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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裤子”事件引发的思考

“尿裤子”事件引发的思考
“尿裤子”事件引发的思考

我的立德树人教育案例

“尿裤子”事件引发的思考

一、导语

班主任工作看起来非常简单,实则是任务重,责任大。要真正做好班主任工作,是要花许多心思来研究的。在班主任工作中,处处有学问,事事能育德,只有从心底里热爱学生,真正的了解学生,并掌握科学的方法,才能教育好学生,管理好班级。

二、场景再现

2012年11月14日,初冬。教室外,老天爷的脸板得严严实实的,让人有些喘不过气,不时掠过一丝丝寒风,使人忍不住打上一个寒战。教室里,54名同学正在我的“监视”下参加语文单元测试。因为人多加上空间比较封闭,因此比室外温暖许多。教室里非常安静,只听见孩子们用钢笔在试卷上书写时发出的“沙沙”声。我在讲台上备课,并不时地用目光扫视台下,看到孩子们都在认真书写,我终于舒了口气。要知道,10分钟前,我刚刚因为孩子们分发试卷时的吵闹大动了肝火,一支“教鞭”被我敲击讲桌的时候变得四分五裂了。

时间在一分一秒的过去。突然,罗静雯跑来向我请假上厕所,我没多想,就允许了(因为罗静雯是我的语文课代表,平时表现很好)。令我没想到的是,有几个平时比较顽皮的男孩子紧接着就上来,也向我请假上厕所。我用严厉的目光

审视着他们,只见他们笑嘻嘻地望着我。我暗自揣测,这几个孩子一定是借上厕所出去玩,加上这几个孩子平时上课不认真,作业也完成不好,于是我对着他们严厉地说了一句:“别人干什么,你也干什么?不许去!”并在班上宣布:“考试还有20分钟就结束了,一律不许上厕所!”就这样,几个孩子带着几分不悦灰溜溜地回到了座位上。

时间一秒一秒地奔向下课,貌似一场单元测验终于要画上句号了。蓦地,安静的教室里传来一声响亮的喊声“冯露尿裤子了!”这喊声显得特别尖锐,顿时,教室里炸开了锅。我见此情景,顿时心里有些慌乱,但理智使我必须得控制好班上的纪律,于是我深呼吸几口气,调整好心态,然后作出非严肃的表情,喝道:“都回座位坐好!”毕竟班主任的话还是比较好使,喝声过后,教室里渐渐平静下来。我连忙起身走到冯露身边,只见她把头低得很低,眼睛里擎满了泪水,只是没有哭出声!于是我立即给搭班的王老师(女)打电话,请她带孩子去厕所,找了一条干净的裤子暂时给她换上,并联系了冯露的家长,请她为孩子带上更换的衣物。

当王老师为冯露换好裤子时已经下课了,为了不让孩子冻着,我将冯露带到了办公室,并开起了取暖器。此时的冯露脸上依然挂着泪珠,呈现出复杂的表情。我用平静的语气问她:“你要上厕所为什么不请假?”此时,孩子眼眶里再次滚落出了眼泪,并用低得不能再低的声音说:“我怕,不敢请假。”孩子的话如同寒冬里的冷水,一下子泼醒了我:虽说班级纪律不好,但在我厉声呵斥班上的“调皮鬼”的时候,可曾

考虑过那些性格内向的孩子。约摸20分钟,孩子的母亲乘摩托车赶到的学校,并不好意思地向我说明孩子有时候小便控制不住的情况,看了许多医生,目前稍有好转。和家长作了简要交流,安慰了一下孩子之后,我便让家长带着孩子回家去了(因为那时差不多快上午放学了)。

那天中午,我没有心情吃午饭,一个人静坐在办公室里想今天上午发生的这件事。不知不觉,下午上课的预备铃又拉响了,我抱起练习册向教室走去。当走到教室后门时,我明显听到教室里有吵嚷和嘲笑的声音,可当我走到窗户边,这声音突然止住了。我走进教室,扫视一番,只见冯露的眼睛红红的,好像才哭过。凭我的猜测,一定是同学们笑话她了!果然,班长站起来向我报告:“老师,她们都在嘲笑冯露,说她五年级了还尿裤子。”是啊!一个五年级的孩子了还尿裤子,传出去影响太不好了,我既不能让孩子们知道冯露有病,还不能让这件事成为大家的笑柄,怎么办?如果不好好解决,会影响这个孩子的成长的。思索了片刻,我决定放下我的面子,来一个“负荆请罪”。我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同学们,在上课之前,老师首先要向大家尤其是冯露同学道歉,为什么呢?因为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老师不应该以上下课时间硬性规定,这才导致了今天上午的事情。在这里,老师向大家真诚地道歉,并保证今后同学们任何时候需要上厕所,均可以向老师请假。但是,有的同学因为这个事情嘲笑同学,大家觉得好吗?”“不好!”孩子们应和着。我接着说:“是啊!同学之间应互相理解和关爱,嘲笑别人是不道德的。

