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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林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汪国强,男,1956年6月15日生,身份证号:420103************,汉族,武汉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望才里29号102室。电话:132********、186********.

申请人:范建明,男,身份证号:420111************,住武昌余家头村上台子村169-1号。电话:153********.

申请人:汪强明,男,1961年5月9日生,身份证号:430103*********,汉族,武汉人,住十堰市郧西县环城西路89号401室。邮编:442600,电话:153********。

申请人:汪强华,男,1959年4月15日生,身份证证号:420103************,汉族,武汉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航侧小居C栋1单元204室,邮编:430015电话:153********.

申请人:张大林,女,身份证号:420619************,住随州市南街168-1号。电话:0719-*******.

被申请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被申请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人(一):湖北省财政厅。住武昌中北路8号,电话:139********邮编:430015。

第三人(二):武汉市财政局,住汉口解放大道,电话:027-********.邮编:430015。

第三人(三):湖北省物价局。住武昌洪山侧路4号,邮编:430071,电话:027-********.

第三人(四):武汉市物价局。住武汉市黄孝河路17号,电话:68821002邮编:430015。

第三人(五):湖北省公安厅(简称交警)。住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180号。电话:110.

事由:规范性文件“发改价格【2004】2831号”与“财综函(2012)60号”(以下简称“此复”)依据缺失、相互打架、涉嫌“套用收费项目”;国务院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机关扩大解释法律、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

请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0〕28号受理并审查,确认此复称“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属“杜撰法律”;

2、确认公民支付费用、经过申请考试及相关检验取得驾驶许可并颁发驾驶证的,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被取消)许可,此复认为驾驶员违法被扣留驾照、接受考试“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于法无据、擅自解释法律属无效;

3、确认此复称驾驶员违法接受考试须“按照(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交纳强制考试费”属套用收费项目,将审查结果公布在法定载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确认收款人财政部门征收强制考试教育费120元和75元(收据编号No:0909397151项目编码8501收入项目名称:满12分考试【科目一】,详见请示案卷)未经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属违法征收财物,依法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财综函(2012)60号”、对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责任人作出处罚处分决定。

事实、理由、依据:

申请人质疑财政物价和交警“套用驾驶证申请人考试项目征收驾驶员强制考试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主管财政部和发改委提出执法监督的《检举信》,抄送湖北省等十个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物价局为了保住违法收费项目,对明确无异的“套用收费项目”检举件拒不移送上级部门查处,故意约同被检举人交警向国家部委递交《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重新考试可否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问题的请示》(鄂财政文【2012】124号),2012年9月10日得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60号)。

详读此复发现:一、此复(及第三人的请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详见此复扫描件)属“私自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颁布此法。二、此复称“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属“杜撰法律”——我国从未立法“因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取消机动车驾驶许可”。三、此复东拉西扯,将驾驶员记分超过12分“重新考试”、“接受考试”即“强制考试”,扯到“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任何人不会傻到重复申请驾驶许可,《行政许可法》也从未规定“已获得许可的,还要重复或重新申请许可”。四、此复明目张胆地张冠李戴,将驾驶许可申请人考试项目套用给“驾驶员违法记分考试项目”。五、此复混淆了申请许可考试与获得许可证的关系。公民支付费用、经过申请及相关检验与考试,取得驾驶许可并颁发驾驶证的,该许可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被取消)许可。所以,交警强制驾驶员考试时扣留驾驶证并不作出或送达撤销驾驶许可文书,该部委此复称“实际已被取消”属瞒天过海!

申请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驾驶员违法记分制度“重新考试”、“接受考试”,一定是法定考试即强制考试,并非“撤销驾驶许可”,一定不属《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的任何情形。根据汪国强的“驾驶员强制考试收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发改委作出书面函告,明确表明“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考试收费,我委未制定收费政策”(详见扫描件)。所以,强制考试一定未经法定行政收费项目审批,一定不得套用收费项目,一定不得擅自收费。

既然如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财综【2004】100号第十六条等财政法规规定,驾驶员记分强制考试项目属不得审批的收费项目、严格控制。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分别制作的文书——一面复函“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按规定交纳考试费”、一面函告“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考试收费,我委未制定收费政策”——二个文书相互“打架”!

申请人认为,该部委为了保住“违法财源”,煞费苦心地作出此复,擅自扩大法律解释。其一、将驾驶员违法被记分满12分后接受审验时由交警“扣留驾照”扩大解释为“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交警仅作“暂扣驾照”处罚、并非送达取消许可决定书!其二、将驾驶证申请人申请许可考试扩大为“驾驶员法定的重新考试、接受考试”即强制考试——“申请考试”与“强制考试”二个项目风马牛不相及!其三、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项目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文件——扩大到“从未审批的强制考试收费项目”。其四、此复创设了“没有法定收费项目‘重复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的项目,实质上是“套用收费项目”!最高行政机关多个工作部门如此扩大法律解释,让人如何遵守、如何执行?

综上所述,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等规定对被申请人规范性文件“发改价格【2004】2831号”与“财综函(2012)60号”依据缺失、相互打架作出合法性审查,将审查结果在法定载体上公之于众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抄送国务院法制办

申请人:汪国强范建明汪强明汪强华张大林 2012年9月25日

附:【财综函(2012)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重新考试可否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问题的请示》(鄂财政文【2012】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

驶许可,其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考试,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7月25日印发

【鄂财综发(2012)4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2年8月16日印发

资深交警汪国强等五人书面请求国务院审查财综函(2012)60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摘要:解甲归田的汪国强奔走于国家和地方财政物价部门,代表驾驶员要求减负,追查交警强制征收驾驶员记分考试费的依据,两个群体之间鏖战十年,经历过无数回合。国家发改委对汪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驾驶员强制考试费项目依据”作出《复函》称“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考试收费,我委未制定收费政策”,随后财政部作出复函称驾驶员接受考试“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中央部委文件之间打架,地方机关如何执行?老百姓如何遵守?汪等五位公民遂以“规范性文件‘发改价格【2004】2831号’与‘财综函(2012)60号’相互打架,涉嫌套用收费项目”为由,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今日向部委的共同上级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有望停收强制考试费——带给全国三千万驾驶员十亿元好礼!

标签:驾驶员强制考试套用收费项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请国务院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7535212.html,/1758924485/blog/134804891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颁布时间:2004-12-7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2004]131号)、农业部《关于申请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农机函[2004]2号)收悉。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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