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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

(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使用费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核减放弃勘查区块范围,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可以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论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工边探边采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已完成勘查工作或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不申

请延续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审批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

(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

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市(地、州)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床或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需要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 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

(四) 依法应当具有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六)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采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 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 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

(五)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实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年检收费标准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到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验证手续,

并接受其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利用和保

护。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

禁止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定期向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并按阶段进行矿产储量核销。采矿终止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报告,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条对运出矿区的矿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主要矿区的出人口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裁决。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凡是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颁证机关决定。

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泄露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制定单行条例。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所有矿产分布

四川所有矿产分布 乐山市乐山市:磷、钙、石膏、石灰石、煤、铁、铜 五通桥区:盐卤、煤、溴、碘 金口河区:锰、磷、白云石、石英石、水晶、铅、锌、铜 峨眉山市:铁、铜、煤、磷、芒硝、石膏、大理石、石灰石 夹江县:煤、天然气、石膏 犍为县:煤、盐、石灰石、石英矿、陶土、天然气、砂金、石膏 沐川县:煤、石油、天然气、石灰石、石膏、铜铁矿石 马边彝族自治县:磷、金、银、铜、铁、铅、锌、钼、锰、铝、锡、煤、水晶、莹石、白云石 峨边彝族自治县:石灰石、白云石、无烟煤、磷、铜、粘土、铅锌。绵阳市涪城区:砂金、石灰石、石英砂、天然气、盐 平武县:金、银、铜、锰安县:煤、磷矿、硫铁矿、沙金矿、重晶石、铅锌矿、石灰石 梓潼县:石油、天然气、盐卤、煤。 广元市广元市:煤、砂金、铁、石灰石、大理石、铝土 市中区:煤炭、金、耐火粘土、熔剂石灰岩、粘土 元坝区:砂金、煤矿朝天区:黄金、硫铁矿、重晶石、大理石、耐火粘土、煤、锰、锌、镁 青川县:金、银、石英石、重晶石、石灰石 剑阁县:天然气、膨润土、沙金、铝、煤 苍溪县:沙金、天然气。 宜宾市:煤、陶土、石英砂 翠屏区:煤炭、硫铁矿、岩盐矿、天然气、陶土、建筑砂、石英砂、砂金、石灰石、大理石 宜宾县:煤、天然气、石油、石灰石、铁、铜、沙金 兴文县:硫铁矿、煤炭、岩盐、大理石、石灰石 南溪县:天然气、石灰石、石英砂、烟煤、页岩 长宁县:盐、磷、铜、石灰石、硫铁矿、煤、天然气、白云石、重晶石 高县:煤、铁、硫铁矿、紫砂陶、石灰石、方解石、金、铜、绿波缕石、云石、石英、重晶石、天青石、白兰岩、冰洲石

