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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鲁财院东方教字[2008]37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三证姓名、性别不一致者,不准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缴清有关费用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一经查实属有弄虚作假及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经入校体检复查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回家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全面体检复查及教务处审查合格,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间,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指定地点缴清全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持缴费清单到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签署注册时间。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一律不予注册。

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编入新年级、专业班就读的学生,应按新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或免费证明)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未取得学籍者,可参加该学年的听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但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登记。

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五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超假者,自假期期满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课者,自开课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对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注册以及拒不按规定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在学生开学后一周内将注册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及时公布未注册学生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对未注册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可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 2 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各个教学环节(含军训、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一般按百分制给出成绩,60 分(含60 分)以上者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考核一般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课外作业、实验、期中考试、小测验、回答问题及出勤等。期末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实验、实习、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对一门课程总成绩的考核,一般按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折算。

第八条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在结束时考核。公益劳动不计学分。

第九条体育课成绩按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学生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基础教学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基础教学部安排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课程内容的情况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并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出现错判、漏判、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的现象或学生提出成绩复核要求时,必须由任课教师最迟于开学后两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指派另外两名教师,取出原始试卷,与评卷教师共同复核。经复核确认成绩有误,则须三人共同签字,报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签字后,连同试卷复印件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认可后方可予以更正,并在全校公布成绩变更情况,包括学生姓名、原始分数、更改后的分数、更改原因、任课教师姓名、所在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姓名、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姓名等,接受学生监督。所有书面材料及试卷复查情况说明材料由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本科学生试行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可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

每门课程的绩点=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折算所得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缓考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医院的病假证明),辅导员审核,所在系主管教学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最迟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缓考手续者,作旷考处理。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课程的缓考,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进行,按课程所在学期记载成绩、学分。

四、选修、重修和自修

第十四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方案确定的修读课程、修读时间和顺序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教学方案及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确定,一般最多不得超过15 学分。

第十五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要重新选课。课程重修应根据教学方案的安排,由学生选择,课程所在系审批。学生某些课程考核虽已合格,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亦可重修(需交重修费),按其中的最高分记载成绩。学生在最后一学期有个别课程需重修、缓考,而学校无法安排重修的,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第十六条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而未参加考试者及旷考者,该课程不记录成绩,注明“资格审查不合格”、“旷考”字样;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注明“作弊”字样。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旷考者、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需要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应提早完成课程重修,第一次重修必须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系在适当时间再安排一次实践,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八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已修课程优秀率达70%)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和开课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课或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开课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亦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或冲突部分。未经批准,自修者不得参加自修课程的考核。

自修者必须认真作读书笔记,按时完成自修课程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

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学校和各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五、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

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通过转专业选拔考试者。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程序:

1.因特殊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附家长意见及要求转专业的说明材料)。

2.经学生所在系系主任审核同意后,将学生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交拟转入系系主任审批。

3.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将经双方系领导审批后的材料转至教务处,教务处学籍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转专业的,报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如不同意转专业的,则由学籍科及时将材料退回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根据规定提出转学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6.应予退学者。

7.无相同或相近专业。

8.无正当理由者(如:家长工作单位的变换、家庭地址的变更等)。

第二十三条转学程序:

(一)学生转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简称转学材料):

1.省招生办盖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高考电子档案。

3.学生高考及近期体检表。

4.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学院(系)和学校意见。

5.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

6.在大学学习期间的各科学习成绩。

7.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的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在山东省内高校的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转到山东省内其他高校,学生应首先向所在系申请,所在系系主任同意后,将学生申请表及所在系意见送教务处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

2.若不同意接收拟转入本校的学生,教务处复函说明;若同意接收,教务处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山东省教育厅,请示须附上齐全的转学材料。

3.将拟转学学生的情况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

(三)高校学生跨省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须有两省(直辖市、自治区)四方(双方学校及其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明转学理由及拟转入学校和专业,所在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批准。

2.教务处向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请示。

3.接收学校若同意接收转学,则报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转出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转学学生的编班安排、成绩认定及免修、补修课程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编入相同培养层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同一年级的班级。学生在原专业、原学校学年学期成绩可作为转入专业相应学年学期成绩,并折合相应学分。

2.学生现学课程在转专业、转学前已修并考试合格,且课程教学内容达到了现行本科教学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有关系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承认成绩,不再修读,教务处登录成绩。

3.学生在转专业、转学前未修而现转入班级学生已经修过的课程,要进行补修。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有关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修及考试。