将心比心,假如长时间不让你上厕所,你也得尿裤子不是?”此时台下爆发出了一阵笑声,这声音仿佛表示了明白与理解。课后,我又把冯露叫到办公室,想再一次做一下心理辅导,并跟她说以后她上厕所可以“特赦”的事。可没等我开口,她居然先说话了:“老师,谢谢您没把我的事说出去……”眼泪随着说话又滚落了下来。我轻轻抚了抚她的头,用我最柔和的声音对她说:“没事,你以后只要想上厕所,说一下就行了,我会向其他任课教师都说一下的,你放心。另外,你一定要听妈妈的话,按时吃药,很快就会好的!”

看着冯露擦干泪水,抬起头走出我办公室的那一刻,我悬着的心总算落地了。

三、案例分析与反思

(一)了解——做好工作的前提

了解学生,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前提,是打开学生心灵之门的钥匙。案例中,老师对孩子的一些特殊问题不够了解,才导致了学生“尿裤子”的事情发生,倘若家长及时向老师说明孩子的情况,或者是老师工作再做细些,主动了解一下每位孩子的特殊情况,就能避免这件事情的发生。同时,充分了解孩子,还有利于班主任在工作中因材施教,有的放矢。

(二)关爱——给在需要的时刻

爱心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基础。实践表明,在学生遇到危险或是生病等困难的时候,家长不能及时到达,此时老师能够及时伸出援手,那必将对孩子的心灵产生重大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我历经过许多届孩子,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地

方:那就是生病时我带去医院看病的孩子,回来之后都特别尊敬我,特别听我的话。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在孩子需要关爱的时候,老师给予了他们关爱,他们是感怀于心的,并会以“听你话”、“认真学习”等方式来反馈。案例中老师及时帮助孩子更换尿湿的裤子,并用“负荆请罪”的方式来替孩子解围,让孩子特别感动。

(三)育德——不放过任何机会

对孩子进行德育教育是班主任工作的主要任务。案例中的孩子们嘲笑“尿裤子”的同学,除了影响课堂纪律外,也是不够文明的表现。而教师以此为契机,利用“将心比心”的思维,以诙谐、假设的方式,让学生明白了嘲笑他人是不对的,并学会了宽容和理解。通过一件意外的事情,对学生进行了生动的德育教育。

总之,班主任工作纷繁复杂,要做好班主任工作,要多留一点心,多存一些爱,多想一些辙。愿我们用博大的爱,科学的方法,育得桃李满芬芳!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信息的知悉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一则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资格、公开利用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进行了浅析。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利害关系 1、案例分析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俞某以其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记载“见更1623”为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更字第1623号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经查档案资料,俞某并非房地权利书证更字第1623号的权利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再行答复。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俞某要求公开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因其名下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有记载“见更1623”,故其对更字第1623号《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状况”。如果俞某的“利害关系人”成立,则应可以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实际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其利害关系人身份。 本案的争议在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是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还是应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予以开放利用。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上来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 副本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注: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比例原则始于德 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

由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引发的分析思考

由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引发的分析思考 作者:潼关法院/尹楠发布时间:2016-09-22 11:08:49 摘要 抵押担保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方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随之设立。抵押合同被规定在担保法中,但统一合同法对它仍然适用。在当今社会,抵押现象也日益增多,相应的产生了诸多抵押权纠纷问题,而抵押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为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理论基 础和法律依据。本文通过马某诉顾某抵押权纠纷案的分析和思考,主要对本案涉及的主合同(借款合同)以及从合同(抵押合同)进行分析,深入透彻的分析案件内容,得出合理的处理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抵押担保制度及合同方面的相关理论和法律知识的认识,同时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真正做到致知于行。 关键词:担保;抵押权;欺诈;可撤销合同 前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信誉担保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更愿意选择物权担保,这一趋势极大地刺激了担保物权的发展。在众多的物权担保的方式中,抵押权以其特有的属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一方面既保障了债权,

也免除了抵押权人因占有标的物所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有事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更好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因此,抵押权历来为各方所欢迎。抵押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现如今已被广泛应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随着中国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关于抵押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也相继出台,然而大多数人对其了解的并不够深刻,对其应用也不是十分熟练,特别是面对当今纷繁复杂的抵押权纠纷问题,更多时候是一筹莫展,不知如何正确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这便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抵押担保制度的认识和学习,用以解决日常生活中复杂多变的抵押权纠纷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事由 2009年7月28日第三人夏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生意需借用房地产证向顾某抵押借款为由,向其亲友马某借用位于A市向阳区西丰路六弄6号302室的房地产权证进行抵押借款,马某同意后便与顾某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并向顾某出具了人民币60万元的借条。后第三人夏某有采用欺骗方法使得原告马某向顾某出具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并在一张总额为75万元的西丰路六弄6号302室购房款的收据上签名。 2009年8月底,被告顾某获得原告马某的委托书一份,后被告顾某与A市悦荣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居间合同,委托其出售系争房屋,但因该房产被查封

