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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探析5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探析5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探析5

教育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探析

宋友艳1,张克强2

(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2.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绥芬河 157399)

摘要: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是在教育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利以权谋私,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系统地分析研究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类型、特点等问题,对于预防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教育;高校;职务犯罪

教育是传播社会文化,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教育也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影响着国家经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发展进步。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已成了职务犯罪的多发区,特别是发生在高校的腐败案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涉案金额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教育领域这一圣洁的殿堂中的职务犯罪上升之势,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深层次地分析研究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是探讨如何构建惩治和预防机制的重要途径,对于做好教育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实。

一、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及种类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犯罪的概称,也被称作“腐败犯罪”,与国外刑事法学理论上的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等概念相似。在我国,所谓的职务犯罪,狭义上往往仅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被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些犯罪之所以被类型化为不同的犯罪,主要是犯罪主体的差异,以及其所侵犯的抽象的法益不完全一致,但是它们的行为特征基本相同,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这一特征,没有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狭义上对职务犯罪的归类,是我国传统官本位文化的反映。因此,从犯罪学角度看,职务犯罪应当包括非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比如,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又如,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可以成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上述犯罪行为属于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职务犯罪,只是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不仅包括代表国家行使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职责、职务,还包括存在于其他领域的为了实现各种活动的秩序化的职责、职务。这种研究范式更适应于市场经济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因此,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是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侵害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正常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是指在教育领域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给教育事业带来严重危害,对教育领域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1]。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主体是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国有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产业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一样,并不具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这里的教育领域一般指的是校园

内的职务犯罪,特别是高校内的职务犯罪,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贪利型犯罪

贪利型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从第382条至第396条规定了12个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二)渎职型犯罪

渎职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从第397条至第419条规定了35个渎职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三)侵权型犯罪

侵权型犯罪就是行为人滥用职权,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第四章规定了9个罪名,如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

二、新时期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发案部门相对集中

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大案要案也逐渐增多,过去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居多,现在涉案金额甚至已达百万、千万。学校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基建、采购等部门。学校采购(包括后勤)环节尤其是学生用品和各种图书采购历来是学校职务犯罪最高发的领域之一,个别人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学校职务犯罪中一个比较传统的特征。基建领域发案率高是晚近学校职务犯罪的一个特征。我国学校从 2000 年起开始大幅扩招,各地学校都在扩大自己的办学规模,基础建设也相应成为了各学校的重点工作。这些工程往往是由学校特别是由学校党政领导自己决定的,因此基础建设就成为了职务犯罪滋生的“温床”,少数领导干部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通过暗箱操作从中渔利。另外,随着各大学校尤其是名校自主招生的权限越来越大,“招生”很可能是将来学校招生部门职务犯罪高发的领域之一。

(二)窝案、串案比例较大

窝案、串案所占比例较大,经常出现“查办一人挖出一窝,办理一案带出一串”的现象,集体腐败已成为学校职务犯罪的一个新特点。窝案、串案主要表现为学校内部的分管领导、下属单位负责人之间串通一气,为了少数小团体的利益,形成同盟,共同犯罪[2]。“窝案、串案增多”是学校职犯罪的一个必然,在学校的决策过程中,由党政领导决策而由中级干部执行是目前我国高校决策机制的基本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学校领导参与其中,这学校的相关主管责任人员集体决策,但由于集体决策没有受到更大范围的制约,因此造成集体腐败犯罪。

(三)涉案人员学历高、年龄轻

从学校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学历层次和年龄来看,学校职务犯罪主体的“高学历”特征是现在学校人才结构决定的。为了实现学校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近年来各学校选拔了一大批学历层次较高,业务水平较好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干部队伍中来。所

谓“高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本科学习经历及其以上的硕士、博士学习经历。我国学校经过多年建设以后,学校的高学历结构已经成为了现实。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止 2012年,全国高等教育专任教师144.03万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为53.34%。高学历、高智商的人在作案时,往往考虑精细,布局缜密隐蔽性相当高,并且反侦查能力强,这就给办案增加了难度,案件错综复杂,处理较为困难。

