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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潭九规条号

一、规划用地范围

该宗用地位于九华示范区标致东路以北,富强路以西(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规划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103103平方米,合154.65亩

其中,分摊城市道路面积:4038平方米,合6.05亩

建设用地面积:99065平方米,合148.60亩

三、规划用地性质

教育用地

四、用地使用强度

1、容积率:≥0.7。

2、建筑密度:≤32%。

3、绿地率:≥30%。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1、学校拟按40个班(45人/班)控制。

2、校园内建筑、道路、设施等均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湖南省相关中小学规划设计要求。

六、建筑退后距离

1、南向退后标致东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进行建设。

2、东向退后富强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进行建设。

3、西向、北向退后用地红线6米以上进行建设。

4、退后标致东路与富强路道路交叉口红线30米以上进行建设。

5、用地内外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要求,应满足《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6、建筑退界应根据建设规模及高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退让。

具体详见规划用地附图。

七、围墙界线

1、沿城市道路部分退后道路红线2米以上进行建设;

2、西向、北向沿用地红线进行建设;

3、退后标致东路与富强路道路交叉口红线26米以上进行建设;

4、围墙临道路部分如需利用挡土墙、护坡等方式进行高差处理,围墙位置需进行相应退后。

具体详见规划用地附图。

八、建筑间距

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均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九、交通出入口方位

合理开设出入口,满足出入口距离用地外围道路交叉口切点70米的要求。

十、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1、管线全部采用地埋的形式,做好场地内管线预埋预设,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讯等管线接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必须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系,生活污水须进行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集中进入道路预留污水井,雨水进入道路预留雨水井。

3、合理配建地面停车位及其它配套设施。

十、遵守事项

1、本通知书是设计、建设的依据,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的依据。

2、规划方案应将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附图附注其中。

3、规划设计方案内容:详见《九华示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管理规定》。

4、文本中还应明确以下内容:建筑风格、建筑群外墙及屋顶色彩基调、停车位的指标及布置情况。

5、方案评审时,规划方案图纸装订成A3规格(八套),并提供所有设计资料电子文件,届时由我局通知你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6、方案评审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将所有设计资料提供电子文件送规划分局存档备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发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 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市和建筑外装饰等工程。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有关用地协议和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1份; (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电话 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臵: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启动区,庆盛大道东侧。具体位臵详见附图。 (二)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三)用地面积: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均为净用地. (四)地形图号:0-58-16,0-58-20。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1.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计算)。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6092平方米。 (三)建筑限高:≤20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本地块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四、城市设计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设计理念、精细化的实施把控、品质化的空间特色”的要求,即: 1、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倡导绿色建筑理念,运用前沿的技术方法,采用清洁能源,体现成熟的节能低碳技术集成,最大限度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健康、

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尊重南沙当地气候环境,落实体现低碳节能环保。 2、国际化的设计理念。在充分解读整体城市形象和空间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国际风范、功能与艺术相融合的城市风貌,充分体现建筑与人的关系。 3、精细化的实施把控。从项目前期到投入使用,在材质、色彩、绿化、公共空间等元素的精细化设计与工程实施把控方面,应体现全周期、各个环节的紧密对接和精细控制,保证地块建设内容的高完成度,并实现绿色施工。应保证地块内公共开放空间的精细化设计和完成度。 4、品质化的空间特色。创造多元、弹性、活力的公共空间,强化与周边地块功能与景观的匹配与融合,确保区域的有机协调,提升城市活力。 (二)建筑设计方案应有利于周边地区环境价值的提升,体现品质化、精细化设计;建筑单体风貌宜服从群体风貌要求,与建筑群体风貌协调;多栋建筑组成建筑群时应高低错落;原则上临湖泊等自然水面、绿地、广场、山体等开敞空间以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单体应按前低后高原则控制建筑高度,其中一线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少于建筑退让开敞空间和保护建筑的距离,并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面宽;应着重建筑临街界面设计,鼓励通过建筑拼接、建筑屋顶一体化设计等方式,形成界面连续、立面风貌、色彩、材质协调的街道界面,打造尺度适宜、富有活力、设计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完整版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地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 (二)总用地面积: M2 其中: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 M2 代征城市道路面积:―― M2 代征绿地面积:―― M2 (三)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用地性质 (一)建设用地性质:用地代码:。 (二)可兼容使用性质:。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二)建筑密度: (三)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限高:。 四、绿地配置:绿地率:。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退让建筑红线距离: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退让河道距离:距离河道上口不小——米。(二)建筑间距: (三)建筑空间布局 (四)建筑色彩: (五)建筑亮化: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二)停车泊位: 设置要求: (三)交通组织方式: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公建配套设施:

