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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四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四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四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四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四起由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

案例1

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翔宇公司针对崔学伟拥有的专利号为94119284.9、名称为“多功能艾灸仪”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维持本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翔宇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对本案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且本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艾灸是我国传统中医治疗方法之一,本案专利是将传统艾灸治疗方法与电磁技术相结合,形成一种能够实现自加热、自动控制温度功能的艾灸治疗仪。由于本案专利在相关中医治疗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受到了中医医疗器械领域人员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多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权利要求能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对本案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权是否具备创造性等问题。本案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逐条进行了充分的论理,依法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

案例2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海林公司针对郑州春泉公司的专利号200810231195.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郑州春泉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专利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认定错误。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技术问题复杂的电学领域发明专利。审理法院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严格适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对本案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纠正了专利复审委会的错误决定。通过本案判决,及时挽救了一项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收入的发明创造,依法维护了发明人的正当利益。

案例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开滦集团公司针对第三人张宏彬申请注册的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以诉争商标侵犯其“开滦”企业字号权、张宏彬具有恶意抢注行为且未实际使用诉争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认

为,开滦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涉及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开滦集团公司将“开滦”作为商号或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指定的美容院、公共卫生浴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遂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开滦集团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开滦”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71444号关于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本案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请求权基础为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涉及的在先权利为在先商号权。本案判决从原告商号的形成时间(“开滦”字号形成于1912年)、原告商号的知名度(开滦集团公司系世界500强企业,其字号享誉中外)、原告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比较、混淆可能性、诉争商标注册人对原告商号的知晓情况和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对“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要件进行了逐条分析论述,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应予无效。本案判决体现了维护知名品牌权益,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维护市场诚信竞争的司法导向。

案例4

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濟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及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即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第1093180号“同濟堂”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与两引证商标的差异程度等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应考虑同一主体的基础商标与诉争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探讨了认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审理法院综合考虑了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的知名程度、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近似及商品类似情况、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差异性等因素,最终认定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延伸至诉争商标,因而相关公众可以将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本案判决对于合理维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5

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音乐厅数年来一直以“打开音乐之门”为名义举办了一系列演出活动。钱程系北京音乐厅原总经理,其在任职期间申请注册了“打开音乐之门”文字商标。离职后,钱程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相关经营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音乐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音乐厅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钱程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北京音乐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商标,钱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钱程的诉讼请求。钱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使用“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的一系列演出及宣传活动中,对外宣称的主体均为北京音乐厅,该标识与北京音乐厅之间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固定的联系,北京音乐厅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成立,其对“打开音乐之门”的使用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审理法院深入分析了新商标法有关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对在先商标性使用、标识知名度、使用者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说理充分。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北京音乐厅近十二年来持续使用的“打开音乐之门”这一品牌,合理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案例6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极路由”路由器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后,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爱奇艺公司认为,极科极客公司生产销售的“极路由”路由器通过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过滤了“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极科极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极科极客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超出正当竞争合理限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极科极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经营者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不应当以影响其他竞争者正当合法的经营模式为代价获取自身利益,极科极客公司以强行改变爱奇艺公司经营模式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当利益,必将导致爱奇艺公司因难以支付高额的版权使用费而难以为继,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将受到不利影响,极科极客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环境下竞争纠纷日趋激烈,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法律定性较为困难。审理法院通过分析网络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被诉行为对他人合法经营模式的侵害、消费者最终利益的影响等,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网络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和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等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7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

乐动卓越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 line》、《我叫MT 2》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昆仑乐享公司等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等在《超级MT》游戏中抄袭

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与乐动卓越公司游戏中的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昆仑乐享公司等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在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的昆仑乐享公司等对乐动卓越公司的上述游戏和人物名称不但未合理避让,反而采用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并进行了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昆仑乐享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3.5万元。

【典型意义】

作为新兴文化产业,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物,享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事实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疑难。审理法院对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均作了细致的分析阐述。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审理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游戏的市场份额、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最大限度的保护游戏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打击了不正当攫取他人利益的行为。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8

