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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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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一》

双方财产情况明细,目的,进一步了解双方财产状况,为分割财产做好信息收集。

一、房产

1、购房时间、地点

2、所购房屋状态,现房还是期房

3、该房是否已经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4、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信息

5、房产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是公房,安置房等

6、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7、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8、购房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揭

9、购房贷款的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10、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11、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2、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3、其他房产相关情况

14、

二、存款

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6、目前各账户归谁掌管

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三、汽车

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及还贷情况

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4、目前车辆市值

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的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五、公司股权及企业投资权益情况

1、企业名称及营业地

2、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5、企业财务状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市场前景

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六、家具家电

1、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大约现值

七、贵重金属及古董等其他价值较大的动产财物情况

八、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具有特殊意义物品情况

九、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股票,基金等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十一、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十二、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十三、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持有情况

十四、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十五、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十六、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如何界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应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管理经营的,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说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权,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认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归个人所有;判断标准: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三》

制定初步调解方案

目的: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成本,调解程序将贯穿该案的始终,并随着案件的推进,与委托人沟通后,调解方案随时调整。

1、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和草率承诺;

2、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的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

3、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应及时组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经调解离婚;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开庭审理不能到场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

5、人民发来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6、(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93条)

注意:

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确系以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诉讼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的,法院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连同婚姻,房屋,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

一并进行再审。

《四》

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于离婚协议签署后的反悔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形中一方在财产中的让步很难构成撤销的事由。只有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名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此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须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司法解释之规定了“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该条款的效力由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质审查;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三、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当回事了已经依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作出处分的除外。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三第14条》

《四》

证据的收集,目的,进入诉前准备阶段,围绕诉讼方案和策略进行证据收集。

证据收集

A、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为宜;遇有多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查;

B、何种情形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国家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条)

4、C、离婚诉讼中的证据种类: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设计多方面的内容,如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的请求的陈述,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

序实现的陈述,但是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2、书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的出生证,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发票等;3、物证(多为间接证据,单独一个物证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如,被摔坏的笔记本,照相机,送给第三者的礼物等);4、证人证言(一般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民事权益有关的现场,物品进项实地勘察,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

一、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双方婚史情况。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明材料

2、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

户籍登记情况

二、夫妻感情方面证据,以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如婚姻基础差,多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个问题的;

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经过调解,离婚协商情况,有无和好的可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于下列情形,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的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

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感情状况的证实证据收集

1、共住人员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2、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公安人员调查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

4、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

5、有关单位如妇联,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介入婚姻纠纷的调解记录;

6、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注意:

A、“嫖娼,一夜情”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同居,偶尔嫖娼,一夜情,虽然有违夫妻忠诚的义务,但不能成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将分析对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因素,综合判断;

B、妻子有生育能力而不生育,丈夫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对于主观上愿意生育但无生育能力则不适用;

C、婚后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生活起诉离婚的,也可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D、一方是植物人,在安排好对植物人的监护后,配偶一方对植物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任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三、子女抚养权属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夫妻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应调查收集以下事实证据:

(1)、子女自然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包括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继子女或养子女

(2)、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情况,子女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顾,居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

(3)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工作单位,地址,收入,学历,思想品德,不良嗜好,身心是否健康)

(4)子女抚养费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5)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还要了解原离婚方式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

(6)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见

(7)十周岁以上子女的具体意愿

(8)目前子女的生活状态,与谁生活,就读情况等

(9)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要求,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支付抚养费方的收入依据。

在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应从以下因素考虑: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

8、男方是否有过错;

9、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10、其他子女随母成长对其有利的因素

在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应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心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他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

其他证据收集方法:

8、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的父母调查取证,以证明当事人父母对于当事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态度以及可以为子女提供的帮助;

9、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子女抚养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离异,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多少?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步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分为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以物折抵的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孩子的一方;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其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致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女身心健康确实不利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四、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证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掌管现状,当事人有无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情况

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注意: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法定制和约定制,这里只讨论法定制):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F、解释二规定,一下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司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

