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性作操可的资出权债时立设

性作操可的资出权债时立设

设立时债权出资的可操作性

(一)公司法理论支持

公司设立时,债权人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出资,实质上为债权的转让,当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时即发生效力。尽管公司作为一种商主体,营利性为其根本特征,吸收一个股东的债权作为出资,公司增加了追债的成本,无形中也就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性较强的企业,只要股东间的协议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就应该允许股东以协议的方式约定某一股东以其对第三人的股权出资。

(二)限定条件

作为出资的债权在设立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民法基本理论,可转让的债权限定为金钱给付之债,因此,作为股东出资的债权原则上也为金钱债权。

2、债权人应当保证该债权非瑕疵债权。

股东以债权出资后,股东的债权转为股权,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公司为债权人,债务人仍为债务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追回债权,而基于债权债务的相对性,股东无须对该债权无法收回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故意以已经消灭或者无效甚至是不存在的债权出资必然导致出资不实。若债权到期不能够得到清偿,应由该出资股东补缴;公司因此受到损害,该出资股东必须负赔偿责任。

(三)工商登记中的难点

1、设立验资难

作为股东设立时出资的债权,在股东将债权转让给公司后,就视为股东已经出资到位,此时需要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作为实收资本到位的证明。然而,因为这种出资方式较为罕见,验资风险较大,在实践中,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愿意出具这样的报告。

2、监管难

在注册登记中,如果股东各方达成合意,并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那么登记人员即可依据验资报告视为公司出资已经到位,而给予办理设立登记。但是,这样的登记却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以债权出资到位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同样显示出实收资本是已经实际到位的。如果允许这样的企业在工商登记,那么可能会给交易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也给工商监管部门带来很大的难度。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在设立时以债权出资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难点,但是如果股东达成一致意见、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工商机关仍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是工商依申请的行为,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依照

法律的规定颁发营业执照。而在监管时,如果公司长期存在长期债权无法收回或者有迹象表明公司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时,可追究公司股东的出资补缴责任,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仍可担保公司的债务。

总之,在设立登记中如非特殊情形,以债权作为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无论是验资机构,还是工商机关,都很难对债权的真实性及是否有瑕疵作出准确判断。也许这正是现行法律法规加以回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操作中,笔者更倾向于在既设公司中,通过债权转股权的变更,实现债权债务关系人对债务问题的和谐处置。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建筑工程题库-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的行政.txt

[多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的行政强制措施。 A.查封设施或财物 B.扣押财物 C.查封场所或财物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E.冻结存款、汇款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包括( )。 A.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B.目标 C.权限和职责 D.文件控制 E.管理评审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2013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为依据,结合焊接施工经验和实际焊接条件,可以编制( )。 A.焊接评定规范 B.焊接工艺规程 C.焊工作业指导书 D.焊接质量手册 E.焊接工艺卡 ● 本题暂无解析 [单选]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 )。

A.经济性 B.协调性 C.多变性 D.持续性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评标方法包括( )等,可根据不同的招标内容选择确定相应的方法。 A.评议法 B.趋势分析法 C.评标价法 D.综合评分法 E.因素分析法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A.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B.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C.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D.使用国家福利性贷款的项目 E.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本题暂无解析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3.01.05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3.01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修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02年12月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1日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2年12月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法规的报经批准、公布 第六章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法规的适用与监督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 (2005年8月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自2005年l1月l日起施行) 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和相关文件文本。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参照本规范。 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一、法规的名称 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高度概括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规则、决定。“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实施办法”用于贯彻实施法律而作出的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比较具休的规定;“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

出的部分或者专项性的规定;“规则”用于对某项程序性活动或者某种特定行为准则作出的规定;“决定”用于对某项重大问题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二、法规的题注 法规的题注是法规标题下用以反映法规文本的形成过程或者显示经过不同立法阶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号内标注。 (一)法规通过前的题注 1.法规起草阶段形成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拟稿”;印发有关单位或者通过大众媒休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征求意见稿”;组织论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论证稿”; 2.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 3.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修改稿; 4·若法规文本需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题注表述为草案二次修改稿;

