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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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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粤卫[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五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我省医院评审工作在二、三级医院中开展。

三级医院: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的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区县级医院、部分镇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等。

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的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规定。

第八条二级、三级医院评审各分甲、乙两个等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委员会可委托相应的社会团体负责评审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共二级评审。

省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二级医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对下级医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省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厅长兼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保守秘密。

(二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有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行政、医疗(含中医、护理、妇幼保健、医技、财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医院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临床专家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专家应为从事医院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科级以上管理干部;

(四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十五条医院评审委员和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为五年。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规定,按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做好评审工作。医院评审委员和专家如有违反评审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应终止聘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其单位纪律监察部门处理;一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应终止聘任;无特殊情况多次不参加评审工作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可终止聘任。

第十六条评审采取医院自行申报,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审的方式。

(一自查申报。医院根据《广东省医院评审标准和评价细则(三级、二级》先行自查自评,自评得分达到申请等级标准的,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自查评审报告。

(2自查评分结果。

(3《评审申请书》。

(二资格审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医院提交的材料在两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的医院,由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管理、医院管理和相关临床约7-9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时间提前七天通知申请评审医院。

第十七条评审采取听取医院汇报、医务人员座谈、现场考核、查阅资料、完成指令性任务和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情况调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医院应向评审组提供所需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考核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应客观、详细注明情况,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资料、评审报告等对被评医院作出甲、乙等的评审结论,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评审结果由审批机构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经评审,不达到申报等次的医院,医院可提出复审申请,说明理由和依据,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是否复审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评审过程发现医院有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停止评审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评审合格的医院由审批机关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三条通过评审的医院,每年自查一次,并将结果报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证书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考核,对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或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复审材料,到期不申报自动取消等次。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国家其它相关政策,制定医院评审标准和评价细则;中医院评审标准和评价细则由广东省中医药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制定下发。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卫生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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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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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1]3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9.08 【实施日期】2011.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3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有关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我厅决定在区域卫生信息化、县域卫生信息化、远程会诊系统、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居民健康服务“一卡通”、公共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等7个方面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在各单位申报、市局根据粤卫办函[2011]195号通知要求推荐的基础上,经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广州市、省人民医院等87个单位为第一批

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信息化是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改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把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有效落实医改任务,监测与评价医改实施效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试点建设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支持试点的各项措施。 二、加强对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及管理 我厅将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鼓励各试点单位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力争1年内取得初步效果。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单位根据试点建设原则要求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规财处),属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的试点医院应同时报我厅医院信息化“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医政处)。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进展情况(具体统计报表另发)。我厅将在厅外网设置专栏,反映、通报各单位试点建设进展信息。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医院信息化“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各地试点进行情况,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适时组织检查、评估试点进展和成效,委派厅信息化咨询专家组对各单位试点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结合各地实际落实支持措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卫[2013]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 通知 (粤卫〔201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12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

施。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日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是反映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自贯彻实施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妇幼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16.77‰、21.65‰下降到2010年的4.83‰、6.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000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0.96%,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31.47/10万下降到2010年的13.14/10万,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威胁我省妇女儿童健康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人群之间的差异,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有待提高;流动、留守等儿童的健康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救助工作需加快推进;出生缺陷、心理疾患、营养性疾病等已经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妇女儿童健康需求等。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12号),不断提高我省妇

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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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导读 本报告针对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医院床位总数量,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医院全科医疗科床位数量,医院内科床位数量,医院外科床位数量,医院儿科床位数量,医院妇产科床位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同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占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粤卫[2011]1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修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29 【实施日期】2012.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3813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协议范本) 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

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 (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及时向地方医疗机构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为下步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三、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四、其它事项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送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本协议书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8日以粤卫〔2012〕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23 【实施日期】2011.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 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

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卫[2000]8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请各市根据《意见》的要求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以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 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资源标准通知 抄送: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及顺德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 打字:谢碧桃校对:汤泽群省卫生厅印1000份