A、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要求人身的依附性非常强,具有排他性,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然属于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F、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

1、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律师可取得房产权利证书,若取得房产权利证书有困难的,或者产权登记尚在办理过程中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到房屋登记主管政府部门调取房产预售,销售的备案或登记信息,同时准备好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书证;注意: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份额);

2、若房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共有的名称,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3、若当事人以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产,则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套房屋首付情况,婚后还贷情况,尚欠还贷余额,律师可以准备委托人的购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还贷账户还款明细等书面证据;(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只写自己子女名字都叫,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写自己子女配偶的名字的,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5、若购房款出资来源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的个人财产,律师可收集出资来源的证明,涉及第三人出资的,律师也可一并收集证明债务存在或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

6、若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待分割房产的市值分歧较大的,律师应尽量了解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信息,并收集相关

证据;

7、如有必要,律师可对分割房产目前的居住人情况调取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另有房产或居住场所进行取证,必要时可到房产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取证;

8、对于待分割房产有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可告知委托人与案外人可另案诉讼解决,并可将相关物权诉讼判决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提交;

9、涉案房屋内有户口,应调查清楚户口挂靠人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10、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有争议的,分别处理: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双方协商市场价值,在难以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予以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有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保存了一致,体现了保护善意购买房屋者利益的原则;

12、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双方根本无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分割问题提出请求,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的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诉至法院;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由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该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2)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A、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B、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住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C、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D、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E、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F、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G、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H、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I、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A、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涉及存款情况,律师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的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如有必要可提前准备好申请法院调查存款信

息的书面申请;

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3、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离婚诉讼中,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离婚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的合伙人的,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涉及股票情况,律师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开户证券公司及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股票交易记录,资金账户交易记录等。若委托人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准备申请受案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及相关资金账户的详细信息;

注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收集代炒股证据,另案提起财产所有权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票,债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这些均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股票期权是可期待利益,并非是现在已经存在的财产收益,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灭洋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事人可期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或行权时,再另行起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15条,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诉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离婚的一般程序最新

离婚的一般程序 离婚的一般程序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达到。其一为行政方式,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二为诉讼方式,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诉讼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关于

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书”中找到),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定期开庭。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

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开题报告和任务书)

题目名称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学生姓名所学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姓名所学专业职称 一、设计(论文)主要内容及进度 1、首先完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的基本内容论述; 2、其次将国内外有关离婚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加以细致比较; 3、再次指出我国该项制度规定及实施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4、最后,根据自己的分析与思考针对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二、主要技术指标(或研究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状况,并与国外的离婚赔偿制度加以比较,总结出我国该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三、进度计划 2012年2月,选题,制定研究内容和对象; 2012年3月,构思论文大纲并了解研究对象和国内外现状; 2012年3月-5月,搜集各种相关资料; 2012年5月,形成初稿并由指导老师审核修改并最终定稿 三、重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发表于《检察日报》2001年5月29日第7版。 [2]、陈棋责:《家属继承法基本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一般即按同居处理。”制度的探讨》。 [4]、田岚、何俊萍著:《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表于《东南学术》(福州)杂志2001年第2期。 [5]、王园《有关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教研室主任签字:年月日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 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教程文件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 王荣洲律师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通常是双方不能协议一致,要闹到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气氛要融洽的多,协议离婚双方基本还能做到好聚好散,做不了夫妻,毕竟相识一场,运气好的还可以做做朋友,大度点的还能互相送祝福。协议离婚还有个好处就是方便孩子探望权的形式。 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气氛就没那么融洽了,双方已经谈不拢了,那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这时候双方是充满敌对情绪的,先把双方折腾个半死,然后再回到谈判桌上,能谈好的,法院调解离婚,否则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很多时候对双方都是一个痛苦的折磨过程,一般得经历下面三个阶段。 一、怒——想离婚门都没有 一听说要离婚,立刻火冒三丈,大骂:你个陈世美,你前贫贱,后富贵,现在发达了,要把老娘甩了,门都没有。其实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绝非一日之功,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酝酿和积累的最后摊牌。一般都得先告知对方,看双方能不能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实在沟通不了的或分歧较大的,才会走上诉讼离婚,很少在事先不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到法院起诉的。虽然之前对方就提出过离婚

