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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 强化服务 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

规范管理 强化服务 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
规范管理 强化服务 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

温州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报

温州市地处浙江南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14个沿海城市之一。全市幅员面积11784平方公里,下辖11个县(市、区),人口800多万,目前全市共设臵婚姻登记处12个(1个行政机构、11个事业机构),婚姻登记员87人,年办理结婚登记近10万件、离婚登记1万多件、补发结、离婚登记证件4万多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5万多份,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近几年来,我市的婚姻登记工作,始终牢固树立为婚姻当事人服务的宗旨,以不断提高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水平为中心环节,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围绕“环境设臵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内容便民化”的工作目标,着力加强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登记窗口服务环境,提高登记人员综合素质,强化登记机关内部管理,使我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呈现出全面发展、整体推进且各具特色的良好态势,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08年,全市12个婚姻登记处被民政部授予“2007-2008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明确责任,整体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婚姻登记工作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理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把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作为树立为民服务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列入民政事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

1、目标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为强化各地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责任意识,我们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了责任目标管理,市局与县(市、区)民政局签订责任状,对婚姻登记处的办公场所、机构、编制、人员配臵等规范化建设要求的重要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对完成和落实情况较好的单位,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从而提高了各地推进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

2、高位推进,解决发展难题。由于婚姻登记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百姓,一直以来是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门面”,不希望让其撤出大厅,从而成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发展难题。为此,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从出政策、下文件,到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上门与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交涉,先后将几个婚姻登记处撤出了行政审批中心。真正落实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明确要求的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办理婚姻登记场所的规定,使人性化服务落到实处。

3、典型引路,推动全面发展。为提高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我们采取“树典型、找思路、促发展”的方法,首先在鹿城区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从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内部规范化管理等方面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经验。随后,我们及时召开现场会,进行总结推广。同时,还多次组织各地外出考察学习,使大家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标准、个性化服务理念等内容有了更全面深入了解,从而推动了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程。

二、多措并举,切实改善婚姻登记服务环境

婚姻登记处是民政部门服务社会最大的窗口单位,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的交流,登记处服务环境的好坏体现了民政部门的

社会形象。为此,我们采取多种措施,着力加强登记处基础建设,努力改善服务环境。

1、加大投入,推进婚姻登记场所建设。近年来,我市十分注重婚姻登记机关的窗口形象,切实加强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硬件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都把最好的房子、最先进的办公设备配给婚姻登记处,把业务素质最好的工作人员安排到婚姻登记工作岗位,并多方筹资,加大投入,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按《标准》的要求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机关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均达150平方米以上。都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婚姻服务区、颁证大厅。登记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服务区整洁优美、舒适温馨,给结婚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树立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自行研发婚姻登记软件版本,于2007年5月实行全市婚姻登记系统联网,信息资料计算机管理。为了更好的方便群众,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2010年4月开设了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制度。逐步实现了服务手段信息化,登记环境优美化的总体要求。

2、积极争取,解决登记机关编制经费问题。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等问题。为此,我们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将人员编制、经费落实难的情况反映给市政府,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2003年,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开始了集中登记,至2007年5月,经过多方努力,较好地解决了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的集中登记、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11个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方便群众,完善登记场所服务功能。为充分体现婚姻登记工

作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我们对登记处各功能区进行统一规划;候登室强调舒适整洁,配备足够的桌椅和各种登记文书样本,提供空调、电视、饮水机、报刊杂志等,优化候登环境;结婚登记室侧重亲民便民,统一设立低位敞开登记台,使登记员与当事人相对平坐,平等交流;离婚登记室布局庄严简洁,空间相对独立,保护个人隐私;颁证室注重温馨浪漫,鲜花铺陈,国徽高悬,见证神圣时刻;档案室设臵规范,立卷及时完整,装订整齐统一,查询方便快捷。同时,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推出免费颁证、法律咨询、证照拍摄、婚检咨询等服务,深受当事人欢迎。

三、提高素质,着力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

婚姻登记员是婚姻登记执法主体,登记员的素质直接关系整个婚姻登记机关的形象和工作的成败。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臵来抓,有效提高了登记队伍综合素质。