(四)涉及到的主要罪名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在整个学校职务犯罪中发案率最高[4],主要因为学校在基础建设过程中牵涉到开发商与校方关系。这是学校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相同的特征。从学校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来看,涉案的总金额有逐渐增大之趋势,个案中涉及的金额可以说是达到了巨大。相对于高等院校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样巨大的金额是比较惊人的。这一特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另外,在职称评审、课题立项等相关活动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行贿受贿现象。

三、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教育领域相关立法

反对腐败,法制是保障。邓小平说:“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进入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进入空前发展阶段,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2年达到15%,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2005年为21%。2009年为24.2%,在学总规模达2979万人,位居世界第一。与教育事业发展的迅猛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教育领域立法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体系,但是,大多数立法都是形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施行,2006年修订)。同时,目前教育立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内容并不很多,即便是有,也不是很缜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以下情况只规定了行政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6)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更是只有一条法律责任,即“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强化内部监督、制度监督机制

根据权力监督的一般原理,权力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力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另一方面是权力的制度监督和外部监督。职务犯罪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环节,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

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及教育领域贿赂防控机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其结果导致了教育领域某些行政部门和学校屡屡出现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公正配置。学校内部监督组织虽然有纪检、审计、工会等内部监督组织,但是这些内部监督组织和部门都是在书记、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被监督者管理监督者,如何监督?教育腐败的泛滥说明现行的权力体制对授权后权力运作过程的控制力和约束力还不足,使得用权人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当权力失控后,它的存在就成为产生腐败的重要源头,必然发生滥用的情形。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抓好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工作。由此,强化权利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规章建制,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前提。包括:党内民主生活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招生招标公开、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校务公开、信访举报,述职述廉,以及问责追究等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特别重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要围绕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人、财、物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实现权利运行过程的动态公开,并把动态公开与全程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5]。

(三)整合侦查职能管辖

我国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管辖冲突形式。职能管辖也叫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6]。在刑事司法方面,由两个机关分别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不利于对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立案侦查。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既包括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等犯罪,又包括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侵占等犯罪。现实中各机关在对待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时,所用的办案手法、操作程序乃至谋略都是不同的,这会造成并案侦查时的效率降低与效果不好的局面;若分案处理,则又出现一个问题,即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到底应由谁具体执行,侦査中的冲突如何协调、如何解决的问题?

解决刑事诉讼案件立案管辖冲突,可以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能够基于其法律监督的地位,侦査、管辖容易引起立案管辖冲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而保证侦查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质量,从而避免立案管辖冲突发生。另外,还可以改变现有的警检关系来解决立案管辖的冲突。因为公诉案件立案管辖冲突是由于侦查主体的多元化和互不交叉以及检警两家的相互牵制而对罪名认定不一致,因此,实行“检警一体化”,以保证在侦査方向上、证据的收集上和案件性质的认定上的一致性,就能够解决立案管辖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邹鹏.职务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J].人民检察,2012,(9).

[2]莫洪宪.高校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的基本理念与价值目[J].法学论坛,2007,(2).

[3]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77.

[4]陈世伟.高校职务犯罪:典型生成及预防机制研究[J].犯罪研究,2010,(10).

[5]饶桂生.高校职务犯罪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1).

[6]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7.

收稿日期:2014-01-29

作者简介:宋友艳(1973-),女,黑龙江大庆人,教授,刑法教研部主任从事刑法学研究;张克强(1971-),男,辽宁宽甸人,检察长。

The job—related crimes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refer to the abuse of power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and then causing grav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 In recent years, the rate of the crimes has risen, especially in colleges . In order to prevent this kind of crimes from happening,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systematically analyze and deeply research such crimes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

key words: education; college; job—related crimes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摘要: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其造成的物质损失的金额大大超过抢劫、杀人等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目前我国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系列案件曾出不穷,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预防、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有效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立法,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字:职务犯罪现状职务犯罪侦查预防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内金融企业发现迅速,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改革,也逐步展开,四大国有银行成功上市,地方性商业银行业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北京银行、大连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同时,我国国内金融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金融机构为谋求上市或高额利润,引发大量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此外检察机关还负有一项特别的职能----预防犯罪。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内