的事,但总以为是夫妻间闹别扭,吵闹而言,不是当真,当收到法院离婚诉状时,还时很气愤的,居然玩真的。 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一般是做不到反思自己是否有不当之处,从而加以改进,以便挽留这段婚姻,而是开始诉苦,说,自己是如何相夫教子的,如何伺候老人的,如何放弃自己的事业支持老公的事业的,是怎么怎么的勤俭持家的等等,我为他和这个家付出那么多,我有什么错,他居然还要跟我离婚,这还有天理吗,他在外面肯定有狐狸精了等等,总是都是对方王八蛋。呜呜呜呜,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越说越苦,越说越怒。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那就是什么样的人离婚比较坚决。一方越坚决,另一方会越怒,会觉得没面子,会认为怎么可以一点不念旧情呢。 1. 凤凰男离婚比较坚决 问凤凰男为啥要离婚,答活的憋屈、窝囊。凤凰男十年寒窗苦读,寄予了整个家族的希望,从山沟沟来到大城市,取了孔雀女,住在丈母娘家,孔雀女一家有恩于他,但施恩者并没有给予受恩者应有的尊严。特别当凤凰男的父母来到大城市,孔雀女及其父母没有给与凤凰男父母应有的尊重时,那基本就是最后一根稻草了,凤凰男就这么忍让着,一旦翅膀长硬,离婚之坚决十头牛也拉不回来,宁可净身出户也要分开。 凤凰男在他那农村的老家,一说起来都是很有面子的,大学毕业,娶了大城市的媳妇,有车有房,工作有前途,不要太滋润。人

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诉讼详细版)

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诉讼/详细版) 已出版 要点 甲方(当事人)委托乙方(律所指派律师)代理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支付律师费。适用于离婚 诉讼案件。 委托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 方委托乙方代理法律事务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行。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纠纷一案的有关法律事务,具体事项如下: 1.1乙方指定律师负责代理上述纠纷的(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或其它法律事务中选择) 1.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授权具体内容 及期限另见授权委托书,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出现案情变化或甲方的变化,甲方要求改变委托授权内容的,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授权委托书。 1.3为尽可能详尽周全的完成委托事务,甲方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指定其他律师或助 理协助其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调查取证?与法院沟通联系等,也同意该助理协助律师一起出庭代理。 1.4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可调解性,乙方律师可根据情况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调解,乙方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谈判调解工作(包括诉前调解,诉讼中庭上调解及庭外调解,但此调解工作是指一般性调解,不包括反复调解?长期调解?专项调解?短期法律顾问工作),若经调 解后双方诉讼终结(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原告撤诉.委托人单方撤销委托?诉讼中达 成调解?一方被判驳或裁驳的情形),均视为乙方律师完成本协议委托代理事务,本代理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乙方不退还。 1.5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无论本次诉讼是否经历开庭或开庭几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三章国有股权的转让 第四章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五章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六章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 第七章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章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 第九章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指引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有规定的,本指引不再重复。 第2条适用范围 2.1本指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以及受让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2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定义与业务范围 3.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委托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3.2 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审核交易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 (3)依法就股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5)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股权转让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特别事项 4.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4.2 律师从事股权转让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4.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

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图(标准)

纪检监察岗 开始 外部、内部 结束 纪委书记 纪检部门负责人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呈报阅批,确定承办形式 受理信访举报办理单 调查流程 草拟处理意见 接到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信息,登记 举报信、接访电话记录、举报登记卡 信访转办函、登记表、调查处理报告 案件线索办结审批表、结案案件登记表 调整处理意见 部门批示意见 否 是否需纪委书记审核 是 执行处理意见,反馈给举报人和有关部门 是否通过审核 否 是否通过审 核 是 否 是否需党委书记审核 是 外部、内部举报 流程名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

