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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八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

8第八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
8第八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本单元基本知识点:

1、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方式;

2、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区别;

3、司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管辖权、法律适用规则;

4、判决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规则;

5、国际商事仲裁;

6、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这类争议的特点是:

(1)一般由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济活动而引起。

(2)一般为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某些情况下可以是非契约争议(如侵权行为引发的争议)。

(3)争议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这类争议的特点是:

(1)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具体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管理或监督的过程中。(如,海关征税、商品检疫、外汇管理等)。

(2)争议一方为主权国家,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即便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直接订立商事合同(如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后者法律地位仍与国家不同。

3.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此类争议的特点是:

(1)是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交往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均为主权国家。

(2)一般产生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履行(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由于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公约而产生的争议,如WTO中的各项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

二、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司法方式

司法方式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司法方式的特征是:

(1)在一国国内法院而不是某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审理涉及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2)各国法院通常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争议行使管辖权。

(3)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需要到另一国家执行,需要得到另一

国法院的司法协助。

2.仲裁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仲裁的特点是:

(1)仲裁是非诉讼方式中最为制度化的方式,又称“准司法方式”;

(2)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审理具有保密性;

(3)与诉讼相比,效率较高,费用较省,裁决可望更公正;

(4)同调解相比,具有裁判性,且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能更彻底第解决争端。

3.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主要包括通过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以及模拟法庭。采用ADR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解决争议的协议。

三、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规范

1.国际法规范

(1)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

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1965年《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

1970年《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议定书》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

(2)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章程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等。

(3)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如双边投资条约

2.国内法规范

1889年英国《仲裁法》

1929年瑞典《仲裁法》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仲裁程序篇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章仲裁。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节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司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管辖问题

(一)管辖权的冲突与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

1.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1)国家主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冲突;

(2)国际经济交往行为同时与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产生联系。

2.平行诉讼

由于管辖权的冲突,两个或更多国家的法院依据其各自的民事诉讼法取得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并可能对该同一诉讼标的作出判决。

平行诉讼将给当事人带来大量的诉讼费用,拖延诉讼程序,使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3.避免平行诉讼的方法

(1)通过选择法院的条款(choice of forum)避免平行诉讼。这种选择一般不是争议任何一方所属国的法院,通常为第三国法院。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需要与该国有一定的联系,故被选择的第三国法院可以以“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s)或其他理由,拒绝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

(2)通过国际条约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即通过双边司法互助协定或者有关的多边国际公约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和平行诉讼问题。

(二)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1.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

1991年《民事诉讼法》:

(1)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纠纷和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34条)

(2)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争议提起的诉讼。(246条)2.协议管辖的事项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245条)

3.其他事项的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境内设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境内,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43条)

二、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1.国际经济争议案件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文书的送达。

(2)境外调查取证。

(3)查明争议事实的程序和方法。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主要区别

(1)法官和当事人的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英美法系采取对抗式程序(adversarial),由当事人向法官提出他们各自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官在听取这些意见后从中作出选择。法官不主动对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询问,只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和证据作出判决。

大陆法系采用讯问式,法官自始至终控制着程序的进行,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证据的提供。英美法系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庭审中的口头

证据发挥着重要作用。庭审时,双方都带着各自的证人出庭,包括当事人自己以证人身份经宣誓后作证,专家证人也由当事人提供。在庭审前的证据披露程序中,双方律师已经接触到对方所拥有的证据;庭审中由双方律师向证人提问。法官监督并有权干预举证程序。

大陆法系的取证过程由主审法官严格控制。证人向法庭提供口头证据时,被视为“法院的证人”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法官责令证人出庭作证,出庭证人名单由律师提供,但由法官决定。专家证人由法院提供。开庭审理之前及庭审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与证人之间的直接接触受到严格限制。庭审中,一般由法官对证人提问。

3.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三、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以意思自治方式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一般均允许当事人共同选择解决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

2.依冲突法规则选择准据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按照一般原则,应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标准较复杂。

(2)法院地法的适用。

3.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意思自治原则。凡属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对争议案件管辖的法院的情况,当事人均可选择解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的法律。

(2)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如果涉外合同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而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同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当事人未能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适用中国法。凡属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适用我国法律。包括: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争议;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5)适用惯例。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均无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四、法院判决的效力及其执行

