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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被法院判决被执行名下无财产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被法院判决被执行名下无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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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被法院判决被执行名下无财产怎么办

在法院判决案件以后,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实行判决结果,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被法院判决被执名下无财产怎么办?下面是催天下小编小编收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整理后提供的参考资料,希望能帮助您。

一、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怎么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4)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同时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二、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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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XX赔偿范文

申请法院XX赔偿范文 原标题: ___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 ___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在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 ___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丹东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丹东中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 ___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中院裁定解除对丹东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丹东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xx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丹东中院于xx年8月13日立案受

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 ___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xx年10月28日,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xx年3月1日,丹东中院针对益阳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益阳公司认为丹东中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 最高 ___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其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 ___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同时,在 ___执行行为长期无任何进展,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 ___丧失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等已因错误执行行为遭受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出guo家赔偿申请。本案中,丹东中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十一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

凯诺律师:在诉讼、复议期限内,强拆违法建筑 被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

凯诺律师:在诉讼、复议期限内,强拆违法建筑被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 实践中,相关部门为急于完成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在当事人还在维权期间就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那么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下面我们根据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为大家揭晓答案...... 2014年12月4,相关部门对胡女士所建案涉房屋作出《规划检查通知书》,要求胡女士在3日内到相关部门接受检查。同日,相关部门又对胡女士作出《责令限期举证通知书》,相关部门认为,胡女士房屋存在非法占地的嫌疑。 次日,相关部门又对胡女士作出《限期搬迁通知》,告知案涉房屋将被拆除,通知中让胡女士在10日内搬离所住房屋,并及时转移房内相关物品,过期未搬离,后果自负。3日后,规划局作出《关于责令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限案涉房屋的建设人在15日内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否则将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同年,当地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让胡女士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胡女士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是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此后,相关部门又再次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对案涉房屋的建设人进行催告,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过期不拆将强拆,同时也告知了胡女士陈述和申辩权。2014年12月29号,相关部门又发布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 2015年1月21日,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日对胡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拆。之后,胡女士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相关部门赔偿胡女士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损失2175000元、家具和电器等损失20000元;判令相关部门解决胡女士居住问题。 与此同时,当地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搬迁的补偿方案,方案中规定,“由于历史原因,青山园艺场所有房屋都无用地及建房批准手续,因此,在本次拆迁中首先涉及对群众现有房屋可给予货币补偿面积的确认,……按照这样的标准,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确认为80平方米”。 同时根据当地发布的《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没有或仅有部分建房手续证明的房屋,应从尊重历史事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鉴定和审查,符合建设规定的,给予补办相关手续证明并给予补偿。” 因此,针对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后,同日便对胡女士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且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胡女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因此,应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同时根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方案》及《意见》的精神,对于胡女士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应当要给予赔偿。但因胡女士房屋不是合法建筑,且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不能完全按照房屋的面积进行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胡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由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胡女士房屋、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38886.52元。对于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驳回。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胡女士不了,于是提起了上诉。 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胡女士的上诉。 无耐之下,胡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针对本案,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车祸理赔和法院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8950210.html, 车祸理赔和法院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发生车祸,肯定第一时间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车祸双方很可能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车祸理赔和法院判决的赔偿有什么区别?赢了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车祸理赔和法院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理赔是在你的保险限额内,赔偿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代你出钱。保险公司会力争让你自己承担更多赔偿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法院判决是对你赔偿责任的最终确定。就该案而言,法院不关心责任人怎么出钱,法院只关心该得到钱的人要得到,否则可以强制执行。 就是说,保险理赔建立在赔偿责任确定的基础上,而法院判决是确定赔偿责任的最权威途径。 二、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如何获得赔偿

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动履行,二是强制履行。如果对方自动履行判决,这两种方式都有可能.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你可以在法定期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占责方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上限—11万(伤残、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责任比列计算,这个钱实际是可以直接判给被告,保险公司的。同样,医疗费也是,只要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的,只要对方占责就在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计算。 2、如果没有保险,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对相应的损失金额,直接按照比例划分。 三、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是否由保险公司赔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武汉江汉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成功案例法院判定赔偿比例 2

