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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换证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农房”)产权产籍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农房换证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和登记范围

本《通知》所称换证,就是将1998年7月1日以前市政府、原县(市)区政府为农房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执照》、《城乡私有房产证》等,由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处统一换发为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

证》;所称登记,就是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换证和登记范围如下:

(一)按照《辽阳市行政区划局部调整方案》(辽市委办发〔2011〕41号)新划入城区的王家镇、罗大台镇、沙岭镇、小屯镇原已发证的房屋。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职责的通知》(辽市政发〔2002〕36号)精神,原宏伟区、太子河区已发证尚未换证的房屋;原太子河区管辖现已划入文圣区的东京陵乡11个村原已发证的房屋;对此次区划调整前已划入宏伟区的兰家镇,经辽阳县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

二、换证和登记原则

(一)个人申请,依法集中办理原则。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特殊情况可以单独办理。

(二)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申请人须凭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办理房屋换证登记。

(三)以人为本,以房为本原则。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客观审视历史,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房屋权属清晰、没有纠纷的基础上,做到人有其房、房有其证,最大限度地从物权上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四)公开公正,维护稳定原则。依法行政,严格办事程序,公开办件流程,换证一律张榜公示,需要查证的要多方取证,防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营私舞弊、以权谋私,坚决杜绝私自办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权责一致原则。换证以原县(市)区、乡(镇)已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房产登记档案为主要依据,因原登记发证行为产生的权属纠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登记

机构负责。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纠纷的,由原登记机构负责解决后再行换证登记。

(六)从严把关原则。对以下房屋不予换证登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以集资、联建等形式建设的住宅楼(小产权房);已由县(市)区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公告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法院查封的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房屋、危旧房屋、附属房屋。

三、换证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产权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测绘。市房屋测绘中心对申请登记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并经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三)受理。乡镇农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内容主要为:申请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及土地权属来源,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等。对申请人进行登记问询,并签字确认。村镇办、乡镇农房办签署办理意见。

(四)审核。市产权产籍管理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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