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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东刑初字第00373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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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东刑初字第0037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东刑初字第003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思迪,男,21岁(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

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1X年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

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1X)第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思迪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思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思迪伙同王有志(另案处理)于201X年11月至201X年2月间,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军区总医院宿舍、东四三条35号院、东四六条甲44号等地,盗窃被害人王晓明的五羊牌男式自

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元),盗窃被害人苏芳产、苏芳斌的永久牌自行车

各1辆(共价值人民币434元),盗窃被害人李娜的煤气罐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盗窃被害人程丕伟的凤凰牌男式26型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高思迪于201X年2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八条101号院内,盗窃被害人李平的捷安特牌男式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70元)。被告人高思迪、王有志于201X年4月1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小区附近,因形迹

可疑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盘查、教育后如实供述了自己

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思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查找事主经过,被害

人王晓明、苏芳斌、苏芳产、李娜、程丕伟、李平的陈述,证人王有志的证言,北京市东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被告人高思迪

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思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思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思迪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高思迪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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