1、严格把关,注重婚姻登记队伍建设。一流的设施需要一流的队伍才能发挥最大效率。为此,我们注重婚姻登记队伍综合素质的培养,坚持完善婚姻登记人员录用机制,将一大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人才充实到基层一线,使登记人员素质有了质的飞跃,年龄结构更趋合理。全市婚姻登记人员87人,大专以上学历83人,年轻化和知识化水平要求达到95%以上。

2、强化学习,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我们制定了婚姻登记员培训制度。培训工作分两类,一类是综合培训学习,每两年举办一次,分期分批进行,力求全员参训。这类培训内容有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学习、礼节礼仪培训、业务的总结交流、分管领导亲临培训班作动员和讲座等。另一类是业务培训。这一类培训是部分在岗婚姻登记员(轮训),以及各县(市、区)新进登记员或调整的新上

岗的婚姻登记员培训,每年组织一次,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对新上岗登记员颁发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通过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引导婚姻登记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优质高效、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公正、素质良好的婚姻登记工作队伍。

四、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婚姻登记服务质量

婚姻登记工作是展现民政形象的重要窗口,这项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工作稍有失误就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坚持把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1、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为增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让婚姻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及程序,我们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统一要求各婚姻登记处做到“四上墙”(婚姻法律法规、登记处管辖权及依据、登记处职责、登记的要件和程序);“四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登记员职责及照片、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电话);“二告知”(登记后的法律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坚持照章办事,对群众不理解的尽量耐心解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理要求,予以制止,杜绝“权力登记”、“人情登记”,有效地维护了婚姻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严格程序,规范登记行为。严格登记程序,是维护婚姻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应坚持以“《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依据,做到“一对照”:身份证、户口簿相对照,看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一致;“二审查”:审查是否自愿登记,审查有否不宜登记的情况;“三不登”:

不到法定年龄不登记,双方当事人不到场不登记,不履行声明不登记;“四严禁”:严禁增设程序或附加条件、严禁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之外的证明证件、严禁在登记中收取押金或搭售商品、严禁以婚姻服务等名义强制收费。

3、完善制度,强化服务意识。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婚姻服务的规范管理,强化了服务意识。主要做到:一是坚持“两分离”“三分开”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区分执法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实现依法登记与婚姻服务相分离,取消了非自愿婚姻服务项目,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坚持婚姻服务实行完全自愿及价格公示的原则。二是要求所有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或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和商业化运作,严禁婚姻登记机关配套搞强制性服务和以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杜绝了乱收费现象,减轻了婚姻当事人的负担。三是加强督查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事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和当事人,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巩固规范化建设成果,积极配合政府“两免”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口素质是关键,结婚和生育既是个人和家庭的大事,也是社会的大事。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生活水平是当前政府部门实施民心工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通过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对提高我市出生人口质量、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和传染性疾病,对构建幸福家庭,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根据2009年4月15日《关于印发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9?27号)精神,

我们对配合做好计生部门实施“两免”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专门部署,首先,明确在配合做好“两免”工作的前提下,要确保婚姻登记机关的主体地位不变,在严格婚姻登记执法程序的过程中,不得对婚姻登记程序设臵附加条件。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实施“两免”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新婚男女青年结婚登记时,积极引导和动员他们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内可设立婚检和优生咨询室,为“两免”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条件。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以永嘉县为试点,在婚姻登记大厅设立婚检和优生咨询室,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防治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结婚当事人进行免费体检,为当事人提供人性化服务。二是乐清、苍南、平阳、文成等地结合各地实际,将妇幼保健站、计生指导站迁移至婚姻登记机关附近,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婚检率,更是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这样做既明确了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执法主体地位,又运用婚姻登记窗口的有利条件,推进了婚检工作。从当前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全市各地的婚检率均达到甚至超过50%以上,为我们更好地巩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果探索了一条可行性途径。

我们认为,规范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前提,创新是优质服务的永恒主题。几年来,我市的婚姻登记工作在整体推进、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严格对照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还有许多方面有待改进和提高。我们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不断探索,深入实践,逐步提高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水平,使婚姻登记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民政的甜蜜事业,使登记过程真正成为人民

