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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会的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组织工会的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TH-WI-XZ-024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规定

四川天鸿印务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TH-WI-XZ-024 版本/次: A/0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1日 受控类型: 发放编号:

1、目的 工人与管理层之间公开直接的沟通是解决工作场所问题和薪酬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为依法尊重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利,包括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代表、参加工人委员会,为保障员工的集体谈判权利,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社会责任和客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和监督 3.2员工代表由全体员工自由选举产生,公司提供会议场所和协助发布选举结果,不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3.3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员工意见与管理层沟通,并代表员工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 4、程序 4.1员工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选举员工代表,召开员工代表会议,代表员工和管理层进行集体谈判。 4.2公司尊重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公司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公司管理者代表应定期联系员工代表,定期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 4.3 员工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有管理者代表或其委托人按总经理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作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4 工人和员工代表能够公开地就工作条件和管理问题与管理层沟通,公司保护员工及员工代表的权益,尊重员工及员工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不会因员工及员工代表行使其权利时而受到打击报复。公司严禁报复、威胁或骚扰向公司反映问题或意见的员工或员工代表。 4.5公司支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以收集员工意见并向员工反馈与管理层谈判的结果或进展。 4.6为保证员工代表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及其亲属不得担任员工代表。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06.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控制程序(SAB06)

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为切实落实社会责任管理手册要求,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组织或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权利的一切行为。 3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监督和记录公司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的实施。 3.2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程序确保员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 4 程序 4.1 公司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员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不分种族、民族、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政见、年龄或其他方面,都有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 4.2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由结社、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工会或选举员工代表、参加工会委员会和进行集体协商。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 4.3 行政人事部应编制《员工代表选举办法》,作为员工合法选举员工代表的支持文件。 4.4 员工依法通过自由选举选出员工代表的过程应记录在《员工代表选举计票统计表》中提交公司工会。 4.5 公司应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并让他们对集体协商的内容能相互沟通。公司为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和员工提供场地和时间上的便利。 4.6 公司应尊重员工代表和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建议或意见的员工,绝不会进行打击报复及歧视。 4.7 管理者代表应与员工代表定期召开会议,时刻掌握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代表或员工以书面形式的报告、建议或意见等,由管理者代表在15天内给予回复,并应将回复情况公布于众,行政人事部应记录整个过程。 4.8 如果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员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公司协助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的权利。 5 支持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 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成员身份的界定,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 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区的以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原则,全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先由我区三 个改革试点村先行开展,探索总结经验和做法,然后在全区范围内所辖自然行政村逐步推开。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要统 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2.保障权利,权责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的义务相当。 3.坚守底线,公平公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守法律底线,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 保障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4.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在政策 范围内应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决定权交给群众,由群众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做 到群众满意和认可。 5.稳步推进,程序规范。各镇(街道)及各村要严格按照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划定类别、制定办法、成员登记、公示确认、归档备案等环节逐步推进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 定工作,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6.身份唯一,静态管理。成员身份界定坚持唯一性原则,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做 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实行静态化(固 定不变)管理,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 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办法)如何制定? 成员身份界定的方案(办法),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实际,经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 农户集体协商形成草案,然后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月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纠纷必不可少的前提。笔者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时间认定、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完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之困顿 (一)立案受理问题 法院在处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做法不一。首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属行政纠纷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村民、其他公民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并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且诉讼请求直接指向经营权或金钱收益应属民事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有权确定该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一般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服村民会议决定而引发的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其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本公约于1951年7月18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四项所列关于应用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9年7月1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1条 1.工人对于其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2.这种保护应特别适用于抵抗企图产生下述情况的行为: (a)使工人就业受条件约束,即他不得参加工会或放弃工会会员资格; (b)由于其为工会会员或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之内参加工会活动 的原因,解雇工人或侵害其利益。第2条 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其设立、行使职责和管理方面,应享受适当保护,以抵抗相互间或各自代理或成员的任何干预行为。 2.尤其那些企图设立受雇主组织支配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为了使雇主或雇主组织达到控制工人组织的目的而通过财政或其他方式资助工人组织的行为,此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所称的干预行为。第3条必要时应设立适合国家条件的机构,旨在确保尊重上述各条规定的组织权利。第4条 必要时应采取适合国家条件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充分开发和利用供雇主或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自愿谈判的机构,以便通过集体协议调整雇用条件。第5条 1.本公约规定的保证在何等程度上应适用于武装部队和警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加以确定。 2.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均不得被视为影响那些使武装部队或警察成员享受本公约保证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现有法律、裁决书、惯例或协议。第6条本公约不涉及受雇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得被解释为任何方式侵害他们的权利或地位。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8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第9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2款规定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明: (a)对于哪些领土,有关会员国承诺无需修改便可适用本公约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承诺经修改适用本公约条款,并提交修改的详细情况;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在进一步审议其立场之前保留其决定。 2.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承诺应被视为该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3.任何会员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依照本条第1款(b)、(c)或(d)在其原宣言中所做的任何保留。 4.任何会员国,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间,可以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这种领土的立场。第10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4或第5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明本公约规定是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于有关领土;当宣言声明本公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时,应给出该修改的详细情况。 2.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放弃以前任何宣言中声明的任何修改。 3.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候,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实施本公约的立场。第11条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如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第12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声明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第13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第14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第15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1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 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各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第16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国际劳工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119-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 本公约于1951年7月18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四项所列关于应用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9年7月1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1条 1.工人对于其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2.这种保护应特别适用于抵抗企图产生下述情况的行为: (a)使工人就业受条件约束,即他不得参加工会或放弃工会会员资格; (b)由于其为工会会员或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之内参加工会活动 的原因,解雇工人或侵害其利益。第2条 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其设立、行使职责和管理方面,应享受适当保护,以抵抗相互间或各自代理或成员的任何干预行为。 2.尤其那些企图设立受雇主组织支配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为了使雇主或雇主组织达到控制工人组织的目的而通过财政或其他方式资助工人组织的行为,此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所称的干预行为。第3条 必要时应设立适合国家条件的机构,旨在确保尊重上述各条规定的组织权利。第4条 必要时应采取适合国家条件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充分开发和利用供雇主或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自愿谈判的机构,以便通过集体协议调整雇用条件。第5条 1.本公约规定的保证在何等程度上应适用于武装部队和警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加以确定。 2.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均不得被视为影响那些使武装部队或警察成员享受本公约保证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现有法律、裁决书、惯例或协议。第6条 本公约不涉及受雇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得被解释为任何方式侵害他们的权利或地位。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8条

