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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风景区门票使用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都江堰景区游览券使用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代理人: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马晓林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认为被告邮电印制公司、邮政广告公司在制作发行的《都江堰景区游览券》上使用其摄影作品《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行为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著作权人,两作品虽然相似,但原告作品清晰度不高、照片上没有云彩、两照片细微处也存在不同。因此,二被告认为其使用在《都江堰景区游览券》上的图片与原告提交底片冲洗冲洗出来的图片不是同一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为涉案摄影作品《都江堰水利工程》的作者,《都江堰景区游览券》所使用的图片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二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案件评析】

首先,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原告举出了涉案作品的反转片底片,二被告未举出相反证据证明该作品并非原告拍摄。

其次,对两张照片进行对比可知照片的光影、水中倒影、水波纹等完全一样,仅细微处有差别。因此,《都江堰景区游览券》使用的图片是原告作品《都江堰水利工程》。

再次,印制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作品印制在《都江堰景区游览券》上,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广告公司未经许可发行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印制公司、广告公司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负连带责任。由于本案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法院根据法定赔偿标准,综合案件的总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六万元。

(本案例系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供稿联系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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