部机构设置中,也都设有犯罪预防部门,如何预防犯罪、特别是如何预防金融领域的犯罪,促进国内金融领域健康发展,也是我们这些年一直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金融领域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近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总部位于山东济南的齐鲁银行卷入伪造存款证实书等金融凭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该案涉及案值50多亿元,坐落在山东省内的中国重汽等多家大型企业涉及该案,其中中国重汽集团下属的济南桥箱有限公司在伪造金融票证案涉案银行存款5亿元,该存款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有关联。随后齐鲁银行的多名高层被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在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发生后,有报道称在由普华永道出具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提到,齐鲁银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存在借款人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匹配、存款质押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为此,《报告》注明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问题直指该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报告》称:"贵行部分贷款及承兑汇票业务,由第三方共计4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质押。我们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贵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致。"在普华永道的《报告》直指齐鲁银行部分承兑汇票存在造假问题。是否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卷入其中,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篇一】 近年来,为推动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警示教育,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性,"让廉洁伴随每一位干部,让阳光洒向所有公务员",安岳检察院创造性地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建立了全省第一个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室,通过形象直观的图片、具体生动的视听资料、深入浅出的讲解,增强警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渗透力,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实现了警示性、震慑性、教育性的有机结合,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安岳电台、电视台、资阳电视台、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正义网、检察日报等都作了报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的作法是: 一、领导重视,建立一个组织。腐败现象,严重影响执政党的形象和国家法治的统一,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政治稳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对于腐败现象,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医学亦强调"不治已病治未病"。为进一步深化预防职务

犯罪工作,我院高度重视预防警示教育,成立了预防警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为顺利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协作配合,构建一套机制。我院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预防警示教育工作始终置于县委的领导下,立足检察职能,分类分层次开展教育,与县纪委、监察局、直属党委、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等建立了预防警示教育的工作机制-联席会制度,即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联手预防。首先,建立基地,为预防警示教育提供载体。与县纪委监察局合作,联合建立了党风廉政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室,地点设在检察院,警示教育室收录了近年来发生在我县的部分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悔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法条,警示教育期刊、手册、光蝶、磁带,图文并茂、画面精美、内容翔实,集弘扬正气、反面警示、法规简介等综合教育内容于一体,全方位展现了预防警示教育功能。与县委党校合作,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廉政教育基地,为预防警示教育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场所保证,成为反腐教育的特殊课堂。 其次,协作配合,联手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县委党校,是党员干部成长的摇篮,直属党委是党员的家,纪委是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机构,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郭晓红

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以番禺区检察院查处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为切 入点 郭晓虹 摘要近年来,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呈现出多发和高发趋势,本文从番禺区检察院近年查处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生的原因分析入手,探讨预防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有助于预防监狱系统领域职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倩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关键词黑箱操作减刑假释工种分配 作者简介:郭晓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番禺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番禺区监狱系统案件4件4人,违规违纪3件3人。在办案中发现,监狱系统的制度漏洞极易引发贪腐行为,若不加以防范将造成严重后果。本文试从近年来查办的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对如何预防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提出建议。 一、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1.减刑制度“黑箱操作”。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制度体现的是法律对于犯罪人实行的“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这本来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积极改造,促使他们接受教育,遵守监规,早日回归社会。无奈这