江安县:煤、硫铁矿、石灰石、铜、天然气、砂金、铁矿、铝钒土、方解石、冰州石 筠连县:铁矿、铜矿、磷矿、盐矿、大理石。(煤矿) 广安市:煤、铁、盐、硫、石膏、石油、天然气 广安区:煤、盐、石灰石、天然气华蓥市:煤、石灰石、硫、铁、石膏 岳池县:盐、天然气、石油 邻水县:煤、天然气、铁矿、磷矿 武胜县:天然气、盐卤、沙金、河沙、砾卵石。 达州市:煤、天然气、铁、铅锌、锰、石墨、磷、盐、大理石 渠县:石灰石、煤、天然气、石膏、钾盐矿、盐矿、石油 宣汉县:煤炭、铁矿、大理石、硫磺矿、石膏矿、石灰石、食盐、石英石、石油、天然气、铝土矿 开江县:天然气、煤、铁、石灰石。 巴中市:煤、天然气、磁铁矿、霞石矿、花岗岩、大理石,磷矿、石墨 南江县:磁铁矿、铜矿、铅锌矿、霞石铝矿、石墨矿、煤矿、大理石平昌县: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石英砂 通江县:铁、铝、煤、石膏、大理石、天然气。 雅安市:花岗岩、大理石、石棉、煤、锰、芒硝、铁、铜、磷、钴、铅、锌 芦山县:花岗石、石灰石、铝土矿、硫铁矿、金、铜、煤炭 石棉县:辉碲铋矿、石棉、煤、大理石、花岗石、石英石、铜、金、铅、锌 名山县:芒硝、粘土、页岩、石灰石、砾石、泥炭、砂金 荥经县:花岗石、煤、炭、铜、铁、铅、锌 汉源县:锰、锌、磷、菱镁、花岗石、锡、砂金、水日、石棉、高岭土、莹石、雄黄、辰砂、硫酸矿、煤、石灰石、钴、银、铜、钛、铁 清溪镇:煤和花岗岩。 中国铁合金在线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08 发布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章来源: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三) 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 (四) 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凡是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2010年9月8日)。 二、申请条件 在四川省行政区内的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建设项目,经立项审批机关立项,建设单位可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或可行性(预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文件;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 (三)采矿权报盘和探矿权报盘电子文件(采矿权用80大地直角坐标,探矿权用经纬度坐标)。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调查: 厅相关处室在《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上签署调查情况意见。(三)窗口在办结的《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上加盖公章,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说明: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政府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028)87036196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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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 签】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茧丝,生产许可证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1995﹞23号 【发文日期】1995-03-01 【实施时间】1995-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1995年3月10日起执行。希认真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茧丝生产的健康发展,提高茧丝生产经营效益,巩固我省丝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护蚕农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茧丝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地应贯彻"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蚕桑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做好产销总量平衡,保持产销协调发展,防止蚕桑生产大起大落。 第四条 茧丝生产经营单位应努力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应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经贸、监察、工商、物价、标准、农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监督和配合丝绸公司搞好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茧丝经营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承担全省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统一经营全省的茧丝业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丝绸公司或县政府指定的一个头经营单位,受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委托,统一经营管理当地茧丝业务。凡经省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的茧丝经营单位,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颁发茧丝收购经营委托书,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含有茧丝收购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各级丝绸公司和县一个头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管理,认真指导,搞好服务,转变作风,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处理和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全省茧丝生产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第八条 各产茧县应积极创造条件,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茧丝绸、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实体,经当地政府授权,在省丝绸集团总公司的指导下,在本县范围内行使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负责蚕茧生产、经营工作。在完成省、市下达的茧丝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平衡好本县茧丝绸生产和经营。各市、县不得擅自将茧丝经营权下放到乡镇和其他部门。 第三章 茧丝生产管理 第九条 蚕种生产实行严格计划管理。省丝绸集团总公司负责全省蚕种的统一管理工作,包括全省蚕种的生产计划、质量检查、冷藏配发和价格结算等项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冷藏、经营配发蚕种。蚕种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核发的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十条 蚕种生产应以需定产,适当留有余地。蚕农生产所需蚕种,由各级蚕业主管部门统计自下而上上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平衡后,下达各蚕种场组织生产。各县要根据蚕种生产需要,安排原蚕生产基地。所有蚕种必须经过检查方可配发销售。蚕种质量检验工作,由省蚕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蚕种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凡检验不合格的蚕种,必须就地监督销毁。对已造成蚕农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繁育和使用的蚕品种,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教育和科研单位选育的新蚕品种,需要在我省试养的,须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凡进出江苏省境内的蚕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疫合格扣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为了弥补蚕种的损失,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须建立蚕种风险资金。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丝绸集团总公司联合下达。蚕种风险资金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物价、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 第十三条 蚕桑、茧丝生产发展规划由各市计委组织上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平衡后,报经省计经委审定下达。蚕桑生产要有计划地安排,严格控制面积,努力提高单产,提高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四川省矿产资源概况