第二十五条转专业、转学、复学学生学分按课程学时数折合,其中:体育课36 学时

1 个学分,其他课程18学时1 个学分。

六、休学、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伤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计划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伤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只能休学一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结算和保险费用的领取,按学校和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期间,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停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全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4.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同培养层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低一年级的班级,现学课程在休学前已修过并取得了学分,且课程时数及教学内容达到了现行本科教学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及开课系认定,报教务处备案,承认成绩,不再修读。

5.学生复学后,对休学并保留学籍前未修,现所在班级学生已经修过的课程要进行补修,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开课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修及考试;复学前已修过的课程学分,按课程学时数折合,其中:体育课36学时1 个学分,其他课程18 学时1 个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试读、延长修业年限、退学

第三十二条各系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审核学生成绩,对学习成绩差,取得学分较低的学生发出学业警告,

第三十三条凡一学年未获得应修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或各学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0学分者,作试读处理,试读期为一年,原则上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毕业班学生未取得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应按照学年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试读期内未获得应修学分累计仍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或试读期结束各学年累计仍达到或超过30学分者;

2.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入学后本科学生累计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专科学生超过一年者。

3.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或延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复查不合格未批准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伤该休学而未休学,且在医疗期间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并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第五学期结束(不包括休学,下同),所取得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分累计低于50 学分者;第七学期结束,所取得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分累计低于80 学分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按规定应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的学生,学籍等材料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系送交本人,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回家交通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毕业、结业

第三十八条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等方面。

第四十条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者,或课程学分未修满者,应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离校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初。重修或重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四十一条不能按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需在同届学生毕业前一年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因所修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九、学位

第四十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热爱劳动。

2.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达到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考试作弊者。

第四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考勤、处分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者,一律作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参考依据;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映,由教学秘书累计登录。

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学校教学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4 学时、每天按8 学时计旷课,有关系对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缺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无法上课的学生均须事前请假。请假一天,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批准;请假二到三天的,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三天以上的,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请假事由,再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请病假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长短,均须报所在系系主任审批,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四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据《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依据《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

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由学校审批,报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备案。因政治问题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鲁财院东方教字[2009]52号

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和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也是加强学生行为管理的有效手段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高校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注册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学生本位,践行服务理念,依法实施注册”。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协办。

第二条学生注册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编学生每学期的学籍注册。学生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取得学籍,通过注册学生可以获得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在编资格认定。注册前,学生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结清与学校的阶段性经济关系。

第三条已注册学生享有《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所列的各项权利,未注册学生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四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请假并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注册按《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执行。

第六条在编学生的学期注册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每学期注册前,教务处为系、部提供准确的《班级学生名单》。

2. 系、部在第一周核查学生报到情况,填写《学期报到情况表》报送教务处,并抄送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到财务处缴费;贫困生到所在系、部提出缓缴费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取得《学生缓缴学费证明》。

4.班长收集本班学生的《学生证》、《学生缓缴学费证明》以及准假条送交系、部教务管理部门。

5.财务处为系、部提供准确的《学生缴费情况清单》。

6. 系、部教务管理部门对照《班级学生名单》、《学生缴费情况清单》以及《学生缓缴学费证明》进行注册资格审查,对符合注册资格的学生在其《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已

注册”印章。

7. 开学后第三周,系、部教务管理部门向各班级通报注册情况,并将《注册情况汇总表》《未注册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并抄送学生工作处。

8. 注册结束后,教务处将关闭未注册学生的信息查询系统。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不能享受我校教育资源,不能取得本学期学习成绩。

1.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它应缴费用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者;

2. 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或正在休学期间者;

3. 保留入学资格未到期者;

4. 因学籍变动,《学生证》未予更换者;

5. 应当留级、降级没有履行留、降级手续者;

6. 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暂不注册者。

第八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学生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暂缓予以注册,暂缓注册学生享受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在籍学生的待遇。

1. 未能按时报到但已办理请假手续者;

2. 前一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者;

3. 因特殊情况申请暂缓注册者。

第十条由于学籍注册引发的争议,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和在籍学生的注册,包括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对于来我校进修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

鲁财院东方教字[2008]38号

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考核(含考试和考查)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应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要认真学习本办法,努力学习,诚信做人,在各类考试考查中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校规定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并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未携带学校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私自涂改证件者按代考作弊论。

2.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考试进行中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3.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不得自带任何纸张。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考试开始前,考生要认真清理自己周边可及位置的字条及其它资料,检查并擦除桌面上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要主动声明调换座位,以免造成作弊嫌疑。