群众的幸福旅程。

窗口行业规范管理优质服务

窗口行业规范管理优质服务 活动情况汇报 根据市委汴办[2 0 06]1 9号和汴卫[2 0 06]1 7号文件精神。我们在去年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年、纠风专项治理、窗口行业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份按照卫生局窗口行业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活动方案的具体部署和指导思想,结合我院具体工作实际,开展了窗口行业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活动,此项活动开展近2个月来,由于我们狠抓医疗服务不放松,围绕病人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的服务理念这个主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断探索医疗服务中的新途径、新方法,使医院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和就医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患者满意度和医院经济效益得到同步上升,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成立组织机构,搞好宣传发动,充分认识开展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活动的意义和目的。 1.保证组织机构的落实。 在去年开展窗口行业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我们又充实和调整了医院窗口行业规范管理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长刘泽茹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书记黄蔚茹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由业务院长张曦同志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保证组织机构人员的落实。

2.制定活动方案,明确责任目标。 为确保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活动向纵深发展,我们在制定活动方案的基础上将活动内容进行了分解细化,由各职能科室分别负责,使活动内容逐条逐项的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 3.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这次卫生系统开展的窗口行业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活动是对卫生系统服务态度和医疗质量的检验,也是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提高医院知明度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乘此项活动的东风,对规范管理优质活动的意义、目的在院内进行了层层传达和贯彻,先后召开了办公会、周会、晨会进行思想发动,并在门诊楼前悬挂宣传标语、各出口处设宣传板面,使每个职工都对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活动的内容、目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从而达到全员参与,全员提高的目的。 二、针对活动内容要求,把病人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的服务理念和措施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 1.加强政治学习,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整体道德素质,在全院深入开展爱岗位、献爱心、争做人民健康好卫士的活动,进一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树立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端正,业务过硬,作风扎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医疗卫生队伍,配合此项活动切实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技能培训,并邀请党校孟玉华教授对社会主义荣辱观进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docx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第32号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感谢你的观看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感谢你的观看

公司优质服务规范细则

公司服务规范细则 为切实推行和规范优质服务工作,促进工作作风不断改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切实服务于用户、服务于群众,根据公司年初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规范 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及时登记。严格遵守公司请假制度。 2、举止得体,文明礼貌,自觉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顶撞用户。 3、热情接待来企业办事的人员和来访用户,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脱岗,不迟到早退,不聚众聊天、嬉笑打闹,工作时间不吃零食干私活,不占用办公电话聊天。 5、遵守业务纪律,严守各项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6、按规定执行轮班作业。 7、严禁进行黄、赌、毒行为。 8、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积压公务,必须讲究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及时呈报与批复。 9、工作中发生问题不得相互掩饰,必须及时解决或迅速上报。 二、保证措施 1、加强规范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公司“行风建设,优质服务”督查督办小组负责,有关科室密切配合。督查、督办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资料收集整理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2、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政治素质。 3、抓好《规范》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公司服务规范细则,提高职工自觉抑制不正之风的能力。 4、公司所有服务人员必须遵守“三不准”:(1)不准违章作业;(2)不准对用户失礼;(3)不准向用户吃、拿、卡、要; 5、加强对职工的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6、抓好典型。及时表扬、奖励服务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事件。凡公司员工,只要发生用户投诉经查属实的,除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外,本人要向用户赔礼、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然而,在行政法和婚姻法理论界及实践中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下文是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私情; (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