1.法院判决的效力

(1)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仅在该国境内有效,外国法院没有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义务,(2)在有国际公约的约束,或者国际礼让的情况下,国家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该外国法院的判决须是终局的(res judicata)

(2)该外国法院的终局判决,必须经执行地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3.审查外国法院判决的事项

(1)该外国法院对所判决的事项是否享有管辖权

(2)是否履行了适当的程序;

(3)执行该判决是否与当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4.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基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应当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司法互助协定);

B.按照互惠原则审查(国际礼让);

C.公共秩序保留。对于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选择性解决方法(ADR)

一、ADR的法律特征

(1)自愿性。ADR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与仲裁的自愿性的区别:在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即对他们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撤回。不按协议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而直接交由法院解决,将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而ADR协议不具有这样的法律效力。

(2)非强制性。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ADR与诉讼和仲裁的最重要的区别。

(3)灵活性。ADR即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适用ADR的,法官或仲裁员据此作成的判决或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二、ADR的表现形式

1.协商(negotiation)

这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时最常采用的也是行之有效的方式。特点是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而由当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自行解决。

2.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参与争议的解决,这是调解的最大特点。调解员的主要作用是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争议双方对此应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并共同参与调解员的选择。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还是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对争议双方均无法律上的拘束力。

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目的不同。调解的目的是使争议双方在第三者的协助下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第三者的建

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采纳时才有拘束力。仲裁和诉讼的目的则是通过强制性的文件,即有拘束力的判决或裁决,使争议得到解决。

3.模拟法庭(mini-trial)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自愿的、私下进行的,非正规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具体做法是:模拟法庭由争议双方有权作出决定的公司主管和一位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第三者组成。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双方律师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简要陈述,此后双方主管对他们之间的争议的解决作出判断。在此之前,他们应当征求该第三者意见:假定此案由法院判决,结果将如何?为此,第三者就此案发表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双方主管在此意见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作出判断,以了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三者一般为解决特定争议领域的权威人士,主要是退休法官,声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律师。在英美国家,由专门机构提供这样的专业人士的服务。如:英国的解决争议中心(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特许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瑞士苏黎世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in Zurich, Switzerland)等。

三、ADR在我国的应用

1.北京调解中心

1987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内设立,该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受理调解案件。调解员由CCPIT从具有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承包工程、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国际商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的专门只是及/或实践经验的、公正的人士中聘请。

除北京调解中心外,全国各贸促会分会中,许多都设立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提交的调解案件。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仲裁庭在查明或基本查明争议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中止仲裁程序,转入调解程序。

3.联合调解(joint conciliation)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的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争议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或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492条:“如果包含国际商事利益,仲裁就是国际性的。”其法律特征为:

(1)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其他外国企业或实体

(2)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3)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点位于该国境外

(4)仲裁协议中所涉及的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5)争议标的位于该国境外。

2.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手段,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由商人们自发地创立起来的。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之一是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中世纪的商人们无论在英国伦敦,还是在德国科隆或意大利的威尼斯经商,都适用相同的商事惯例。商人们自己在主要集市均设立了处理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的行商法院(Piepowder),这些行商法院具有现代调解或仲裁的性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院。无论处理争议的法院设在何处,地方惯例有何区别,他们都会明确地适用相同的商业惯例。

19世纪末,仲裁逐步发展成为解决争议的一项国内法上的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经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认可。各国间承认与执行在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已经固定在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中。

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经成为最受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商人们欢迎的首选方法。

3.国际商事仲裁与ADR及诉讼的比较

相较于ADR和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是:

(1)自愿性(与诉讼的区别)

(2)灵活性(与诉讼的区别)

(3)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与ADR的区别)

(4)裁决境外执行的便利性(与诉讼的区别)

3.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1)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不同,分作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和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法律实体。前者的特点是:尽管当事双方从属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后一类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一方为他国国民。两者间的争议通常由国家的管理行为引起。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此类争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只能诉诸法院。但基于国家法律、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公约,这类争议也可通过仲裁解决。

(2)根据参与仲裁的当事人的人数不同,分为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和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后者产生的原因是:第一,由三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了一项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争议发生后多方达成仲裁协议。第二,由含有相同仲裁条款的连环合同引起的争议。