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集体谈判

&&&第八章集体谈判 &第一节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 集体谈判的含义: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公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工作场所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集体谈判的功能:集体谈判的过程实际也就是完成三个功能的过程:市场或经济功能;政府作用以及决策功能。即通过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通过谈判形成的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政府行业管理的作用;通过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体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 &第二节集体谈判的结构 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着重对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是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集体谈判的进程 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的,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的资源。 集体谈判的技巧: 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所达成的共识,使双方的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 4P原则:即政策、预测、准备、陈述。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坚守本方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对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 2C原则:即控制、协调。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的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 我国法律关于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 (一)协商准备。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做到: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充分掌握参与集体协商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4、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二)确定协商代表。企业与职工双方要按照一定程序确定本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 (三)协商程序。关于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34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四)策略。主要包括,进攻策略、退却策略和迂回策略等 (五)技巧。包括双赢原则、4P原则、2C原则 附:谈判的内容: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劳动关系问题;谈判阶段:接触、磋商、敲定、扫尾 &第四节集体谈判的结果 谈判力量的含义及组成要素:谈判力量是三个因素中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劳动

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序

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序 1、目的 建立并维持公司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政策或程序,尊重员工自由结社、参加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确保公司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社会责任体系的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受聘于本公司各职能范围内的员工 3、职责 3.1文控负责《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 序》 3.2总经理为工会或员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及其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 3.3行政部协助员工组建工会,支持员工选举员工代表和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并为工会与员工代表的活动提供场所与相关便利条件,而不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介入其活动4、程序 4.1 公司确保任何参与组织工人的工会成员、员工代表和员工不会因为作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员工代表可以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4.2所有员工可以按自已的意愿自由依法组织或参与工会和