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标准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因感情已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成年子女:***,现年*周岁,身份证号:***。离婚后归*方抚养,随*方共同生活。孩子的生活费归*方承担;教育费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在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凭票据(含电子票据)由另一方向抚养方支付;医疗费一次性或累计一个自然日历年内,实际支出发生超过2000元的,由另一方接到垫付方凭实际支付的票据(含电子票据)的通知后十天内支付一半;其他除了上述费用之外的孩子合理支出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由另一方接到垫付方凭实际支付票据(含电子票据)的通知后十天内支付一半。 二、*方享有儿子的探望权。*方每周周末享有一天探望权;寒假探望不超过15天;暑假不超过30天;国庆假期不超过4天;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超过2天。在探望期间*方享有接儿子出去游玩,到*方家住宿等一切权利,但需要从*方家里或者学校门口接出并送回。特殊情况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三、财产分割 1.夫妻共有的***房屋归*方所有,另一方应当配合做好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更名手续。(或者*名下的位于***房屋归*所有,不再分割。) 2.孩子享有***权利,单独以孩子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抚养方保证在*年*月份以前向孩子账户存入*元,抚养方应当保证另一方可以通过孩子账户的手机银行,随时查看账户资金。待符合购置房屋条件时,抚养方将孩子账户资金转为购买至少*平方米的房屋,孩子账户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由抚养方补足,房产证单独办理在孩子一人名下。 3.*方为儿子投保的保险,由*方自行退保,退回费用归*方所有。 4.*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归*方所有,不再分割。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11-11-09 阅读:363次《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于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1.1.1.1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原则.1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 4.1 机构经费人员.1 4.1.1 机构性质.1 4.1.2 工作经费.1 4.1.3 婚姻登记员.1 4.1.4 婚姻颁证员.2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2 4.2 场所设备.2 4.2.1 环境布局.2 4.2.2 候登大厅.3 4.2.3 结婚登记区.3 4.2.4 离婚登记室.4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 4.2.6 颁证大厅.4 4.2.7 档案室.4 4.2.8 卫生间.4 4.2.9 设施配备.4 4.3 服务管理.5 4.3.1 便民服务.5 4.3.2 登记要求.5 4.3.3 信息化建设.5 4.3.4 婚姻文化.5 4.3.5 管理制度.5 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 5.1 机构经费人员.6 5.1.1 机构性质.6 5.1.2 工作经费.6 5.1.3 婚姻登记员.6 5.1.4 婚姻颁证员.7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7 5.2 场所设备.7

5.2.1 环境布局.7 5.2.2 候登大厅.8 5.2.3 结婚登记区.8 5.2.4 离婚登记室.8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8 5.2.6 颁证大厅.9 5.2.7 档案室.9 5.2.8 卫生间.9 5.2.9 设施配备.9 5.3 服务管理.9 5.3.1 便民服务.9 5.3.2 登记要求.10 5.3.3 信息化建设.10 5.3.4 婚姻文化.10 5.3.5 管理制度.10 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1 6.1 机构经费人员.11 6.1.1 机构性质.11 6.1.2 工作经费.11 6.1.3 婚姻登记员.11 6.1.4 婚姻颁证员.11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12 6.2 场所设备.12 6.2.1 环境布局.12 6.2.2 候登大厅.13 6.2.3 结婚登记区.13 6.2.4 离婚登记室.13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13 6.2.6 颁证大厅.13 6.2.7 档案室.14 6.2.8 卫生间.14 6.2.9 设施配备.14 6.3 服务管理.14 6.3.1 便民服务.14 6.3.2 登记要求.14 6.3.3 信息化建设.15 6.3.4 婚姻文化.15 6.3.5 管理制度.15 参考文献.17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24、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档案管理,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基建档案的管理要求、管理职责,规定了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业务工作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基建档案的管理。 3依据 本办法依据下列标准、规范制定(其最新版本亦适用于本办法):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4定义 基建档案是指公司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基建项目文件。 项目前期文件是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项目竣工文件是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和项目竣工图组成。 项目施工文件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监理文件是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竣工图是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5管理要求

公司基建档案管理遵循“谁主办、谁形成、谁负责”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行“前端控制、同步归档、分阶段移交”的管理方式,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应完整、准确、系统。 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6管理职责 档案室为公司基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基建档案管理。 档案室负责基建档案的接收、整理、编目、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确保基建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有效和规范,负责对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程项目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文件、竣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的积累、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文件的完整、有序。 7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凡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作为基建档案 的归档范围,包括项目的提出、可研、评估、审批、计划、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等文件材料,详见《基建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1)。 归档范围应随着基建项目管理内容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为一卷时,保管期限从长。 8归档要求