勃贝雷有限公司诉陈凯、鲁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勃贝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鲁秋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要求勃贝雷有限公司协助对涉案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2014年8月15日,勃贝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

万元。两被告陈凯、鲁秋敏认为, 勃贝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其2014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勃贝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鲁秋敏构成侵犯勃贝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鲁秋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本案判决明确了知道他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已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并应侦查部门要求协助调查这一事实对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审理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对权利人来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后果,因权利人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二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人有理由信赖刑事侦查可使其民事权利得到保护,且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依赖于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这一认定合理界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好保障。

案例9

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开德阜公司系“洁水”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德阜公司享有案外人德国阿垮瑟姆公司水管类产品的在华独家经销权。2013年7月1日后,开德阜公司与阿垮瑟姆公司终止合作协议,

阔盛公司成为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新代理商。开德阜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其注册的“洁水”商标仅用于推广销售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2013年7月1日之后,开德阜公司继续持有“洁水”商标,用于推广其他生产商的水管产品。阔盛公司授权欧苏公司在上海区域独家销售阿垮瑟姆公司产品。阔盛公司和欧苏公司在宣传文章及宣传单上使用了“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德国阔盛(原德国洁水)——不变的品质”等类似宣传用语,同时还有“原代理商曾以德国‘洁水’在华推广,从7月1日起德国厂方正式启用中文标识‘阔盛’,用于中国市场推广”、“原在华使用的中文标识‘洁水’系原代理商所持有,现已和德国阔盛、阿垮瑟姆公司及其产品无任何关联”等表述。开德阜公司认为阔盛公司、欧苏公司使用上诉宣传用语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开德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德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基于“洁水”商标曾被用于推广阿垮瑟姆公司产品的事实,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在宣传活动中有必要向消费者告知“洁水”商标所指向的产品已经发生变化,两公司使用“洁水”商标主观上是善意的,且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阔盛公司、欧苏公司所使用宣传用语在文字表述上确有不准确之处,但并未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正当使用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审理法院从被告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及混淆可能性等角度,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在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上,强调了对广告宣传语应整体解读,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已有的认知经验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10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帕弗洛公司的网站首页以暗红色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动态效果,伴有铜铃魔法音,并添加背景音乐。帕弗洛公司发现艺想公司、欧鳄公司抄袭仿冒其网站,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2.3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侵犯了帕弗洛公司的网页著作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页的内容编排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网站网页中具有很多公有领域的因素,但涉案网站的首页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网站首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体现了独特构思,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所确定的网页作品著作权保护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11

申请人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基本案情】

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系两家美国软件公司,其认为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两公司的AutoCAD、Photoshop、Acrobat等系列计算机软件。鉴于安装有非法计算机软

件的计算机均在风语筑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申请人客观上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同时,由于涉案证据均为计算机软件以及相关数据,具有无形性,极易藏匿或毁灭,一旦证据被转移、隐匿或灭失,将难以取得,从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造成困难,故申请人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请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对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上的上述系列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裁定作出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合署办公”的制度优势,顺利完成了诉前证据保全工作。

【典型意义】

此次证据保全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首次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案件。本案涉及大型工作场所近400台电脑中的相关证据保全,保全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协助保全,制定了周密的证据保全工作预案;成立技术专家组、现场清点组、现场控制组等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小组规范操作,有序保全,圆满完成了保全任务。本案为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与审判联动,提高保全裁定执行效率和准确性,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可借鉴的工作方法和思路。

案例12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奈儿公司是1954年8月27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是世界范围内著名的奢侈品牌之一。该公司系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围巾、游泳衣”等商品的“”、“”图形商标及“CHANEL”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凯旋酒店公司的分公司华美达酒店与文大香签订商铺租赁合约,承租位于华美达酒店首层西走廊2号铺作经营服装、皮具等使用,并约定保证不在商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香奈儿公司认为文大香销售的鞋、钱包等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以文大香、凯旋酒店公司及华美达酒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文大香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凯旋酒店公司及其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香奈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华美达酒店的高档星级酒店身份、合同显示的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以及文大香长期反复侵权等因素,华美达酒店对涉案售假商铺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且文大香的售假行为明显,华美达酒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华美达酒店对文大香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文大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改判文大香、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连带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服装市场、酒店等出租商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屡有发生。商标权利人通常将商铺经营者与商铺出租方、管理方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商铺出租方、管理方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审理法院在判断商铺出租方对商铺经营者侵权是否明知或应知时,考虑了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出租方与商铺经营者的具体关系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了商铺出租方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探索了商铺出租方、管理方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对于保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13