武汉江汉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成功案例法院判定赔偿比例 案情: 2013年7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右转经过非机动车道时与一辆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上2人受伤。事后交警勘察现场,交警告知货车司机李某要承担主要责任。 办案经历: 货车司机找到肖小勇律师,委托肖律师维权。笔者先听取了李某讲述案件经过,据货车司机陈述,案发时,货车准备转入右侧工厂,转弯过程中需要经过非机动车道,货车在右转前已经观察右侧非机动车道,没有发现有非机动车和行人,在货车几乎右转完毕时,李某听到碰撞声音,李某采取制动下车发现货车右后侧轮胎有一辆轻便摩托车与货车右后侧发生碰撞,地上躺着2个人,非机动车道地面上有一段摩擦痕迹。李某怀疑是轻便摩托车摔倒在地后滑行与自己的货车发生碰撞。李某没有直接碰撞轻便摩托车,也没有碾压轻便摩托车或者人体组织。交警委托进行碰撞形态司法鉴定和受害人王某是否被碾压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意见是货车与轻便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王某被货车碾压。肖律师代李某向交警提出重新鉴定,开始交警百般阻挠,以重新鉴定费用高、重新鉴定没有意义、鉴定意见不重要等理由说司法鉴定没有问题,在肖律师的坚持下,交警受理了笔者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但交警重新鉴定依然委托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可想而知还是同第一次司法鉴定意见一样。交警依据鉴定结论等,作出

了货车承担主要责任,轻便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 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武汉市交管局申请书面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因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终止复核程序。 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肖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肖律师再次向法院提出对交通事故发生形态和货车是否碾压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受理并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肖律师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积极沟通,将事发时货车与轻便摩托车碰撞的形态告诉鉴定人员,争取鉴定人员的支持。 经过一段时间,重新鉴定意见出来,第一个意见是支持了肖律师的观点,轻便摩托车是倒地后与地面摩擦滑行撞击货车右后轮,这个鉴定意见是对被告有利的,第二个意见是货车碾压其中一位受害人可以成立,这个可以说对被告不是很有利。 正式开庭过程中,肖律师提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就可以证明,货车与轻便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所以,不应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原告有2处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第一,轻便摩托车不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原告当时就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但是事发时轻便摩托车就是有2位乘客,就是因为轻便摩托车载人属于超载,超载又导致制动距离延长,所以,原告的违法行为多于被告,原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维持交警认定的主次责任,就是被告承担主要责

法院误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法院误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和敢于决定的精神,应该进一步明确对职务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的外部标准 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开始生效。该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扩充了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 第二,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 第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判断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标准。其中14种职务行为涉及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也可用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本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 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中国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如此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是也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严重性。《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资料显示,20XX 年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93576件,占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高出上诉率10%.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为5232件,两项合计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比前一年度同类案件增长%.如此高的误判率、刑事赔偿规模和索赔案增长速度,促使最高法院调整政策,把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与一般性国家赔偿区别开来。 从法解释学上看,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判决主要依据以下四种因素作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实中,法院、检察官、警察等每天都要处理很多大大小小的案子,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有误等意外而被误判,为此遭受不必要的惩罚甚至是牢狱之灾,在法院的后来审查中纠正并撤销判决之后,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呢? 一、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公权力造成侵害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另外一方面在于约束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依法行使职责。新中国建国初期就有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最早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港务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1954年宪法第97条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赔偿方式和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法院判了赔偿但是没钱怎么办