种减刑制度被某些有心人“黑箱操作”,将原本子虚乌有的发明创造,硬生生捏造出来作为减刑的手段。如该院经办的一件番禺区监狱案件,某监区负责考核、奖惩管理的副监区长和负责全面工作的监区长,为某经济犯递交的凭空捏造的汽车后视镜方面的发明创造专利证明材料上签上“情况属实”并加盖监区的公章,从而为该经济犯创造了减刑的机会。 2.假释申报猫腻多。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制度是为了促进犯罪分子的行为得到矫正,消除犯罪分子的恶性,达到让其回归社会的目的。但刻板的书面审查制度、人为因素较大的考核评分制度,使得徇私舞弊假释司法腐败案件屡见不鲜。如该院查办了违法违规的监狱腐败案件中,副监区长陈某利用分管考核、减刑、假释的职务便利,帮助服刑人员通过假释申报,并从中收取服刑人员家属的贿赂。 3.安排劳动岗位无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罪犯劳动时间为一星期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在一视同仁的劳动时间内,不同的工种却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的监狱里面的工种分配就有“轻工”一说,某些犯罪分子为了谋得一份“轻工”,不惜用重金开路为自己谋得一份轻松如意的工作。如该院查办的案件中,在安排劳动岗位监区长说了算的制度中,监区长为服刑人员安排轻松的劳动岗位从中收取服刑人员家属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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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是多做实事,乐于奉献。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激发自己的热情,使自己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在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做好本职工作是自已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为校为生多做事、做好事。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范文2: 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民生,社会各界日益重视教育的今天,教育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 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政策、市场及人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特别是在过去银行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资产,从而接受了一定的抵债资产。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加之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极易引发银行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的职务犯罪。2009年在某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环节就查处了4起员工受贿案件,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易发性和多发性规律,值得认真研究、探讨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一、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态势严峻 近几年,银行业员工收受贿赂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集中采购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其中又以后者占比较高。2009年,在某银行立案查处的6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中,发生在不良资产处置环节就有4起,占66.67%。 (二)犯罪主体身份集中 受贿犯罪主体多为银行基层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2009年,在某银行查处的受贿案件4名受贿人员中,3人属一级支行不良资产处置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另1人属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联的业务骨干。且在案发时,已有3人离开了不良资产处置岗位,属陈案新发。 (三)作案手法隐蔽 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受贿犯罪案件中,受贿犯罪主体与行贿或索贿客户单位存在工作上的长期合作关系,彼此私交较好,基本上是一对一的“单线联系”,其受贿或索贿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这些人业务比较精通,平时表现较好,无明显或异常的行为表现,银行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难以发现。 (四)受贿数额大、时间跨度长 2009年,在某银行立案查处的4起不良资产处置受贿案件中,收受贿赂数额最多累计人民币34.6万元,最少的也有人民币7.08万元。有的受贿主体受贿犯罪时间长达10年,尽管每次收受金钱数额不大,但累计起来却是不小的数字。 (五)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甚至勾结抵债资产所在地政府或法律机关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违规处置,从中谋取私利,以收受贿赂获取好处。2009年,某银行被查处的4起不良资产处置收受贿赂案件中,其中1起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与当地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4家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10.2万元。 二、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发生在某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着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但归根结底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不完善,贯彻落实不够 1.授权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有的银行虽然建立了授权管理制度,规定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但同时又规定对由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接受的经营行可报备接收,对抵债资产金额较小、不易管理、耗损率较高的流动资产以及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等于或高于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与管理、处置费用之和的经营行可自行处置。就导致基层经营行主动要求法院及仲裁机构直接裁定给银行以规避授权管理,在某种程度上,经营行实际可以控制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使授权管理制度大打折扣,留下风险隐患。

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张开维 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短片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深入内心,能够经久不忘。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所作所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结果令人痛心。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拒绝个人主义、拒绝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现就将参加警示教育活动以及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浅谈几点体会。 一、反腐倡廉,必须警钟长鸣 警示教育活动是我们党推进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反腐倡廉关乎党的命运,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永葆生机活力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受不起市场经济浪潮的荡涤,理想和信念发生扭曲,放松了对个人主观世界观的改造,从追求安逸生活,到私心膨胀,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令人痛心的反而教材。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

