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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分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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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分析来源:中国会计报发布时间:2016-07-08 作者:姚华祖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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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弄清楚该问题后,才能正确判断对甲公司收取的这两笔劳务收入究竟是按照销售货物还是按照销售劳务纳税。

作者:姚华祖刘志耕

案例:甲公司主营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201×年3月,销售给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400元,同时取得为乙公司安装所销售门窗的劳务收入7020元。201×年4月上旬,销售给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700元(本次未提供安装劳务)。同月下旬,甲公司又为丙公司安装丙公司自行购买的铝合金门窗,取得劳务收入5550元。

以上收入均含税,均通过银行收取,且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计缴3月和4月的增值税?

解析:本案例表面上的问题是甲公司在3月和4月分别收取的销售产品及劳务收入应该如何纳税,但主要问题实际上是为了弄清楚甲公司这俩月分别提供的安装劳务的属性,即对提供的安装劳务究竟应该定性为混合经营还是兼营行为,在弄清楚该问题后,才能正确判断对甲公司收取的这两笔劳务收入究竟是按照销售货物还是按照销售劳务纳税。

两笔销售业务应纳税情况及会计分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混合销售所下的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照该定义,3月份的两笔销售业务具备了该定义的全部特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尽管销售铝合金门窗属于销售货物,单独提供门窗安装劳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安装服务,但甲公司该月销售铝合金门窗及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且两项销售行为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二是甲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两项销售行为的对象系同一销

售对象乙公司,且销售款项均向乙公司收取。

所以,甲公司3月份销售铝合金门窗给乙公司并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但是,由于甲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所以,应该按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的适应税率一并计缴17%的增值

税。

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收到的销售总收入为30420元(23400+7020)。

不含税收入为26000元(30420÷1.17)。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420元(26000×17%)。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04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420

3月份两笔销售属于兼营业务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又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这里的“兼营”属于商事登记制度对企业经营不同种类业务所使用的专业术语,而税法对“兼营”的概念仅是指纳税人从事不同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工商登记确定的兼营不等于从税法角度判断的兼营,两种“兼营”概念的含义不同,所以,在纳税问题上判断是否属于兼营业务时,必须遵从税法的规定。

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活动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之间必须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

从属关系。其逻辑关系是:因为有了A,才有了B,B的发生以A的发生为前提,且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是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结合本案例,因为有了销售铝合金门窗的业务在先,甲公司才同时提供了为其所销售铝合金门窗进行安装的业务,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两项业务才属于混合销售。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甲公司在帮助乙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时,又同时为乙公司提供了与所销售铝合金门窗业务不相关的其他业务,如水电安装、铺设地板、家具油漆、墙面粉刷等业务,因为这些业务都与销售铝合金门窗业务没有关联,不构成混合销售,属于各自独立的销售行为,所以,应该按照兼营行为处理。

4月份两笔销售业务应纳税情况及会计处理

尽管甲公司4月上旬销售过铝合金门窗给丙公司,但这次销售并未同时给丙公司提供安装劳务,4月下旬甲公司提供安装劳务的是丙公司另外购买的铝合金门窗。所以,有别于3月份销售的情况是,尽管甲公司在两月均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提供了销售铝合金门窗销售和安装劳务,尽管两项业务的销售对象相同,但甲公司4月份对丙公司提供的铝合金门窗销售和安装业务属于各自独立的两项业务。

甲公司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这说明如果确认为兼营行为,则可以按照两项业务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反过来,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则应该按照兼营业务中高税率的业务计缴增值税。在本案例中,如果按照高税率,则应该按销售货物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这对企业很不利。

综上所述,甲公司4月份向丙公司提供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行为,分别定性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应按照应税货物17%和应税建筑劳务11%两种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铝合金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收入为10000元(11700÷1.17)。

增值税销项税为1700元(10000×17%)。

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收入为5000元(5550÷1.11)。

增值税销项税为550元(5000×11%)。

以上两项应纳增值税额及销售收入合计:应纳增值税额合计为2250元(1700+5 50)。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为15000元(10000+5000)。