哲学的故事读后感

哲学的故事读后感 哲学的故事读后感 品味完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收获不少吧,让我们好好写份读后感,把你的收获感想写下来吧。读后感你想好怎么写了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哲学的故事读后感,欢迎大家分享。 《哲学的故事》是杜兰特所著。杜兰特身上有着非常优良的人格质量。在这本书中,给我留下印象最深刻的是第七卷。杜兰特带领我们思考了人要获得幸福感应该具有的思考方式。不管别人做什么说什么,我们都必须行善,毕竟在当今社会,发生如“小悦悦事件”也并不奇怪了。人们已习惯于做冷眼的看客,但其实选择麻木或伸出善意的援手只在一念之间;同时要爱护、宽容犯错之人,多做有益他人之事,自己也从中受益,并常行不辍,永不倦怠。审视自身,当我们看到对犯错之人的处罚从重从严,岂不大快人心。中国人不缺乏同情心,但缺乏广泛的同情心。 他能虚心发现他人身上的优秀的品格,为己所用,摒除傲气和骄妄,排除利欲的驱使和冲动,时刻沉思自身能力修养。他在自己的书中阐述了灵魂与死亡的关系,甚至宇宙万物之间的关系,非常深刻地解析了人的德行,个人的解脱以及社会责任,如何达到内心的平静。杜兰特还告诫我们,不仅要处处思考,还要付诸行动。一个君主更应该是一个实干家,而不是空想家。这是一本用灵魂写成的书。人可以通过双眼看世界,但是有个死角就是自己,所以看清自己、与自己对话从来就不是用眼睛能够做到的,唯有用心灵去审视过去,去反省过往。而反省自己,与自己对话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绝对真诚、平和的心态,需

要超凡、决绝的勇气。《哲学的故事》原著并非英文,而由拉丁文翻译为英文再译为中文,其中有不少生涩的语句,英文也多为古语,读起来并非易事。但是杜兰特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却是了然于心的。思想决定人生,思想决定命运。杜兰特几乎无法用帝位改变所统治的世界,但他最终用思想改变着人类世界。《哲学的故事》并非时髦之书,但它是经久之书。若每一个君主都如一个真正的哲学家一样思考,那国家的政治与智慧也就合二为一了;如果个人实现了真正的内心宁静,那么幸福之感也就油然而生了。 要忍耐痛苦,看淡虚名,要朴素,视死亡为宇宙之变化,是自然而然的。杜兰特虽是奴隶社会的君主,却把死亡视之平常。回想我国封建社会的君主却个个炼丹求佛,幻想长生不老。这种超然的境界就是源自于他宁静而致远的心路历程。他关注内在,因为善的源泉就在其中,善随时都会喷涌而出,要追求自由、谦虚、友好。除此之外,书中还教导人们按照你的本性度过你的余生。在人的本性中,最重要的就是社会性,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仰仗于社会性的人的自然性才能得到诠释。其中想要获得幸福之感并不需要占有过多的物质,只要有能力活得没有压力,内心宁静。 假期我读了美国哲学家威尔·杜兰特的《哲学的故事》,受益匪浅。哲学,这种让人觉得很深奥的东西,它却用简洁的故事娓娓道来,给人以启迪和警醒,给我留下深刻难忘的印象。 哲学就在我们身边,关键在于你能不能发现,能不能细细地去体会,能不能去行动。这本讲哲学的书和我以前所接触的哲学书不同,它用一种近似讲故事的方法,介绍了许多哲学家的生平、观点以及他们生活的时代背景、生活境遇和情感,在这些故事中让我们体会着深奥的哲学。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悦悦去世,是否能唤起人们对城市冷漠的关注,尚属未知之数,因为人们对冷漠的原因没有充分的认识。 小悦悦事件反应了当今社会对他人普遍冷漠的心理,2岁的小女孩竟然没有人出手相助,我们心里在对这个女孩感到可惜的同时,也在批评那18个冷漠的路人,可是自己又没有好好问过自己,如果你是当时的目击者,你又会不会出手相助呢?是不是也是想着,总归会有好人替自己救那个女孩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救人是犯法的行为,什么道德不道德也就没有考虑过,这种只考虑自身不顾他人的心理是很可怕的,若长期以往下去,定是失道者寡助。 不过说实话,一切都是我们自己害的,怨不了别人。前段时间“彭宇”一案就可说明,好人不好做啊!一个老太婆不小心摔了,好人的彭宇去扶她,送了她去医院,还帮她掂了药费,但是老太婆知道自己摔断脚了,要好几万药费,就讹人,把人家告上法庭,法院居然是这样判的“人不是你撞的,你完全没必要扶她”,结果呢,好人就这样被讹了好几万。 但是,若是那18个路人都像第19位路人陈贤妹一样,将小悦悦救起,那还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么?很可能不会。如果第1位路人救起了小悦悦,那么也不会有第二辆卡车从她身上压过。小悦悦的生命被18名路人忽略了387秒,在这段时间里,小悦悦不懂什么叫做“冷漠”,不懂什么叫做“爱心”,也不懂怎样珍惜自己的生命。小悦悦的生命在还没有正式开始的时候就已最痛苦的方式结束了。 思品课上,不是有一课是讲关爱生命的么?这关爱生命并不只是关爱自己的生命,同时也要关爱别人的生命。如果那18个路人也懂得关爱别人的生命,那么就不会再有悲剧发生。在别人有难的时候伸出援手,这不也是关爱生命么?试问:如果是当时是你碰到了小悦悦,你会像那18位路人一样视而不见么?你会想…总会有人去救那个女孩么??在我们批评那18位冷漠的路人时,同时也要自我反省,如果是我,那我该怎么做?。对于这次事件,我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加强对公民的道德素质教育。尊老爱幼和助人为乐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弘扬这种好的传统,给未来的一代做好榜样。社会上以前是出现过一些有损感情的事情,如钓鱼执法、搀扶老人反被告的一些现象,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那以后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第二、加强普法意识宣传。当前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上投入了巨大精力,但还得继续努力,加强普法的力度与广度,尤其是要加大在基层的普法力度,让广大底层人民也能够学法,懂法和用法,假设那位撞人的司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那么他就应该不会逃逸,而是想办法如何救人,承担起该负的责任。 第三,加强制度的完善。当记者采访者为撞人的司机时,司机说了这样的一席话:“假如这个小孩没被撞死的话,有可能在治疗上回花掉自己几十万,而撞死了几万就可以了。”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制度设计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找出制度的漏洞,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我想他们就不会有这种愚蠢的想法了。 如今,只望肇事司机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类似小悦悦事件不再发生。