孙利娟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利娟于2011年1月12日在站酷网发布名为《据说——长颈鹿是寂寞专家》的美术作品。2011年3月,孙利娟的上述作品获得“红门创意T恤图案大赛”一等奖。孙利娟认为,快尚公司与优岸美致公司在共同生产和销售的女中袖连衣裙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对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的侵犯。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两被告作出书面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快尚公司、优岸美致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孙利娟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由于在服装上使用作品难以指明作者,客观上不应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孙利娟的署名权。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销毁库存及在售的侵权产品,连带赔偿孙利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孙利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印有知名插画师美术作品的服装上标注作者姓名,在服装设计制造行业屡见不鲜,本案不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的情况,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侵害了孙利娟的署名权。考虑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优岸美致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快尚公司经营规模大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遂改判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向孙利娟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服装设计领域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认定。审理法院在考察服装设计领域行业惯例和生活常理的基础上,认定在服装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时表明作者身份并不存在客观限制,也不会破坏服装图案的整体美感,且在服装上标注插画师姓名的事例屡见不鲜。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对于规范服装设计领域著作权使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4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暴雪娱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网之易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两原告公司认为,由七游公司开发、分播时代公司独家运营,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游戏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暴雪娱乐公司和网之易公司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等值现金担保。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裁定,禁止七游公司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禁止分播时代公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动景公司通过其官网传播被诉游戏。裁定作出后,七游公司和动景公司自动履行了裁定,分播时代公司在法院督促和释明后亦履行了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案件。依法积极受理和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妥当有效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为保全申请必须注意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规范审查程序,既要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的正当需求,又要防止滥用行为保全制度损害竞争对手。本案中,审理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合理确定了行为保全的措施及其范围,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8107468.html,/kx1640.html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8107468.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8107468.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8107468.html,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8107468.html,/kx1798.html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法学家教学案例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9日公布涉及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包括破坏铁路交通设施,骗逃铁路运费、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涉铁团伙盗窃等。十大案件分别为: 一、黑龙江“4.13”破坏交通设施案(黑龙江K7034列车脱轨事件) 2014年4月13日,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线路车间工人吴某某(男,44岁)为发泄对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满,采用拆卸钢轨的手段破坏铁路设施,造成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轨、倾覆,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该案发生后,哈尔滨铁检机关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管检察长带领两名业务骨干组成公诉团,对卷宗进行了认真查阅,及时提审被告人,并两次深入案发地复核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等方式解决庭审程序和证据列举等相关问题。因为铁检机关的工作充分、有力,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完全采纳了铁检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振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二、云南“2013.11.21”特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 这是昆明铁检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办理的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是公安部“灭枪专项行动”的第11批督办案件,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该案共计查获9mm大口径制式手枪4支,制式手枪子弹396发,弹匣7个,火药枪2支。 三、枝江22名村民特大涉铁团伙盗窃案 该案由武汉铁检分院襄阳铁检院办理。经查明,邓某某等22名枝江市安福寺镇丰山岗村四组的留守村民利用其毗邻枝江车站编组场的便利条件,8次携带自制铁钩、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潜入编组场内,采用掀盗等方式盗窃共计4万余元的铁路运输物资(主要是大米、玉米和黄豆),再用皮卡车、轻型卡车运走销赃。经铁检机关的努力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该盗窃团伙22名被告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四、衡阳铁检院监督立案的破坏京广高铁交通设施案 这是广州铁检分院衡阳铁检院承办的一起案件。2014年1月3日,京广高铁耒阳区间发生一起人为在钢轨上放置两根树木,造成G1129次列车被撞,中断行车36分钟的事故。了解到公安机关仅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衡阳铁检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交通设施案,公安机关处理明显错误,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派员提前介入,并于4月18日向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以铁路有关部门对事故性质定性为铁路治安事件为由进行解释,衡阳铁检院充分阐述应立为刑事案件的理由和依据,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当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即以破坏交通工具设施案,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汉族,31岁,湖南耒阳人)立案侦查。 五、重庆铁检院监督立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4年3月18日,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大修段职工王某某在梁平火车站施工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施工完毕牵引运行前,没有认真履行检查义务,疏忽大意,致使施工作业的物料运输车侧翻、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成都铁检分院重庆铁检院得知公安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23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以“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十个典型案例,彰显了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所树立的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一 梁某某等8人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4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7年7月5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南昌市城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下沙沟7号的商品房共13套。同时约定,公司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办妥房屋产权证。现其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某开发公司却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为争议房屋办理房屋备案及产权证。同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分别为8人作出了8份民事调解书。同年1月30日,梁某某等8人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南昌市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经检察机关查明:该8起案件均系原审案外人万某、方某等人制造的虚假诉讼。万某、方某等人为了赚取梁某某等8人的办证费,将10套梁某某父亲自建的农房,3套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虚构成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且伪造了用于诉讼的房屋买卖销售合同、购房发票、该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原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被告的和解协议、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等。之后,万某委托案外人梁某处理诉讼事宜,梁某带着伪造的8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找到原审法官郑某,郑某在未审核原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套用梁某提供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8份民事调解书。后梁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蔡某应梁某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向南昌市房管局发出了要求该局为梁某某等8人办理13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遂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监督情况及结果】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8起案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该8起案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原审法官郑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原执行法官蔡某因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梁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万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方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连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案例二 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7日,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投资公司两年内投资4000万元,酒业公司投资1亿元,用于共同兴建厂房等设施。2010年10月21日,酒业公司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投资款4000万元及违约金800万元。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12月3日,南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医药行业成功的营销案例