的人。深刻领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珍惜工作,珍惜生活,珍惜荣誉。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二、加强学习,充实自己,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要靠学习。学习是一种追求、一种责任、一种能力,是把握方向、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学习政治理论是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政治素养和增强党性原则的根本。只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思想觉悟、境界提高了,眼界开阔了,才能够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性和能动性;才能真正明白人活着的有价值和意义;才能真正做到严格自律。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深刻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事关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自己更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好食品药品监管这个“民生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无论在什么时候,自己都要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道理。 三、增强意识,廉洁自律,做反腐倡廉的带头人 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对反腐倡廉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了新的认识。此次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是我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高标准建设一支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执法队伍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 因分析及建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一、主要特点 1、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和单位内部作案两种。内外勾结作案主要发生在单位之间有相互业务往来或共同承办一项工作的情况下,而且多发生于行受贿犯罪或共同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其余则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作案,而且以共同贪污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2、从涉案人员构成看,单位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单位内部普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特征是每个人均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既有共同犯罪,往往又各自独立构成犯罪。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简单、明显、直接的方式。除行受贿案件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隐瞒账目情况,由财务人员作假账予以私分。另一种是利用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 4、作案次数较多,且不易被发现。尽管作案手段很明显、直接,但在窝案串案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环节的执行者构成利益共同体,不易被发现。 5、定罪方面存在难点。这类案件,往往有着形似合法的外衣作掩护。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假协议书之类的伪装,给自己留“后手”,一但罪行败露,假协议就成为他们逃避法律的借口。

二、原因分析 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心重。当私欲与自己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轻易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生财的便利工具,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2、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窝案、串案中很多是单位的一把手与财会人员共同联合作案,往往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漏洞,浑水摸鱼,将财务账目搞乱。 3、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监督不到位;单位内部对各项财务支出的监督不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对单位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大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大以案示法的宣传力度,达到以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的效果。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特别是加大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形成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合力。加大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将检查的结果予以公示。在各职能机关之间,建立疑点通报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及重点部门人员的监控力度。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精选多 篇)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证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的精神,要想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各种职务犯罪的消极腐败现象,我认为,必须大力强化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一、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要多倡导自省自律,自我调控,自我约束,就可以少犯或不犯错误。自我监督来源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这个基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以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章为重点,以实践“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认真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要结合实际,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两个务必”的教育,把握执政为民这个本质,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越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三是要继续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重自警,身体力行,真正做到依

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经受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四是要深入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强化组织监督 组织监督是依托现有的组织系统,依据管理原则和纪律,上级对下级,组织对所属成员实施的监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是最有效、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力监督的主要渠道之一。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同样监督也需要权力,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而言,要想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就必须要加强上级领导班子对

银行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精品

银行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是来自 今天我要演讲的主题是预防职务犯罪,共赢明日辉煌。 如果说把中国经济比作一棵参天大树,那么银行业就是这棵大树粗壮的树干。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和枢纽地位日益明显。然而在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职务犯罪高发行业中,银行业赫然居于首位。由此可见,银行业职务犯罪是金融职务犯罪的核心部分。近年来, 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金融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 银行业职务犯罪的势头也得到一定的遏制, 但是重大案件还是时有发生。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抱着“我拿青春赌明天”、“富贵险中求”的心态,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造成资金大量流失,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银行业职务犯罪日益成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我想,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腐败,是道德底线的扭曲造成的。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加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价值体系正经历着一个与日俱新而又痛苦嬗变的过程。个别银行从业人员在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不切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下,利用职权之便以身试法, 满足私欲,从而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如某行出纳员黄某贪污22万元,犯案时年仅25岁,此人平日里个人生活放纵,花钱大手大脚,向往“纸醉金迷”的腐朽生活。正是由于其思想上的腐化导致他最终走上歧途。 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 必然导致权力腐败, 这已为古今中外的实践所证明。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是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事实上很多大案要案都是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职务犯罪的“自由王国”恣意妄为的恶果。某支行行长伙同前任支行行长一起盗窃银行资金约4.83亿美元。正是由于监督机制存在极大漏洞才让他们有机可趁。 当前,依法惩治银行职务犯罪力度尚嫌不够。一是打击不够及时。某些银行

2020警示教育片观后感心得体会五篇

2020警示教育片观后感心得体会五 篇 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人为镜、以儆效尤,就是在为党员干部打预防针。那么看了警示教育片后不知你们有什么样的心得观后感呢?下面是为大家准备2020警示教育片观后感心得 体会五篇,欢迎参阅。 警示教育片观后感心得体会一 通过观看廉政图片展览、警示教育片,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迷途者的现身说法以及行领导的集中廉政谈话,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感触很多、体会很深,更加坚定了要廉政、勤政、为人民服务的信念。通过思考,总结了几点我的心得体会: 一、利用反面教材,引以为戒。 认清大窟窿都是由小砂眼演变而成的,必须慎初、慎微、慎独;认清行贿者总是披着热情、友好的外衣,处心积虑地投你所好,借用你的权力为他服务,必须提高警惕,慎好、慎友、慎权。 二、树牢防腐意识,切莫糊涂。 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面临各种_和考验时,要自觉拒腐防变,否则,不但毁了自己的一生、