(二)竖向设计: (三)管线接入口: (四)其他要求: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他设施: (二)配建要求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出让时,有效期----年,逾期需重新核定。 (二)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三)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因涉及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部门的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审方案不少于套。 ----------------- 年月日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ZK2016TJ0040 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 项目地点: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 发卷日期: 主管部门:惠州仲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目录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五章附则 图则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应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申请《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出具惠环街道平南村红卫村民小组征地留用地村企合作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函》(惠仲国土资函[2016]298号),结合用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现根据市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6]508号)编制该《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 《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仲恺高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 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6]508号) 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人口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是建设用地四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它衡量的是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用地环境情况,对这四项指标进行合理的控制,就能保证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统一。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 占 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 居住区总人口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 居住区总人口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容积率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 ,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

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绿地率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单位:%。 各类绿地: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各类绿地之和 建设用地总面积

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旧)

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29448.418平方米 容积率:多层≤1.2,高层≤2.8 建筑密度:多层≤28%,高层≤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北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东(临南珠大道部分)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不临道路部分)退用地红线0.25H且不小于4米,西 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南(两段)各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 6米。 建筑间距:主朝向H:D=1:1且不小于6米,侧向间距不小于4米 建筑高度控制:临南珠大道建筑16米以上,其余建筑50米以下 出入口:北侧、西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0.3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2自行车位/100㎡建筑面积 其他要求: 1、南珠大道道路红线60米范围内不可建住宅; 2、多层(高层)指建筑以多层(高层)为主。 北海市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

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商务、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5910.04平方米 容积率:≤2.8 建筑密度:≤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多层北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东退道路红线20米以上,南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6米,高层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16米。 出入口:北侧、东侧可各设置一处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居住:建筑面积90㎡及以上住宅1.0机动车位/户;建筑面积90㎡以下住宅0.8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商务:1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 积,停车位需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居住部分不允许配置机械车位。 特别说明: 1、建筑退红线距离均按建筑正投影外边沿线计算; 2、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60%-70%,商 业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20%-30%,商务建 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5%-10%。 3、按国家规范及北海市政府北政发〔2010〕57号、北政发〔2016〕10号文 要求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临街处设1座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 少于60平方米。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 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4、须进行无障碍、安保(物防、技防)、信报箱设施设计; 5、须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具体参照《北海市海绵城市规 划设计指引》。须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6、居住建筑须符合广西自治区绿色建筑日照要求,即每套住宅至少 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三小时要求; 7、场地竖向须服从市政道路规划,临道路交叉口用地须服从道路交 叉口设计。 8、须编制夜景灯光方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一、一般规定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二、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人内确定。 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三、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8.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四、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的规定。 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xx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xx、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xx》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xx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3.2 规划人口预测 ,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一、特别说明:所有规划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系统中为:XXXXX基本情况表),由用户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接件子系统中输入电子申请表后输出。请到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拷贝或到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接件子系统软件。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配套法规文件;《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行政规章。 三、具体项目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和建设提出限制性和指导性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具体包含:用地、建筑、市政、交通、环境及其它设施的规划指标等,对5亩以上用地(重要地段不受限制),要求按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或方案设计,条件成熟可直接按规划设计条件做施工图设计。 l、遵守事项:①本规划条件是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地价评估、协议转让、土地招标拍卖、项目立项、详细规划和各项建设方案设计的依据之一,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文件。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规划条件规定的用地性质、各项指标和要求。③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无效。④本条件与附图合并使用方可生效。⑤以此为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和规划方案的设计。 2、申报材料:①填写申报表。②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③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复印件)1份。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使用变更通知及附图(复印件)1份。⑤1/500地形图1份。⑥市政管线走向示意图(市政工程需提供)。 四、本规划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解释权属于昆明市规划局。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潭九规条号 一、规划用地范围 该宗用地位于九华示范区标致东路以北,富强路以西(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规划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103103平方米,合154.65亩 其中,分摊城市道路面积:4038平方米,合6.05亩 建设用地面积:99065平方米,合148.60亩 三、规划用地性质 教育用地 四、用地使用强度 1、容积率:≥0.7。 2、建筑密度:≤32%。 3、绿地率:≥30%。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1、学校拟按40个班(45人/班)控制。 2、校园内建筑、道路、设施等均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湖南省相关中小学规划设计要求。 六、建筑退后距离 1、南向退后标致东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进行建设。 2、东向退后富强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进行建设。 3、西向、北向退后用地红线6米以上进行建设。 4、退后标致东路与富强路道路交叉口红线30米以上进行建设。 5、用地内外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要求,应满足《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6、建筑退界应根据建设规模及高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退让。 具体详见规划用地附图。 七、围墙界线 1、沿城市道路部分退后道路红线2米以上进行建设; 2、西向、北向沿用地红线进行建设;