(3)根据审理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机构的类型不同,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的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临时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机构。案件审理总结作出仲裁

裁决后,该仲裁机构即行解散。优点是程序上比较灵活,缺点是当事人须就仲裁所涉及的各种问题作出约定,达成共识的难度较大。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机构。前者如ICSID,后者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些机构均有特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多数还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

(4)根据常设仲裁的性质不同,分作国际性、地区性、行业性的仲裁。

二、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2)国际商会(ICC)

(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2.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AISCC)

(2)英国伦敦国内仲裁院

(3)美国仲裁协会(AAA)

(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3.中国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规则

三、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则

1.国际公约

(1)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其主要规定是: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各方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除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外,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该项目在外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公约规定了各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各项条件。

(2)《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3)1961年欧洲各国签署的《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4)1975年美洲国家组织制定的《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即《巴拿马公约》)。

2.国内仲裁立法

(1)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诉讼法等。

(2)专门的仲裁法。美国1926年联邦仲裁法、英国1996年仲裁法。

(3)专门的涉外仲裁法。埃及1988年《埃及国际商事仲裁法案》(4)根据联合国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的国内仲裁法。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法、保加利亚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5)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3.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

一般常设仲裁机构均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在将争议提交他们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时,如无相反约定,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参与国际商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的作用是:(1)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方式确定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2)使得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

2.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提交仲裁的事项;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

(4)仲裁地点、仲裁应当适用的规则。

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

(1)仲裁协议当事人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4)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

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1.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涉及的仲裁庭的组成、案件的审理、保全措施、裁决的做出等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特别是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但在仲裁规则适用时不得违反或规避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仲裁程序法支配的问题包括仲裁员的制定方法、仲裁庭的权利和义务、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及其处理方法等。

2.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

(1)争议所依据的合同是判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

(2)按照各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一般除了合同履行方式适用履行地法外,所有产生于国际商事合同项下的直接或间接事项,均应适用合同准据法。

(3)确定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方法通常包括:

A.当事人在合同中共同选择的法律;

B、由仲裁庭决定准据法的适用

六、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1.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1)执行地国的国内法。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

(2)执行地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纽约公约》。

2.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

(1)执行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只能适用执行地国的法律。

(2)执行的程序。如果是《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只能按照公约第4条规定的条件执行。即申请人只要向执行地国的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及经公正的裁决书之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之正本或经公正的副本。申请人应当提供裁决执行地国语文的文本。执行地国的法院在执行该公约裁决时,不得较承认与执行其本国仲裁裁决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

3.《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拒绝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

(1)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对其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者;仲裁协议依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无效;如无此项选择,依据裁决地国的法律为无效者;

(2)被申请人未能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案情的;

(3)仲裁庭越权,即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但如果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可与未提交仲裁的事项区别开来的话,则裁决中关于大会上人之间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的部分仍然可以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如无此项约定,与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已经被裁决地国的主管机关或者进行此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消。

此外,如果执行地的法院认定,该仲裁裁决依据执行地国的法律为不可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或者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与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也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三)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我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包括《民事诉讼法》和《纽约公约》。我国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

约公约》,对该公约的保留:

(1)互惠保留声明。即我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上适用公约;

(2)商事保留声明。即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2.公约裁决与非公约裁决

(1)公约裁决为在我国以外的《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这些裁决只能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

(2)非公约裁决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

3.执行机构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的,为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算。

第五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

世界贸易组织现行的争议解决机制起源于1947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

(1)第22条:任何缔约方对与GATT有关的事项,可以要求同其他缔约方进行协商。而被要求协商的缔约方应当尽可能迅速地提供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以便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如果争议各方之间的协商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其中一缔约方请求缔约方全体介入时,缔约方全体可以邀请其他缔约方参加协商,以便增加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机会。

(2)第23条:如果一缔约方认为,由于另一缔约方未能实施其对GATT所承担的义务,或实施某种措施或情况,致使该缔约方根据GATT 可获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总协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则可以向有关的缔约方提出改变措施的书面建议或请求。有关的缔约方应当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予以考虑。各有关缔约方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方法,即可将争议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缔约方全体应立即研究,或向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作出裁决,如有必要还可以就此问题与缔约各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缔约方全体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批准某缔约方按实际受损情况对有关的缔约方暂停履行总协定规定的义务,补偿

