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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注协[2011]1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证企业资本的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本收费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协反馈。

附件: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中同约定。

附件2: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2011]91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会计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 O]1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查企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证企业资本的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也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

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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