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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公司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公司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公司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使用、员工晋升的需要,特制定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证书管理办法。

第二条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就业、聘任、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职称、资格证书、特殊岗位、特殊工种证书的保管

(1)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建造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经济师、试验工程师的证书原件由经营公司统一保管、使用;基层单位保管复印件并建立台账;

(2)高级技师、技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政工师、律师、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经纪人的证书原件由基层单位保管建立相应台账;

(3)特殊岗位、特殊工种证书由基层单位保管并建立相应台账。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自学考证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于取得市政、路桥、港航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者,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取得其他专业一级建造师证、造价工程师证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

(二)对于取得正高级职称者,一次性奖励15000元/人,取得建筑工程和路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其他专业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和路桥工程专业工程师、试验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取得其他专业工程师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三)对于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者,一次性奖励800元/人。

第六条职称、资格证书使用补贴

(一)一级建造师(领取补贴以在公司注册证书的注册时间为标准进行发放,未办理注册不发放补贴;对于已注册的,按文件公布执行日期为准)

持有一个专业证 600元/月

持有两个专业证(600+300)元/月

持有三个专业证(600+300+150)元/月

持有四个专业证(600+300+150+75)元/月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领取补贴以在公司注册证书的注册时间为标准进行发放,未办理注册不发放补贴;对于已注册的,按文件公布执行日期为准) 400元/月;

(三)正高级工程师 800元/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技师 500元/月;

(四)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会计师、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政工师、律师、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经纪人、技师 300元/月;

(五)对于一人多证的情况,(一)、(二)、(三)项补贴可累计发放,其他项不可同时享受,以最高项补贴为标准发放。

第七条公司员工所考证件必须在公司注册、管理,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对于证件未放公司统一管理人员,不享受职称奖励和补贴,不得参与公司“评先、评优”活动,同时在干部任命选拔、考核过程中一票否决。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做好本单位证件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排查工作,对于证件在公司外部注册人员,请在文件公布之日将相关证件注册关系转到公司注册、管理。

第九条凡具备报考条件未报考者,取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领取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补贴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证书管理协议(具体内容附后),一式三份,人力部、所在单位、本人各持有一份,方可发放以上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花名册

单位(章):系列名称:年月日

说明: 1、表中“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2、表中“专业名称”反映申报评审或考试通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所从事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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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概念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概念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 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4、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5、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6、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7、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87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

企业公司员工职称证件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资质证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在职员工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和使用,特 制定本办法。 一、本制度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各类注册建造 师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考核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特殊工 种上岗证书、职称证书、其他与公司相关的注册类工程师。 二、各类资质证书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备案,市场 开发部负责日常管理。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使用范围、 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四、系统内借调人员凡有意在金湖公司继续留任和定岗定 编的人员,其名下所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及资格证书须由金湖公 司管理与使用。 五、外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各类资质证书须在试用期 满一个月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交至市场开发部管理和使用。 六、鼓励员工积极考取与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资 质证书。在公司任职期间,对考取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公司将予以适当奖励,并在取得证书后报销相关考试、书籍费

用。 七、公司把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将作为员工定级评薪的重要依据。对员工交由公司管理使用的证书,公司将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资质补贴。 八、新聘应往届大学生到岗五年内需取得本专业学历的助理级职称,对未取得的将予以工资降级或辞退。 九、在职员工已将专业技术资格、资质证书外挂其他企业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并限期注销交回公司管理与使用,对瞒报、漏报或逾期未交至公司管理使用的,将暂缓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将其资格证书的分值纳入评级定薪和评先选优之中。 十、员工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入选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库的,在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前,需经总经理同意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 十二、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015年6月1日

公司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公司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使用、员工晋升的需要,特制定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证书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三条 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就业、聘任、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职称、资格证书、特殊岗位、特殊工种证书的保管 (1)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建造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经济师、试验工程师的证书原件由经营公司统一保管、使用;基层单位保管复印件并建立台账; (2)高级技师、技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政工师、律师、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经纪人的证书原件由基层单位保管建立相应台账; (3)特殊岗位、特殊工种证书由基层单位保管并建立相应台账。 第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自学考证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于取得市政、路桥、港航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者,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取得其他专业一级建造师证、造价工程师证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 (二)对于取得正高级职称者,一次性奖励15000元/人,取得建筑工程和路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其他专业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和路桥工程专业工程师、试验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取得其他专业工程师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三)对于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者,一次性奖励800元/人。 第六条 职称、资格证书使用补贴

