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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的修订历史

选举法的修订历史
选举法的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历次修改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1]

1979年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

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

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

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

程序。

2004年

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2009年

2009年《选举法》修改的初衷就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

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一个重要的要求。因为我们国家现行《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

人口数做了不同比例的规定。要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城乡同比例选举人

大代表的要求,就需要通过修改《选举法》来落实。与此同时,在2004年修改选举法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来总结完善。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

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切实维护人民当家做主,进一步完善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

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

说是首次明确。

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7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

为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知识 试题及答案

宪法知识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抵触。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的特权。 9、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12、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 1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1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16、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 的。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18、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以法律规定。19、任何公民,非经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 20、禁止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公民的身体。 21、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公民的住宅。 22、除因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 24、我国妇女在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6、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8、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0、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通过。 31、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34、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 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和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继任主席的职位。 40、审计机关在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判断题 1.中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5.08.29 实施日期: 201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0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201010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卷与答案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30分) 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B.物质生活条件C.精神文明建设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美国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B.预防性审查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草案) (2012年3月14日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大会选举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1人,XX镇人民政府镇长1人,副镇长3人,人大主席团成员6人。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联名,可以在本代表团内联名,也可以和其它代表团的代表联名。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时,应充分尊重代表个人意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他人签名,也不得对同一被提名者重复参加联名;如果被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即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被提名者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则仍应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愿被提名,请代表考虑。对不符合程序的提名,大会主席团不予受理,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第三次主席团会议之前。 四、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可以

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五、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候选人和人大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副镇长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大会主席团应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发、传送有关候选人的各种材料,否则,应视为违法。 七、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选举镇人大主席团主席(1号选票)、镇人民政府镇长(2号选票)、副镇长(3号选票)、人大主席团成员(4号选票)。选举采取1次发票,1次投票,分别计票。选举设1个票箱。 八、参加选举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是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结果不足应选名额时,是否进行第二次选举,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九、选举大会设总监票1名,监票2名,总计票1名,计票2名。总监票、监票必须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计票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所有在本次大会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 十、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复习提示】 此模块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是: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依法行使权利、依法救济权利。 一、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理解;易考选择题) 1.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考点: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广狭两义之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理论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考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 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具有以下作用:第一,言论自由可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第二,言论自由可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三,保障公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凝聚民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考点:言论自由的作用】从内容上看,言论中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考点:言论自由的内容】言论自由,不仅是指一个人有“说”的权利,同时指其他人有“听”的权利,所以言论自由不是一种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切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以下义务:①不得以造谣、徘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选举法修订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 ?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 ?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 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而之前的规定是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耗时耗力;“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修改前的规定为“三人以上附议”;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仍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选举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有关直接选举的这些修改,来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议,其后果在于控制产生更多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使直接选举的组织者、管理者“便于” 进行选举,但它也有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选民政治参与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 ?⑨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预选的规定也是一例,在确定直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8.03 【实施日期】201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1987年2月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根据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199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

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八次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驻辽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第三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四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和乡(含民族乡,下同)、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 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大幅缩减,同时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 ④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议提高规定的上限。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⑤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1953年1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01.23 【实施日期】1984.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失效]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失效]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三章选区划分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 第九章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1980年9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设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同时进行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代表的选举及县级代表的选

2018年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单项选择题)及答案

2018年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1.现行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D)次会议通过的。 A.一 B.三 C.四 D.五 2.迄今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共进行了(C)次修改。 A.三 B.四 C.五 D.六 3.我国一共设有(C)级人民代表大会。 A.三 B.四 C.五 D.六 4.迄今为止,现行宪法计有(D )条修正案条文。 A.21 B.31 C.37 D.52 5.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A)。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D.重大信条十九条 6.将“生态文明”写入我国宪法的是(D)。 A.1993年宪法修正案 B. 1999年宪法修正案 C.2004年宪法修正案 D.2018年宪法修正案 7.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相对人主要是公民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8.关于现行宪法结构的表述正确的是(C)。 A.序言;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附录 9.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B)”。 A.工人阶级 B.人民 C.全体公民 D.执政党 10.“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时间是(C)。 A.1982年 B.1993年 C.2004年 D.2018年 11.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C)所有。 A.村委会 B.个人 C.集体 D.全民 12.国家(A)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A.保障、鼓励和支持 B.鼓励、支持和引导 C.引导、支持和保障 D.鼓励、引导和帮助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现行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B)。 A.宗教信仰自由 B.罢工权 C.结社自由 D.受教育权

