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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万建华)

金融法学(万建华)
金融法学(万建华)

金融法学概论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的概念

所谓金融,概括地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它一般是指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包括调节货币流通和开展信用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1、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是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货币运动形式。货币流通是由商品流通所引起,以商品流通为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商品流通这一原理,是研究、建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

2、信用

信用是商品买卖中的赊销、预付以及货币借贷行为的总称。信用的本质特征是偿还性,它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特殊运动形式。这种价值的特殊运动形式既区别于一般商品货币交换的价值运动形式,又区别于财政分配等其他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

信用可以根据其主体、性质和期限等标准进行分类。如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际信用、国家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

(1)国际信用

国际信用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是国际货币和物资运动的形式之一。它包括与外国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开展的信用。(2)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国家为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主要是国家财政的需要)而对其国内的组织和个人开展的信用活动。

(3)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采用延期付款方式赊销商品或预先支付货款预购商品等形式开展的信用。

(4)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吸引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活动,以货币形式开展的信用。它在信用活动中占有主导地位,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5)民间信用

民间信用是社会组织及个人相互之间在非商品交换中发生的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进行的信用活动。

(二)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概括地说就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也就是指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金融关系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泛,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

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是指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在行使调控金融活动和管理金融事业的职能时,与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又可分为两大类:

1、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以稳定币值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为目的,运用法定的方式,其中主要是货币政策工具,从宏观上对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进行调节与控制时,与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等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指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实施监管中与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金融自律管理关系

金融自律管理关系是指金融自律管理组织在依照国家法律和自律管理契约,在对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参与金融交易活动的其他主体进行自律性管理中所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自律管理关系也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1、金融自律管理组织对经营特定范围金融业务,并加入该组织的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性管理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金融自律管理组织对参与特定金融交易活动,并加入该组织的交易主体,在进行自律性管理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开展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也分为两大类:

1、资金交易关系

资金交易关系是指金融关系的各个主体,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金融中介服务交易关系

金融中介服务交易关系是指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提供结算、咨询、信托、代理、担保、保管箱等金融服务而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

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关系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在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可以分为三大类:

1、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

这是指为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而在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责分工、权利行使、议事程序等方面形成的管理关系。

2、金融机构内部业务经营管理关系

这是指为了保证金融业合法经营和稳健运行而在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信贷资金管理、现金管理、稽核和安全保卫管理等方面形成的管理关系。

3、金融机构的总管理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以及上级机构与下级机构之间所形成的管理关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金融关系时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研究制定相实施金融法的指导思想。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一、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业在发展经济,稳定币值中的作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金融法的首要原则。它是指金融法的研究、制定与实施要以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业在发展经济、稳定币值中的作用为根本目的。它要通过对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有效地调节,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服务,同时也充分保证金融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持币值稳定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充分维护金融关系各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要理顺各类金融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参加金融活动的各个主体,无论其在金融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以充分调动各个主体参予金融活动的积极性,充分保证信贷资金和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促进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要正确处理好维护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业资产使用效率之间的关系,将秩序与效率有机地统合在一起,并贯穿于金融法各项制度和规则中,在金融实践中有效地贯穿执行,在充分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资产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1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保险法”第106条等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要充分体现和利用金融业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调控和杠杆作用,促进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应促使金融业注重长远利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深化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可持续发展原则在金融业领域中最集中的体现是“赤道原则”的确立与实践。

五、适度竞争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要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发展状况

和全社会的总体效益,对金融业者之间的竞争进行适度控制,一方面避免金融垄断,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由放任的破坏性竞争。

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的原则是指,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应适应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注重体现和促进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同时要注重吸收和采纳国际上已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习惯和做法,使本国金融法的有关内容与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保持一致。

第三节金融法学体系

一、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关于金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学术界争论较大,主要观点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活动涉及面广,牵扯的主体多,它需要法律体系中的不同法律部门运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综合调整。

(二)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金融期货法等几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金融法学体系

无论金融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在教学和科研中,它可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对运用法律对金融关系进行调整的原则、方法以及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中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分工及相互关系进行整体研究。

与金融法的主要内容相适应,金融法学体系要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金融法总论、银行法律制度、货币法律制度、信贷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制度、金融信托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期货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

本章思考题:

一、什么是金融法?如何理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三、如何理解金融法律关系?