论新发现的证据的界定——由一起案件引发的的思考

论新发现的证据的界定——由一起案件引发的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0-08-27T17:37:41.390Z 来源:《新学术论坛》2010年第7期供稿作者:刘秀香1 [导读] 新发现的证据是我国民诉中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之一。此外,新的证据还有新取得的证据及视为新证据的情形刘秀香1(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行政系系,天津 300191)【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新发现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学界的不同观点,提出对新发现证据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 的观点,并以此观点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提出设想。【关键词】新发现的证据证据失权证据条款的完善 一、对案件的简述 甲工贸公司与天津乙厂有多年业务关系。2006年X月X日,甲乙之间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由甲工贸公司向天津乙厂按订单提供尼龙粘扣。从2007年4月开始,甲工贸公司向天津乙厂提供的几个批次货物中的尼龙粘扣毛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天津乙厂使用了该尼龙粘扣的产品被第三方退货。实际造成了天津乙厂的经济损失32万余元。在此期间,天津乙厂因为甲工贸公司的货物质量问题拖欠了对方货款30余万元。甲工贸公司索要欠款不成遂提起诉讼。天津乙厂随之因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反诉。一审中,天津乙厂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系甲工贸公司提供而败诉。天津乙厂提起上诉。在上诉的同时,天津乙厂提供了三份录音证据作为新证据来证明确实是甲工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了他们的损失。天津乙厂称这三份录音证据形成于纠纷诉诸法律之前,上诉中作为新发现的证据提交,因为在此之前,其从未意识到这些录音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这三份录音是在双方就质量及欠款问题沟通的过程中形成的,从中可以清晰的听出甲工贸公司承认自己的供货有质量问题,并就该问题造成的损失愿意以折抵货款的形式来补偿天津乙厂。对这三份录音证据是否应认定为新证据予以纳入诉讼出现了分歧。由此,引起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发现”证据该如何界定的思考。 二、对新发现证据在不同角度的认识。 (一)我国法律中关于新发现的证据的规定新发现的证据是我国民诉中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之一。此外,新的证据还有新取得的证据及视为新证据的情形。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新发现的证据的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由上述规定可见,新发现的证据在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及再审中对于当事人意义重大。那么何为新发现的证据呢?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有关新发现的证据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自己提供的新的证据解释为新发现的证据,其解释大致有三,一是说该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后形成并被发现;二是说该证据在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前已经形成,但当时当事人并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直到发现后作为新证据提交;三是说该证据在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前已经形成,当事人也知道该证据的存在,但当事人并没意识到其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直到知道可作为证据使用时拿出来作为新证据提交。那么这三种来源的所谓新发现的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哪种可作为认定为新发现证据的合理解释呢?在法官那里也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三)学界对新发现的证据界定的不同观点如何正确界定新发现的证据意义重大。这需要完整全面的理解“新发现”的含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新发现,应指在原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或者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当时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证据已经出现。毕玉谦先生也曾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提出质疑,指出“《证据规定》在有关条款中对‘新的证据’所赋予的含义与效果,实际上就是不受举证时限的约束而交由法庭进行辩论并产生相应的证据效力。它是介于设置举证时限的本意与通过诉讼实现真实之间二律背反的直接体现,是发端于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一种衡平的产物”。2 1、新发现的证据范围界定过宽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及举证权的滥用。 新发现证据范围界定过宽,甚至流于形式,容易导致证据的提出又退回到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时期,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提出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该法对提供证据的时间和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均未作规定。因此,一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在《证据规定》出台之前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日益凸现,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对另一方进行突然袭击,延迟诉讼乃至扰乱诉讼的现象经常发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多数人认为,我国应当实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有鉴于此,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2、新发现的证据范围界定过窄与证据失权。 对新发现证据的界定过窄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证据失权,使得当事人客观上的的应得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从而使得公力救济最终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证据失权,有学者又称之为证据关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是指证据因导致诉讼延迟而被排除。3在我国是指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因而丧失证据提出权的一项制度。就其实质而言,证据失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作出合理限制,是举证时限制度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应当说,在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证据失权制度的内容不可谓不周,一些制度设计也比较合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中的证据失权制度不仅在通过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而且在颁布后一直广受学界所诟病。综观各界观点,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批判与异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020正能量心得感受5篇汇总