又危害家庭,更危害了国家利益、危害了社会。今天,几个犯人的现身说法,在让我们感到无比惋惜的同时,又不难发现他们共有着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都曾受到家庭、组织的良好教育,都曾是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栋梁之才;二是都有辉煌的过去,曾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了较为显著的工作成绩,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三是都曾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权力;四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了人民的罪人都不是偶然的,都是因为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而失去了拒腐防变能力。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组织惋惜,家人痛心,自己悔恨。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必须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以此为鉴。 三、慎用手中权力,造福社会。 权力是一面双刃剑,用好权会给社会做更多的好事、实事,用不好权也有可能会毁了自己、毁了家庭、贻误事业、危害社会。迷途者的现身说法也表明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初,还是慎重掌权,慎重用权,但当获取了荣誉和得到领导的信任后就渐渐变得麻木不仁,放松警惕,混淆甲乙方,称兄道弟,无形中将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资本。我们必须引以为戒,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 四、端正人生态度,知足常乐。 钱财是过眼云烟,幸福才是永恒。万恶皆因贪字起,贪念会让人的私欲无限膨胀,直至冲昏头脑,失去理智。迷途者的现身说法无一不是因为贪欲之手触及法律底线,而受到了党纪国法的

发生在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发生在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总体上得到有效遏制,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问题仍然易发多发,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相互牵连,危害后果大,以及涉及民生领域与民争利的职务犯罪增多,是职务犯罪领域案件的又一新情况、新特点。 [关键词]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屡屡发生,已成为当前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痛切、意见最集中的一种腐败现象。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广西浦北县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共41件57人,其中反贪贿赂36件51人,渎职案件5件6人。笔者试对近年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原因进行探讨,对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提出对策建议。 一、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广西浦北县检察院院查办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当前干部职务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职务犯罪的心理特点 大多数职务犯罪从心里上来说,既有不贪的一面,也有贪的一面,既有奉献的一面,也有索取的一面,在工作之初兢兢业业,当拥有一定的职权后,个人私欲开始恶性膨胀,加上其善于利用法律、政策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在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要经过详细的考虑、周密的策划、巧妙的安排,其犯罪容易得逞,且不易被人察觉。加上这些人的关系网络复杂,前后有“保护伞”的庇护,作案有恃无恐,最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如原浦北县建设局局长张某某,从2007年8月开始先后10次收受行贿人黄某某、苏某他人贿赂十多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从1991年8月至2005年5月在浦北县纪委工作,历任副科级纪检员,教育室、执法室主任,正科级纪检员、纪委常委、纪委副书记,从事反腐倡廉工作长达15年之久,当个人思想上放松警惕,私欲开始膨胀时,其直接利用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二)受贿犯罪突出,预谋性、交易性明显 2010年,在广西浦北县检察院院所立查的12件17人职务犯罪案件中,有6件7人涉嫌贿赂犯罪。受贿犯罪的权钱交易性质明显,并且犯罪过程中行贿、受贿双方各取所需,心照不宣,具有明显的预谋性。如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苏某涉嫌的行贿案中,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浦北县生活垃圾卫生镇埋场工程的招标过程中为了得到中标通知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林某某三人商量送钱打点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个人心得体会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个人心得体会 近期我校组织了全体党员学习了《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证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一、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要多倡导自省自律,自我调控,自我约束,就可以少犯或不犯错误。自我监督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这个基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以实践“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认真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要结合实际,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两个务必”的教育,把握执政为民这个本质,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越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三是要继续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重自警,身体力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经受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四是要深入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加强学习,坚定信念。 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新生事物、新生问题层出不穷,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也呈现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由此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甚至少数的高级领导干部,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经不起来自各方面物质利益的诱惑、糖衣炮弹的攻击而沦为阶下囚的事例屡见不鲜。 目前我国正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公民的道德观和社会价值观正处于转型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外在因素,其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通过对案例篇十几名罪犯的犯罪道路的认识,我认为他们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私欲观念的存在,诱发了他们的贪婪心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的存在本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然而,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建设上面,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加上一些传媒过分地渲染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对社会风气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使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等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有了广泛的市场。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