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目前农村选民实际选举权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直接体现□条件成熟时不能对某一公民群体有任何歧视性规定针对党的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相关学者立即作出回应,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 专家认为,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 胡锦涛同志代表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党的七大上作的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短短的一句话,却在社会各界中引起强烈反响。

“这一建议如能实现,将取消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比例差别,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平衡和相对稳定。这顺应了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实现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的选举平等原则的直接表现。”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长期关注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杨连强看到这一消息后,分兴奋。 就在前不久,杨连强还专门撰文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回溯历史城乡不同规定有深刻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 1953年2月11日,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八分之一;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 这些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 而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6-10 【生效日期】1981-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选举的范围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二)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三)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第二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现役军人、在编和非编职工、家属,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都在军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条选举委员会 (一)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

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各该级的选举事宜,指导所属部队的选举工作。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 的人选,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二)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 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三)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所属部队(工厂,下同)进行选举工作,登记和审查军人代 表大会(工厂为职工代表大会,下同)代表,汇总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 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四)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第四条代表的产生 (一)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 产生。连队和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工厂车间为职工大会,下同),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 表大会的代表;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 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各该级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 数少的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也可以召开军人大会直接选举);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 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军人大会和各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原则分配:连队和基层单位按总人数每二十人至三十人选代表一人,不足二十人的连队和基层单位也可 选代表一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按总人数每四百人至五百人选代表一人,不足四百人的团 与相当于团的单位也可选代表一人;军分区、师级警备区按所辖机关、部队总人数每一百五 十人至二百人选代表一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按所辖机关、部队总人数每二千五 百人至三千人选代表一人,不足二千五百人的相当于军的单位也可以选代表一人。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按照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选举出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他有关选举事宜, 统一由省军区(凡驻有大军区的省、自治区由大军区,北京市由卫戌区)、警备区、人民武 装部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当与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选 举产生。 第五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一)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选民、代表(均须有三人以上附议)或者单位提名。由各级选举委员会(连队由革命军人

2018年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大全

1.现行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的。 A.一 B.三 C.四 D.五 2.迄今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共进行了( )次修改。 A.三 B.四 C.五 D.六 3.我国一共设有()级人民代表大会。 A.三 B.四 C.五 D.六 4.迄今为止,现行宪法计有( )条修正案条文。 5.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D.重大信条十九条 6.将“生态文明”写入我国宪法的是( )。 A.1993年宪法修正案 B. 1999年宪法修正案 C.2004年宪法修正案 D.2018年宪法修正案 7.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相对人主要是公民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8.关于现行宪法结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序言;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附录 9.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工人阶级 B.人民 C.全体公民 D.执政党 10.“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时间是()。 A.1982年 B.1993年

C.2004年 D.2018年 11.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所有。 A.村委会 B.个人 C.集体 D.全民 12.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A.保障、鼓励和支持 B.鼓励、支持和引导 C.引导、支持和保障 D.鼓励、引导和帮助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现行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宗教信仰自由 B.罢工权 C.结社自由 D.受教育权 14.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 )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18周岁 B.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C.20周岁 D.22周岁 15.在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是( )。 A.受教育权 B.人身自由权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言论自由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来源:作者:日期:10-03-16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

宪法学试题

宪法学配套练习题 重点法条1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加入收藏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配套练习】 1.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 D.秘密投票原则 【答案】 ABD 【解析】我国的公民,非经法定程序被剥夺选举权,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即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A正确。选民每人一票,每一张选票的效力是相同的,即选举权的平等性 本部分设定了隐藏,您已回复过了,以下是隐藏的内容原则。B正确。《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即秘密投票原则。D正确。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并不是选举制度的原则,c错误。此外,我国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也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2.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不需要设立选举委员会的包括: A.不设区的市 B.县、自治县 c.直辖市 D.设区的市 【答案】 cD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7条规定,只有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cD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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