2020正能量心得感受5篇汇总 2020正能量心得感受800字汇总1 正能量,这个令人感到温暖的新词,总会让人以为它是多 么伟大,多么高不可攀。其实,正能量无所不在,只要你细心 观察,生活中每个人都拥有正能量。 没有了看起来卑微的保洁员,社会将变得肮脏不堪;没了穷困的山村教师,山里的孩子将一辈子无法得到知识的灌溉;没了受人唾弃的农民工人,将没有我们高楼林立的城市……这些缺 一不可的人,正为社会默默做出贡献,奉献着自己的正能量, 比如最美老师——张丽莉。 5月8日晚上,放学时间。学校门口一辆大客车突然启动,撞向前面的大客车,使这辆车向前面几个毫无知觉的学生冲去。电光火石之间,张丽莉老师冲上来推开学生,自己却被卷入车底……在那个生死时刻,张老师但凡有一丝迟疑,就来不及把 学生推开,几个更加年轻的生命势必遭逢大难。然而她义无反 顾地冲了上去,自己身负重伤,保得学生安然…… 看到这里,我的心被触动了,这是一种不顾自身安危保他 人周全的伟大啊!张丽莉老师把爱学生这一品质融入了自己心中,是一种古已有之于今也没有失传的大爱之举,她,用自己的生 命完美的诠释了“师德”二字的千钧之重和崇高伟大。这,不 就是正能量吗?

同样,在我居住的小区里,有一群穿着朴素的保洁阿姨们,为了大家有一个整洁干净的家园,每天冒着酷暑炎热,爬楼梯,扫楼道,擦窗户……默默地做着看似平凡而又卑微的工作,但 正是因为她们辛勤的劳动和奉献,才有我们环境优美的家园,这,不就是正能量吗? “正能量”,它就想汪洋大海里的一座航标塔,为人们指 引方向,像寒冬里的一盆炉火,让人感到温暖……身边的正能量,鼓励我们前行,作为我们的目标、榜样! 2020正能量心得感受800字汇总2 成功,他与机遇有关,但是,一个不会抓住机遇的人是不 会成功的。 可能有些同学一直很想成为比尔·盖茨、乔布斯或偶像作 家韩寒,象他们一样散发着巨大的光环。他们一个是微软帝国 的创造者,一个是苹果帝国的创始人,尤其是韩寒,他是中国 文坛上不可多得的珍宝,他是集“中国80后领袖”与“著名赛车手”等一系列荣誉于一身的作家,他曾经高中未读完就缀学 在家,将全部精力用于写作,最终在全国新概念作文比赛以《杯中窥人》荣获一等奖,得到大家的认同和尊敬。 可是,你们是否看到他们成功背后的`辛酸吗? 韩寒是高中没有读完就辍学,但辍学在家中他没有停止学习,还是认真学习有关文学的书籍,抓住机遇并取得了成功。 他在新概念作文赛上获得一等奖,并一举成名。假如他当初不