利益损失。在暂停履行义务被批准和实施之后的60日内,如果有关缔约方要退出总协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方全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60日退出正式生效。

总协定的第19条关于紧急措施,或者违反第13条,1979年东京回合《关于通知、协商、解决争议和监督的谅解》也是与争议解决机制有关的法律文件。

1986年乌拉圭回合通过《关于对总协定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的改进》的决议,并通过了《关于争议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该谅解书作为一揽子文件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而此项文件对所有的缔约方均有约束力,不允许当事方选择适用。

2.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1)单一的争议解决体制。WTO现行的争议解决机制是WTO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缔约方均有拘束力。而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比较分散。WTO将该组织项下的各项协议和争议解决统一起来,由DSB解决。DSB解决的争议,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引起的争议

(2)专门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是WTO内部惟一有权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和建议解决争议,并负责监督裁定、建议实施的权威机构。

(3)通过决议所采用的“全体一致否认”的方式。“全体一致否认”(negative consensus)是指在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及有关的报复措施的决定时,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该特定的提案就算通过。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运作

1.协商

协议项下的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必须首先执行协商解决。具体做法是:如果一缔约方认为它在某协议项下的权利由于另一缔约方的原因受到损失,应当向该缔约方提出磋商的书面请求。收到请求的一方应当在收到此项请求的10日内与对方进行磋商,以便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此项请求同时向DSB和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争议所涉及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2.专家小组的设立及对争议事项的审查

收到磋商请求的一方如果自收到此项请求之日起10日内未能作出答复,或在此后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磋商,或者在60日内通过磋商未能解决争议,提出申诉的一方即可请求DSB设立专家小组解决争议。

DSB根据申诉方提出的书面请求设立专家小组。申诉方的书面请求必须阐明是否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已经进行了磋商,以及其申诉的法律依据。专家小组至迟应在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列入DSB正式程序后的下一次会议上设立,除非DSB一致同意不设立该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特殊情况下由5人组成。成员为资深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员。专家小组的主要职能是按照与缔约方争议有关的协议中的规定,审查当事方向DSB提交的争议事项,协助DSB就与此

有关的协议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或裁定。为此专家小组应向DSB提交有关调查材料的书面报告,说明争议的事实的调查结果,并提出有关的建议。此项报告除向DSB提交外,还向当事各方提供。报告一般在专家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提出,遇有易腐烂食品等紧急情况,在3个月内提出。在复杂争议的情况下,可经书面请求DSB并经批准后延长此项期限,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个月。

专家小组的报告向个缔约方分发。报告应在分发60日内进行评审,争议各方有权全面参与评审。他们的意见均记录在案。DSB应当在此期限内通过此项报告,除非某一缔约方声称将对此报告提出上诉,或DSB 一致决定不采纳此项报告。

3.上诉评审程序

只有争议的当事方有权对专家小组的建议或裁定提出上诉评审程序。上诉应当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上述评审程序中,由DSB中的3人负责审议对专家小组的建议或裁定提出的上诉。上诉机构对上诉事项所作的决定一般在上诉方正式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最多不超过90日。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该报告提交全体缔约方后30日内由DSB通过,并由争议各方无条件接受。除非DSB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

4.执行程序

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后30日内,有关缔约方必须向DSB 通报其对所通过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打算采取的措施。如不能立即实施,该缔约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实施。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内实施,则必须与申诉方进行如何予以补偿的谈判。如果通过谈判不能达成满意的结果,申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其中止对对方所给予的减让或对其所承担的其他义务,也及采取交叉报复措施。申诉方在中止履行减让或其他义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原则上应中止履行与产生违反或损害的同一协议中同一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不奏效,则

(2)中止履行同一协议内其他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仍不奏效,则

(3)中止其他协议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若被诉方对减让水平提出异议,或认为上述原则和程序未得到遵守,则由原专家小组或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员裁定的事项不涉及审查被中止履行的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性质,只裁定减让的水平是否与利益的损害水平相当,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和程序。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思考】

1、国际经济争议管辖权与国家主权;

2、法律适用规则的国际统一;

3、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的创新;