借:银行存款17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10000

主营业务收入———门窗安装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250

税务筹划思路

从上述销售案例可以看出,甲公司在两个不同月份中均从事了两种业务,即铝合金门窗销售和铝合金门窗安装,但前一个月从事的铝合金门窗安装系甲公司自己所销售的门窗,是销售自己所生产产品行为的延续,应该判断为混合销售。而后一个月所安装的铝合金门窗不是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与自身销售产品无关,属于各自独立的销售业务,所以应该判定为兼营行为。

对这两项业务的不同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当判断为混合经营业务时,两项销售业务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其中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1%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很显然,这就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了无限遐想的空间。

对于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存在税率差异的企业,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主营和兼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即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收入,否则将会被税务机关按照

高税率的业务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增加企业税负。所以,企业分开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实际上是基本的纳税筹划。

必须注意的是,当主营业务税率偏高时,一些企业很可能为了降低税负,将混合经营故意篡改为兼营行为,如将原本仅是销售货物兼提供安装劳务的一份合同改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劳务两份不同的合同,同时将收款和入账时间故意错开。这种过度筹划很可能一时得逞,但实际上给企业自身潜伏了很大的涉税风险。所以,企业不仅要正确认识对混合经营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不能故意混淆,而且还必须清晰、准确核算各自的业务收入,以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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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也许是营改增争议最大、各地处理最不一致之处。笔者本着贵在参与的精神,也来趟一下这个浑水,用一张流程图和5个小案例来说一说兼营与混合销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判断步骤说明:一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 2、该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

即一笔经济业务、一个合同标的、一个合同价格。3、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存在可以分开的不同应税行为,确认为兼营。业务是否分开核算?4、是分开核算,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5、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6、承接第2步,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判断该销售中是否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7、否,按相应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8、是。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纳税人是否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为主)?9、是,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10、否,该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二、流程图应用案例 【例1】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加以判断:1、提供住宿服务显然发生了应税行为;2、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3、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是否分开核算;4、酒店分开核算,酒店对住宿服务和销售方便面分别适用6%和17%的增值税率。6、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2瓶矿泉水。其中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是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是不可分离的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包含了应税服

混合销售税收筹划上销售定价问题及风险

混合销售如何计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这里其实包含两个要素:首先必须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其次必须要涉及服务和货物,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混合销售是否可分别征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就是说政策只规定了总体情况的税务处理,这一点从字面上理解是比较明确的,那是不是有特别规定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

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此外山东国税、湖南国税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河北国税的执行口径是比较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该说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这一条关于货物和建筑劳务的规定(暂未失效)相当于特别规定,而营改增过渡办法的混合销售规定属于普遍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实施原则,实际执行中河北国税的做法更为合理,也就是说营改增过渡办法只说明了大概情况,没有特别说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如何操作;实践中同时具备生产销售和建筑资质的企业也是比较多的,在营改增过渡政策出台之前一直按照分别计税的方式征收,同时根据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精神,营改增后继续执行增值税实施细则的特别

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一、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 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按其他现代服务业; 三、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 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 产农产品免税 ;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 应按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 缴纳增值税。 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 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 定,将建筑物、构筑物 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 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 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及电梯广告租赁费均属于经 营租赁服务。 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 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根据财税〔 2016〕36 号 五、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专门从事设备、机电和钢结构生产并提供安装业务的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 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这种利用两份合同将混合销售行为分解为销售和安装的行为,实现节税的目的到底存不存在税收风险呢?分析如下.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 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范围变化

一、营改增后视同销售变化有哪些? 营改增后对于货物类的视同销售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的规定。 对于服务类的视同销售范围,营改增前后变化比较大,主要变化对比可以参考下表: 详解: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服务范围扩大至无偿提供全部类型的服务,而不仅限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自建行为这一项。其中,营改增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重点一:外购的服务无偿提供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对于企业外购的服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目前法规以及各地税局公布的口径中均未提及。 外购的服务用于业务招待的,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若是用于业务宣传的,如在活动现场免费提供的修甲,抽奖以旅游为奖品的,则需要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重点二:用于公益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的服务或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这对于货物类的视同销售中并没有这一规定,即以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还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重点三: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需要视同销售。 重点四:为企业雇佣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为企业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的范围,那就更谈不上视同销售了!因此,为员工提供服务的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福利费”中核算,但记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举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让大家能够加深理解:

其他特殊情形: 在购买服务或货物的前提下赠送的物品或服务,可以作为销售折扣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 例如: ●酒店住店赠送的早餐服务 ●消费满一定金额赠送水果盘/菜品 二、视同销售如何定价? 确定一项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后,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可以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确定:

第13讲_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考点5】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混合销售和兼营 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时,由于对货物销售全面实行了增值税,而对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实行营业税以及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开展多种经营的情况下,出现了混合销售、兼营等税收概念。2016年“营改增”后,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其二: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服务。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举例: (1)钢材生产企业销售自产钢材并负责运输(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交税——税率13%); (2)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9%)。 (二)兼营行为 1.含义: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税率(或征收率)选择: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例题?单选题】下列经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2019年) A.商场销售相机及存储卡 B.商场销售办公设备并提供送货服务 C.康养中心提供住宿并举办健康讲座 D.健身房提供健身场所并提供停车服务 【答案】B 【解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考点6】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银行等)为增值税纳税人。 3.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例题?单选题】下列承包经营的情形中,应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2018年) A.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B.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C.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D.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答案】B

税务筹划—企业混合销售

税务筹划—企业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概念:在现实活动中,混合销售的对象肯定是同一客户。比如卖空调属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安装空调属于服务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卖空调的又一般都负责安装,这就属于混合销售,即销售和服务这两项业务是同时针对同一个客户的。对于生产和销售货物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论怎么记账,都要合起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的征管尚处于“以发票为准绳”的阶段,是开什么发票缴什么税,绝不是企业想缴什么税就缴什么税。如果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就要办理增值税纳税登记,购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服务为主,就要办理营业税纳税登记,购领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同时购领增值税发票和服务发票,那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开什么发票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混合销售,比如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卖相关设备,那就开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如何缴纳税款?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就是纳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想了解更多的财税信息、做专业税务统筹请关注我。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 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仅是一项行为; 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动力、热力和气体等: 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外的应税劳务。 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货款和安装调试劳务费由A单位一并支付,这项业务中又有销售货物又有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 (而营业税的界定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纳税义务人)重点点拨: A、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是指→建筑、安装、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B、增值税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过程之中又涉及到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销售是主体,附带过程中的应税劳务只是一种配合完成销售的过程。 C、因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 销售继续引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应税劳务为非应税劳务, 非应税劳务和销售的结合——混合销售。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是划分混合销售的重要概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存在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正常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由于2月6日又下发了针对抗疫有关视同销售增值税新政,现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总结一下,供大家学习、工作参考。 总结一 目前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二 四类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但其他个人可能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 总结四 1、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 2、扶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货物免税) 3、抗疫货物捐赠免税: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分别征收的特殊情形 补充:特殊的混合销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的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与兼营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几乎一致,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注: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进项税额转出编辑本段概述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编辑本段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编辑本段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1755 贷:原材料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1170 贷: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借:待

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本文依据2009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 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例1 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 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 方案1:分别核算。 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 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 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60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6.84万元税收负担。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形成混合销售业务。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长,费用很大。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企业节税率为7%-3%=4%。 如果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运营中的物耗可作为进项税扣除。 假定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企业税务筹划实例

《税收筹划八大规律》请你筹划参考答案 我们给出的答案仅作参考,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实践操作时,请注意税收筹划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全面考察实际情况,切忌生搬硬套,产生意料之外的税务风险。同时,许多筹划方案本身可能也会带来许多非税成本,引起经营、管理乃至于企业战略层面的负效应。 【自检案例1】参考答案: 1.方圆机械制造公司销售货物时有两种运输方式:一种是企业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输;另一种是由外部运输公司承运。2.税收筹划分析: (1)自备运输工具 其一:不成立运输公司 销货方实行送货上门,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351+(1 + 17% X 17%- 10=41 (万元)其二: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直接开给购买方,销货方代垫运费,或者由运输企业直接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则运输收入不纳增值税,只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51X 3%=10.53(万元)其三: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 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销货方。销货方实行送货上门,将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由销货方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销货方的运费收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与货款一道征收增值