外化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2、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如一些人不择手段地追求价值,信奉商品拜物教、金钱拜物教。特别是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换取金钱。 3、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职务犯罪受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通过学习以及观看等廉政录像片,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干部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1、树立公仆意识,正确对待权利。 腐败现象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而决策权又是权利行使的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 ——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 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 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房价是高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吴某赶紧回应。“哦好的,你有我就跟你借点。”易善玲随口说。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弄点钱,你有空来取。”[4]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大大方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花时也不“客气”。2007年下半年,他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粉末厂,但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解决40万元”。吴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导读:范文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范文一: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20XX年7月28日我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幸聆听了昆明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给我们作的关于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题的宣讲报告会,宣讲团成员以案为鉴,提醒我们警钟长鸣,我们听完报告后如醍醐灌顶,受益非浅。 宣讲团李处长首先向我们介绍了职务犯罪的定义,广义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是伴随阶级、国家、职务、法律出现而衍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频率较高,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现一件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随之在其它领域牵出一连串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在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大量出现,既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声誉,又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有可能会变相的影响的工程质量。关于建筑工程领领域职务犯罪频率较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建筑工程领域自身所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较多。近些年,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等

项目工程的大批量投资建设,大量的工程项目带动了大量的资金流动,有极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坚守,在利益面前抵不住诱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进行非法寻租活动;或者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做出了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以致身陷囹圄,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 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性引发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1、时效短,销赃快。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在一项或数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一旦结束,款项结算完毕,职务犯罪行为随之实施完毕,具有时效性短的特点。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后,赃款赃物消化迅速,不留任何依据,消除隐患,事后无据可查,这也给查处该类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 2、多以现金交易为方式,且数额较大。建筑工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除少数收受礼品和其它物质外,多以收受现金方式,且涉案金额较大,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 3、亲朋参与,充当第三者。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虽有一一对应,双方直接交易的情形,但近年来出现了双方不直接见面或接触,犯罪交易通过第三者加入中间环节实施,有的是通过犯罪者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我国虽为社会主义国家,但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下面就学习《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谈谈自己的体会和感想。 一是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学习不能单单走过场,要讲究实效。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要经常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党员干部。 二是要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

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走向犯罪。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三是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贪图享受,热衷于追求个人和小家庭的安乐,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党员干部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因此,大家都要正确对待接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20210110075913)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 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得,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得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得,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得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得人员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得人员,以及其她依法法律从事公务得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得工作人员。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得批复》(法释[2001]17 号)得规定, 在国有资本控

股、参股得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 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得以外,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 就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 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得便利条件。 4、为她人谋取利益: 就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她人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为她人或允诺为她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就是合法还就是非法, 该利益就是否已谋取到, 均不影响本罪得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 元以上得, 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得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1: 原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曾某,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贷款客户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28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2006 年12月, 曾某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得职务之便, 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 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得好处费9万元。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法院审理认为, 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得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