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的协调、衔接;

5、国际商事仲裁与内国司法体系的冲突及协调;

6、判决与裁决的域外承认、执行制度研究;

7、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效果评价。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武汉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发布时间:2012-12-17 20:41:36 【】共点击:575次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亚里士多德 学习目标 第一,了解宪法基本知识,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特别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正确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公民基本谘务,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 第二,初步掌握我国的行政、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公民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度尖有的权利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方法 通过对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的阅读,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实践活动,掌握我国宪法的概念、原则和特

征,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机构体系,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基本问题 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条件。

5、简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6、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哪些条件时方能有效? 7、什么是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8、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9、简述合同的内容。 10、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1、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12、夫妻间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3、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1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5、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6、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8、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法律法规课件)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答案解析)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答案解析)打印本页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税制要素中,能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的是()。 A.征税人 B.纳税人 C.征税对象 D.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那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 2.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审议通过的。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有税务总局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标的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 4.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权指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制度,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部门是()。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 D.房地产管理局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见教材p251 5.我国的营业税中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这种减免税方式称为(),属于()。 A.免征额税基式减免 B.起征点税额式减免 C.项目扣除税额式减免 D.起征点税基式减免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我国的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其中税基式减免中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其中的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6.我国土地增值税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 7.下列税种的纳税期限中,属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是()A.企业所得税 B.契税 C.耕地占用税 D.营业税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的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 8.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来划分区段,并规定相应的税率,对每个级次分别计算税额的累进税率属于()。 A.差别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额 C.超倍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C

《国际经济法学》第章在线测试

《国际经济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8:51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依据中国外商投资立法,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的是( ) A、中国公司 B、中国企业 C、中国其他经济组织 D、中国自然人 2、国际投资按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 ) A、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B、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 C、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D、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 3、发达国家中,外资立法从保守到逐步开放的典型国家是( ) A、美国 B、加拿大 C、日本 D、澳大利亚 4、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的下限为下列哪一项 ( ) A、15% B、20% C、25% D、30% 5、对海外投资者来说,最为优惠的待遇是(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优惠待遇 D、非歧视待遇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合营双方( ) A、共同举办 B、共同投资 C、共同经营管理 D、共担风险 2、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投资者本人使用的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办法有( )

A、通过两国政府间协商或仲裁解决 B、当地行政或司法救济 C、国际商事仲裁 D、通过代位求偿解决 E、协商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促进业务有( ) A、研究 B、传播信息 C、技术咨询和援助 D、政策磋商 E、谈判 4、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国有化或征收所规定的条件包括( ) A、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考虑 B、必须遵守“赫尔规则” C、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待遇 D、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补偿 E、必须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风险包括哪些 ( ) A、征用险 B、外汇险 C、政府违约险 D、管理经营险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答案)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不包括()。 A、停止出口退税权 B、监禁 C、罚款 D、没收非法财产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 权。 【该题针对“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2、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进行税务代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经()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税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A、财政部 B、国资委 C、国税总局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进行税务代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该题针对“税务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3、“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被称为()。 A、自行申报 B、邮寄申报 C、数据电文申报 D、简易申报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邮寄申报的方式。 【该题针对“纳税申报”知识点进行考核】 4、以下情况符合发票的开具要求的情况是()。 A、对预期可能发生的业务开具发票 B、全部使用英文填写发票 C、拆本使用发票 D、按号码顺序填开【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发票的开具要求。 【该题针对“发票开具与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 A、由税务机关上门征收 B、由个人自行申报 C、个人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 D、由单位代扣代缴【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方式。 【该题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6、某画家8月份将其精选的书画作品交由某出版社出版,从出版社取得报酬10万元。该笔报酬在缴纳个 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A、劳务报酬所得 B、工资薪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特许使用费所得 【正确答案】 C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两宋的法律思想; 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3、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4、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一)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二)第二个时期,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三)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撰及其特点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在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 《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是较特殊的一个门,它就某些概念进行界定,适用于其他律条中出现在的同一概念,此即“余条准此”。共有44条,如“‘亲属’,谓丝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注明“余条亲属,准此。”即整部律典其余条中所出现的“亲属”都适用这个定义。 3、立“起请”条 《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二)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它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习题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 本章重点难点 1中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有哪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划分 2如何理解分税制 3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学习目的 1 掌握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制 2 能分析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具体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民族自治区的管理权限的是() A、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方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B、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C、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D、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班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半或免征工商税一年 2、下面不属于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的是() A、节约原则、经济原则 B、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C、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D、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保持一致的原则 3、下面不属于国务院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C、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D、税收政策的指定或改变 4、下面不属于财政部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指定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 C、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法 D、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5、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 A、中央 B、地方 C、财政部 D、中央银行 6行业性的减免税,较大范围内对某种产品的减免税,管理权集中在 () A、中央 B、中央银行 C、国家税务总局 D、地方政府 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 2、A 3、A 4、D 5、A 6、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税收管理权限的是() A、税收立法权 B、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 C、税种的开征活停止权 D、税收的调整权