税,其运输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 销货方的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351-(1 + 17% X 17%- 351X 7%=26.43 (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351X 3%=10.53(元) 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合计=26.43+10.53=36.96 (万元) (2)借助外部运输公司 其一:代垫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对于销货方来说,其支付的代垫运费财务上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收到购买方交来的运费冲减“其他应收款”科目,既不缴增值税,也不缴营业税(由承运单位缴纳)。 其二:外购运费承运单位将运输发票开给销货方,销售方送货上门,其收取的货款中包含运费,则销货方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7%1 的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351-(1 + 17% X 17%- 351 X 7%=26.43 (万元)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一文说透混合销售

一文说透混合销售 作者:公众号漫说财经 一、混合销售的演变 1.混合销售的概念,最初是在营业税还“在世”的时候,一项销售行为,同时存在提供服务及销售货物的情形: 2.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没有了,增值税独揽天下,但由于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税率还是有所不同,所以就变成了:交货物增值税还是交服务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解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原文很绕口,大白话就是说,如果单位主业是生产销售货物为主的就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如果主业是销售服务为主的就缴纳销售服务增值税。这样一来,重点就出来了,混合销售交什么税,看的是公司的主业!!Get!! 提供服务,连同销售货物,按提供服务缴税(6%) 销售货物,连同提供服 务,按销售货物缴税 (13%) 混合销售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上面我们都看懂了,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有货物又有服务就是混合销售, 举个栗子: 例:生产空调的某力公司,在销售空调的同时,附带了安装服务,这是一 项整体的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服务,所收取的安装费应该连同空调统一缴纳销 售货物(13%)增值税纳税。 看到这里,眼尖的童鞋就可以看出可筹划的地方,混合销售如果变为不是“混 合销售”,税负就会下降。还是上述例子,生产空调的某力公司,成立了专门安 装空调的“某力安装公司”,卖空调按销售货物13%缴纳增值税,“某力安装公 司”安装服务按销售服务6%缴纳增值税,服务部分税负下降7个点(不考虑高新 所得税差异及新公司运营成本等因素)。 如果我们没满足上述其中一个条件,不是一项销售,或者只有货物没有服务 (只有服务没有货物)都不是混合销售,这就引出另外一个老铁——“兼营销售”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解释,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原文很绕口,大意就是兼营是没有关联的两项销售行为。 表1-混合销售/兼营判断表 提供服务,按提供服 务缴税(6%) 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税(13%)

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更节税

a酒店是北京一家新开业的高档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华的商务人员。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尽量满足入住客人的需求,a酒店在地下一层经营了一个规模较大的商品部,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其中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深受客人的喜爱。 六月,a酒店通过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0万元,通过经营商品取得收入80万元。但由于财务人员经验不足,因而在核算收入时,对这两种收入没有进行分别核算,最后在申报纳税时只能全部缴纳增值税。 分析: 按照现行的流转税制的规定,对所有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两税并立,就意味着某种行为一旦确定为征收增值税,就不征营业税,反之亦然。 而在实际经营中,纳税人除了主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外,还兼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税法中所说的兼营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a酒店经营的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部则属于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因此,a酒店的经营方式应属于兼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无法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此规定;a酒店由于没有分别核算应征营业税的餐饮、住宿收入与应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所以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450+80)×17%=100.1万元。如果a酒店将两种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则只需缴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和缴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总计应纳税36.1万元,可节税64万元。 链接: 营业税现行政策对兼营行为进行如下划分: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必须按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即将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其中,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加工、修理修配和缝纫劳务等;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对纳税人兼营行为实行上述划分原则,主要目的是简化征管,督促纳税人真实地核算和反映营业税与增值税各自的营业额和销售额。纳税人除了要明确通过将兼营行为分别核算,能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之外,还应将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切勿将两者混为一谈,否则同样会造成增加税负的后果。 税法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具体讲,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 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如下划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在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其范围仅指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的混合;兼营行为则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涉及应税劳务及销售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从货物的角度看,兼营行为是指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从劳务的角度看,无论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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