大家一起来汇总医药行业成功的营销案例吧! 类似于像这样的: 2011中国医药十大营销案例 十大营销案例九: 学术决定加速度 2010年,步长创造了丹红注射液年销售额过27亿的奇迹。其高明之处在于:一如既往地借助已经得到国内医学同行认可的强大的理论体系,汲取其固有模式的优势,并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护品牌的美誉度,最终加速提升销售额。 入选企业:步长制药 入选案例:品牌营销 品种:丹红注射液 背景: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心脑血管类中成药自2007年起复合增长率为%,高于心脑血管总体用药市场及整个医院用药市场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巨大的市场空间让步长加速了对其相关领域产品的布局。

自2004年问世以来,丹红注射液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年销售增长额,为了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占有率,步长以学术理论为指导,坚持企业家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三品合一”的营销思想,成功实现了丹红注射液每年的销量突破。 执行: 基于“脑心同治”和“供血不足乃万病之源”的理念已经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肯定,步长将这两个理论作为丹红注射液的理论基础,为其学术推广奠定了先天优势。 开展学术活动是步长提升丹红注射液品牌价值的重要方式。步长每年都会联合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及下属各分会召开学术推广会,并根据专业素质和活动能力严格选择推广人员。 此外,步长还会邀请医生到公司进行参观、研讨等活动,让医生充分了解丹红注射液及其临床研究成果,通过医生对患者的宣传提升产品的知名度。 与此同时,步长还专门培育了一支终端药学队伍进行患者教育,直接面对消费者来扩大品牌影响力。 为维护丹红注射液逐渐形成的品牌,步长成立了“品牌战略委员会”。坚持“三品合一”的营销思路,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不被假冒伪劣产品所侵害。 严格控制质量是步长维护丹参注射液口碑的基础。步长做到自产品上市以来,无一例不良反应记录,使丹红注射液的品牌得到长久维护。