四川省矿产资源概况(2008年) 四川是中国西部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的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内陆大省。东部毗邻重庆;南部连接云南、贵州;西部与西藏接壤;北部与青海、甘肃、陕西交界。地理坐标:东经97°21ˊ~108°28ˊ;北纬26°03ˊ~34°19ˊ。全省东西绵延1 075 km,南北宽921 km,面积48.5万km2,约占全国总面积的5%,居全国省、市、区的第五位。 四川地势西高东低,西部属青藏高原的东南边缘和横断山脉,大部分地区海拔均在4000m以上;西南部属云贵高原;东部属四川盆地及盆周山地,盆地海拔小于1 000m,盆周山地海拔1000~3000m。省内最高点是大雪山主峰贡嘎山,海拔 7556m。 四川被世人誉为“天府之国”,早在4000多年前,巴蜀文化就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繁荣。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呈现出崭新的面貌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成为国内外人士注目的投资热土。四川省有21个市、州,市辖区43个,县级市14个,县120个,民族 自治县4个。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地震(震中位于北纬31.0度,东经103.4度)。地震发生在四川龙门山逆冲推覆构造带中映秀-北川断裂上。汶川大地震是中国一九四九年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大的一次地震,

地震的强度、烈度都超过了一九七六年的唐山大地震。地震中,四川共有68712人遇难,17912人失踪。财产损失达到8451亿元。受灾严重的德阳、绵阳、广元所有矿山设施损毁严重,全 部停产。 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全体人员视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奋力投入抗震救灾的斗争。灾区的国土资源职工强忍失去亲人的悲痛,迅速投入排查搜救幸存人员、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工作。省厅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冒着不断的余震,对由地震引发可能危及灾区群众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协调无人驾驶飞机开展都汶路航空拍摄和受灾群众安置点地灾危险性评估、组织编制震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等工作。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应 有贡献。 2008年8月30日16时30分,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交界(北纬26.2度,东经101.9度)又发生6.1级地震,震中位于攀枝花市区东南约50公里。震源深度10公里,震中位于我国南北地震带中南段的安宁河断裂带 上。 两次地震对我省生产能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使我省经济发 展面临巨大的困难。 2008年,全省生产总值12506.3亿元,在遭受“汶川5.12”大地震的情况下,仍比上年增长9.5%,但增速比上年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养蚕方法