公司证书管理规定

公司证书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证书管理,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证书管理的范围: 由公司出资由员工考取获得的、公司出资进行延期审核以及持有人享受公司奖励、津贴的证书、 二、证书的日常管理 1、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及基层人力资源部门保管,其中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师证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保管,其他证书由持证人员所属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保管。 2、公司员工新考取获得证书的办理以及证书的延期审核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专人办理,并进行统一登记、原件扫描保存、建立证书信息台帐并按期公布证书的使用情况。 3、由公司出资员工考取获得证书,交由公司统一保管和使用,证书持有人要按要求参加后续教育,确保证书能按时复审,保证证书的持续有效。 4、证书管理员要严格审查证书借用情况,严格保守证书信息,禁止证书信息外泄。证书只能用于与公司有关的活动,不能用于个人及与公司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三、证书的使用、借用管理 1、各单位对本单位员工所持证书有优先使用权,使用本单位员工证书的手续如下:

①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注明使用原因、工程项目名称要写全称、借用证书名称、借用时间、借用期限、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②证书管理员审核证书使用情况是否属实,属实后上报证书管理部门领导; ③证书使用期一个月以内由证书保管部门领导审批;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报单位书记审批。 ④审批同意后,经办人领用证书,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公司领导特批使用的证书,也需有领导签字的书面材料作为凭证。 2、借用其他单位员工持有的证书,要征得证书单位的同意才能使用,借用手续如下: ①借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注明借用原因、工程项目名称要写全称、借用证书名称、借用时间、借用期限、预计归还日期、借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同意; ②证书管理员审核证书使用情况是否属实,属实后上报证书管理部门领导; ③证书保管部门领导审核,审核属实后上报书记; ④证书持有单位书记做最后审批; ⑤证书持有单位书记审批同意后,由经办人领取证书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注册证书管理办法

注册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员工注册职业资格、中高级职称、现场管理岗位证书等管理,维持我司资质管理,发展工程业务开展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注册职业资格、中高级职称、岗位证书等执业证的员工,以及符合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全部执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管理 第四条考试报名、购书、培训费用员工先自行支付,通过者公司予以报销,报销费认定为企业提供的培训,员工需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自行离职,按劳动法规定需向企业偿还培训费用。 第五条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第三章证书、执业印章保管与使用 第六条公司在职员工取得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师、安全员等执业证统一由公司综合部负责保管。 执业印章在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后交本人保管,以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施工管理用印,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归还公司综合部统一保管。

第七条各项目因投标、办理注册、履约检查等原因需使用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时,一律到公司办理借用手续,公司综合部对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师、安全员等执业证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领取人必须履行有关使用手续。 第八条借用项目必须妥善保管所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注册建造师本人。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完毕后,要按期归还公司综合部,并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第九条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师、安全员等执业证调出公司,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通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公司注册者,第一专业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第二专业以上每专业元。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通过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并在公司注册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通过高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并在公司注册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通过安全员证书并在公司注册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通过其他工程执业证书并在公司注册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一级注册建造师、高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公司员工二级注册建造师、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公司员工其他工程类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随员工工资发放。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证书的管理与使用,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维护公司和持证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系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证书,及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书。 第二章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及费用 第四条公司的证书管理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质量工程师等各类注册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从业资格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后由员工个人管理。 第五条凡由公司组织培训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报考、评审取得的各类证书,必须在公司注册(使用),并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根据证书的种类,决定是否报销其考试费、书本费、培训费,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持证人员必须参与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公司员工自行在外获得的各类证书,不能在公司之外使用或注册。须交公司审核确认后,纳入公司证书管理体系中。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现场履约检查等工作原因需使用证书时,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证书,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给证书所有人。证书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证书时,持证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因工作原因需派本人亲自前往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证书交付公司人力资源部代管,自证书交付之日起(需要注册的自通过注册之日起),公司将给予一定程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党政联系会讨论通过后,由人力资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2]293号 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取得 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 列资料: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职称及证书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本制度类别 .................................................................................. 第三章适用范围 ...................................................................................... 第四章职称定义 ...................................................................................... 第五章组织与职责 .................................................................................. 第六章证书分类、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 第七章培训费管理及审批流程.............................................................. 第八章其它情况 ...................................................................................... 第九章附则 ..............................................................................................