小悦悦事件材料作文及范文

迟钝的力量 江西省赣县中学钟慧琳指导老师谢人杰用什么词语来形容这个世界?冷漠,浮躁,敏感......社会的复杂与人心的险恶渐渐把我们锻造成了外表坚固的铁人。脆弱的心房虽然涌动着如岩浆般炙热的情感,却只能以冷漠处世,一件细微的小事便会牵动敏感的神经,继而引发思想的斗争,有时不自禁地想,如果这个世界多一份迟钝,减一分敏感,所有的一切将会更加美好。 家庭依靠互相珍惜而建立,但如果要长久而和睦,迟钝是一件法宝。著名学者,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于丹被公认为是一位集智慧和口才于一身的成功女性,大多数人认为,夫妻双方如果是女方太过出众,则会令男方产生自卑感,继而导致家庭矛盾,但于丹教授却与丈夫相敬如宾,持家有道,有人曾向她请教秘诀,她却幽默地说:“我从来不带脑子回家。”这是多么富有哲理的一句话啊!一分的迟钝和一分的傻气却换来家庭百分百的和气,这又是多么睿智的行为啊! 都说“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这样说来,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应该舍弃一些精明,注入一分迟钝。 看着这个繁华喧嚣,物质横流的世界,你是否感觉到你原有的本真随着城市高速发展的步伐而一步步地消耗殆尽?你甚至不敢在别人面前展示你真实得一面。对名权利弊高度敏感的神经早已失去了感知人性冷暖的弹性。 看着一起起搭救老人却被诬陷的案例,你是否会感到心寒?听到小悦悦被两次碾压,却有十几名行人路过而不施救,最终因脑死亡而结束了短暂的生命的噩耗,你是否会燃起满腔怒火。也许正是因为有了前者带给社会的阴影,才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如果当时人们考虑的不是自身的清白,迟钝一些,想到的仅仅是要尽快救人,不让怕被诬陷的想法后来居上,蒙蔽了内心的善良光辉,那么拯救的将不仅是生命,更是良心与人性。 精明处事是一个事业成功人士必备的素质,但却不适用于一个人所充当的所有角色。学会拥有一份迟钝吧!这也许不能为你的事业增分,却能让你的生活添彩。在为人处事方面,保留那一份纯真,将自私与抱怨钝化,你的人生将会因这迟钝的力量朝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前进。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2]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壹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A公司是从事机械制造、销售、维修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60余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亲兄弟,哥哥是董事长(大专学历),弟弟为总经理(初中学历)。二人管理风格相异,经常有不同意见,甚至几次于公司会议上发生当众争吵的事件。平时日常事务基本上交由弟弟处理,哥哥壹般只过问人员招聘和生产情况,但他们总是不经调查就随意下结论,也不给人以解释的机会,且且善变,好多事情之前说做,让下属去执行,但快做完或已经做完时他们又变卦了,弄得下属花了大量时间于做无用功。 公司鼓励员工加班,但又不愿支付加班费。所以,尽管有时确实需要加班,但因没有加班费员工也就不愿加班了;不仅如此,员工不管事假、病假、包括节假日均壹律无薪。于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时,仍会让员工垫钱办事,有时壹垫就是上千元,弄得新、老员工遇到要花钱的事均是能不做就先不做,等公司账上有钱了再做。为了省钱,缺乏常用办公设备时也不愿添置,甚至要求员工外出办事时只能坐公交车。之上种种,造成全公司工作效率低下。 因设备匮乏、待遇不合理、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人员招募也有壹定的难度,而且即便招来人也常会出现试用期内主动辞职的现象。这种情况HR觉得很不方便跟老板说,因为之前曾提到过通过改善上述问题来吸引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时,由于要花钱,遭到了老板的严辞拒绝,再多说的话,HR担心会让老板觉得HR跟公司不是壹条心,不能同甘共苦。 公司只有壹个曾于某500强企业做过俩年行政工作的人同时负责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老板为节约成本也不愿再多加人手。因人员流失严重,公司招聘工作量较大。老板口头上说招聘岗位很要,但于实际工作中却很少为HR提供支持

佛山小悦悦事件

我们中国人怎么了 佛山小悦悦事件感想10月13日,广东佛山一个五金城里,两岁女孩小悦悦被一辆面包车撞倒、碾轧,接下来的几分钟,还有呼吸的小悦悦孤零零地躺在路边,18个路人先后经过,但都当没看见,而其间小悦悦又被一辆货车碾轧。这令人心寒的一幕,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小悦悦搬离街心、在高喊中惊动了小悦悦妈妈,才得以终止。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 18个路人竟无一人相助,小悦悦所遭遇的同类冷漠与怜悯缺失,的确让所有的有血有肉的人感到汗颜。当我们身处生命险境时,当我们需要同类伸手相扶时,由于这种冷漠情绪的负面传导,我们都可能成为抖颤着无助双手的孤魂。 随着两岁小女孩被两车碾轧遭遇路人冷漠,广佛五金城被推上了舆论评点的风口浪尖。一时间,“佛山”成了“冰山”,佛山人成了冷漠的代名词。可是,冷静下来想一想,这真的只是佛山的问题吗?我想不是的。小悦悦事件只是碰巧发生在佛山,这不是佛山的道德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冷漠的缩影。 我们的经济发展了,文化水平提高了,道德却在滑波,于是就有了这18个路人的行为,这18个人不得不为整个论落的社会道德背书。一场球踢不好时可能是球员的责任,可是十场球踢不好时可能是教练的责任;同样,一件或几件不德的事情发生时可能是个体的责任,但成千上万件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则可能是社会的责任。