四、金融法学体系由哪几个主要部分构成?

参考书目:刘少军著《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一章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银行与银行法

一、银行及银行体系

(一)银行的概念

银行一般是指专门经营存款、贷款和结算等货币信用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商品经济快速、稳健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概念是从一般意义上对银行所界定的一个概念。由于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与职能,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就各不相同。

(二)银行体系

银行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统一管理和协调各类银行的业务活动,用法律形式确立的银行体系结构。建立一定银行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银行业和金融业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使银行体系结构与国家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机构在促进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建立的目的和组成的机构不同,银行体系又可以分为银行经营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

1、银行经营体系是指由经营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所构成的体系。建立这一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立不同种类银行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职责分工、业务范围,以协调不同种类银行机构之间的关系。

2、银行监管体系是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被监管的银行机构所构成的体系。建立这一体系的目的则是为了健全银行监管制度,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

管理。

各国的银行体系构成就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总体上看,各国的体系一般是由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普通银行和经营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大类机构组成。

我国现行的银行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经营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补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专门监管机构的银行体系。

二、银行法的概念、分类及体系

(一)银行法的概念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的性质、职能及其法律地位,确立它们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规定它们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准则,规定它们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及程序,调整它们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二)银行法的分类

银行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的分类有两种:

1、根据组成银行体系的机构种类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根据调整的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组织法和银行业务法。

银行组织法也称为银行主体法,它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设立、变更及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业务法也称为银行活动法或银行行为法,它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银行法的内容与体系

从各国银行立法的状况来看,银行法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构成。

1、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行使管理国家金融事业的职能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法律

地位,规定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范围、职责权限、货币政策等。

2、普通银行法

普通银行是相对于中央银行而言的,它是指那些对社会直接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企业。普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各类普通银行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规定它们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业务经营方式及原则,资金来源与运用、盈利分配,对普通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普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及程序,以及普通银行的法律责任等。

3、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是调整各类经营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的主要内容与普通银行法大体相近,只是在具体内容和体系上有所不同。

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能和法律地位,规定其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等。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及分类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内,依法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及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公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在各国的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中一般都处于核心地位,它是贯彻国家或区域经济、金融政策,实现国家或区域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机构。

(二)中央银行的分类

1、从体制上,可将中央银行划分为集中制中央银行、复合制中央银行、跨国

制中央银行和准中央银行。

(1)集中制中央银行,即总行、分行制中央银行。它是指一国设立元化的中央银行,并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下级组织,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体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采取这种体制。我国的中央银行也属于这一类型。

(2)复合制中央银行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由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形成一个复合体,共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体制。中央一级机构一般为协调管理机构或最高决策机构,而地方一级机构在本辖区内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时拥有较大权力,与中央一级机构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采取这种体制的主要是一些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等。(3)跨国制中央银行是指由几个国家共同成立一个货币联盟,由该联盟或联盟所属的中央银行对所有成员国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例如西非中央银行、中非中央银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等。

(4)准中央银行制是指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职能完备的中央银行,而是由几个履行有限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共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实行这一体制的国家和地区的主要有新加坡、香港等。

2、从经营的业务上,可将中央银行划分为单一制中央银行和混合制中央银行。(1)单一制中央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在机构和业务上与普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全划分开来,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它除了对政府和普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货币信用业务外,不对企业和个人具体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目前这种形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取。

(2)混合制中央是指中央银行在机构和业务上不与普通银行划分开来,它既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具体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目前,混合制中央银行已经为数不多。

