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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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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农产品核定扣除业务纳税申报

例:2016年6月,某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为日常经营所需购进面粉等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成本法进行核定扣除。2016年6月当期营业成本90000元,2015年用于经营的农产品外购金额41250,2015年营业成本500000元。

相关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文件规定,鲜活肉蛋及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注意: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选择认证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选择认证抵扣,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此次营改增企业中,餐饮行业、建筑行业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餐饮行业扣除率6%、建筑行业扣除率11%,核定方法应采用成本法。

报表填写:

一、数据计算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41250÷500000=0.082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90000×0.0825×6%/(1+6%)=420.28元

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价格,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二、填写方法

第一步:纳税人先填写《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产品名称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服务分类填写,扣除率L1填写6%,L2填写当期主营业务成本90000元,L3填写农产品耗用率0.0825,L4填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420.28元。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步:根据《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L4的数据,填写《农产品

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第3行第2列“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

生产货物成本法”一栏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420.28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第三步:根据《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

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数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一项420.28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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