法院判了赔偿但是没钱怎么办 题要 任何事情都一定要尽力的去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对于当前的相关事情去选择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的,就像是发生了民事纠纷或者是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有些人没有调查清楚对方的实际状况就申请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了。然而到最后面临的境地却是法院判了赔偿但是没钱。 任何事情都一定要尽力的去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对于当前的相关事情去选择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的,就像是发生了民事纠纷或者是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有些人没有调查清楚对方的实际状况就申请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了。然而到最后面临的境地却是法院判了赔偿但是没钱。 ▲一、法院判了赔偿但是没钱怎么办? 民事纠纷中,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债务人没钱赔偿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并可采取将祉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手段?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开民终字第99号 原告:王耀苹,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化工大学 学生宿舍三号楼 委托代理人:蒋晴晴,大连市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汇来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开发区老海西路344号。 法定代表人:谢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丽,大连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耀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汇来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蒋晴晴、古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1日七号台风“圆规”开始影响大连市,被告为了外贸合约能按时履行,无视台风过境的危险,在8月12日仍组织全公司职工上班。受台风的影响,当日下午4时许,原告所在的工棚在风雨中突然倒塌, 原告和母亲吴玉荷等人被压在钢架工棚下。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的结果。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721.59元,护理费:426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费1065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9080元,后续治疗费:3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 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以上202726.59合 计元。 被告辩称:但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造成原告受伤是百年不遇的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耀苹之母吴玉荷系被告汇来公司职工,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原告经常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单位和吴玉荷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因被告单位实行产品包装按件计酬,原告所完成的工作量均记录在吴玉荷的工账单上。7号(圆规)台风于2010年8月11日影响台州市,同月12日下午4时许,7号(圆规)台风登陆大连市,原告及吴玉荷等人正在被告单位工棚内从事包装工作,因受台风袭击,该工棚突然倒塌,造成罗素素死亡、原告及其母亲受伤。原告伤后到大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右内外踝骨骨折、右小指末节坏死、全身多处挫伤等。原告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59721.59元(该费用已由人民政府以特困医疗补助方式向原告补助53269.09元)、输血费2300元、剃头费120元。2011年5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赔偿.doc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赔 偿-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用人单位被判支付金、工资13500元。 ; 黄某于201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黄某与同事朱某因记录产品数量发生矛盾,朱某在工作期间到黄某所在生产小组的机位旁,与黄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相互撕打,双方均造成轻微伤。事发后,经派出所处理,分别给予朱某、黄某罚款200元。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黄某上诉后撤诉。2013年1月某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时间与人斗殴,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黄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仲裁请求。黄某不服,故诉至法院。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黄某虽然在工作期间与朱某发生打架纠纷,但朱某已经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以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时间与人斗殴,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因此,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1500元2年2倍)及支付未能上班期间的5个月的误工工资7500元(1500元5个月),合计13500元。 ;

____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 法律文书

____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法律文书 ( )____行初字第_____号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________不服(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不作行政赔偿裁决的写: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行政主体名称)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未给予答复(含未给予实质性答复),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________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________与本案被诉

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院能不能判决经济补偿金

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院能不能判决 经济补偿金 篇一:告诉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一起要 告诉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一起要咨询实例: 我于20XX年5月11日进入一家企业工作,直到8月26号才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补发双倍工资?公司未发放20XX年1月、2月的工资,并且停止了正在进行的项目,未购买五险一金,鉴于此,我向公司申请离职(未提交书面申请,公司也没有要求,后面从公司拿到了一份离职证明),这样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一、经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院能不能判决经济补偿金)补偿金 1、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 (5)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

顾客购物摔倒 法院判决商场赔偿

顾客购物摔倒 法院判决商场赔偿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4日晚上八时许,台湾同胞王先生及其家人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商场购物。晚上八点半左右,在一楼卖脚踏车、自行车等商品的区域,当时有两名清洁工在用拖把拖地,拖把带出大量的带有清洁剂的污水,造成商场地面大量积水,并且没有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提醒。地面的积水导致顾客王先生滑倒,臀部及腿部严重受伤。王先生在地上坐了近半小时才被他人搀扶起来,并被送往南山医院治疗。经南山医院诊断,台湾同胞王先生所受的伤为粉碎性骨折。从受伤当日即 5月4日入院至同年6月4日出院,王先生在南山医院躺了整整一个月,并做了两次手术。住院期间,由于腿部受伤严重,行伍出身、身体健壮的王先生根本就不能动弹半分。 王先生在商场受伤后,家人非常着急,并要求该商场承担医疗费等相关的费用。商场方面的态度刚开始还比较好,但一听要赔钱,便变得非常的消极和冷漠,对 王先生也是不闻不问,一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样子。 王先生及其太太 张女士因赔偿事宜,多次主动地联系商场的工作人员,均被其无理拒绝。 王先生委托律师发了一封《律师函》过去,商场方面根本就无动于衷,让从台湾远道而来购物消 费的王先生感到心底十分地冰凉和伤心,觉得真是不可思议。 曾代理过多起顾客在商场受伤赔偿案件的陈伟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某商场作为一个经营百货的零售商家,应当以人为本,并且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到商场购物,享有在商场消费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商场的尊重。由于商场的过错,导致 王先生人身受损,应当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商场应当承担 王先生的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商场拒不赔偿,甚至连一句道歉或者问候的话都没有,加之王先生的医疗费等至今都还没有一个说法, 王先生及其家人非常伤心,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在无奈之下, 王先生及其家人找到曾于2006年代理一对老年夫妇起诉南山某一超市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获胜诉的陈伟律师,并在律师的代理下,于 2007年6月14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 王先生在商场购物时,商场的清洁工拖地不慎导致地面形成大量积水,且没有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对 王先生的受伤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总计75243元。 法庭直击: 商场应诉并辩称:一、被告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及提示义务,依法不负担赔偿责任,被告经营的卖场在大门、侧门、扶梯、拐角等诸多位置

