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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技术的水泥工业大气颗粒物排放清单

基于技术的水泥工业大气颗粒物排放清单
基于技术的水泥工业大气颗粒物排放清单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实 习 报 告 班级:环工1201 姓名:苏静 学号:121802105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一、调查意义及目的 1、调查意义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特别是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传统的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代表的煤烟型污染正在向以臭氧(O3)和大气细粒子(PM2.5)为代表的二次污染过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限制因素。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主要的内容,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首先要对污染物的来源和其化学特性进行调查和分析,一套完善准确的、满足新形势下协同控制要求的、区域高分辨率多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研究区域空气污染形成机理、制定与落实污染控制对策的重要基础及依据。而排放源清单是对某一地区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估算,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用、开放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次颗粒物(PM2.5和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新机制。它对于政策制定和科学研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尤其是在科学研究上,排放源清单是大气污染模式最重要的起始输入数据,是研究空气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物理化学过程的先决条件,它对于模拟二次污染物、了解某一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确立合适的减排方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调查目的 弄清污染源的类型和位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影响范围等。找出建设项目和所在区域内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以此为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PM2.5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订及效果评估、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工作,为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从而能更好地进行空气质量管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018年4月

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

目录

1 项目背景 项目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项目已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省环保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开展标准编制。 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编制组于2018年3月启动了标准编制工作,编制组首先根据2017年度我省发放的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对全省水泥行业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同时搜集了我省周边和国内其他省(市)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控制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并结合省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基本掌握了河北省水泥工业的污染治理技术和水平,了解了水泥工业生产和污染治理的发展变化和趋势;形成了《标准》框架及内容,通过组织工艺技术、污染治理相关技术力量几次讨论和研究,形成了目前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1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人为源一次细颗粒物(PM2.5)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但不包括各类露天扬尘和生物质开放燃烧过程的PM2.5排放清单编制,扬尘源及生物质开放燃烧源PM2.5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另行发布。 1.2.2本指南也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2.3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 的颗粒物。 PM2.5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2.5的排放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PM2.5)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PM2.5)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督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督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督技术规范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二次氯酸纳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ceme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s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 )、 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PM 2.5 )。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M 10 ):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 μm的颗粒物。 细颗粒物(PM 2.5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1.5 指导原则 1.5.1 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起草编制。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 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附件2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四、其他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新标准在颗粒物排放