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执业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合格证书》并经省市注册登记后取得的资格。范围包括: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律师等。根据公司资质需要,试验检测工程师、爆破工程师等纳入公司执业资格管理范围。 第三章考试 第三条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公司归口业务部门组织或本人自行报考。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公司鼓励其报考。 第四条考试合格取证后,考生将相关证件交公司统一管理、注册,公司报销其考试相关费用(差旅费、考务费等),考试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章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印章的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 第六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人员继续教育等,具体如下: 一、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律师、法律顾问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二、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三、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检测员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四、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爆破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等。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应将管理的执业资格证书登记造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专项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执业(职业)资格补贴 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执业(职业)资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执业(职业)资格补贴: 1、对取得注册建筑师(一级)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4000元,每年补贴24000元;

企业职业证书管理办法

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证件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事业部和子公司。 三、证书类别 本办法所指的“资格证书”指员工岗位“任职资格”所要求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指如下类别: 1、通过由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鉴定证书,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建设部、财务部(详见附表一); 2、通过政府相关机构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在集团注册的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详见附表二) 3、通过各类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详见附表三) 四、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各类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员工面试或入职时登记员工所持有的各类证书并妥善保存原件。 2、负责对员工证书登记台账,对证书使用、借出、离职归还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3、负责员工证书期限信息登记,根据证书期限情况在公司年度培训时及时向持证员工管理单位提供证件有效期限准确信息。 五、证书管理细则 (一)证书的取得 1、新员工入职时需主动至人事部门登记本人所持有证件,并将原件交

由人事部保管供公司使用,员工个人保留证书复印件。 2、人力资源部定期发布各类考试报名信息,公司鼓励在职员工定期关注各类考试或职称评审信息并考取相关证书。 3、员工在职期间参加考试取得相关证书产生的考试和取证费用,员工可申请在公司报销,员工所获证书由公司保管,待员工离职时随档案一同发放,涉及违约金的,以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4、因公司各类工作需要,须及时联络其他中介机构或熟人介绍挂靠的证书。 (二)证书使用 1、集团及各单位因办理相关资质需要使用内部员工相关证书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提供;各单位需要借咨询公司资质证书的由各单位自行洽谈,集团人力资源部可进行协助,相关费用统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复核及备案。 2、员工资格证书原则上不准随意外借,确有必要使用员工证书原件的,须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在职员工需借用证书原件的需先收取押金200元,并按期归还。所借用的员工资质证书丢失的,借用人需承担用于补证的全部费用。因员工借用证书或私自借用在外注册等原因导致公司需用而无法使用者,由员工个人外借证书满足公司需要,产生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拒不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解聘岗位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登记保管并使用员工证书的按照公司标准给予员工一定补贴。 5、公司所保管员工证书仅为公司资质评审或升级的合法之用,不可为其他非法用途,切实保护员工的利益;资格证书的持有人有义务协助集团及时办理证书注册登记、资质升级、年检等事宜。

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桂建集团**字…2017?106号 集团**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件管理,提高证件使用效率,调动职工取证的积极性,为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提供证件支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公司,且能服从本公司调配的各类证件,包括执业证、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继续教育证、诚信卡等。 第二章证件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实行职工证件统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即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管理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分公

司自行管理本单位的其他证件(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除外,下同)。公司职工有义务为公司考取各类证件。 第四条公司劳资管理处和分公司及时更新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各自负责的持证总名册信息,做好相应证件的报考、注册、变更、培训、年审等相关工作。若需使用企业锁办理的证件业务,则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办理(分公司不及时更新完善持证总名册信息的证件不纳入统一办理的范围)。 第五条针对持证总名册中即将到期的证件,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牵头、分公司组织相关持证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证件年审工作,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因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原因导致证件失效的,由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在合同聘用期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将证件原件(证件信息)挂至外单位或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未将证件所属单位变更到公司,在公司下发通知书的7天内,仍未将证件信息从外单位网上系统删除或未将变更材料交至公司的,公司不负责其证件的培训、年审等工作,取消或收回个人证件奖励、持证津贴、项目津贴,处以2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证件管理流程 第七条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调配一级建造师证;分公司自行使用本单位的其他证件,若需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则由分公司之间自行调配。