一起交通运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剖析

一起交通运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剖析 资阳市雁江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简称运管所)是区交通局下属的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我院依法查办了该所稽查队、交管站部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侵吞罚没款96万余元及该所企业指导股股长李国军收受贿赂的贪污受贿特大窝串案,该案的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涉案人员全部被调离执法岗位,教训十分深刻。 一、该案的特点 1、案件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该案涉及区运管所股室、稽查队、交管站工作人员,仅犯罪人员就多达14名(含临聘、借用人员3名)。此外,尚有10余名参与作案的该所职工因涉案金额小,初查后移送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 2、犯罪主体均为行政执法人员。犯罪人员均为在区运管所从事或受委托从事交通运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3、犯罪群体呈现年轻化,低学历偏多。犯罪人员中不满35岁的11人,占78.6%;大专以下文化程度9人,占64.3%。 4、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胆大妄为。犯罪人员普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考虑,因而放纵或盲从,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各自所在的稽查队为单位,与镇(乡)交管站人员相勾结,肆无忌惮地侵吞公款;或盗盖公章渔利。 5、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涉案金额大。犯罪人员自1997年底至2001年,在近四年的时间内屡屡作案,涉案金额近100万元,数额巨大,个人所得数万元不等。 二、该案的成因 (一)主观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方式、生活方式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艰苦奋斗、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大公无私等思想观念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有所淡化,部分意志薄弱、不注意世界观改造的人逐步偏离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权力主义等,不少人将拥有金钱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和社会地位的标准,导致一些收入微薄而又不甘清苦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失衡,私欲膨胀,使得以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为核心的违法犯罪现象在交通运政执法人员中逐渐蔓延开来。 (二)客观因素 1、发案单位对稽查人员执法行为监督管理失控。交通运政稽查通常是由执法人员在道路上对营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稽查人员在外工作相对独立,流动性大,其执法情况组织上难以掌握或跟踪监督。区运管所曾明文规定并反复强调:罚没收据统一使用运管所到财政部门领取的盖有运管所公章、各稽查分队条章的专用罚没单据,罚没款向区运管所计财股解交,由所统一上缴财政部门,禁止自行领票及自行商定罚没款返还比例;对到其它部门领取罚没收据的,发现后责令立即退还,并扣发分队同罚款金额相应的奖金。事实上,该案中的犯罪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大量使用私自从镇财政所领取的罚没收据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然后将罚没返还款私分。他们的这一做法,所里曾接到过反映,也多次暗中派员调查,但一直未发现其中的问题。 2、发案单位公章使用管理不善。区运管所管理公章的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公章使用有脱离监管的现象,被犯罪人员利用。如:李国军受贿案。李国军系区运管所企业指导股股长,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签章及维修企业的管理,因业务工作需要常加盖公章,1998年1月至2000年3月期间,李利用该所公章管理人员对自己的信任,先后多次以盖文件或业务凭证为借口,将单位公章拿回自己办公室,大肆为本所执法人员从镇财政所领取的100余本罚没票据加盖公章,并且每盖1本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200元。这样一来,大量的外来罚没票据被盖上区运管所公章,堂而皇之地用于运政执法活动。 3、部分镇(乡)财政所滥发罚没票据。按照镇(乡)罚没票据管理规定,只有辖区内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才能领用,但镇(乡)财政普遍困难,一些镇、乡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坚持票据领用原则,或随意将罚没票据发放给本辖区外的单位使用,或随意将罚没票据发放给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使用,并且以较高的比例返还罚没款。镇(乡)交管站是区运管所的派出执法机构,其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按规定只能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即区运管所领取罚没票据,但个别镇财政所为了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罚没收入任务,主动与镇交管站协商领用镇财政所罚没收入票据,并以较高的比例返还罚没款。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疏于对镇乡财政所罚没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和制止。 4、稽查人员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1997年底至2001年,临江交管站站长陈悦超、保和交管站站长王平、稽查一队队长李海浪、稽查二队队长刘建国、稽查三队队长李军等人在从事交通运政执法期间,违反单位票据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关系,擅自到雁江区临江、宝台、保和、碑记、祥符等镇财政所领取《四川省行政、刑事执法罚没收据》及《四川省现场处罚罚没收据》(简称罚没票据),并通过区运管所企业指导股股长李国军等人在上述票据上偷盖区运管所公章后,各稽查队、交管站使用上述票据对各类违反营运法规的车辆进行罚款,对所得罚没收入除按20%-25%分给各镇财政所外,余款由近30名稽查队或交管站成员进行私分,共计侵吞罚没款96万余元。 5、发案单位教育管理乏力。交通运政执法是一项特殊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有着特殊的要求。近年,区运管所执法队伍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扩充,由于人员增长过快,有些在录用、聘用时又没有坚持严格的标准,致使一些素质不高的人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了执法队伍,加之该所重业务开拓,轻队伍建设,各种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执法人员,尤其是部分涉世不深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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