新标准在颗粒物排放(标准状态)方面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有:①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把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现场破碎,水泥制品生产大气污染物控制纳入水泥工业污染控制的范畴,并统一执行通风排放标准。②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并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③统一各年代建立的现有生产线的排放限值,给予老企业一定的到达新标准的过渡期;加严新建生产线排放限值。④强调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现有水泥窑使用的除尘设备,同步运转率由≥97%提高到≥99%.⑤规定水泥窑头、窑尾排气筒应当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⑥排放筒若达不到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与高度的平方成正比。 1.贯彻新标准的三大要素 ①成熟的治理技术及设备;②企业的环保意识及高度负责精神;③政府监管力度。 我国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及时修订标准并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察政策。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按环保法规执行新标准。下面重点介绍适宜大气污染颗粒物治理的配套技术。 2.采用高效的袋、电除尘器,是执行新标准的技术支持 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较96标准上了一个大台阶,基本可与国际水平接轨。如此严格的规定,只有采用高效的袋、电除尘器才能实现达标排放。当然不同的除尘器,有各自最佳的使用场合。那么对于水泥企业不同的排放点,应具体采用什么样的除尘器呢? 一、新型干法窑的适用除尘技术 水泥工业污染物主要是粉尘。水泥厂最大的粉尘污染源是回转窑生产系统,尤其是窑尾及窑头熟料冷却的烟尘排放。新型干法回转窑是我国倡导的主流窑型,实现低投资、国产化的优化设计方案后,新型干法水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它在我国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对于窑系统产生大量烟尘的达标治理,引起各方格外的关注。 1.窑头篦冷机除尘窑头熟料冷却机的烟尘具有颗粒粗、磨蚀性强、粉尘比电阻高、温度高且波动范围大的特点,但粉尘浓度一般小于20mg/Nm3. ⑴窑头电除尘。窑头电收尘系统工艺(图1见B2版文尾),废气温度正常250℃,粉尘比电阻高达1012Ω·cm,实验证明,当粉尘比电阻处在这个数量级时,电收尘器极易产生反电晕现象。①技术措施。a.针对烟尘颗粒粗、磨蚀性强的特点,采用上进气的方式。上进气的含尘气体以15~20m/s的速度由烟道进入上进口的扩散器内,由于管路截面的突然扩大,使气体流速迅速降低1/10~1/15,粗颗粒的动能大大减小,对气体分布板的磨蚀将大大降低。b.针对比电阻高的特点,采用较宽的极间距和能使空间电场强度分布均匀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明确了固定燃烧源和工艺过程源一次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移动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扬尘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生物质燃烧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5—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PM10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10的排放源,PM10的人为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扬尘源和生物质燃烧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PM10)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6—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目录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1) 二、工作概况 (3)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3) (一)主要内容 (3) (二)编制原则 (4) 四、标准内容的确定 (5) (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1. 颗粒物 (7) 2. 二氧化硫(SO2) (9) 3. 氮氧化物(NOx) (10) 4. 氟化物 (12) 5. 氨 (12) (二)无组织排放规定 (12) (三)其他污染物控制规定 (13)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14) 六、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7)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2010年,福建省水泥企业185家,全年生产水泥5446.50 万吨,每家企业平均规模29.44 万吨/年,全年新投产水泥生产线5条,新增熟料产能620 万吨。2011 年,福建省新投产7 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增熟料产能1008 万吨,全年水泥产量达到6570.86 万吨,同比增长17.8%。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快速高效推进,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974.6 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668 万吨的目标。福建省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目前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已达到81%。但截至目前,福建省内尚无产能超千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与周边省份相比,福建省水泥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 此外,由于福建石灰石资源集中在西部山区,水泥消费市场在东部沿海地区,造成水泥企业资源赋存与市场形成二元格局。其间以物流运输相接,这导致开采、运输成本都很高。并且水泥产品为非垄断型,量大利薄,有效半径小,导致大部分产能只能在省内自行消化。 水泥行业是国家重点污染行业,是福建省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资料显示,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是仅次于火力发电、汽车尾气排放之后的第三排放大户。2010年福建省水泥行业NOx排放量为4.44 万吨,占全省NOx总排放量10%。2011水泥业增排1.8 万吨,排放总量增至6.24 万吨,占全省总量增至12.6%。 为了防控水泥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标准水泥工业》(HJ 467-2009);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以上各部委政策要求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前言 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及《x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我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源清单指南”)和《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手册》,通过全面、细致的部门调研和重点排放源实地调查,收集全区范围内各类大气污染源基础信息、活动水平和排放系数等相关资料与数据,建立x年x市x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污染源监管,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环境管理措施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据环保部制定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排放清单编制流程,精准识别全区大气污染来源,摸清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底数,为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精细化、定量化和科学化的大气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撑,实现“科学治霾、精准治污”。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基准年:以x年为基准年。 (二)编制范围:x区行政区域(含托管村)。

(三)清单主要内容:污染源涵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溶剂使用源、农业源、扬尘源、生物质燃烧源、储存运输源、废弃物处理源和其他排放源等10类污染源,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 s)、氨(NH3)、一氧化碳(CO)、黑碳(BC)、有机碳OC等9种污染物。污染源排放量应细分为年排放量和生产(使用)期间平均排放量。 四、工作步骤 x市x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及调查准备、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调查、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报告撰写与上报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编制及调查准备(x年5月1日-5月20日) 编制x市x区x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实施方案;对x市大气污染源基本状况进行分析,编制针对各类污染源的调查表;对参与活动水平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建立调查相关责任单位信息互通网。 第二阶段: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x年5月20日-6月10日) 通过协调各调查涉及的主管单位,发放调查表进行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填报,并上收反馈信息;对重点职能部门进行走访,落实活动水平数据细节;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汇编及校核。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XXXX—XXXX 代替DB13/2167-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xxxx- xx-xx发布XXXX - XX- XX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XXXX—XXXX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 I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13/T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 ?射线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4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 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501—2017 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6 监测要求 (9) 7 标准实施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 II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 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规定,内容如下: 4.2.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2.1.1.1开采 加强矿山道路维护保养,根据气候条件定时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4.2.1.1.2破碎 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3粉磨 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4烘干

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5煅烧 a)窑系统应保持微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b)熟料冷却机卸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氨水罐区应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加强巡检,防止跑冒滴漏。 4.2.1.1.6输送 开放式物料输送设备在转运点、上料口、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7均化与储存 a)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对临时露天存放的物料应覆盖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b)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c)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4.2.1.1.8包装与发运 a)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b)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c)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安装除尘设施。 4.2.1.1.9共处置废物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取代《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2-2005》)

ICS130.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实施与监督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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