助人为乐本是一种幸福,也是一种崇高的社会风尚,然而在当前的社会,助人为乐却要付出成本,甚至是高昂的成本或代价,那么人们为何要去助人为乐?一个捡垃圾阿姨的援手是这件事最好的注解,捡垃圾阿姨的人性光辉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可是我想每个人都有这人性的一面,只是这18个人或更多的人顾忌自己的拥有,而在这个道德滑坡的社会,这种顾忌阻挡了人性的光辉,而这位捡垃圾的阿姨已经一无所有,如果这第19个路人不是类似捡垃圾的阿姨的一无所有者,那么无动于衷路人也许会大于18个。我们需要思考的不是这18个的道德伦理观,而是我们自身,以及整个社会所呈现出来的风气面貌,到底是什么让我们可以不痛不痒的经历一次悲剧,甚至战胜自身的灵魂,不顾良知,事不关己? 或许,像很多人说的那样,南京彭宇案(2006年发生在南京路人扶起跌倒老太反被诬陷事件)的判决结果让路人不敢再去随便搭救陌生人,缺乏好人有好报的社会环境以及制度保障,是此类事件一再发生的根本原因。但这又何尝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国人自私怕事的思想劣根性呢 一个社会为了老人倒地该不该扶,激烈争论,已经让许多传统上被我们认作“蛮夷”或“腐朽”的国家的人,笑掉大牙,也让我们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两岁的广东女童小悦悦于10月13日在佛山被两辆汽车碾过,18名经过的路人对此视若无睹,最后由第19名路人抱起的事件,经由传统与网络媒体的传播后广为人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道德反思热潮。 事发至今已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悦悦因伤重已于10月21日不治身亡。两名司机肇祸逃逸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那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表现,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广大舆论的谴责,而见义勇为的拾荒阿姨受到表扬。这起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和良知的探讨,总体而言是件好事,但也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首先,能否单凭此孤立事件就认为整体社会道德水平已经严重滑坡?相信并非如此,中国社会也不乏乐于助人也勇于助人的好人好事,但是相对于诸如“小悦悦事件”的负面新闻,并不能在大众传播上吸引眼球而获得轰动效应,因此较不为人知。不过,那18名路人的冷漠态度,也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当人们从“小悦悦事件”联系到自身经历过的类似事件,遂不免认为社会道德已经出现了危机。也就是说,此事虽然未必有普遍意义,但却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其次,从此事发生后媒体上所出现的种种反思言论看,不少人认为媒体在报道五年前的“彭宇案”时,在导向方面出现了偏颇,片面渲染和夸大南京市民彭宇搀扶摔倒老太,反而被老太以撞倒自己为由控上法庭,因此造成今日民众普遍有“想救不敢救”的心理。姑且不论媒体是否该为此负起责任,“急公好义、济危抒难”终究是一种先人后己的高尚道德行为,倘若要先考虑到救人的成本与代价再来决定是否救人,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其三,还有一些反思言论主张立法奖励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持此观点者包括一些著名律师和学者。事实上,早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酝酿此事。表扬见义勇为者可以理解,毕竟这是善举,但是一旦与金钱挂钩,恐怕会引起更大的社会道德问题。 政府和全社会应该如何积极、公正的面对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一、有效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建立正确社会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喉舌”,是反映人民心声的重要渠道,发挥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作用。尤其是主流媒体对推动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是构成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既是由媒体的政治责任所决定的,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我国媒体来说可谓意义重大。小悦悦之死经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人们指责人人冷漠、社会道德退步的同时,新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且看,这些年来,媒体上所宣传的是什么?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大家看到的是如“东郭先生”一般热心帮助他人的下场,是数年的官司缠身、心力交瘁。近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又尽是某老人摔倒没人敢搀扶,或者是要去搀扶的人还有找个路人做旁证……新闻媒体如用放大镜般把那些极个别的讹人事例拿出来赚取观众眼球、博取收视率,导致一些没有是非辨别能力的人也跟着盲目起哄,社会互信状况被负面案例不断蚕食,报道的多了,仿佛让人觉得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我相信,现实社会中每天都会有人跌倒,而且每天都在发生扶人的事件。但是为什么扶人的事件是没人报道?因为他不是一个新闻视点,因而他不会得到人们更多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 思考演讲范文 导读: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