5·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表决稿。 (二)法规通过后的题注 法规通过后的题注,应当注明法规的通过日期、通过机关、通过的会议届次等,经过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法规,还应当注明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日期、机关以及据以修改、批准修改的决定的名称。 1.制定的法规题注 (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 2.经修改的法规题注 (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根据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xx 条例〉的决定》修正) 经多次修改的法规,在题注中按修改的时间顺序依次标明修改的次数,中间用空格隔开。 3·经批准的法规题注

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理论解析(一)

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理论解析(一) 【摘要】税收代位权诉讼是民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法领域的运用,有利于加强税款征收的力度。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补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税务机关出于原告地位,纳税人处于第三人地位,纳税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于被告地位。税收代位权诉讼不仅要保护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还要维护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和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税收诉讼的专业性,可考虑设立税收审判庭,建立一支以具有税法硕士学位为主的从事税收审判的法官队伍。taxTaxrevenuegenerationofpositionpowerlawsuitisthecivillawcreditor'srightspreservesthesystemi nthetaxlawdomainutilization.Itisadvantageousinstrengthensdynamicswhichthetaxmoneylevies.Th etaxaffairsinstitutionexercisesthegenerationofpositionpoweristhetaxrevenuelegalprinciplefurther manifests.Itisthetaxrevenuepreservesthemeasurewithtoenforcethemeasuretheessentialsupplem ent.Accordingtoourcountrycorrelationlawstipulation.Thetaxaffairsinstitutionmustexercisethegene rationofpositionpowerthroughthelawsuitway.Inlawsuit,Taxaffairsinstitutionstemmingfromplaintiff status.Thetaxpayerisatthethirdhumanofposition,Taxpayer'sdebtornamelyinferiordebtorisatthedef endantposition.Thetaxrevenuegenerationofpositionpowerlawsuitnotonlymustprotecttakesthetaxr evenuecreditor'scountryorlocalauthority'staxrevenuebenefit,alsomustmaintaintakesthetaxrevenu edebtorthetaxpayerandtheinferiordebtor'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Basedontaxrevenuelawsui tspecialization,Mayconsidertheestablishmenttaxrevenuetrialcourtyard,Establishesbytohavejudge whichthelawmaster'sdegreeprimarilyisengagedinthetaxrevenuetrialthetroop. 【正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债权保全的重要方式,原本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现已引进到税法领域,成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使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直接移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税法这种特殊的债的属性的确认。为使税务机关正确行使代位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及其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本文试就税收代位权诉讼制度作以理论阐释。 一、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因素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租税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1]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2]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3]学者们不但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称谓、内涵存有不同的表述,而且对该原则的内容所持观点各异。代表性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和七原则说。三原则说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则(或称征税合法性原则)4]。七原则说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合法性原则、手续保障原则、禁止税收协议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5]上述原则中既有税收实体权利义务法定,又有税收程序法定。税收程序法定原则能够保障税收权利的实现和促使税收义务的履行。 税收代位权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税收诉讼制度,是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日本著名税法学者指出,税收诉讼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出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诉讼制度的确定是税收法定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6]该学者所说的税收诉讼由不服行政机关的申诉和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0日)修改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月16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5月16日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法规权限 第三章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法规解释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制定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市利益出发,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制定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全市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本市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制定的法规准确、规范、具体、适用。 第六条法规规范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第二章制定法规权限 第七条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代表大会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和规范代表 大会自身行使权力行为的法规。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以外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2010年2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六章立法报批程序 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国家和本市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财

政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五条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制订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月以前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9040988.html,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法律法规都是有国家所制定的,并且全国人大才有着相应的立法权,对此很多人都以为我们的法规都是其进行颁布。但在日常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发展的方向等也有着区别,故对此就会有这地方性立法,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而所谓一般地方性法规,即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年级:2011级 专业:市场营销 姓名:**** 学号:**********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民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中。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上绝对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既有其显著的区别,也有不可分割开的内在联系。 一、税法与民法的区别 税法虽然与民法联系密切,但毕竟两者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属于公法与私法体系,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利向公民课税,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的征纳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课税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些特点是与民法完全对立的。民法与税法法律关系上的差异是由这两类法律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地位的不同,税法的义务性特征等因素决定的。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税务纠纷一般先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通过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然而随着税法的私法化倾向,也有些特殊的税收诉讼问题牵涉到民事诉讼程序,如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税收撤销权的诉讼、税收优先权的诉讼等。一般来说,民法以民事手段作为调整手段,违法者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如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税法的调整手段则具有综合性,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责任追究,如补缴所欠税款,追缴滞纳金等,的是行政处罚和刑罚手段,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