武汉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讲课讲稿

武汉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 度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发布时间:2012-12-17 20:41:36 【告诉好友】【返回上页】共点击:575次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亚里士多德 学习目标 第一,了解宪法基本知识,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特别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正确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公民基本谘务,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 第二,初步掌握我国的行政、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公民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度尖有的权利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方法 通过对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的阅读,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实践活动,掌握我国宪法的概念、原则和特征,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机构体系,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基本问题 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条件。 5、简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6、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哪些条件时方能有效? 7、什么是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8、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9、简述合同的内容。 10、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1、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12、夫妻间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3、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1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5、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6、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练习题库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答案解析)打印本页第八章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税制要素中,能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的是()。 A.征税人 B.纳税人 C.征税对象 D.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那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 2.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审议通过的。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有税务总局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标的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B 4.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权指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制度,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部门是()。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 D.房地产管理局 【您的答案】 B】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见教材p251

5.我国的营业税中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这种减免税方式称为(),属于()。 A.免征额税基式减免 B.起征点税额式减免 C.项目扣除税额式减免 D.起征点税基式减免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我国的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其中税基式减免中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其中的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6.我国土地增值税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 7.下列税种的纳税期限中,属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是() A.企业所得税 B.契税 C.耕地占用税 D.营业税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的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 8.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来划分区段,并规定相应的税率,对每个级次分别计算税额的累进税率属于()。 A.差别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额 C.超倍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形式,假设某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计9. 税依据为1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当级税率的速算扣除数是25,该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为()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归纳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 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律规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有(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维护国家政权)(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 3、税收的特征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法 1、税法是国家制定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税法与税收的联系:

6、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三个是最基本的要素,(纳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7、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其中实行比例税率的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 8、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超额累进)(超率累进)三种,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属于(超额累进),土地增值税税率属于(超率累进) 9、通常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如销售房地产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财产所在地) 10、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的是指(减税),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的是指(免税) 11、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即未到点不征),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减除后余额部分征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为(3500) 12、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13、《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变造、伪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对偷税的税务关机除要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外,还要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1、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类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型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别: 4、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除销售不动产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个人,为应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 6、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7、销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税率) 8、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9、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准予按买价的(13% )扣除计算进项税额 10、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杂费)不得扣除 1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8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为3000000元,外购货物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25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000000*17%-250000=260000元)

第八章了解法律章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习题集及详细规范标准答案

第七、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 D )。 A、政治自由权利 B、文化教育权利 C、监督权利 D、人身自由权利 2、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吵架被打,发誓报仇,欲将王某的工场焚烧。一日拂晓,李某潜入工场,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外面狗叫声,怕被人发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李某的行为属于(C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B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区 B、县 C、省 D、直辖市 4、某县人民政府对某村卫生站发生的医疗事故作出赔偿决定,这一行为属于( B )。 A、行政立法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行政处罚行 为 5、刑法附加刑有(B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缓期两年执行

6、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B)。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 )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制定(B ) A 地方性法规B、自治条例C、单行条例D、行政法规 9、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C)。 A、二次修改 B、三次修改 C、四次修改 D、五次修改 10、妇女甲卧病在床。某日深夜乙潜入甲的住室,将甲紧紧抱住,压在床上, 企图实施强奸。甲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住在隔壁的甲母闻声赶来,见状大怒,顺手拿起床前的坐椅向乙砸去,恰好击中乙的后脑勺。乙抽搐一阵后死亡。甲母的行为属于(C) A、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杀人 11、高某持刀杀其父,其父受伤未死亡,高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入院后