营业网点文明优质服务规范提升项目方案

营业网点文明优质服务规范提升项目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网点服务管理,培养标杆员工和标准化服务团队,全面提升网点服务质量。在全辖开展创建标杆网点项目,为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项目指导思想和目的 根据本行文明服务的相关要求,对网点的服务状况进行现场辅导,使本行真正成为区域内服务水平高、各项业绩突出的标杆网点, 展现出让客户有深刻的、焕然一新的、美好印象的服务新形象。 二、领导小组 本行成立了标杆网点建设项目实施小组推进该项工作,实施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项目实施方式 项目采用指导老师直接进驻网点跟班训练的方式,以情景演练、现场指导、后续跟进等形式进行,通过神秘人暗访、调阅监控等方式跟踪网点现场员工的营业前、营业中、营业后等工作环节,导师直接对各个岗位的员工进行全方位点评,通过对营业环境的规范督导、员工仪容仪表规范督导、晨会督导、大堂经理(客户经理)工作规范督导、柜员工作规范督导等内容,创建标杆网点。 四、项目实施步骤 (一)项目准备工作 人事部:准备员工资料、制定服务与营销奖惩制度、准备会议场所、监控录像采摘,承担改进项目需要后续跟进的牵头人、联络人。 办公室:负责安排两部车辆,必要的硬件设施改造等后勤支持。 监保部、科技部:专人负责每日监控录像采摘,每天至少采摘各个柜台4个镜头,分为上午2个,下午2个,下午3点前完成,交给指导老师,作为晚上教材。 各支行:准备员工排班表、准备网点及员工去年的工作业绩数据、细化当年网点任务。 (二)项目时间安排 4月上旬:前期调研。召开全员视屏会议,部署动员标杆网点建设的启动工作。

4月17日—19日:专题辅导。对本行客户经理、机关及后台支撑管理人员、支行主任、委派会计进行培训。 4月18日—20日:机关现场辅导。对机关中层干部培训,并对机关部室人员进行现场辅导。 4月23日开始:启动3个标杆网点建设。通过白天现场辅导、晚上培训完成标杆网点项目培训。 4月下旬全面开展个网点服务提升。 五、各岗位的项目工作职责 1.网点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1)召开员工动员会,细化本单位当月考核指标(具体到日、周)报人力资源部。 (2)即日起每天主持、参与晨会。做好环境卫生、统一着装、仪容仪表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3)全程参与配合项目,每2小时对每个柜员进行服务检测。每天下午下班后提供业务量数据与每个员工的销售详情给指导老师。做好相关后勤工作。 2.支行会计 (1)要每2小时对每个柜员进行服务检测,每天下午下班后协助提供业务数据与每个员工的销售详情。 (2)全程参与配合项目,承担大堂经理和现场管理责任。 3.每个员工要积极配合老师的辅导,按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统一着装、整理仪容仪表,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辅导组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辅导点评等都安排在下班时间或休息时间,要克服各种困难,重视、珍惜学习的机会,辅导点评期间不得缺席、请假。 (二)如辅导时间是休息日,各单位负责人、客户经理、会计主管、对公柜员等都要全部参加,不得缺席、请假。 七、中介机构选择 拟从*******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两家中选择。通过对两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对比,意向选择*********,理由如下:(一)网点标准规范权威。是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全国百佳示范网点塑造标准来进行培训指导。 (二)实施阶段具体明确。分六个阶段实施,分别是服务现状诊断阶段;统一理念、制定标准阶段;机关现场督导与修正阶段;标杆网点服务导入阶段;标准固化—回头看阶段、后续维护—养成习惯阶段。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17年最新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 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 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a. 全部由男方偿还 b.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d.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9. 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是( A )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总8页)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总8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试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工程档案归档的范围、期限、职责、标准,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范围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 1、立项文件材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专家建议文件;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材料: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用地申请报告及用地计划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划拨建设用地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材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审定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施工图及其说明;设计计算书;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意见。

4、招投标文件材料: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承包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委托合同;编标合同、标底; 5、开工审批文件材料: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计证明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文件材料: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监理文件材料: 1、监理规划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 5、质量控制 6、造价控制 7、分包资质 8、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0、监理工作总结