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和规划指导,编制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检查、监督、评价区域卫生发展情况。 第三条制定本标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协调,实行分类指导;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和预防保健及传统医药;优化组合、合理布局、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 第四条本标准以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为基本规划单位,以人口、经济与社会发展、居民健康状况等有关指标为依据,将全省区域划分为四类(详见附表)。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卫生资源,是指卫生机构、医院病床、医师、大型医疗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配置标准是指对各类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总量及主要结构和例的量化规定。 第二章卫生机构配置 第六条根据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清晰的原则调整区域卫生机构体系。合理规划三级医院数量与规模;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巩固和完善县、镇(乡)、村医疗保健网;重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第七条城市医院配置:广州、深圳市市区可按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层次设置医院;地级市市区可按三级、二级(或一级)两个层次设置医院。三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配置个数与专科类别应根据区域内三级医院病床总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各类三级医院规模及区域居民主要疾病而设定。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或一级医院的配置数应符合规模经济与布局经济的原则,根据人口与地理情况,在病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完整版)广东省医院大全

广东省医院大全 广州市 ?广东省中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三甲综合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南方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中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儿童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三甲综合医院)?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甲综合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脑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十二人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妇婴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广州421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开发区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解放军第458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越秀区妇幼保健院(二甲综合医院) ?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黄埔中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天河区妇幼保健院(二甲综合医院) ?番禺第二人民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正骨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三甲综合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中山二院(三甲综合医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军区总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三甲综合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医学院口腔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广州荔湾区中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州天河区中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何贤纪念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州市番禺中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州新海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从化中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海珠区妇幼保健院(二甲综合医院) ?增城市妇幼保健院(二甲综合医院) ?广东省工人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山院区(二甲综合医院) 深圳市 ?深圳北大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深圳市福田人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深圳儿童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南山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三甲综合医院) ?蛇口人民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盐田区人民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甲综合医院)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甲综合医院)

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粤卫[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五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我省医院评审工作在二、三级医院中开展。 三级医院: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的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区县级医院、部分镇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等。 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的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规定。 第八条二级、三级医院评审各分甲、乙两个等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委员会可委托相应的社会团体负责评审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共二级评审。 省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二级医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对下级医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省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厅长兼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粤卫[2009]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09〕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广东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等9个项目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附件1: 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三、儿童保健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四、孕产妇保健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五、老年人保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医用耗材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用耗材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交易的医用耗材为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证,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或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 1 -

第五条竞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竞价交易;议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议价交易。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第六条医用耗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医用耗材在交易平台交易,不收取交易费用。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 第八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 (一)提交以下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所经营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的,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报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除外)及《营业执照》。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诊断试剂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的,其生产企业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 2 -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 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5月印发,2006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为做好配套实施,我厅组织制定了《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产前咨询技术指南(试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伦理指导原则》等4个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 3.产前咨询技术指南(试行) 4.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伦理指导原则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地中海贫血(以下简称地贫)是一种由珠蛋白基因缺失或突变导致肽链合成障碍而引起的溶血性贫血,是我省发病率最高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之一。为规范我省地贫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一、地贫产前筛查 (一)基本要求。 1、开展地贫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机构)应符合《广东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 2、地贫产前筛查机构应与具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并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体系。产前诊断机构应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二)技术规范。 1、地贫产前初筛。

在地贫高发地区,凡未做过地贫筛查的孕妇应建议其进行地贫筛查。地贫的初步筛查应推广使用血液红细胞指数(MCV,MCH)等适宜技术。对红细胞指数下降的,应书面建议进一步做地贫产前筛查,并按规定转诊。不具备红细胞指数检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书面建议当事人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该项目检查,或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筛查。 2、地贫产前筛查。 对产前检查和血液红细胞指数初筛发现的地贫可疑孕妇,应采用血红蛋白(Hb)电泳技术或/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技术作进一步筛查,对检测结果为HbA2降低或临界值的,则再作血清铁测定。 临床医生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地贫、异常Hb和缺铁性贫血的鉴别诊断,并提供地贫相关的产前咨询及必要的转诊服务。 3、产前筛查报告。 产前筛查报告包括实验室检测结果和遗传咨询指导意见两部分。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包括产前筛查所选用的试验名称、参考范围、测定结果。遗传咨询指导应包括是否存在α-或β-地贫的可能性及相应的进一步检查建议等。 实验室检测结果应由经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实验室主管复核后,才能签发。产前筛查报告应当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产前筛查技术培训合格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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