当法院判决赔偿而对方拒绝履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8950210.html, 当法院判决赔偿而对方拒绝履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处理各种民事或者是形式诉讼之后都会判定一方当事人做出 相应的赔偿,但是当法院判决赔偿而对方拒绝履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呢?那么对于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大家进行答疑解惑,希望对大家起到有用的帮助。 一、当法院判决赔偿而对方拒绝履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1、要分清是有能力而故意逃避执行,还是,确实无财产执行。 2、如果是确实无财产执行的,不能适用刑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不适用司法拘留。 3、只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才能进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刑罚。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4、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和在刑事审判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尚未触犯刑法的人给予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适用拘留措施,必须是对于极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经再三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后,作出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68页超长判决书判决佛山照明赔偿投资者六千万元 股民仍可索赔

法院68页超长判决书判决佛山照明赔偿投资者六千万元, 目前股民还可以起诉 整理/许峰律师团队 2014年11月17日中午,作为首批一百名佛山照明(000541,200541)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许峰律师收到了广州中级法院送达的一大摞《民事判决书》,就如同媒体早已公开的,法院用洋洋洒洒68页判决书,判决佛山照明赔偿投资者约六千万元。 几乎与此同时,17日中午时分,停牌半天的佛山照明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2014 年 11 月 15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930 件案件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930 件案件中的各原告赔偿共计 59310191.16 元。 佛山照明同时表示,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服,将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照明在公告中还特别写了一段,“对于本次判决,本公司是在2014年11月15日知悉并收到判决书,而且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也是2014年11月15日。但根据网络媒体的披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进

行了宣判, 而我公司及代理律师却没有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参加开庭宣判的通知。” 上面的牢骚想表达什么?佛山照明说15日收到是有可能的,但说15日知悉那是不对的,14日,佛山照明的董秘已经开始接受网易财经、羊城晚报的采访了,其董事长也在公告诉讼结果前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等采访。佛山照明的董秘和董事长真是耐不住寂寞,在17日发公告之前,竟然纷纷就案件接受媒体采访,许峰律师认为,佛山照明的董秘和董事长需要参加信息披露培训。 回到主题。 被判决赔偿六千万,即使佛山照明服,他们也会上诉的,否则一旦认输,后面会有多少人跟进?据说截至揭露日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有16万流通股东(2012年中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为 160,494 户),如果都起诉是什么概念?要知道目前只是930个案子判决了六千万。16万除以930等于172。不严谨的估算,六千万乘以172等于1032000万。当然每个账户数据不同,可能大部分投资者也都会让自己的权利睡觉。但前面这个估算,是个玩笑吗?又是个多大的玩笑?如果交易所的数据可以估16万投资者都起诉会是什么结果,那么请以交易所数据为准。 实际上佛山照明这个维权案子只剩下三个月时间给投资者起诉了,所以最后有多少投资者能起诉真的不确定,既