某某公司职业资格补贴标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 人员津贴发放标准得管理办法 根据《**集团总公司关于调整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得通知》(**总发〔2016〕132号)规定,为不断鼓励职工多考证、多取证,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各类资格注册人员津贴发放范围标准调整如下:一、各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津贴发放标准: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一专业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 (二)一级建造师资格注册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每月分别增发津贴对应标准得80%。 (三)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甘肃省(内)造价工程师得执业资格已规定从2016年3月31日起取消,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遇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新规定再予通知执行。 (四)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其她专业注册证书,同时可享受月度各自对应得津贴发放标准。 (五)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

贴600元。 (七)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证书,每项每月发放津贴500元;其她专业注册得(如: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民航、等专业)每项每月发放津贴400元;取得建筑专业注册证书,每项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八)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每月分别增发津贴对应标准得80%。 二、对考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且注册,还可另行享受一次性奖励: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专业、水利水电一次性奖励50000元;其她专业(如: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民航、等专业)一次性奖励40000元;建筑一次性奖励30000元。 (二)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分别再享受一次性奖励30000元;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一次性奖励15000。 上述一次性奖励得5项,执行范围为取得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并注册本企业得人员,基层各单位不再另行进行奖励。 三、其她事项: (一)各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都要与企业签订各类注册人员津贴标准

公司资质管理办法

公司资质管理规定 资质证书是各企业行业的准入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资质证书各等级所从事的工程范围、规模、人员配备、资金及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等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保证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资质等级、为扩大经营规模做好铺垫,特制定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一、证件种类 1.1 企业资格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法人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 1.2 企业荣誉证书、优质工程证书、文明工地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1.3 企业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年度安全考核证书、“五大员”岗位合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书。 1.4 员工职业资质证书和个人证书(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等)。 1.5 以后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和荣誉证书。 二、证件工作使用范围 1、各种资质证件由资质管理处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其负责及时办理。负责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工作。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

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等工作。 2、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3、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4、对收集的资质管理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可擅自做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三、证件使用 1、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公司资质、证书实行集中保管、统一使用,资质、证书管理部门对资质、证书的安全存放和规范使用负责。 3、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资质管理处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4、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资质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职称管理办法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及工人技术等级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及工人技术等级(以下简称职称)的评审、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现根据国家人事劳动法规及河南省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省公司和各所属公司分别成立职称评聘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公司职称管理的具体政策,研究确定各系列职称参评人员等事宜。 省公司成立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聘管理工作纳入公司日常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系列职称的评聘和管理,承担材料审核、上报、职称档案的管理、对外联系等工作。政工系列的职称评聘和管理工作由公司政工部门负责。 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四条凡与省公司、管理公司、项目公司、多种经营性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均可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或考试;省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的临时聘用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或考试。 第五条凡符合职称聘任条件的公司员工,均可按程序申请相

应的职称聘任。 第四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自愿申请原则。凡具备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各类职称的评审条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评聘分离原则。公司实行职称评审、考试与聘任分离制度。任职资格证书仅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一个依据,不直接与待遇挂钩。 第八条“按需设岗,按岗竞聘,签订聘约,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聘任条件,通过竞聘,择优聘任。对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成绩突出的人员,择优聘任;如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时,岗位可以暂时空缺。 第九条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原则。对已竞聘上岗人员,在聘期内,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应低聘或解除聘约。 第十条“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职称评聘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聘条件、竞聘程序公开透明,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客观公正,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五章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职称的评审工作由省公司按照交通厅及有关部门的安排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以考代评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公司安排,参加地方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各所属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省公司机关的各级

职业资格证件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内部证件的监督和管理,满足公司企业资质办理和 资质升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升级、生产经营及个人发展,根据建设部职业资格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员工、外聘员工和外单位员工的证件管理。 3.证件管理使用采取统一标准,杜绝各自为政,哄价抬价。 4.现有员工的外挂证件必须限期转回公司,外挂的证件必须提供 给公司使用。 5.为了贯彻国家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将大力开展培训力度,开展 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培训以满足持证上岗需要。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自学获取所在岗位的职业证书,使其学识和技术能力能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 6.公司的职业证书管理工作由综合办牵头。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通过考试或认定获得的 职业资格证书,需向综合办进行备案并由综合办统一管理。2、管理工作流程