开展“提升素质强管理,优质服务上水平”活动方案

开展“提升素质强管理,优质服务上水平”活动方案 开展“提升素质强管理,优质服务上水平”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站务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车站规范管理、文明服务、优良秩序的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在“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确保顺利通过省厅、市局对汽车客运站整顿及复核定级检查验收。公司决定自2010年10月21日起,在公司汽车客运站开展“提升素质强管理,优质服务上水平”活动。 开展“提升素质强管理,优质服务上水平”活动,是提高公司车站站务服务水平、提升站务服务质量的必要举措,是促进车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有效手段。对规范站务管理,提高站务服务质量和整体工作水平,打造优质服务品牌,塑造车站良好形象,全面完成今年客运收入任务,顺利通过汽车客运站整顿及复核定级检查验收,促进企业和谐、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结合汽车客运站整顿及站级复核定级工作,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的基本内容,以省厅颁发的《汽车客运站考评验收标准》为依据,全面加强车站治理整顿,规范站务管理与服务,努力提升员工素质,创造公平、和谐、紧张、有序的工作秩序与经营环境,打造“温馨长运”服务品牌,树立车站文明服务窗口形象。活动主题是:规范管理强素质,提升服务铸品牌。活

动时间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12月31日。 此次活动的标准包括:1.车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好。按照交通部部颁相应等级客运车站规定要求,努力完善车站基础设施,并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且运转良好,各种标识标牌悬挂整齐,齐全有效。 2.运营秩序好。车站车场内班车停放整齐,人车分流进出有序,站内无拉客抢客、欺行霸市现象发生。旅客有序排队购票、候车、乘车,秩序井然。 3.文明服务好。站务人员统一着装,仪容举止端庄大方。服务热情周到,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无脱岗串岗、聚堆说笑现象发生。 4.建立有效的服务质量投诉机制。车站公开服务质量监督电话,设立专人负责处理旅客投诉并建立旅客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5.站容站貌环境卫生好。车站内外(候车室、发车场等)窗明地净,环境优美,无卫生死角。进出班车车容车貌良好(无乱贴乱画、乱停乱放行为),车厢干净整洁。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好。严格班车、驾驶员资格认证,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对照活动标准,各车站要认真查找工作薄弱环节,确立各自在生产经营与管理、站务服务与环境治理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加大工作措施,加强治理整顿,切实抓出成果、抓出实效。一是各车站对照交通部部颁客运站标准,按照济运管【2010】34号文件要求和《公司关于做好汽车客运站整顿及复核定级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要确保站级评定一次通过省厅、市局的检查验收。如因车站领导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达不到相应站级标准,致使不能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第32号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民政法律知识考试题

民政法律知识考试题 一、单选题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C )年内提出。 A、3 B、2 C、1 D、4 2、公墓内埋藏骨灰的墓穴不得超过( B )平方米。 A、2 B、1 C、3 D、4 3、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 A )为一个周期。 A、20年 B、50年 C、10年 D、30年 4、《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下列哪个机关不能再办理婚姻登记:( B ) A、乡(镇)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县(市、区)民政局 D、省级民政部门 5、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出具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的有效期为:( B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一年 6、收养年满( C )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A、7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4周岁 7、下列( B )属于可撤消婚姻。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8、禁止买卖婚姻体现《婚姻法》中的哪项基本原则:( A )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制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9、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 A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 A、50 B、20、 C、30 D、40 10、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备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D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A、10 B、20 C、40 D、60 11、设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B )万元人民币。 A、800 B、400 C、200 D、100 12、基金会设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理事成员只能设( B )。 A、3至25人 B、5至25人 C、7至25人 D、9至25人 13、成立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B )。 A、30个 B、50个 C、60个 D、80个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湖,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励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出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出、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虽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措施

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我中心优质服务的常态化,更好的为群众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一、首问责任制 一、为方便群众和其它机关同志来我中心办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遵循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推诿、不拖拉的原则,实行首问责任制。 二、来本中心办事人员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中心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当面询问时,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告知期限,或做好解释工作。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询问,首问责任人应负责为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带领至有关责任科室。 四、电话询问时,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其它科室职责范围的,要告知该科室的电话号码。 五、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并作为公务员考核和奖惩评比的依据之一。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中心各科室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效能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服务对象咨询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给予指导和办理。对能办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办理;对需要请示分管领导的问题,应在2日内办结;对需要研究的问题,应在7日内办结。 第二条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在其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三条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刁难。 第四条对限时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即时办理。 第五条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员应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按中心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1995]66号

发布日期:1995-10-19

执行日期:1995-10-19

失效日期:2004-6-29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五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六章婚姻中介服务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时,双方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结论。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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