案例分析:房屋中介起诉买房者“跳单”,法院判赔偿

案例分析:房屋中介起诉买房者“跳单”,法院判赔偿 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在接待王先生看房后,双方签订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且为王先生与房主商谈了房屋价格,但是此后,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经纪公司认为王先生行为属于“跳单”,要求其按确认书支付3万5 千余元的违约金。日前,丰台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纪公司起诉称,2012年8月,王先生通过该公司实地查看了丰台区一套房屋,签署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要求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房屋价格。但经纪公司帮忙谈好价格后,王先生却答复不买了。此后,经纪公司得知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并办理了网签公示。 经纪公司认为,《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约定,自签署后十二个月内,如王先生自行成交、及通过其他方以代理、居间方式与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王先生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二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支付违约金35860元。 庭审中,王先生答辩称,自己对《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不知情,仅说是看房记录。涉案房屋并非经纪公司独家代理。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通过经纪公司获取涉诉房屋的房源信息,实地查看了涉诉房屋后,并委托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价格后,又通过其他经纪公司成交涉诉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王先生针对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获取涉案房屋信息、看房确认书的签订存在蒙骗行为等辩称,因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 此外,法院认为,违约金本身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经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故对于经纪公司要求王先生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金额,法院予以酌减。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经纪公司违约金三千元,驳回了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表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作者:李辰) 北京杨文战律师分析: 购房者通过某家中介看房后,未通过该中介交易,而是直接同房主交易或是通过其它中介交易引发的“跳单”纠纷,时有发生。而“跳单”后,中介诉到法院要求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结果上却不尽相同,有的中介诉求被完全驳回,也有的被支持得到一定赔偿。 通常来讲,如果中介带客户看房,但未签订书面《看房确认书》或相关书面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的“跳单”情况,中介无法主张赔偿。 当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等限制性文件,也不代表发生“跳单”中介就肯定能按《看房确认书》得到赔偿。有的案子,购房人虽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但由于通过该中介与房主未达成一致,服务已经结束。后又确实通过其他中介与房达成交易,而另一中介也确实掌握该房源,并提供了相应服务,这种情况其实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跳单”,虽然签订有《看房确认书》,法院也未必支持中介的索赔。 或者如本案这样,法院虽然认为购房人违约,但也没有支持中介数万元的索赔要求,而只支持了几千元。 针对这一乱象,律师提示购房者,在通过中介购房时,如被要求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一定要事先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发生“跳单”纠纷时,经常有购房人提出当初不了解签字的内容,但没有特别证据,很难让法院相信你对自己亲笔签字的文件毫不知情。对不同中介的中介费标准最好事先有所了解,如果对中介《看房确认单》等文件中标明的中介费等标准不认可,最好拒绝签署,另寻其他中介。如果签署了此类文件,但最终不是通过该中介完成交易,就存在被认为“跳单”的风险,那么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准备,如果确实是通过其他渠道另外得到同样房源信息,应注意提前收集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

律所因履职被法院判赔800万,七个案例警示倾家荡产的民商风险有多大

律所因履职被法院判赔800万,七个案例警示倾家荡产的民 商风险有多大 编者按:律师失误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中,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错误,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主体往往不仅仅是代理律师本身,还往往因合同相对方系律师事务所,导致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日趋增强,律师因失职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值得每一位同行一再警醒。本期再次整理相关案例予以推送,还望诸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追寻律师梦想过程中,永葆对法的虔诚敬仰之心,尽职勤勉。 一、燕化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赔偿800万元一案 【案情简介】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准备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市嘉华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在一番审查之后,嘉华律师所作出了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这才放心地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了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作为对法律顾问的回报,燕化公司向嘉华律师所支付了100万元的高额律师费。可到了2002年5月,燕化公司惊讶地发现在

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燕化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结果让他们震惊不已:金晟公司根本不是紫宸苑项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1个亿被人凭空骗走! 燕化公司报警后,这起惊天大骗局的真相被揭开:原来金晟公司的一个股东确实签订过紫宸苑项目的转让协议,还私自上报立项申请,骗取了北京市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但因为一直没支付转让款,金晟公司的3个股东最终退出了项目。紫宸苑项目被转让给了别人。可在此情况下,金晟公司刘国利等人还打着紫宸苑项目的名义,凭借失效的规划文件,与蒙在鼓里的燕化公司签订继续开发紫宸苑项目的协议,诈骗燕化公司人民币1亿元。目前,刘国利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警方至今发还了燕化公司2140多万元人民币,但仍有8000万元投资没追回。这个亿元骗局其实并非天衣无缝,但燕化公司花百万元请来的法律顾问———嘉华律师所却没能识破。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嘉华律师所既没对紫宸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状况进 行审查,也没对金晟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在燕化公司被骗之前1个月,组成金晟公司的3家股东公司就一致声明退出紫宸苑项目,并已向朝阳区计委递交了终止项目

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文书类型:行政赔偿文书 xxxx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xxxx)x行初字第xx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xxx不服xxxx(行政主体名称)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不作行政赔偿裁决诉讼的写: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 (行政主体名称)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未给予答复(含未给予实质性答复),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于xxxx年xx 月x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xxx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xxx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xxx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的,写明原因)。……(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x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如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第三人xxx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原告就赔偿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概括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目的)。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被告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说明)。原告则认为,……(辩驳理由)。 被告就答辩内容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的名称、内容及证明目的)。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则认为,……(辩驳理由)。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写明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11-13 11:00:52 ?字号:小大 ?打印本页 目录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谢兰松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

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益阳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益阳公司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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