得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时,债权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就其不足额向债务人求偿。当拍卖价金超过债权数额时,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2)拍卖标的物的扩张。拍卖标的物的扩张,是指抵押权人于必要时得将不列入抵押权效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并拍卖。《日本民法》第389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于抵押地上建造了建筑物时,抵押权人可以将建筑物与土地一起拍卖。但其优先权,只能就土地的代价行使”,这里规定的就是拍卖标的物的扩张。《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为独立之物,不属于抵押物的从物、附合物,因而不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内。但是,如不将新增房屋与抵押物一并拍卖,则会影响抵押物的价值,致使其卖价过低;而如将新增的房屋拆除,则会造成社会财富损失。所以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及抵押人的利益,对于在房地产抵押设定后在土地上新增建的房屋、允许抵押权人将其与抵押物一并拍卖,但抵押权人不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拍卖对抵押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抵押物所有权消灭。抵押物经拍卖转移给买受人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告消灭。这是拍卖对于抵押人发生的一般效力。二是代位权与求偿权的发生。当抵押人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拍卖对抵押人发生特别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即为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抵押权的实现导致第三人的抵押物所有权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也在债权人以抵押物价值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因此而转移到第三人身上,第三人因此获得了代位求偿权,但其代位求偿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数额。

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这也是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以变卖的形式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

人协议变卖。二是在法院强制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无法以拍卖的方式对抵押物变价,则由法院主持对抵押物进行变卖。变卖的法律效力与拍卖相同。

2.折价

折价也是实现抵押权的方法之一。所谓折价,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经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清偿担保债权的一部或全部。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我国的折价方式与国外的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其意义是一致的。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具有简化手续、节约成本的优点,但它仅能适用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协议的情形。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而不能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实践中,存在着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我国《担保法》将此种约定规定为无效。因为一方面抵押物的价格有可能会不断上涨,在此情况下,流质契约将会损害抵押人和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抵押人因一时之急,而以高价抵押物来担保低额债权,并且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

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应依据市场价格而定,折价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谓其他人,指的是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包括同一抵押物之上的后序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如果折价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折价行为。

不动产抵押合同协议(简版)

甲方(抵押权人):乙方(抵押人): 住址:住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为确保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定的编号为号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提供的不动产抵押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不动产基本情况 1.1 第二条不动产价值及抵押期限 2.1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担保范围 3.1主合同约定下借款人需承担的全部债务、违约金及履约所需的全部税费。 第四条担保责任 4.1乙方以抵押物为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所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除主合同债务人向甲方提供物的担保外)的,甲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乙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若甲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乙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4.2若乙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乙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抵押权的确定及实现 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享有对抵押财产在担保范围内的受偿权:(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债务;(2)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债务;(3)抵押财产价值贬值或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物;(4)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实现债权的行为。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一、概念定义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背景介绍 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启动的。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融资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 三、风险点 (一)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实务中,遇到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给登记带来一定风险。 (二)一物多抵的风险

一物多抵有两种情形,一是重复抵押,又称顺位抵押。二是余值抵押,也称残值抵押。现实中,不仅存在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的情况,也存在评估价值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一旦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涉及抵押物处置,登记部门也会有责任。 (三)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的风险 许多登记机构对个人之间抵押一般不予登记,有可能面临消极不作为的风险。 (四)闲置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作为登记部门是无法对土地闲置和闲置原因做出认定的,这给登记工作带来了风险。 四、防范措施 (一)针对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情况。 应要求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设定抵押的承诺,注意审查抵押目的、贷款用途。如果监护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用于为未成年人购买房产而设定的抵押,可认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设定的抵押,可接受此类抵押物。如果是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则一般认定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可能,不宜登记。 (二)针对一物多抵的情况。 实务上评估报告不作为登记要件,即使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只要基于双方合意,抵押权人提供知悉函,登记机构没有理由拒绝受理。但如果评估价值明显超过市场价值,而且是反复多次抵押,由于缺乏指导性办法,受理时还是应当严格审查谨慎办理。 (三)针对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情况。 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来说,《物权法》、《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中

房产抵押合同范本正式版

房产抵押合同范本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1939

房产抵押合同范本正式版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 ”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协议(建委用版本)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主债权金额及币种: 2、债务履行期限: 第二条抵押详情 1、□不动产所有权证号: 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2、抵押不动产坐落: 3、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4、被担保主债权金额: 5、担保范围: 6、债务人: 7、备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 3 页共 3 页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_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代理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说明:1、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 2、□处由甲、乙双方勾选确认。 第 3 页共 3 页