医药产业以及生物产业格外依赖的知识产权保护

医药产业以及生物产业格外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 医药领域是一个特殊的技术领域,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由于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关系到国计民生,而药品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与药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生物技术及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迅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更为医药行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医药领域对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依存度很高 总体来说,医药领域的发明投资很大。据美国制药协会统计,国际上每研制一种化学新药需要投资约8亿~10亿美元;而且,各制药公司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已经增加至占其销售额的15%~20%,该比例相对于其他化学工业的3倍以上,且远远高于一般的技术领域。 医药发明难度高也是该领域的一大特点。新药的研究开发是一项技术难度很高的工作。仅以药物化合物的筛选为例,每4000多种已经合成的、具有药物活性的化合物中,只能筛选出5种左右进行临床试验,而最终能够成为产品的仅有1种。因此,大部分制药工业不发达的国家尚无这种筛选手段及模型,从而无能力创制新药,而主要靠进口或仿制别人创制的药品。 一种新药的创制,从药物化合物的合成、筛选、药效及毒性试验、动物试验到各种临床试验,直至最终批准上市,中间要进过许多阶段,其时间往往可达10年以上。由于药品是人类健康的必需品,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有需求,因而其市场非常广阔。某些影响较大的药品,如青霉素等,其市场甚至可以遍布整个世界。由于药品涉及国计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和生命,因而意义非常重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在瘟疫传播时,重大的药品发明甚至能够影响整个民族的生存。 因此可以说,医药领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依存度最高的技术领域之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经过研究分析后曾经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65%不会被利用。 生物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密不可分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特别是自2000年6月26日人类基因组测序基本完成的消息发布以来,生物技术已经成为全世界、全社会特别关注的热门话题,生物产业的发展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首先,在农业方面,自1983年转基因烟草和马铃薯首次问世以来,转基因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棉花、大豆、油菜等转基因植物相继出现并已得到大面积种植,现已有120多种转基因植物。其次,转基因动物如转基因鼠、转基因鱼、转基因猪、转基因牛和转基因鸡已经陆续被克隆出来,尤其是转基因羊"多利"、"元元"、"阳阳"、"欢欢"和"庆庆"的出现,使克隆技术又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目前,全世界有关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的论文和专利数量已占总量的30%。 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工程的商业价值集中体现在生物制药行业,生物制药的焦点又集中在寻找疾病相关基因上,可以说,一个基因可以成就一个企业,甚至带动一个产业,其商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 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张明顺爆炸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 (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 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 (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 (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 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 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

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 (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 (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 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 (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 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 (符光放火案) 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 (间接故意) 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 (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 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王新生等放火案)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 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

十大保健品经典营销案例分析

十大保健品经典营销案例分析 中国医药保健企业在最近的二十年中发展迅猛,10年来的复合增长率约为13%。近年来,中国医药工业规模和利润持续增长的同时增速在下降。我国医药保健行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行业集中度低、创新研发能力不足、产能过剩、缺乏国际市场经验、成本高、营销模式落后等。 医药保健行业营销案例分析专辑详细总结了国内著名医药品牌的营销案例,如黄金搭档、海王、太太口服液、安利、九芝堂等保健品营销案例。医药保健行业营销案例分析专辑通过对我国医疗保健行业营销案例新形势的充分理解和分析,全面剖析我国药品市场的竞争格局,研究各种营销模式的利弊,以改善国内制药企业的营销战略模式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下面介绍我国十大保健品的经典营销案例: 新中国迎来了60华诞,保健品营销人才辈出,也在不断创造奇迹,更是监管的“重灾区”。回首风风雨雨,笔者按其操作方式,整理出十大保健品营销经典个案,回顾曾经逐鹿此间的群雄。 三株帝国:“证言”神话 一支15万7千人的团队,几乎每一个有人出没的地方都有其营销人员的脚印,从城市到农村,其所到之处总会刮起一股保健浪潮。在全国人民还没有弄清楚保健品是什么的时候,这支“铁军”已经用脚丈量了中国的一寸寸土地;在大多数营销人还不知道什么叫创意的时候,一支支“军团”已经出征,在市场上燃起滚滚狼烟, 如同一支训练有素的虎狼之师,所到之处捷报频传。