3、从资本构成上,可将中央银行划分为国有制中央银行、部分国有制中央银行、多国所有制中央银行、非国有制中央银行和无资本制中央银行。

(1)国有制中央银行是指中央银行的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目前,国有制在中央银行中占绝大多数。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就属于国有制中央银行。

(2)部分国有制中央银行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一部分由国家所有,另一部分

则由民间所有。

(3)非国有制中央银行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完全由民间投入。

中央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特殊金融机构,因此,无论其资产是国有、部分国有或非国有,它都由国家控制,其领导人均由国家直接任命。各国中央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的民间股东除了按规定比例取得股息外,无权参与中央银行的管理与决策。

(4)多国所有制中央银行是指跨国中央银行的资产不为某一国家所独有,而是由几个国家共同所有。例如,跨国制中央银行的资产就是由其成员国所共有。

(5)无资本制中央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无法定的注册资本额,其运用的资金,主要是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流通中的货币,自有资金只占很小部分。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职能的理论概括

按照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国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可以将中央银行的职能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这是一种传统的概括方式。

1、发行的银行

发行银行是指有权发行货币的银行。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法一般都赋予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以保证货币发行的数量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相一致,加强国家对货币流通的管理和调节,维护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和币值的稳定,同时也使中央银行的经济实力得到增强。

2、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普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的银行,对它们办理货信用业务。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吸收并集中保管各普通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并根据调节和控制信用规模的需要高速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率;第二,在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形式向它们提供资金,充当它们的最后贷款人;第三,为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资金往来帐户,主持票据交换机构,为它们统一办理票据交换和奖金清算,充当它们业务往来的中介人。

3、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要代表国家贯彻金融政策,管理国家金融事业,并要对政府办理业务。根据各国中央银行法的规定,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第一,通过制定与执行金融政策、法律规范,推行或配合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第二,对政府办理业务。例如经理国库,代理政府债务的发行与还本付息等。第三,充当政府的金融顾问。第四,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一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也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三大基本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法定的有权代表国家发行货币的银行,它垄断我国的货币发行特权,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2)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银行的银行的职能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第一,它吸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并集中掌管它们缴存的存款准备金;第二,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它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形式给予支持,成为它们的最后贷款人;第三,它还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资金往来帐户,并设立专门的票据交换机构和资金清算机构,为它们统一办理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

(3)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政府的银行的职能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第一,它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部门,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第二,它要对政府办理业务,如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等;第三,它要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其职责表现出来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含义

对于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研究,主要是考察法律所确定的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和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各国中央银行法一般都对中央银行的资本、性质、职能、职责权限以及中央银行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确立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二)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几种模式

从各国中央银行立法情况看,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处的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和国家机构体制中处于比较高的地位,它直接对国会负责,可以独立地制定及执行货币政策,并且相对独立于政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2、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和国家机构体制中的地位略低于前一类型,它在法律上隶属于政府,对政府负责,但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仍然具有与政府保

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3、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和国家机构体制中的地位比较低,它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都隶属于政府,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推迟或停止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与政府,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而且也明确了它在我国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即它隶属与政府,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它在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时受政府的干预比较大,而不像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那样具有很高的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

(1)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我国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这些货币政策中的主要内容,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执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以后才能执行,这就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时,受政府的干预非常大。(2)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再贴现政策、向商业银行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外,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也是由国务院确定。这就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执行货币政策时,也要受到政府的控制。

(3)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也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也实际加强了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控制。

2、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之间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虽隶属于政府,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但与西方一些国家法律

地位较低的中央银行相比,它仍然与政府之间保持着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

(1)中国人民银行对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外的货币政策事项,可以在自行作出决定后立即予以执行,并只须报国务院备案。

(2)中国人民银行是直接隶属与国务院领导,它与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3)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之间在资金上是平等的信用关系,并保持资金上的相对独立性。它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这样就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监督。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各国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体系通常是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构成。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参见教材第16-18页)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参见教材第18-20页)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银行体系?它有哪些划分?