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942 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抵押人(下称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569-91 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抵押人(下称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受押人(下称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抵押事宜进行了将自有_____抵押予乙方,达成合抵押予乙方,友好协商,甲方为了_____将自有将自有抵押予乙方友好协商,甲方为了同条款如下: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抵押物状况及价值 抵押物名称:_____ 抵押物位置:_____ 权证编号:_____ 面积评估:_____ 价值备注:_____ 甲方抵押予乙方的抵押物经评估为人民币大写) 估为人民币( 甲方抵押予乙方的抵押物经评估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____;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____。 第二条抵押期限

成都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填写以下登记表格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房管局标准表格) 2、价值确认书(自备) 3、房地产抵押合同(房管局标准表格) 4、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或者是借款协议书) 二、准备以下资料 1、第一条内所包含的所有文件 2、中众和公司办事人员的介绍信(开两份,一份在办理登记时窗口收取, 第二份在领取证时窗口收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盖章)。 3、抵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房产共有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抵押人是单位,则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原件,股东会决议)。 4、中众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抵押物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5、准备人民币80元整(取证时要先缴费) 三、到成都市房管局二楼大厅(西华门街) 1、有专门的一个房产抵押咨询台处,对所提交资料进行预审及发放窗口排 号。 2、如资料无问题,拿到排号后,即可在窗口进行办理登记,拿到房管局抵 押缴费通知单和房管局抵押受理单。 3、按照房管局抵押受理单的要求,一般是登记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以 后,即可进行缴费,在一楼总咨询台排号,再到一楼86-107号窗口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成功后,即可在一楼27-40号窗口领取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1)到车辆管理所车辆服务大厅或区(市)县交警大队车辆服务大厅 (2)领取《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3)按要求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4)领取排队号 (5)提交《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注销抵押为还款证明) (6)领取《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7)到银行指定窗口缴费(注销抵押无此步骤) (8)持缴款凭证(注销抵押不需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2020(最新版)

YOUR LOGO 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2020(最新 版) 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2020(最新版) 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xx(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xx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x万元。 第三条本约抵押借款期间,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共计x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抵押权人(权利人)抵押人(义务人) 申请登记内容 申请抵押登记类型 (在所选类型前打√) □一般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不动产坐落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不动产权证号抵押面积(m2) 被担保债权数额(元)债务人 担保范围详见合同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 确定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抵押权变更(变更时 填写) 变更前: 变更后: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抵押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询问笔录 抵押权人抵押人 1、申请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 2、不动产是否为共有□是□否 其他事宜:1、申请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 2、不动产是否为共有□是□否 其他事宜: 询问人询问时间年月日被询问人 第1页共2页

填表指南 (1)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如某某银行或接受抵押的单位、个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2)抵押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3)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更正登记和抵押权异议登记:即均包含了一般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转移、更正和异议登记; (4)不动产坐落: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区、路(街)、栋、单元、房号; (5)不动产权证号:即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不动产证号; (6)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8)抵押面积:即本次抵押面积; (9)债务人:即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9)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金额; (11)担保范围:即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填写未约定的事实; (12)债务履行期限: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填写债权确定期间,若当事人双方无约定则记载为无约定; 第2页共2页

银行1供应1不动产登记抵押申请书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收件 编号 (工作人员编写) 收件人 (工作人员填写) 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日期 2015年×月×日 √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其他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抵押权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云南省昆明市

身份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证件号 030102010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彦宏 联系电话183******** 代理人姓名 周彦宏 联系电话183******** 登记申请人(抵押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刘静宇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B0011223100000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奕安 联系电话 / 代理人姓名 刘静宇 联系电话 139××××××× 不 动 产 情 况 不动产单元号 (工作人员填写) 坐落 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图室5楼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 性质 出让/商品房 不动产权证书号 / 面积 900亩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所占比例%) 不动产权利设立期限 / 抵押 情况 债务人 周彦宏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500万元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从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 年6月31日止。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登记原因及证明 登记 原因 原材料采购,抵押行政大楼 登记 原因 证明 文件 (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填写,如预告登记约定书、抵押合同等)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 □是□否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不动产抵押登记提供资料清单

不动产抵押登记提供资料清单 发布日期:2017-09-01 访问次数:1696 信息来源: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字号:[ 大中小]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该表可不盖章):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有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款): 5、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法定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土地及在建抵押权,在办理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单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该表可不盖章);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有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款); 3、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单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4、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法定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四、企业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2015-10-21 进度查询网上咨询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主债权消灭,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或者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文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 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778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完整版)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完整版) 立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承押人)及__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以下简称该笔贷款),并已签署欠单_________份。抵押人愿意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抵押给承押人,赋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_________‰,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