(1)、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需填写《证书服务协议》(附件一),随同职业资格证书一并交到公司综合办进行审查,公司综合办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录入数据库,建立相关档案,由公司综合办统一负责保管。 (2)、公司综合办根据本办法相关标准确立奖励标准,并在《证书服务协议》上盖章签字。 (3)、公司综合办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员工资质证书、并安排相关考试、报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4)、公司各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职业证书时,须填写借用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证书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5)、员工调离本企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执业证书原件及职业专用章退换本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6)、负责职业证书保管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职业证书出借、出租和转让,更不得用于其他公司的注册。 三、奖惩 1、奖励制度 公司鼓励员工上岗持证对于有证员工公司将对其发放证书奖励。奖励发放计算从挂靠之日起计算发放标准。发放标准如下: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全文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公司证书管理办法

公司证书管理办法 【目的】 为激励员工继续学习,提升自我技能,创建学习型组织,鼓励员工与 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此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实用范围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正式员工。

【证书的定义及分类】 学历证书:本办法所指的在职学历教育取得的相关证书,员工在职期 间参加的国家认可的大专(含)以上学历教育,不包括脱产进行的学历教 育。 专业技术及职业资格证书:是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初级、中级、高级,常见证件如: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等。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查询报考条件及考试时间等相关信息。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常见证件如:客户服务管理师、维修电工等。可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查询报考条件及考试时间等相关信息。 其他资格证书:行业协会或政府机构对持证上岗的要求,颁发的资格证书。 【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参加考证培训的员工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2、申请学历继续教育获取的证书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大专(含)以上学

历教育,且须为不脱产教育培训; 3、申请参加资格证书认证及必须与公司的业务相关(详见附件:证书 清单),且培训时间为业余时间。 二、申报流程 1、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日常实务呈批表》,并附承 办学校(单位)招生(申报)通知、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经所在职能部 门或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必须申请获批后方可参加学历、考证培训。未经批准参加在职 学历教育或考证培训的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待遇,公司不承担 任何学习费用。员工因参加学习/考试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有请假手续的按 事假处理,无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3、申请人考试通过后,持有相关证件的原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与费用 报销手续,签订《培训合同》。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原件保存于人力资源部,

职称与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职称与职业资格管理规 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职称与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职称及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适应市场和公司发展需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国家职称与职业资格考评,提升公司人力资源的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与分类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称与职业资格是指切合集团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岗位任职相关职业资格。其定义如下: 1、专业技术职称:遵照国家或各行业现行的法定程序,以评审、考试、认定以及考评结合等方式,通过注册登记、复审等程序而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体在其自身从事专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与学识水平的等级称号。 2、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又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一般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一般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分类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适于集团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的职称与职业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表1 集团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列表

技能鉴定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各职称及职业资格考评方式 上述各职称及职业资格考评方式列表如下: 表2 职称及职业资格考评方式列表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XXXXX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证书管理,确保证书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服务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证书管理本着“及时办理、及时年检、统一保管”原则,保证证书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检查及协助公司及各子公司和各分公司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证书种类 第三条证书种类包括基础证书、资信证书及其他证书三类: (一)基础证书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和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公司开业运营必须具备的证书。 (二)资信证书是指公司业务方面经常用到的,一般由资信管理部管理的证书,证书包括但不限于: 1、资质证书:如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级、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2、非资质证书:如信用等级证、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等; 3、荣誉证书: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对公司和个人颁发的荣誉证书; 4、由公司保管的个人证书:如建造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师(员)等注册类证书及证章等、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安装专业上岗证(五大员证书)、系统集成工程师证、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职称证等; 5、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软件产品登记、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三)其他证书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和各分公司经营中获得的难以计入基础证书、资信证书类的其他证书类,如奖杯、奖状、牌匾等。 第三节证书办理 第四条办理部门 (一)公司及子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均由行政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部、人力资源部及驻外管理部统筹办理; (二)公司及子公司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筹办理; (三)分公司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均由行政管理中心驻外管理部统筹办理; (四)公司专业证书及获奖证书均由行政管理中心资质发展部统筹办理; (五)公司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由总裁办、行政管理中心统筹办理。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及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 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 三,聘任职数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 四,聘任岗位设置 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及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

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3),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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