蚕与环境条件(一)温度蚕是变温动物,体温受外界温度高低影响而变化,蚕体温度与外界温度基本相同。1、育温度为7-40度。2、正常发育温度为20-28度。3、健康发育温度小蚕为25-28度。大蚕为23-25度。(二)湿度湿度过大易发病,过小则桑叶易凋萎。 1、生长发育湿度为60-90%。 2、正常发育湿度为75-85%。 3、健康发育湿度小蚕为80-85%。大蚕为70-75%。(三)空气和气流应保持空气新鲜,防止有害气体产生。(四) 养条件叶质与叶量。蚕的健康度与良桑饱食是分不开的。养蚕前的准备为了养好蚕,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做好养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蚕室、蚕具和劳力的准备(一)蚕室、蚕具的准备蚕室:必须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利于排湿的房间做蚕室。蚕室的地板最好用水泥粉涮,墙壁用石灰浆刮好,以便能彻底消毒;要做好纱门纱窗,以防鼠害;要远离畜舍、厕所、厨房,减少不良气体侵害。蚕室进深约7-9米,宽4.5--5米,高3米. 蚕具:主要有蚕架、蚕箔、给桑架、蚕筷、切桑刀、切桑板、桑筐、塑料薄膜、大小蚕网、蚕簇等。①蚕架:长方形,一般以四根木料为柱,两柱间相距60—70公分,用横档固定。两柱上均刻或钉有木桩。柱高一般为2.7米,分10层,各层之间相距0.23米,最下层距地面0.4米,最上层天花板0.5米. ②蚕箔:规格为长1米,宽0.8米左右,每张蚕种需蚕箔8个. (二)劳力的准备 1-2龄,每人可负担4-5张蚕种;3龄,每人可负担3-4张蚕种,4龄,每人可负担1.5-2张蚕种;5龄,每人负担1-2张蚕种,每人每天可采片叶40—60公斤,采芽叶125-150公斤. 二、制订生产计划,做到以叶定种、叶种平衡桑叶是养蚕生产的主要物质基础,我们在确定养蚕数量之前,必须对桑园进行产叶量的预测调查,根据总产量和每张蚕种的用桑量,计算各期饲养量,既要避免桑叶浪费,又不可缺叶造成倒蚕。①产叶量的预测,在桑园中随机抽取10株桑树,采摘其叶片,称量。除以株数得出每株产叶量,然后乘以树总株数,得出总产叶量。②以叶定种,做到叶种平衡。张种用桑量及各龄用桑量比例见表:期别用桑型式各龄用桑量(㎏)全龄用桑量(㎏)1龄 2龄 3龄 4龄 5龄春蚕叶芽 1-1.5 3-4 15-20 80-90 550-650 649-765.5 秋蚕芽叶 1-1.5 3-4 12.5-15 65-70 400-500 480-590.5 占全年用桑% 11-13 80-85 100 三、蚕室、蚕具的消毒 (一)物理消毒法主要有日光消毒法、 缸内,先用少量清水将漂白粉调成糊状,然后加足水量,充分觉拌,加盖静置2-3小时,取澄清液使用。(2)消毒方法漂白粉水溶液应在消毒前2-3小时内配制好,消毒必须采用喷洒消毒,药液要喷布均匀,要按225ml/㎡的用量标准喷足药量,使消毒的蚕室蚕具完全湿润。消毒后蚕室蚕具应保持30分钟湿润。补催青和收蚁(一)补催青补催青是指领种途中和蚕种到蚕室后直至蚁蚕孵化前的合理保护。领种时,要用事先清洗消毒的黑布包好蚕种,途中要防止高温、日晒、雨淋,,勿接触农药和有害气体。蚕种到室后,将其平摊在垫有防干纸,上再盖1只湿蚕箔,以遮光补湿蚕室温度应保持在25.5-26℃干湿差 1-1.5℃. (二)收蚁 1、收蚁时间:按农业局的规定日期收蚁,收蚁当天早晨5-6时左右,揭去遮光用具,进行感光,感光后3小时左右收蚁,即上午8:30-9:00收蚁。 2、收蚁方法:①采自枝梢顶芽而下的第2片桑叶,叶色黄中带绿,将其切成细条状,均匀撒在蚕纸上,等蚁蚕爬至桑叶上时,用蚕筷将桑蚁夹到另一个垫有塑料薄膜的蚕箔里,用蚕座净对蚁体消毒,然后给桑。②收到蚕种后,每张蚕种用一张白纸包住,收蚁当天感光时,只将黑布打开,白纸不打开,直接进行感光,收蚁时,将白纸打开给桑,蚕座面积是每张种连纸的2倍。蚕的饲养技术根据蚕的生长发育情况,可将整个蚕划分为两个阶段:即 1-3龄称为小蚕期,4-5龄称为大蚕期。 1、小蚕饲育方式一般采用塑料薄膜育,每张蚕种需要塑料薄膜8-10张,用针钻有小孔,以便通风透气。使用前,要用漂的粉液浸渍消毒。 2、饲育方法收蚁时将塑料薄膜垫在蚕箔里,在膜上收蚁定座给桑,再盖上1张塑料薄膜,四边折叠,使其密闭。1-2龄上盖下垫,3龄只盖不垫。每次给桑前半小时揭开塑料进行换气。注意:眠中不覆盖塑料薄膜。 3、采叶标准,小蚕期蚕儿生长发育快,是充实体质的阶段必须选用富有营养、老嫩适当,易于蚕儿消化吸收的适熟叶。 4、给桑适期与给桑方法,当蚕的胸部稍带透明,体躯伸长,爬动求食为给桑适期。如果蚕

四川省攀枝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四川省攀枝花市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

四川省攀枝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辉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邹卓市地质矿产局局长 成员曾勇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 庞德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 李振安市地质矿产局总工程师 马玉孝成都理工大学研究员 罗德均市地矿局地质勘查与资源规划处处长 桂秋菊市地质矿产局办公室主任 李玉昌市地质矿产局地质环境管理处处长 何艳萍市地质矿产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

四川省攀枝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课题组成员名单 顾问柏万灵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副总工程师 组长孙启武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成都分院院长成员王雁晏子贵张庆松万平益范元建