纪委监察处 开始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结果材料 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者执行处理意见 收到需要进行调查的违规违纪问题 纪检监察建议书、案件线索办结审批表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是 草拟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否 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是 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结果材料 B A 分管(副)处长审批 否 否 审批 是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纪委监察处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移送审理 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移送审理登记表、报告及移送表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是 否 是否追究责任 否否 否 审批 是 A 分管(副)处长审核 结束,材料归档 B 销案 呈批报告、呈批表 是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续)

纪委监察处 开始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或执行董事、总经理) 责任主体 步骤 案件受理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是 是否签发 组成审理组 否 与受处分人谈话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需追究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核审议 草拟审理报告 起草批复或通知、决定 宣布处分 受处分人签字 审批,提交办公会审议 结束 党委会审定,签发 流程名称: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深圳办理离婚手续流程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非自愿离婚)两种情形,不 同的情形办理机关和方式不样,主要有以下的区分: 双方自愿离婚的有两种办理途径 一是至少其中一方是深圳户口,双方亲自到一方深圳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般当场即可办好,发给离婚证,拿到离婚证后双 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证件一般有: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离婚协议书(双方可以事 先写好,如果内容简单的也可以到现场后由填写格式的协议书)。 二是双方可以到法院按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理,由法院调解离婚,法律效力 和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是一样的,如果涉及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法院的离婚调解 书甚至比离婚证更好用,因为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在涉及房产过户时不再要求公证,用起来更方便。调解离婚准备的材料一般有:离婚起诉状、身份证、有子 女的提供出生证、有财产分割的提供财产证明等。 双方非自愿离婚的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住所地是指户籍所 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 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也就是被告是外地户口,但在深圳居住一年以 的即可)。 所以,如果被告一方是深圳户口,则在户口所在地的区法院诉讼即可,如 果被告是非深圳户口,则必须提供被告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这样才 符合在深圳诉讼离婚的立案受理条件,不同的法院要求提供的证明不一样,笔 者代理的案件中所提供过的证明曾有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居委会出具 的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等,但有的法院只接受居住证。在取得法院的 管辖后就可以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递交诉状了。 如果在诉讼到法院后双方达成了调解离婚,这种情况非常节省时间,很快办理 完手续,但是也有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这样法院就会对双方之间感情是否 确已破裂进行审查,一般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对方又坚持不同意离婚的,第一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1、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些省市的法院系统制定了一些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条款,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涉外离婚律师应熟悉掌握本地法院系统是否有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或者操作实务,用来解决管辖权问题。 在确定了一个涉外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到底有哪个实际接收案件并立案审理呢?一般来说,还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

律师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如果原告离婚决心已定,被告决不强求,但孩子的抚养权应归属被告。并请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自2005年起,原告不断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宿,而且原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生活也无规律,经常赌博。并且,原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经常教给孩子仇恨。更严重的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偷偷带走,不让其上学,时间长达几个月,如果孩子跟着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孩子不应判给原告抚养。况且,孩子刚满8岁,年龄尚小,更需要母爱,故希望法院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原告年收入达50万元,而且工资单上的工资也过万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希望法院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二、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请求法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平均分割价值124万元房产,装修费27万元,和婚后购置的长沙景泰家园的160平方的房产及20万工商银行存款,及股票若干。 2005年4月购置面积为200平方XXX小区XX幢XXX室。当时已付房款53·164196万元,装修费27万元。现房价已涨到124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XX小区XX幢XX室160平方米的房产房价也已涨。 三、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应赔偿给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原告人脾气暴躁,性格怪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对被告大打出手,自从原告有外遇以来,更是变本加厉,公然挑衅,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告身心俱伤,数次住院治疗,造成被告精神上极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被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原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诉讼业务操作流程备忘录模板

