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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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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版

1.主题内容、适用范围

为规范招、议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进行的各类招标工作。

2.术语

招标:本规定中的招标是指邀请招标,即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3.招、议标范围

各类物资采购,基建、安装、旧厂房和报废设施(设备)的拆除等外协项目。

4. 职责

4.1 审计处(招标办公室),负责招、议标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4.2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招、议标工作所需的资料、材料以及接待等辅助性工作;

4.3 企管处负责对招、议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5.工作程序

5.1 招标申请

5.1.1计划招标物资或项目,由业务部门填写招标申请书,经分管经理签字同意后,向审计处提出申请。

5.1.2 审计处根据招标申请安排有关工作。

5.2 标书

5.2.1 业务部门负责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标书,草拟欲邀请投标人名单,经分管经理同意后报审计处备案。

5.2.2 标书在开标前至少20日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投标人。受邀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5.2.3 投标标书一律于开标前邮寄到审计处或开标时面交主持人。

5.2.4 业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取消投标

资格。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立即返还未中标者。

5.3 参考标底

业务部门于开标前向审计处提供招标物资(项目)以往的采购价格(预决算结果)和供应商(承包商),审计处整理后在招标时向评委提供。

5.4 评委

5.4.1评委一般应为5人以上单数(对于标的较大的招标项目评委应为7人以上),招标前一天由审计处负责通知评委本人。

5.4.2 评委应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领导、审计处人员、企管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经评委许可后可列席参加评标。

如果需要可以邀请外单位专业人员担任评委。

5.5 开标

5.5.1开标主持人由审计处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主要程序包括:

(1)、核对招标人身份、向投标人致欢迎辞、介绍评委会成员、宣布招标纪律及注意事项。(2)、工作人员当众拆开标书封记,宣读投标人名称、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5.5.2 对于下列标书应视为无效标书或废标,不得参与招标。

开标前未送交主持人、未按要求密封、无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报价不清楚、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且无法辨认。

5.5.3 开标过程由审计处人员负责记录。

5.6 评标

5.6.1 评标过程应包括商务谈判和技术谈判两部分。其中,技术谈判主持人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商务谈判主持人由审计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开进行。

5.6.2 业务员可列席参加评标过程中的技术谈判,接受评委咨询,但一般不主动发表个人意见;一般不参加商务谈判,对招标过程中的价格不多做了解。

5.6.3评标原则:按照质量、价格、服务、性能相统一的原则评标。评标严格按招标内容进行评定,同时可以参照以往价格和使用情况。评标应参考以下几点进行:

(1)、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质量标准、性能。

(2)、产品的寿命,标的物在生产系统中的使用部位或所起作用。

(3)、交货时间、安装竣工时间。

(4)、执行合同能力,以往业务往来中的信誉度。

(5)、企业经营信誉。

(6)、售后服务。

(7)、付款方式。

(8)、质量和价格相统一。但价格最低不一定成为中标的充分条件。

5.6.4 对于旧厂房、报废设施(设备)等拆除的招标应主要依据投标单位的资质、价格、工期进行评标,

5.6.5 评标方法评标可采取评委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5.6.6 评标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各位评委应根据自己的表决意见在评标结果上签名。

5.7 中标

5.7.1 评委会最后表决结果即为招标结果,由审计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向投标人宣布。

5.7.2 业务部门在中标结束后3日内代表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并负责组织落实执行。具体执行《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5.7.3 对于分批进货的中标单位,半年内可做进货主渠道。业务人员应经常了解市场信息,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向审计处反馈。对于此类情况原则上每半年通过招标调整一次。

6.招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将本次招标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形成档案材料,整理后存档,长期保存。

7. 招标结果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招标结果进行变更,业务主管部门应首先通知审计处,共同书面向参加招标评委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标的、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经评委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对于重要招标应召集原评委重新开会予以评议。

8. 招标纪律

8.1 招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招标书规定的时间要求,任何人不得在开标前私拆标书。

8.2 招标当事人不得诱导对方。

8.3 严禁任何人员向投标人私下透漏公司参考标底等有关招标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8.4 与投标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委。列席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只可接受评委的咨询、解答有关问题,不得提供带有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向投标人提问。

8.5 禁止投标人向评委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私下拜访、宴请等。一经发现立即取

消投标资格;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宴请。

8.6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违约处理,没收其违约保证金。

9. 议标

9.1 在下列情况下可采取议标的形式确定供应商(承包商):市场相对较为紧张的物资、供应商不足3家、供应商不便前来、其它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取招标形式采购。

9.2 议标参加人员:公司有关领导,审计处、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企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可列席参加。

9.3 议标原则:按本办法“5.6.3评标原则”规定执行。

9.4 议标结果、结果的变更和议标纪律一律按照本规定“7.招标结果变更”和“8.招标纪律”执行。

10.资料管理

招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业务部门应建立招标统计台帐。

11. 责任追究

对于能够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物资(项目),一经发现,如无正当理由,将追究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12.相关文件/表格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招标书样本》、《招标申请书》、《投标清单》、《招标物资(项目)参考标底》、《物资(项目)招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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