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 预算 预算,又称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为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零基预算 零基预算,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零基预算以零为基础编制计划和预算的方法。 复式预算 复式预算,是指国家将本年度内的全部预算收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 财政收支划分法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国家处理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分配关系、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代位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税收直接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六)了解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检查 [考试内容] 第一节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其主要权力有: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 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 行政复议的义务;回避义务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 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其主要权利有: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 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的义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 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 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 收管理工作。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

征管法1(100题)

第二届《征管法》竞赛试题及答案 1、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的方式适用于()的纳税人。 答案:(定期定额征收) 2.国务院()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答案:(税务主管部门) 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答案:(变更税务登记) 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答案:(账户账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答案:(纳税义务) 6、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的规定执行。 答案:(法律) 7、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答案:(国务院) 8、税务机关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还是错? 答案:(错) 9、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 答案:(政治业务) 10、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答案:(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11、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答案:(国务院) 12、纳税人未取得收入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案:(要) 13、扣缴义务人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或错? 答案:(错) 14、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处理。 答案:(税务机关) 1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答案:(三) 16、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答案:(独立企业) 17、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或错? 答案:(错) 1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对或错? 答案:(对)

税法基本原理试题及参考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是()。 A.法律优位原则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实质课税原则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法律主义的具体原则的是()。 A.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C.依法纳税原则 D.依法稽征原则 3.下列有关税法解释中,可以作为办案的直接依据的是()。 A.税法司法解释 B.税法行政解释 C.限制解释 C.扩充解释 4.税种的不同最重要的是取决于()。 A.计税依据B.课税对象C.纳税义务人D.税目 5.下列有关比例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同征税对象或不同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关系 B.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量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成反比关系C.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关系D.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成反比关系 6.减免税的基本形式中,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是()。 A.税基式减免B.税率式减免C.税额式减免D.定额减免 7.税务所和纳税人张某和李某在缴纳税款上发生了争议,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复议机关才能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8.以下关于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正确的是()。 A.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B.立项、审查、起草、决定、公布 C.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D.立项、决定、公布、审查、起草 9.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是()。 A.税收法律B.税收行政法规C.税务规章D.税务行政规范 10.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新实体法在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B.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C.凡是特别法中做出规定的,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 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 【案情介绍】某市一国有纺织企业,2001年10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当月欠缴国税262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多次催收无效。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市政府决定由经营效益好的国有服装集团进行兼并。2002年元月。该市服装集团公司兼并了该国有纺织企业。2002年2月,当地税务机关向该服装集团催收原某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262万元欠税时,该服装集团说:“我们由市政府同意,并在兼并合同中写明,原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税款我们一概不负责任,再说原纺织企业也不存在了,我们的企业是服装集团,与其不搭界,我们为什么要付这样的欠税呢?”2002年2月12日,当地税务机关决定扣押原国有纺织企业兼并时转给服装集团的豪华桑塔纳一辆(价值14万元)。在准备执行时,银行的同志也赶到了现场,银行的同志说:“2001年11月该国有纺织企业由于急需资金给工人发工资,在我行贷款10万元,已用此小汽车作了抵押。”银行的同志当即向税务执法人员出示了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税务执法人员见状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中止了执行。第二天,当地税务机关在本市另一集体服装企业查账时发现,该集体企业在2001年元月份欠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到期货款6万元,某市国有纺织企业一直未催还过。同时还发现该集体服装企业在2001年12月还以4万元的价款,购买了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当年以85万元购置的新大型货车一辆,一直未付款给某市国有纺织企业。企业兼并后,该购车款仍未付。第三天,当地税务机关依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向该集体服装企业作出了代位行使所欠货款6万元的决定,并以低价为由作出了撤销其购车协议的规定,同时行使所欠购车款4万元的代位权,即要求该集体服装企业将欠原国有纺织企业的货款6万元和购车款4万元代付给税务机关,用以抵缴其欠税。某集体服装企业坚决不同意。企业兼并后,当地税务机关又发现某市商业公司欠有服装集团货款12万元,税务机关带完税证给该商业公司,要求该商业公司将其欠款12万元代扣代缴服装集团的欠税,商业公司负责同志说:“我们怎么好代扣代缴呢?到时如何向服装集团交代?”税务人员说:“要么这样,就说是我们委托你们代征的,我们签订委托代征合同,就说你们也没有办法。” 【法律问题】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和结论】 与征收方式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的税款征收;二是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三是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报告。本案主要涉及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我国《合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为:(1)纳税人欠缴税款数额较大;(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1)纳税人欠缴税款数额较大;(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本案例涉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问题。 (1)某市服装集团对其所兼并的某市国有纺织企业所欠262万元税款负有清偿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纳税人有合并情形的,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的税款,应当由