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_______个月开始,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不动产抵押 登记申请表的.doc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 ■万元日期 权利类 型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抵押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 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 码 联系电话 共有形式□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 码 联系电话 不动产权属情况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类型面积不动产权属证书 号 不动产用途 抵押权情况□被担保主债权 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万元(小写)□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大写) 在建建筑物抵押 范围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其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备 注 询问笔录 询问对象询问内容询问结果 抵押人1、抵押人是否自愿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已知悉抵押风 险? □是□否 抵押人2、抵押人是否已向抵押权人全面、真实地介绍了上述不动产 的状况? □是□否 抵押权人3、抵押权人是否已全面、充分了解以上不动产权属状况和其 它状况? □是□否 抵押人4、依法有权决定以上不动产抵押的其它权利人是否均已同意 以上不动产抵押?抵押权人是否已知悉?□是□否 抵押权人□是□否 抵押人5、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本人(单位)或代理人自愿 签署?是否自愿办理登记申请?□是□否 抵押权人□是□否 抵押权人6、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注销抵押权?(抵押注销时询问)□是□否 抵押人 7、其他需说明事 项。 抵押权人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经受理人员当面询问。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承诺。 抵押人:抵押权人: 代理人:代理人: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不动产抵押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不动产抵押合同(合同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不动产抵押合同(合同范本) 抵押人(甲方):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 甲方为了_____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_____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抵押予_____,期限为_____个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_____(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约定期限:_____年(月),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深圳市不动产抵押申请样表

信息收集声明:本表信息系依法定职权 收集,用于不动产登记和登记簿查询。表 1: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适用抵押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50% 姓名(名称)王 XX √ 证件类别及号码身份证 440303XXXXXXXXXXXX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抵联系人及地址XXX XXX路 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XXXX 押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人不动产共有情况□按份共有份额 50%姓名(名称)黄 XX √ 证件类别及号码身份证 440303XXXXXXXXXXXX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人及地址XXX XXX路 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XXXX □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抵押权共有情况 √ □按份共有份额 % 姓名(名称)李 XX 证件类别及号码身份证 440303XXXXXXXXXXXX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抵 押联系人及地址XXX XXX路 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XXXX 权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人抵押权共有情况 □按份共有份额 %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人及地址联系电话 不不动产名称(坐落)XXX花园 1 栋 101 动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产粤( 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 或预售合同号 抵押权类型□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询问笔录 询问人签名: 询问结果询问事项 1、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你本人或代理人自愿签署的? 抵押人 □是□否 抵押权人 □是□否 2、除申请人之外,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份额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是□否 ( 1)不动产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是□否□是□否3 ( 2)是否知悉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 □是机构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的规定? 4、 5、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本次申请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抵押人:王 XX黄XX抵押权人:李XX 代理人:代理人: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不动产抵押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196不动产抵押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抵押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抵押人(甲方):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 甲方为了_____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_____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曾于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登记)_doc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表一)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权利类型□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共有形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 不动产情况 不动产坐落丘权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宗地代码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不动产单元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权情况□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万元(小写)□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大写)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其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询问笔录 询问对象询问内容询问结果抵押人1、抵押人是否自愿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已知悉抵押风险?□是□否抵押人2、抵押人是否已向抵押权人全面、真实地介绍了上述不动产的状况?□是□否 抵押权人3、抵押权人是否全面了解上述不动产权属状况和其它状况?□是□否 4、房地一体登记的:是否已实地查看并核实该不动产状况,该不动产 现状与房产配图内容是否一致? □是□否 抵押人5、依法有权决定以上不动产抵押的其它权利人是否均已同意以上不动产抵押?抵押权人是否已知悉?□是□否 抵押权人□是□否 抵押人6、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本人(单位)或代理人自愿签署?是否自愿办理登记申请?□是□否 抵押权人□是□否 抵押权人7、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注销抵押权?(抵押注销时询问)□是□否 抵押人 8、其他需说明事项。 抵押权人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经受理人员当面询问。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承诺。 抵押人(被询问人):抵押权人(被询问人): 代理人(被询问人):代理人(被询问人): 受理人(询问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表单适用于抵押权登记申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在“抵押人、抵押权人”栏中名称处盖章。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1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年月日乙方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币种)元贷款。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见附件),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三)对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四)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四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五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条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反担保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不动产就甲方与借款人于 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委托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反担保的债权 即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上述委托合同,甲方代替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甲方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及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借款人依据委托合同向履行债务的期限 借款人根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甲方代替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三日内。 第三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即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反担保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利率为: 2、上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物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六条反担保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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