2、我国现行体系由哪些机构构成?

3、银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它有哪几种分类?

4、银行法的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它们的含义是什么?

5、我国有哪几部现行的银行基本法律规范?

6、什么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有哪几种分类?它们的含义是什么?

7、从理论上可以将中央银行的职能概括为哪几个方面?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

有哪些职能和职责?

8、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含义是什么?它有哪几种模式?

9、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0、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它有哪些职责?

11、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12、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哪些?它们的含义是什么?

第三章货币法

第一节货币法概述

一、货币法的概念、分类及体系

(一)货币法的概念

货币法是调整在货币发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主要是确立货币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确定货币的印铸与发行权、货币发行机关和发行程序,规定对本国或本地区货币、外汇以及贵金属的流通管理等。

(二)货币法的分类

货币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分类:

1、从静态的角度,根据所调整货币种类的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通货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贵金属管理法。

2、从动态的角度,根据所调整货币运动的层次和顺序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货币发行法和货币流通法。

3、从职能的角度,根据所调整领域的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国内货币法和国际货币法。

(三)货币法的体系与内容

货币法的体系一般是由通货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贵金属管理法构成。

1、通货管理法。通货,即市场上流通的货币,也是国家的法定货币,它由主币和辅币构成。通货管理法是关于通货的发行、流通及其保护的法律规范总

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通货的名称、单位、法律地位;确定通货的发行权、发行机构和发行程序;规定对通货的流通管理以及对通货的保护等。

2、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是关于外汇的流通、收支、兑换、转移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外汇管理的范围和外汇管理的机关;规定对外汇的买卖、收支、汇率、进出国境的管理等。

3、贵金属管理法自货币制度产生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里,作为货币的贵金属主要是相对固定在黄金和白银上。因此,贵金属管理法也称为金银管理法。它是关于金银的生产和流通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金银管理的范围和管理机关;规定对金银生产、收购、配售、回收和进出国境的管理等。

二、货币制度

(一)货币制度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货币制度简称“币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货币种类、法律地位、货币发行与流通的结构和形式的法律制度。用法律形式确定货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起有利于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货币发行与流通体系。货币制度主要由货币属性制度、货币发行制度和货币流通制度等内容构成。

(二)货币属性制度

货币属性制度是指确立货币的法律地位、法偿能力和货币单位的法律制度。

1、货币的法律地位制度

货币的法律地位制度主要是依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定货币及种类,以及合法货币的种类,以及法定货币和合法货币法律地位的制度。

法定货币是指由国家法律确立其法定货币的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流通的货币。以法定货币中的法定种类用于计价流通和债务清偿,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将法定货币划分为本位货币和辅币两种。本位货币也称为“主币”,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定的计价结算的单位货币,本位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辅币是辅助货币的简称,它是指本位货币单位以下,辅助本位货币流通的小额货币,辅币的法偿能力及与主币之间的比例关系由法

律确定。

2、货币法偿能力制度

货币的法偿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定货币所具有的支付能力。法定货币的法偿能力包括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两种情形。

无限法偿是指法律对货币所赋予的无限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中的金额不受限制,无论支付的金额有多大,都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被支付人不得拒绝接受。

有限法偿是指法律对货币所赋予的有限支付能力,即在每次支付中,货币的支付金额要受到限制,不能超过法定的金额。在法定金额以内的支付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被支付人不得拒绝接受;但对于超过法定金额的部分,则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被支付人有权拒绝接受。

本位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而辅币的法偿能力则依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3、货币单位制度

货币单位是指国家法定的法定货币的计量单位,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定货币的单位名称,另一方面是各种法定货币单位之间的比例结构。货币单位的名称及各种货币单位之间的比例结构均由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确定。