个人小额贷款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9040988.html, 个人小额贷款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个人在有经济压力但是又没有人帮忙的时候,可以找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利用小额贷款来解决自己面对的经济上的难题。虽然说小额贷款申请的门槛比较低,人们依然要知道个人小额贷款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个人小额贷款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客观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身条件: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有效的住址证明 4、稳定的收入证明 小额贷款银行申请资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贷款的步骤/流程/手续是你提交个人贷款需求和大概资料给银行或者贷款产品代理机构,然后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安排专人联系贷款申请者,联系后如果通过初审,然后再指导贷款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然后再审核,最终达成贷款放款。 申请贷款时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小额贷款,是由指定银行发放款项! 个人小额贷款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在进行小额贷款的时候,最好能找正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够避免自己不会遇到受骗的情况。在你的生活中遇到各种不平或法律纠纷,都可以咨询赢了网律师解决问题。

税收与税法的一一对应关系

1.税收与税法的一一对应关系、税收法定原则的普遍采行、征纳双方的合同权利的均衡保障等,都与税收的哪一特征密切关系 A.国家主体性 B.公共目的性 C.无偿征收性 D.标准确定性 2.依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 A.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B.直接税和间接税 B.独立税和附加税 D.中央税和地方税 3.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税收可以分为 A.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B.直接税和间接税 C.中央税和地方税 D.独立税和附加税 4.依据税权归属不同,税收可分为 A.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B.独立税和附加税 C.中央税和地方税 D.直接税和间接税 5.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税收可分为 A.从量税和从价税 B.直接税和间接税 C.中央税和地方税 D.独立税和附加税 6.依据税收和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 A.直接税和间接税 B.价内税和价外税 C.中央税和地方税 D.独立税和附加税 7.在我国的税收实务中,还按照征收机关的不同,把税收分为 A.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B.直接税和间接税 C.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关税税收 D.独立税和附加税 8.下列税法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高低的是 A.征税客体 B.税率 C.税目 D.纳税环节 9.在税法构成要素中,不同税种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准是 A.纳税义务人 B.征税对象 C.税目 D.税率 10.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 A.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B.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C.纳税环节和计税方法 D.处罚程序和优惠程序 11.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 A.0 B.7% C.13% D.17% 12.我国的关税税率是 A.差别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13.纳税人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是 A.偷税 B.漏税 C.抗税 D.骗税 14.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