路演、试服、证言、买赠,这些后来被广泛采用的方法便诞生在这场摧枯拉朽 的战争中,没有名目繁多的术语,消费者像迎接邮递员一样等着营销人员发小报;没有各种技巧的组合,一部专题中除了证言还是证言,观众们像注射了兴奋剂一样 拥挤过去,拿出自己并不多的钞票,抱一瓶三株口服液仿佛得到了玉露琼浆。80亿元的年销售额,相当于每个中国人为自己的保健花了7元钱,这是一个让医药保健品营销人激动的数字,是一个美丽的传说。而这一切,都在济南一个不起眼的办公室里运筹帷幄,其辉煌的业绩成就了医药保健品营销界的“珠峰”。 后来人每每听到这段往事,仍然会兴奋不已。“三株帝国”,保健品界的真正骄傲,营销人的自豪。 汇仁肾宝:含蓄说“性” 凡进入补肾市场者都不得不仔细研读汇仁肾宝的传奇,其初期采取“人海”战术,凭着“飞机加步枪”的营销策略竭力强迫百姓接受产品信息,令汇仁肾宝开疆拓土势如破竹。 汇仁肾宝在除西藏外的全国所有省份都建立了营销分支机构,覆盖全国2000 余个县(市、区)市场,派出各级营销人员3000余人,所到之处大量投递宣传小报、折页,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条幅,将汇仁肾宝的各种广告贴满大街小巷、住宅区、电线杆及农村的大墙,细致的工作让人感觉汇仁肾宝无处不在。

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研究分析

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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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关键词: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信息整理: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8107468.html,/ ?信息来源:健康报 ?发表时间:2006年04月 7日 中国药学会3月22日在京举办“中国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研究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加强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提高医药产业整体创新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确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会更高,创新的任务会更重,难度会更大。药品的研究生产需多学科协作,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药品行业中的重要地位。医药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程度往往高于其他行业。我国开展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时间不长,当前的重点是对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药品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等相关政策进行研究。 专利保护渐与国际接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秘书长武晓明说,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与国际接轨。 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审查部张清奎说,药品发明投资大、风险大、难度高、周期长、市场广,该领域的发明对专利保护的依赖性最强。加强专利保护有利于新药研发的投资和新药的产生,弱化保护有利于仿制推广和降低药价。基于目前我国制药行业的状况,弱保护有利于跟踪研究和低成本地利用世界先进技术,这是近期内占小便宜。若从长远利益看,加强保护才能提高能力和加快发展,缩短成为制药强国和进入创新型国家的时间。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经研究分析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新药就不会被发明出来。 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蒋洪义律师说,我国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的时间不长,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比较缺乏,医药界和法律界还没有来得及对药品专利保护的特殊性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但司法实践已经把这方面的问题迫不及待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药品专利申请热情不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5日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5件4445人,提起公诉4484件8025人,显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正不断加大。 典型案例之一: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2003年4月,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用于航空航天设备的测试,该IP核由三个主要功能模块组成: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被告人房树磊作为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被告人房树磊在1553BIP核BM 模块尚未完成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遂转到其妻子付永利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微公司)工作。因1553BIP核技术一直由被告人房树磊负责研发,欧比特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与被告人房树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欧比特公司出资5万元,由被告人房树磊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被告人房树磊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房树磊向欧比特公司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房树磊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矽微公司使用其掌握的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技术。矽微公司先后生产销售系列1553B测试仪17个,销售金额达800多万元,其中,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销售相关产品11个,给欧比特公司造成250余元经济损失。经鉴定,欧比特1553BIP核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IP核技术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矽微公司与欧比特公司源代码文件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代码段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由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并指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2日对房树磊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并于2014年3月12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矽微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房树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是侵犯上市公司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优势,针对此案技术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审查认定难的特点,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的检材提取、办案程序的完善、涉案技术的鉴定、产品利润的审计、损失的计算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两次前往广州听取鉴定专家对涉案技术的讲解与分析,保障精准有力指控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提出的关于涉案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法,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和采纳,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示范。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主动回访被害单位,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风险漏洞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受到了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好评。本案历时两年半,一审五次开庭、二审三次开庭、审计鉴定达七次,侦查、审计、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员均先后到庭作证说明情况。案件的办理不易,彰显了我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水平。 典型案例之二:宋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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