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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一般管理标准

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1 定义

1.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的场所有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物品,且场所的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符合GB50058-92中的划分标准。

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级。

2.1 一级动火作业

2013年9月5日发布 2013年9月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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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新建未通气管道按工程建设项目动火作业管理)。

2.3 三级动火作业

2.3.1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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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票》;

2、○表示动火作业许可确认人;

3、●表示动火作业许可审批人。

2 动火等级的常见情况

2.1 一级动火区范围:

2.1.1 各类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运行中的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本体;

2.1.2 甲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以公司审定的甲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内。

2.1.3 对公司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计算机房内及这类设施所属的地下室内(含夹层);

2.1.4油槽车(汽车油槽车或列车油槽车)、油箱,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槽车;

2.1.5 所有爆破作业;

2.1.6 各单位认为必须列为一级动火区的其它部位。

2.1.7 GB50058—92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

2.2 二级动火区的范围:

2.2.1 各类煤气、天燃气、油类、氢气、氧气、乙炔气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按GB50058—92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以外;

2.2.2乙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内(以各单位审定的乙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

2.2.3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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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内及地下室内(含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

2.2.4 一级消防重点部位以外的有可燃物的仓库、实验室、分析室内;

2.2.5各单位认为需要列为二级动火区的场所。

2.3三级动火区的范围:

2.3.1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3.3 动火许可证填写要求

3.3.1动火申请表先由动火点填写,写明动火作业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环境情况、动火点现场简易图并在图上标明动火点,写明动火等级,是否节、假日动火,应采取的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拟选用的灭火器种类、数量,然后交动火单位填写。

3.3.2动火单位写明具体的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操作证号码、现场监护(确认)人、负责人,再按动火级别审批权限审核批准。

3.3.3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3.3.4 动火票的格式见附件。

4 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4.1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4.2 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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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4.3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申请许可证,并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

4.4 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

4.4.1焊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4.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进行焊、割。

4.4.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4.4.4 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4.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准焊、割。

4.4.6 有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4.4.7 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4.4.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4.4.9 与外部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部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有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4.4.10 焊、割场所与附近其它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准焊、割。

4.5电、气焊(割)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设备、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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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乙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乙炔瓶必须加装回火阻止器。

4.6 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禁止在高处动火和室外动火。

4.7 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时间已逾期、动火地点、动火人、监护人与申请表不符、动火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均不准动火。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票》(以下简称《动火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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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 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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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单位应通知公司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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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拟稿:首五洲日期:2013年9月5日

审核:俞光荣日期: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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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动火许可票

动火作业单位:(盖章)动火等级:

注:(1)一般情况提前2天办理动火票;

(2)一级动火有效期8小时、二级动火动火有效期24小时、三级动火动火有效期72小时,过期应重新办理;特殊情况如需延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2013年1月1日发布 2013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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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含表格)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ISO45001-2017)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本规定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编制。

1.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 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临时经营场所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临时经营场所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临时经营场所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 书》,书面报告公司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储运安全部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经理和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安全生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 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等均称为动火作业。 第三条按在特定的环境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管理。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公司内动火作业的规定:凡是在公司内明火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三级”动火申报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任何部位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的范围: 凡是离开维修车间的动火作业都需要审批。 第六条动火审批程序 凡须动用明火作业的,由防火责任人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交负责人审批后批准,安全员现场认可后方准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设备管理部终审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注意事项: 1、凡是动火作业施工者均应熟悉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必须在接到动火通知书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

好防范措施。 2、动火现场现场及周围应做到无易燃物。 3、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凡动火作业完工,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2、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所有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能超出审批证批准的作业时间。 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 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 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和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分管总经理助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 (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条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动火行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00 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 术语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带压不置换动火 压力超过常压的蒸气、空气、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管道、设备、容器,在不进行置换或不停止生产的情况下,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的动火。 3.3 易燃易爆场所 公司水富本部:合成氨,尿素,硝酸,硝铵(硝基复合肥),甲醇,甲醛,季戊四醇,聚甲醛等生产、储存场所红线划定区域;经营部危化品装卸站、酸碱储槽;供热煤场;空气分离装置、永久气体(瓶)充装站、氧气柜;各单位气瓶、油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物品储存场所。 分、子公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4固定动火区: 经过动火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日常防火管理而不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即可动火的区域。 3.5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4 职责 4.1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2各分、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所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3安全主管部门是动火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和监督执行与考核。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测答案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测试 一、填空(每题5分共100分) 1、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写(安全工作方案)。 2、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或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3、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同类介质、同一设备、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6、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7、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8、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硬件收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9、遇有五级以上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六级以上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10、动火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1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 )分钟。 12、动火作业前,应核对作业区与活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13、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14、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阻燃材料的(安全绳)。 15、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16、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17、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18、如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19、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东或监护人留守现场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关闭动火作业证。 20、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监护人)有权终止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定义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天然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第七条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九条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条许可证格式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部(组)长及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部(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下属工段段长审查签字,安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值班领导或安全主管审查并审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西南油气田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

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第五条动火作业基本原则: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七条系统隔离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气体检测要求 (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作业许可安全浓度才能进行作业。 (二)气体检测应明确检测频率和要求,由培训合格的气体检测人员按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初始气体检测结果30分钟内有效。连续气体监测中断30分钟以上应由气体检测人员重新检测。 (三)作业区域的气体检测检测范围应从在动火点延伸到工作点周围15米处;动静密封点的1.5米范围、管道开口端、排放口、阀门的密封件、连接件、盲板、安全阀、泵的密封、管沟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测。 (四)凡进入罐、塔、釜、坑等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对装置系统内的气体检测应在吹扫置换停止20分钟后开始检测。气体检测点应有代表性(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三钢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钢设备检修中动火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钢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有限空间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3.4 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5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6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7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8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9 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10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

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3.11断路作业在交通主、支 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 管理要求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4.3 作业前,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 会同作业 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545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三、权责: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工厂内部所有动火作业工作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安全部: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制度及现场的安全检查及监督工作; (三)各动火作业部门或单位:落实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内容: (一)动火作业工作票办理程序: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工厂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凡是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电(焊)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方可接电焊机。 2、申请动火单位要严格执行动火中的各项规定,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动火。 3、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检查、监督、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4、动火证在批准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要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5、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未落实,有权终止动火。 6、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动火证”,不得转让、涂改或变换动火地点。 7、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1、油罐容器动火必须将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动火前应与质量工艺部联系,如动火威胁相邻部门的安全,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落实应急措施,备好灭火器材。 4、动火工具必须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5、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 6、动火过程中发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7、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动火区附近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8、动火完毕,焊接或切割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现场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9、动火结束,监火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清理,至少20分钟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10、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对本部门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及作业情况进行监督。 五、附件:《动火作业工作票》 六、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为华海联能安全管理委员会。 七、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制定:审核:批准: 附件: 动火作业工作票

0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XXX有限公司的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并被确认为甲、乙类场所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一般称作:监火人),动火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3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4.1.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1.6 五级风(含五级风)以上自然条件下,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8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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