名词解释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

名词解释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基可以指税收客体转化为数量的法律规定也可以指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还可以指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量结果 3税率是税基与税额之间的函数关系,税基乘以税率后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的具体数值。 4税收是国家和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5税收的特征:一税 收的权利主体是国 家或地方公法团体, 二税收的义务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社会 组织,三税收以财政 收入为主要目的或 附随目的,四税收以 满足法定构成要件 为前提,五税收是一 种公法上的金钱给 付义务,六税收是一 种无对价的给付,7 税收是一种强制性 的给付 6纳税人在税法上的 权利;一纳税人在税 收征收中的权利;1 纳税人有要求依据 法律纳税的权利2为 了保障纳税人正确 行使权利3纳税人有 要求税务机关依法 征税的权利4对于超 过法定征收期限的 税款,纳税人有拒绝 缴纳的权利二纳税 人在税收处罚中的 权利;三纳税人在税 收救济中的权利 7 1994年的税制改革 的意义;一1994年 的税法改革的指导 思想和基本原则。税 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是统一税法,公平税 负,简化税制,合理 分权,理顺分配关 系,规范分配方式, 保障财政收入,建立 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的税制体系。1994年 税制改革基本原则1 税法改革要有利于 加强中央的宏观调 控能力2有利于发挥 税收调节个人收入 相差悬殊和地区间 的经济发展差距过 大的作用,促进经济 协调发展,共同富裕 3体现公平税负,促 进公平竞争4体现国 家产业政策,促进经 济结果的有效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整体 效益的提高和持续 发展5简化规范税 法。二1994年税法 改革的主要内容1流 转税法的改革2所得 税法的改革3其他税 种法的改革4税收征 管制度的改革 8 流转税的特点1流 转税的征税对象是 商品或劳务的流转 额2流转税简便易行 3流转税课税隐蔽4 流转税可以从多方 面对经济加以调节 9小规模纳税人的认 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 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的纳税人以及从事 货物生产或提供应 税劳务为主并兼营 货物批发或零售的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额在100万以下的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税 额销售额在180万元 以下的。 10视同销售货物行 为;1讲货物交付他 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 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 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给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至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但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4将自 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6将自 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者7将自产,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于集体 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他人。11下列项目的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售项税额中抵扣1购 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 应税项目的购进货

复旦大学经济类专硕研究生考试参考书目及参考大纲分享

复旦大学经济类专硕研究生考试参考书目及参考大纲专业硕士 431金融学综合 1、姜波克:《国际金融新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2、胡庆康:《现代货币银行学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 3、刘红忠:《投资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朱叶:《公司金融》,北京大学出版社 432统计学 1.《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李贤平,沈崇圣,陈子毅,复旦大学出版社 2.《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盛骤,谢式千等,高等教育出版社 433税务专业基础 1、杨斌:《税收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杜莉、徐晔:《中国税制》,复旦大学出版社 3、吴旭东、田雷:《税收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注:计算题可以参考CPA税法 434国际商务专业基础 1.《国际商务管理》薛求知 2.《跨国直接投资》张纪康 3.《国际金融新编》姜波克 4.《国际贸易教程》尹翔硕 5.《国际经营策略》强永昌 6.《国际商务》查尔斯·希尔 435保险专业基础 1、徐文虎、陈冬梅:《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徐文虎:《中国保险市场转型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436资产评估专业基础 1、陈信元:《会计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朱叶:《公司金融》,复旦大学出版社 3、刘红忠:《投资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朱萍:《资产评估学教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有四个学院设有金融专硕学位,分别是经济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管理学院、大数据学院,这四个学院的复试线都是相同。从招生规模来看,经济学院是最大的,竞争也是最大,2017年统招人数是104人,进入复试的人数是224人,这淘汰率真是可怕,当然这些人中可能有一部分被调剂到经济学院的其他专硕专业。大数据学院是2015年10月成立,但是现在大数据这么热,相信发展会很快的。 431金融学综合 一、投资学 (一)金融市场与机构 1、金融市场类别与金融工具 2、证券交易和监管机制 3、金融机构 (二)投资组合理论 1、风险与收益的度量 2、风险偏好 3、均值方差分析 4、资产组合选择与管理 5、投资组合业绩评价 (三)均衡资本市场理论 1、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2、无套利定价理论及因素模型 3、有效市场假说及行为金融理论 4、证券收益的实证分析(包括:CAPM,APT,Fama-French多因子模型) (四)普通股价值分析 1、收入资本化法与普通股价值分析 2、股息贴现模型 3、市盈率模型 4、股票投资的配置策略 (五)固定收益证券 1、债券的价格与收益 2、利率的期限结构 3、利率风险管理 4、信用风险和信用衍生产品 (六)远期、期货、期权与其它衍生证券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