3、退后标致东路与富强路道路交叉口红线26米以上进行建设; 4、围墙临道路部分如需利用挡土墙、护坡等方式进行高差处理,围墙位置需进行相应退后。 具体详见规划用地附图。 八、建筑间距 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均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九、交通出入口方位 合理开设出入口,满足出入口距离用地外围道路交叉口切点70米的要求。 十、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1、管线全部采用地埋的形式,做好场地内管线预埋预设,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讯等管线接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必须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系,生活污水须进行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集中进入道路预留污水井,雨水进入道路预留雨水井。 3、合理配建地面停车位及其它配套设施。 十、遵守事项 1、本通知书是设计、建设的依据,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的依据。 2、规划方案应将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附图附注其中。 3、规划设计方案内容:详见《九华示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管理规定》。 4、文本中还应明确以下内容:建筑风格、建筑群外墙及屋顶色彩基调、停车位的指标及布置情况。 5、方案评审时,规划方案图纸装订成A3规格(八套),并提供所有设计资料电子文件,届时由我局通知你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6、方案评审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将所有设计资料提供电子文件送规划分局存档备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规划审批相关业务讲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审批相关业务讲义提纲 一、规划与用地科职责 负责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核工作,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方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市区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重大规划设计方案招标;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方案;负责风景名胜区、城市色彩、城市夜景等重大环境艺术要素的规划管理;参与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以上底下划横线职能为对房地产企业的业务。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 (一)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 (二)审批期限:法定时间2个月(城市规划法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二十日内办结。

(三)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公告时间、业务评审和政府审批时间)。 (四)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公告时间、业务评审和政府审批时间)。 (五)受理范围: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形有: 1、申请人已有用地的; 2、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历史用地补办的; 5、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1、3、5 情形的,办理程序如下: (六)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已有用地的 (1)申请表、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已领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或规划条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有则提供); (4)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原件);

用地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通知书

郴州市规划局 _________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委办会议或局业务例会纪要精神,经审查,我局原 则同意_________地块按以下要求下达规划条件: 一、用地规划要求 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2、代征地面积约:平方米(不参与各项指标平衡)。 其中代征绿地面积平方米(不参与各项指标平衡)。 3、用地使用性质:可兼容: ____%____平方米 4、用地使用强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二、建筑规划要求 1、建筑高度: 米层数: 2、建筑间距及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郴州市城乡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控规对地块的有关要求。具体:东___、西___、南___、北___。 3、新建建筑和对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须满足《郴州市城乡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将日照分析结论明确标注在总平面图上。 4、竖向设计:建筑布置应因地制宜、依山就势,不要大填大挖、 破坏山体和植被,不得引起邻近地块和建(构)筑物的安全事故。

三、交通规划要求 1、交通出入口方位: 机动车出入口:临用地___侧___米规划道路设置,主入口车行道宽度不大于9米,次入口车行道宽度(双车道不大于6 米、单车道不大于米),开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70米。 2、停车数量:根据项目性质,依据《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指标要求。 四、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1、绿地率: 2、主要绿地位置及面积: 五、城市设计要求 1、现代建筑风格,色调明快,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局及景观环境设计。 2、建筑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及管线应隐蔽设置,装饰遮挡。 3、临城市道路的开放空间应提供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图,含大门、建筑小品、园林绿化及竖向设计及大样效果图。 4、临城市道路和重要节点建筑应做夜景亮化设计。 5、临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节点的项目需提供不少于两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多个方案进行比较。 6、规划方案需报送A3幅面效果图(要求实景嵌入,反映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 六、市政要求 1、落实水、电、气、信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 2、用地内污雨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并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化粪池不得临道路设置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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