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 回到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分野并不象它们的概念那样泾渭分明。 首先,该小区的2000户居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决定利用某一块绿地来建造车棚呢?我们看到,该小区是一个典型的松散型社群,尚未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建造车棚无疑符合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参加长春班主任培训有感为期一周的长春行已落下帷幕,但各位老师精彩的分享依然盘旋在脑海当中,不愿散去。都说学海无涯,或者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是教海无涯,外出培训更是体会到了这四个字的含义,现在只想对自己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在这几天的培训当中又想起来之前班级发生过的一件事,经过如下: 某天,同学C过来找我聊天,说:“老师,我最近见到几次A去找B要东西吃,B总是不情不愿的,别不是受欺负了吧?”(A同学擅长体育,学习短板,还曾经参与过打架数次,B同学则是典型的乖孩子,学习特别努力。) 我对欺负两个字很敏感,于是当天找个时间又询问了和B同学同宿舍的两个人,得到的回答和C类似,便趁着下午放学的饭间找两个同学了解情况,让两人分开分别写了情况说明,当时带着先入为主的想法,对待A同学时态度就不免失之温和,但是没想到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原来宿舍里的生活老师看中了A同学的“震慑力”,便让其在熄灯后还略显浮躁的男生宿舍里管纪律,同时还把开空调的任务交给了他。学校有规定,为怕学生感冒晚上空调需要定时,B同学便以让A同学随时去找他拿零食为条件成功的让A同学为他们宿舍多开会空调。知道实情之后,面对A同学自己觉得都有点尴尬,因为处理事情之前还说了他几句。

如上所述,在处理这件事情时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因此结合这几天的培训,总结反思如下。 一:勿先入为主,应心平气和。 问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我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1:冲动: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真相之前就急匆匆的去处理。 2:先入为主:因为平时的表现就在分别面对A和B时戴了有色眼镜,先入为主在A身上贴了“凶手”的标签,在B身上贴了“受害者”的标签。 3:言行不当:言语中对A透出怀疑,对B好言相代,未能一视同仁。 反思:在处理学生之间问题时,容易冲动是我跳不过去的一个坎,因此,首先需要改进的就不言而喻了: 1:有耐心: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品格尚未健全,犯错在所难免,这些错误,就像学习走路的幼儿跌跟头一样很正常,绝大部分是和道德品质没有关系的,所以面对这时的学生时,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扶植,给与一份宽容。犹记得之前一位老师说过,在面对“另类”的学生时,说第一遍达不到效果,他便会以更温和的态度说第二遍,第三遍,直到学生按照要求做到为止,他的耐心是我要学习的。 2:要尊重:听黄宝国老师讲差点教育,要尊重每个孩子,不能从语言神色和行动中流露出轻视和不满,要一视同仁,尊重喜爱每个孩子,我觉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学犹是,就事论事,不要总翻旧账,更不要“一错定终身”,目光是能传递很多信息的,我到现在还记得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7483519.html,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张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要教唆、帮助自杀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我国刑法没有对此行为是否构罪处罚加以明确规定。通说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样处理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本文认为,应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设置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 关键词教唆帮助自杀 作者简介:张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81-02 一、问题的提出 教唆自杀是指教唆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故意帮助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提供工具、教授方法等。我国刑法没有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者专门设定刑罚,但司法实务中,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例确屡见不鲜。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先分析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与任某经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然共同居住。2014年6月23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送完女儿上学回家途中,看到任某和李某会面并一起前往他处,便怀疑二人有奸情,后因工作原因离去。被告人王某感到自己活得很委屈,上午10时许,回家途径一“农资站”时购买一瓶“百草枯”农药,意图自杀。6月24日23时许,任某回到与被告人王某同住的住处后,王某质问其与李某的关系,引起二人争执并导致任某离家,王某寻找未果便将事先购买的“百草枯”农药从汽车内拿到住处,6月25日凌晨1时许,王某驾汽车回老家,当行至某超市前时发现任某与李某,便调转车头开到任某跟前,见了李某,王某下车便强行将任某拽上汽车带回住处后,王某继续质问任某与李某间的关系,遭到任某“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爱怎么说就怎么说,不相信咱俩就死”的回应。随即,王某从厨房拿来两个玻璃杯放到茶几上,将“百草枯”农药倒入两个玻璃杯后,对任某说“你先喝还是我先喝”,待问完第二遍时,任某将茶几上其中一玻璃杯里的农药喝入口中,后王某经任某请求,将任某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但抢治无效,最终任某死亡。 本案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王某提供农药并教唆怂恿被害人任某喝农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处罚。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教唆、帮助被害人任某死亡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因是如果没有王某的言语刺激,怂恿,那么,原本没有自杀意图的被害人任某是不会喝药自杀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公民最宝贵的生命权且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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