四川省攀枝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附表 附表1 攀枝花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 攀枝花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3 攀枝花市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及其预测表 附表4 攀枝花市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表 附表5 攀枝花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表 附表6 攀枝花市矿区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6-1 四川省攀枝花市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附表7 攀枝花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表 四川省攀枝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 攀枝花市矿产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图(1:20万) 攀枝花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1:20万)

四川省攀枝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前言 本世纪初是攀枝花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以矿产资源为支撑的资源型城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发挥矿产资源开发的优势,是攀枝花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为了贯彻落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攀枝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发挥攀枝花市矿产资源在区域经济中的作用,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关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结合攀枝花市的矿产资源形势和经济社会“十五”发展目标要求,编制《攀枝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2001年为基准年,规划目标期为2005年,展望到2010年,是攀枝花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管理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制定我市矿产资源各类专项规划和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川府发[2008]2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川府发〔2008〕24号2008年7月18日) 四川是矿产资源大省。为推动我省重要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我省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原则 (一)民生为本、利益共享。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确保当地群众长期受益。 (二)就地转化、深度加工。坚持按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充分挖掘矿产资源利用潜力,着力于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强势。 (三)保护生态、科学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开发矿产资源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一)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在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基本取向的前提下,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能在我省进行就地转化和深加工的工业项目及与我省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相配套的工业项目。 (二)重点规划勘查区的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承担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重点勘查项目和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国有独资大企业大集团。非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确需协议出让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大企业大集团。

(三)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有深加工项目或为我省深加工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国有独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国有煤炭、火电企业合作联营。 (四)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或以让其他企业参股、入股等方式变相转让,省内国有企业间煤电联营除外。协议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应将生产的矿产品优先满足省内企业的需求。煤炭应优先保障我省对电煤和重要产业原燃材料的需求。 (五)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和资源深加工企业。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矿山布局。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 (六)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深加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矿产资源产出地,特别是在资源富集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应当将矿产品在当地进行深加工或将矿产品供给当地加工企业,实现资源就地转化。 (七)因条件限制不宜在当地进行深加工,需跨县(市、区)、跨市(州)的,可实行“飞地经济”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矿产地以外的县(市、区)、跨市(州)建立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或将矿产资源供给省内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和资源转化的,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资源输出地可参与分享,具体分配比例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资源输出地也可将其引进的资源转化及深加工的资金和项目,在省内其他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区确定的区域设立企业。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分享。 (八)今后凡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资源深加工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强化对钒钛、稀土等重点矿产品和中间产品的调控,加快建立以市场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原矿和中间产品的配置体系。引导无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企业将采出的原矿优先供给我省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高的企业,并签订长期合同。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米的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公开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六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2008-2015年)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蒲波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许正模州政府副州长 杨金明州政府副秘书长 张邛林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胡绍定州监察局局长 刘锋州发改委副主任 古强州攀西办副主任 刘华州经委副主任 日黑莫日作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康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平州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周正才州环保局副局长 吉克巫勒州林业局副局长

.. 罗西蓉州财政局副局长 赵建民州水利局副局长 王英州旅游局副局长 高业峰州农业局副局长 雷鸣州交通局副局长 杨文儒州畜牧局副局长 周晓明州安监局副局长 马岚州工商局副局长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下设机构成员名单 (一)办公室 主任:杨金明 常务副主任:张邛林 副主任:日黑莫日作李康徐辉 (二)综合组 组长:日黑莫日作 成员:周远德凌鹁锐杨建平肖言秀胡友呷 郝绍权宋斌谢丹枫卓鹏勃 (三)编制组 组长:李康 成员:唐文春何真毅蒋兴奎何琴周远德凌鹁锐

杨建平肖言秀郝绍权殷万清尹丕华李军 刘锋贾文兴曹德正周学军付晓红赵建民 肖洪俊严和平谢正东刘宗平 (四)编制单位: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 编写人:何真毅吴清照李佑国周开灿冯启明牟瑞芳 张杰蒋军胡梅石芳 (五)专家顾问组 组长:徐辉 成员:赵支刚曾祥贵梅必贵杨大宏何端臣 赵其祥赵光明张开国刘金河马克俊 邓世学杨宗仪唐世春 目录 前言 一、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概况 (二)矿产资源形势 二、指导原则、规划目标与任务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主要任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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