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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

第2章术语

第3章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4章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

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

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2.0.12条游人容量

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4条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

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

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

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

3.5.6的规定;

注:×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3.5.7条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

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4 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第4.1.1条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4.1.2条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

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

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4.1.3条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3.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

(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第4.1.4条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

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4.2 风景游赏规划

第4.2.1条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4.2.2条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第4.2.3条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

等内,并遵循以下原则:

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权衡风景资源与环境的承受力,保护风景资源永续利用;

3.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4.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第4.2.4条游赏项目内容可在表4.2.4中择优并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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