4.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事先声明并关闭,考试开始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按违反考试规定论处。

5.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者,不发给试卷,取消本场考试资格。

6.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7.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递条、夹带、代考、偷看、交谈、互相换卷、抄袭、对答案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经查实的作弊行为人,参与作弊者都要受到严厉处分。

8.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肃静,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如临时有事,需举手

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行动。

9.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学生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10.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凡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该生试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计。

1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填写《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缓考申请表》,经课程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审核、任课教师签字、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除非紧急情况,学生在课程考试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处理。学生缺考但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代考论。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者;

2. 至发试卷时仍将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带入座位者;

3. 私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纪,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1. 第二条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

2.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3. 闭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文具等物品者;

4. 将通讯工具带进考场未向监考人员申明者;

5. 擅自分拆考卷者;

6.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临座或竖起,故意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7. 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8.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9.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作弊,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 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边伸手可及位置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 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复习材料、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 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等其它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 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5. 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7. 考试中使用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

8.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9. 根据试卷卷面答题雷同情况,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行为者;

10. 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人参加考试者;

2. 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者;

3. 组织作弊者;

4. 累计两次作弊者。

第六条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七条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1.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

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教务科。

2.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交教务处。

4. 对违反监考规则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按《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和使用规定

鲁财院东方教字[2008]29号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

第二条学生证和校徽仅供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涂改。如发现转借和涂改,除收回停止使用一段时间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损坏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学籍科补办。

二、学生证、校徽的发放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后,在报到后第二周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领取《学生证、校徽登记表》。登记表要认真填写,本人签字。

第五条学生证上所注“乘车区间”,是指学校所在地火车站到学生家庭所在地的最近火车站,不得随意更改。因家庭地址变更,须更改乘车区间者,须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系(部)辅导员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

第六条学生证填写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证、校徽登记表》集中填写,填写时要用碳素墨水、字迹工整、涂改无效。

三、学生证注册

第七条学生证注册是学生证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具有学籍的证明。每学期报到时,学生应交完有关费用后,以班级为单位,在报到后二周内到学生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

四、学生证、校徽的补办

第八条学生证和校徽如有遗失或损坏,须到公开发行报纸广告部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凭据(或损坏的学生证)于每学期每周五下午到教务处补办。

第九条补办学生证、校徽必须交一定工本费。

五、学生证、校徽的注销

第十条学生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其它原因离开本院时,须将学生证、校徽(遗失者交“声明作废”的登报凭据)交回教务处学籍科,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鲁财院东方教字[2009]53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课程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18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包括实验、习题课)一般36学时左右为1学分。视本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学分计算可以酌情增减。集中安排的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军训按每周1学分计,社会实践为1学分(须通过考核)。体育课每36学时为1学分。

第三条学生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育基础上,如参加在教务处注册登记的培训班、学习班,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第四条本科学生毕业应修满165学分,专科学生应修满125学分,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具有学籍的时间不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两倍(如:本科四年制,具有学籍时间的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为八年),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1.5倍(如:本科四年制,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六年)。

第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弹性修业年限(本科8年)或实际修业年限(本科6年)已满,学生未达到毕业标准,作永久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基本学制年限(本科4年)已满,弹性修业年限或实际修业年限未满,学生未达到毕业标准及退学条件,不及格课程达10学分及以上且不愿意延长修业年限者,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课程达10学分以下且不愿意延长修业年限者,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下一届毕业前返校参加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或结业,允许其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测评,合格后方能毕业或结业;弹性修业年限已满,测评仍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第九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界定:

(1)无学籍异动的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2)曾经有过学籍异动的学生,学籍异动前学习的课程以原班级(年级)执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学籍异动后的课程以现班级(年级)执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3)转专业与转学的学生, 以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第十条毕业审核工作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各系根据审核标准,严格审核每位学生的毕业资格;

(2)各系根据审核结论,制作《毕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毕业资格预审不通过名单》负责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对各系《毕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与《毕业资格预审不通过名单》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至各系(部)。

(4)经教务处毕业资格复审通过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一条我校与外国合作办学学校,采取互利互惠的合作方式,根据中国与合办学校所在国的有关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双方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导下,签订两校合作办学协议。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共同对招收的学生的学习和专业素质培养负责。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完成两校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经我校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获得两校的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合作办学协议内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若有课程不合格,将无法获得我校的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为了给学生更多的学习机会,合作办学协议内的学生在修完外方学校的课程后,可回我校修完未通过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者可获得我校的毕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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