进行集体谈判,公司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不得阻扰员工结社或其他组织 4.3任何情况下,员工代表都不应被视为是工会代表的替代,员工代表可以独立进行活动,员工代表可以参加工会,得到工会认可。 4.4公司确保员工代表有权就社会责任相关事宜作出表达促进与管理层之间沟通,并把这种沟通视为是社会责任的关键组成部分。公司保护员工及员工代表的基本利益,尊重员工及员工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 4.5公司建立并维持与员工代表定期对话的制度,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话,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管理代表应定期联系员工代表,定期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当集体谈判受到法律法规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 4.6员工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代表或其委托人按总经理意见在 15工作日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作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7为避免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公司资方及其亲属,私人代表不得参加工会。 4.8公司为集体谈判的员工代表或员工提供场所和时间上的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落实《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思考 (本文刊登于《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陈建明王建忠陈忠浩谢峰 编者按: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混乱,导致出现征地补偿款等集体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几个方面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对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也遇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元及其成员身份界定等一些基础性问题。2005年 1月 20日,《法制周刊》刊登朱克非先生《当“自治权”遇到“财产权”时》一文,对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格作了探讨。江苏省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看了以后对此感触较深,该局征地问题研究工作课题组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他们形成的文章刊登如下。 ■目前,村民小组多数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因此,建议设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利代表人,代表人可以通过村民代表组织程序产生,可以由村民代表担任,具有法人代表的性质和作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严格加以区分,可以尝试通过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相关法律,形成全面权利人、有限权利人、居住权利人为主的三类人员管理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目前主要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少量的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三种表现形态。 我国的城乡体制二元结构、身份(农与非农户口)二元模式、土地所有权(国有与集体土地)二元制度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而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密不可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城镇转移,上述二元现状逐渐被打破,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界定比较复杂,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中组织工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公司应充分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用、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杭州盛源家俱有限公司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

欢迎共阅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 一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 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失去了传统的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抗衡,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QMS-W-02-06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管理程序6

发斯特精密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管理程序 (ISO9001:2008) 修订记录 项次申请单 编号 修订 日期 修订 页次 修改内容 修改后 版本 适用部门会签 ■营销中心■技术部■模具部■财务中心■行政中心■ ISO事务所 ■品质部■生产部■PMC课■采购课■外协课■仓库课■压铸课■冲压课■研磨课■高光课■包装课■知识产权组 注:请于适用部门方格内涂“■”,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文件编号QMS-W-02-06 版本A/0 印章处: 此文件盖有红色“受控文件”制定部门行政中心总页数6页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核准日期

1.0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0责任 3.1人事部负责执行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 记录相关事件。 3.2公司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代表、总经理: 负责接收有关的投诉内容, 与工人代表进行沟通。 3.1工人代表: 了解投诉内容,进行分析, 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4.0定义:无 5.0参考文件 5.1《劳动法》 5.2《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6.0程序 6.1工司应尊重所有员工信仰, 组建和参加工会或工人组织的自由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6.2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 自由结社以及谈判。 6.3公司保证工人组织的成员、工人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6.4当员工结社自由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总经理反映,由总经理亲自处理, 并将结果公布于众,人事部应记录整个过程。 6.5 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定期协商的形式进行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的结果和过程应予以详细记 录。集体谈判的协议对全体员工有效。 6.6 如发生员工集体罢工事件和比较大的劳资纠纷,人事部必须立即向公司高层报告,并在需 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劳资双方谈判,以使事件得到及时平息。 6.7事件之后,公司高层管理层必须要求人事部协同各部门主管开会检讨公司政策、管理制度 上的缺少、执行上的问题以及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注意收集员工的意见或建议,尊重员工的诉求和解决问题。 6.7对于不满本公司惩罚或其他管理规定的员工,可以透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或通过员工代表向 总经理或人事部提出投诉,也可通过员工意见箱反映。 6.8 总经理或人事部应协助投诉的员工进行沟通,了解投诉的内容细节;如需要,收集有关证 据并做出分析, 并以口头或书面向投诉员工回应。 6.9所有投诉应由人事部保留书面记录。 7.0参考文件 7.1《员工代表选举管理程序》 7.2《员工代表选举结果》 8.0记录 8.1投诉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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