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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计的经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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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计的经验探讨

作者:夏国生

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14期

摘要破产审计为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破产企业破产受理日财务状况的审计。该项审计无相关审计指引,主要由注册会计师依据所承接项目现状,按照职业判断和经验,设计审计流程和方案,并不断调整、修正,直至出具审计报告。本文主要介绍破产审计的相关利益方、整体评估的风险点及化解、实质性程序审计要点及报告形式等主要内容。

关键词破产审计审计风险点破产审计报告

一、破产审计的概念及目标

破产审计指人民法院依照破产申请人申请,在履行相关程序,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后,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人”)进行破产前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目标为审查债权(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证据是否充分。

二、破产审计相关利益方

(一)人民法院

属于委托和受托关系,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度,凡遇债务人重大事项和异常交易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法院汇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二)破产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破产管理人关系,必须依靠破产管理人提供审计资料和必要的条件。共同从事债权、债务审核确认、资产盘点清查等工作,对出现的审计难点,应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联系、沟通。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资产评估事务所关系,与管理人、资产评估事务所三方协同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审计报告应当利用资产评估结果。

(四)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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