诉讼业务操作流程 备忘录

诉讼业务办案流程备忘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备忘录仅供本所客户及律师参考, 不作为任何其它用途, 本备忘录之内容为一般性介绍, 不具有正式法律意见之效力; 虽本所律师已尽仔细撰写之能, 但难免有不当或错误之处, 如有任何问题, 请直接联系本所律师。 正文 诉讼为律师的基本业务内容, 对律师的基本功、应变能力以及与人沟通能力的提高均大有裨益! 第一部分诉讼业务的主要特点 诉讼业务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不可控制 在中国, 诉讼的主角不是律师, 而是法官, 因此律师在准备任何法律文书以及与当事人会谈时, 即使律师对于本案有再大的把握也不能说或者写类似于”一定能胜诉”之类的语言, 以免由于诉讼的不可控制导致当事人事后追责。 二、内容丰富 诉讼业务所涉及的案件及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一般不是一类法律问题, 比如离婚案件, 一般认为离婚案件只涉及夫妻之间关系, 可是就本所律师办案的经验来看, 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公司、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仅凭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很

难恰当处理离婚案件。 三、对抗 由于诉讼常常涉及到双方利益, 有时甚至为多方利益, 因此对抗在所难免, 但对抗并不意味着非是你死我活, 对抗也能合作, 适时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有时候, 即使本方胜券在握, 也不能放弃与对方谈判, 因为一审胜诉后还有二审、再审以及最后的执行, 诉讼案件的完结点不是判决而是执行, 大多数情况下, 即使法院判决胜诉, 也会出现对方不予配合执行的情况, 因此虽然对抗是诉讼的特性之一, 可是对抗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和解, 事实上法院也比较提倡和解或者调解。 四、程序繁琐 由于诉讼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 因此程序难免比较繁复, 可是好在, 中国法院案件太多, 立案后, 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诉讼, 因为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 法院的办事效率更高。 五、耗时 由于诉讼可能涉及到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程序, 因此耗时较长, 一般一审简易程序时限为三个月, 即三个月必须审结, 而普通程序能够达到两年之久。 第二部分诉讼业务的一般程序 一、客户接待 ( 一) 法律咨询的技巧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 【找法网离婚程序】导读: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相同。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包括庭审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这四个程序。 离婚程序 一、开庭审理的定义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

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二、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 1、庭审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3、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判决

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多少钱

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多少钱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好聚好散可以说是夫妻最好的结局了,但现实中总有一些夫妻会在离婚的时候因为一些事情而产生纠纷,甚至还会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而此时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选择委托律师来提起离婚诉讼,那此时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多少钱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多少钱 聘请律师的费用需和律师另行洽谈。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也就是说,

律师办理申诉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申诉业务操作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申诉案件流程 (3) 第一节接受当事人委托 (3) 第二节诉前准备 (3) 第三节组织材料 (4) 第四节提出再审申请 (4) 第五节庭审 (4) 第六节休庭后的工作 (5) 第七节结案后的工作 (5) 第三章民事再审 (5) 第四章刑事申诉 (7) 第一节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的申诉 (8) 第二节对检察机关作出刑事决定的申诉 (9) 第三节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12) 第五章行政申诉 (1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指导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申诉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申诉,包括民事再审、刑事申诉、行政申诉。 第3条本操作指引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司法解释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第4条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 4.1 忠诚守信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4.2 专业精湛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熟悉精通法律知识,掌握与申诉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操作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4.3 勤勉尽责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向委托提示各种法律风险,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法律服务。 4.4 保守秘密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4.5坚持正义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树立维护法律正义的信念,针对公权力行使而形成的发生效力的决定、判决、裁定,敢于代理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 4.6 坚持化解社会矛盾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在当事人依法获

律师与离婚案件中的证据

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收集 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普通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一方有无过错责任等。这几方面的证据如何收集? 一、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的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一般判离的情况。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 我们对这五种情况进行一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会很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尤

其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又特别配合这个过错当事人的话,给我们的取证就带来更大的难度。实践中许多受害方当事人就很无奈的放弃取证的想法。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需要取些什么证据呢?在传统的证据来说,一般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就需要有过错当事人与第三人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他们在一起居住的事实。而现实中邻居、朋友一般不会轻易出面作证,所以目前取证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面得到了体现。 但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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