国际经济法学(一)+吉大考前辅导包

国际经济法学(一)+吉大考前辅导包 单选题(73)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称做什么?(国际重叠征税) (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常设机构是(上诉机构)。 (3)中国本是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由于历史现实的各种复杂因素,经历了长达近15年的谈判,(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4)对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中 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进口货物,应按下列选项中哪一种税率征税?(按优惠税率征税)(5)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最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 证付款)。 (6)以下各项不属于信用证基本当事人的是:(保兑行)。 (7)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签字国,但在我国海商法中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概念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内容?(实际承运人)(8)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交单的方式叫做(远期付款交单)。(9)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是(为了明确买卖各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10)根据INCOIERMS2000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国际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运 港货物越过船弦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FOB) (11)下列贸易术语中,由卖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的有(DDP)。 (12)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在CPT贸易术语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 地的费用。(卖方) (13)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需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DDP) (14)在对中国领域的海洋石油开发合作方面,中国的基本政策是(由中国国家特许的境内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发)。 (15)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在指定装货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样情况的术语应是(FOB)。(16)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后这批货物因乙国另一当事人指控侵犯其 在乙国享有的商标权而遭到乙国海关的扣押。在此情形下,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可以以下列(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该批货物存在第三人 权利)项主张免责。 (17)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关税减让的后果使某种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该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限制进口措施。该条款是下列哪种?(紧急保险条款) (18)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CIF与CFR相同) (19)在消除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诸措施中,对跨国纳税人最有利的是下列哪一项(免 税制) (20)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专门就下列哪个贸易术语作出了统一规定:(CIF)(21)居住国只允许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额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的最高限额内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的抵免方法是____。( 限额抵免) (22)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 要约邀请)

经济法 第十三章 税法 笔记

第十三章税法 第一节税收和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维护国家政权运转和行使职能的物质基础。税收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和社会收入分配的职能。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税收的作用突出表现在: ⑴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筹集资金; ⑵实现国民经济运行宏观调控; 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兼顾公平; ⑷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发展。 2、税收的特征 税收有着固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⑴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征税,以政府行政力量依法对税收征管。 ⑵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即税收是一种无偿征收。 ⑶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 二、税法的概念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及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法征纳关系是指国家各级税务机关与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征收税款中形成经济分配关系。税收管理关系是指在征税工作中有关税务管理体制、程序与规则。简言之,用法律的形式对税收征纳关系及其税收管理关系做出的一系列规定,便构成了税法。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有税必有税法。 ⑴从历史上看,无论哪种社会形态,国家统治阶级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必然要凭借其政治权力颁布法令,强制地、无偿地从事税收活动,汇集社会财富。 ⑵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收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即税收的强制、固定性和无偿性都离不开税法的规定和执行。所以,任

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三讲讲稿 刘剑文 税收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提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税收法律制度与税制改革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从法治的背景之下来思考和推进税制改革。基于这一思路,我将讲一下关于税收与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税收的内涵与职能 1.税收的内涵 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税收作过极其深刻的论断,对税收的抽象本质作出了科学概括。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也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目前,人们一般从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理解税收的内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产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提供;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由于其本身性质的特殊,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提供,而这些产品对整个社会而言却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国家扮演着履行公共职能的社会角色,使得其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具有私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基本上由国家提供,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是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税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理论为我们理解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2.税收的职能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具有三大职能: 一是组织收入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收入职能是税收的首要职能。从历史上看,税收本来就是为取得财政收入满足国家经费开支的需要而产生的。自产生以来,税收就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的实现,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的基本形式。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表现得十分明显,一些国家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超过90%。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我国的财政收入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税收的组织收入职能在我国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是调控经济职能。这是指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增税和减税是影响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作出增税、减税措施的选择:开征新税、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减少税收优惠等都能起到增税的效果;而停征税种、提高税前扣除标