绝大多数国家所发行的法定货币包括主币和辅币,其货币单位也就包括主币单位的名称和辅币单位的名称。对于各种法定货币单位之间的比例结构,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主要采取十进位制或百进位制。也有的国家只发行主币而不发行辅币,其法定货币的单位的名称仅包括主币单位的名称,当然也就不存在货币单位的比例结构问题。

(三)货币发行制度

1、货币发行的概念

货币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货币发行是指货币发行机构(其中主要是指发行银行),向社会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货币和调节货币流通的总称。它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就是货币发行机构向流通领域投放的货币数量超过从流通领域回笼到发行库的数量。而狭义的货币发行则是指货币发行

机构向流通领域投放货币的行为。

2、货币发行制度的类型

货币发行根据发行主体对货币发行是否享有垄断权,可以将货币发行制度划分为集中发行和分散发行两种类型。

(1)货币的集中发行制。集中发行是指货币的发行权由一个发行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所依法垄断,除此之外,其他机构均无权发行货币。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是实行货币的集中发行制度。

(2)货币的分散发行制。分散发行是指货币的发行权并不是由一个发行机构所垄断,而是由两个以上的机构所分享。

3、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也称为货币发行保证制度,它是指法律规定发行银行在发行法定货币时应提供一定的资产作为保证的制度。建立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法定货币的发行量与作为发行准备的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以控制发行银行发行货币的数量,保持市场货币流通的稳定。货币发行准备主要经历了现金准备制度、保证准备制度、比例准备制度和商品准备制度几种类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是实行货币发行比例准备或货币发行商品准备制度。

(1)货币发行比例准备制度。货币发行比例准备制度是指将现金准备(主要以贵金属、外汇等金融资产作为发行准备)和保证准备(主要以政府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有担保的贷款等金融资产作为发行准备)结合在一起,在其之间确定合理的资产比例,并以此作为发行保证的制度。这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2)货币发行商品准备制度。货币发行商品准备制度是指依照需要货币作为流通媒介的商品数量控制货币发行量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4、货币发行限额制度

货币发行限额制度则是指由有关主管当局依法确定货币发行的最高限额,发行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应在最高发行限额以内发行货币的制度。

(四)货币流通制度

货币流通制度是规定金融法律主体对货币所享有的流通权利,以及必须遵守

的货币流通规则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货币流通保护制度、货币流通方式制度以及残损货币兑换制度。

(五)货币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历史上,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货币制度主要经历过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三种金属货币制度类型。目前,各国都是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即纸币本位制。

第二节我国人民币发行与流通法律制度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一)人民币的产生与我国的币制改革

(二)人民币在法律上分类

依照“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对人民币进行以下分类:

1、人民币主币和人民币辅币

2、人民币普通币和人民币纪念币

3、人民币流通币和人民币非流通币

4、人民币可经营币和人民币限制经营币

(三)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在第3条,明确地概括出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即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也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流通。人民币的这一法律地位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的:

1、人民币是我国的唯一合法货币。在我国,市场上只允许人民币的流通。除因有涉外因素而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外,在我国境内的一切货币收付、计价、结算、计帐、核算等,都必须以人民币进行或者以人民币为本位。

2、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

3、人民币的普通流通币和纪念流通币按其面值流通,贵金属纪念币则不能流通,主要用于收藏。

4、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

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

(一)人民币的发行权与发行机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人民币的发行计划、发行数额,人民币纸币和硬币的种类、版别和式样,均由国务院决定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也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它经国务院授权,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的发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集中统一发行原则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国务院。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并作为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代表国家垄断人民币的发行权。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和变相货币;无权动用发行基金向市场投放货币。

2、经济发行原则。经济发行原则是指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对货币供应量的需求发行人民币,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基本相适应,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财政支出紧张,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3、计划发行原则。计划发行原则是指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制定与批准货币发行计划,有计划地发行人民币。

三、人民币的流通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人民币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五、人民币的保护制度

为了维护人民币作为我国唯一合法货币的法律地位和人民币流通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人民币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维护人民币的流通秩序

(二)禁止损害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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