国际经济法学第1阶段练习题及答案,这是其中一个阶段共3个阶段。答案在后面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及答案,这是其中一个阶段共3个阶段。答案在后面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共15题,总分值15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1 分) A. 出口补贴 B. 国内补贴 C. 出口国专向补贴 D. 出口国普遍补贴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指的是( )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分) A. 营业地 B. 住所 C. 国籍 D. 货物的制造地和销售地 3. 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1 分) A. 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 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 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 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4. 假设有下列情形:中国甲厂、乙厂和丙厂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了对原产于 A国、B国和C国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审查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在此情形下,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1 分) A. 丙烯酸酯的出口人 B. 丙烯酸酯的进口经营者

C. 丙烯酸酯的中国消费者 D. 丙烯酸酯在A、B、C三国的生产者 5. 委付适用的情形只能是保险标的发生()。(1 分) A. 共同海损 B. 推定全损 C. 实际全损 D. 部分损失 6. ( )原则确立了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1 分) A. 经济主权 B. 公平互利 C. 全球合作 D. 有约必守 7. "有约必守"原则和( )原则同属举世公认的基本法理原则,二者相反相成,成为维护和发展 正常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的两个必备前提。(1 分) A. 违法合同自始无效 B. 平等互利 C. 情势变迁 D. 公平互利 8.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 )。(1 分) A. 平等互利 B. 真诚合作 C. 南北合作 D. 南南合作 9. 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 付款?()(1 分) A. 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B. 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C.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 发票与提单不符 10. 《洛美协定》主要体现了( )原则。(1 分) A. 经济主权 B. 公平互利 C. 全球合作 D. 有约必守 11.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要求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应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 )。 (1 分) A. 无差别待遇 B. 最惠国待遇 C. 普惠待遇 D. 互惠待遇 12. 通常订有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的合同是()。(1 分) A. 航次租船合同 B. 定期租船合同 C. 班轮运输合同 D. 光船租船合同 13.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长期推行的( )原则,在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的贸易往来中是显失公平的。(1 分) A. 关税普惠制 B. 国民待遇 C. 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D. 互惠、最惠国和无差别 14. 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文件是()。(1 分) A.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B.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C.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完整版)税收法律制度练习题一

税收法律制度练习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B.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C.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刷 D.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地(市)级税务机关 B.县(市)级税务机关 C.原税务登记机关 D.原工商登记机关 3、飞腾公司201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3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实的2009年度亏损额为300万元。该公司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万元。 A.105.6 B.5 C.5.4 D.3. 4、下列各项,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是()。 A.金融保险业 B.服务业 C.建筑业 D.娱乐业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A.销售小汽车的销售公司 B.提供交通运输业的运输公司 C.提供娱乐服务的俱乐部 D.提供邮政服务的邮电局 6、某建筑企业2010年1月份提供一项建筑工程劳务,取得劳务价款500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等支出1000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为()万元。 A.120 B.150 C.200 D.250 7、下列各项中,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是()。 A.汽车轮胎 B.化妆品 C.白酒 D.珠宝玉石 8、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3月份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金额为936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此业务酒厂应计算的销项税额为()元。 A.13600 B.13890.60 C.15011.32 D.15301.92 9、按照对外购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方式,可以将增值税划分为不同类型。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实行()。 A.消费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生产型增值税 D.实耗型增值税 10、下列税法构成要素中,衡量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 A.计税依据 B.减税免税 C.税率 D.征税对象 11、我国税法构成要素中,()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A.税率 B.税目 C.纳税人 D.征税对象 12、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以将我国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下列各项中,属于地方税的是()。 A.增值税 B.土地增值税 C.企业所得税 D.资源税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 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 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 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 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它的颁行,使得其 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其 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如杖 刑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 就是以杖代死刑。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 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 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 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 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 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 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 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 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 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 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 了重要影响。 三监狱制度:改善监狱环境与条件,设立病囚院。病囚院的设置在中国古代狱政史上有 重要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但并没有真正贯彻。 4.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有哪些? 答:三阶段:(1)从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立法指导思想集中于解决如何加强中央集权; (2)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着力于解决财政危机; (3)南宋时期,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主流。

2020注会-税法-讲义-第13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概述 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熟悉) 【提示】《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提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节税务管理 考点2.1:税务登记管理之重点内容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涉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涉税但未领票、无欠税、无处罚者,“承诺制”容缺办理——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岀具清税文书。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一般注销视信用情况“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 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新增)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①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②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5)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新增):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④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关注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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