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2015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2015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2015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2015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2015

阅读说明:下列判例检索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日期为2016年9月16日。这些判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1. 签订合同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他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的受害人的,该合同无效——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通钢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28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另案刑事判决证明,刘可庆在无实际钢材库存的情况下,采用由其控制的信肯公司向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出售钢材,再由刘可庆控制的柏柱公司支付保证金并回购的方法,诱使哈中铁公司在收到下家保证金后即向上家全额支付货款,最终导致货款被骗。该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刘可庆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实际骗取被害单位哈中铁

公司货款的事实。本案中,刘可庆根据哈中铁公司要求,找到吉林通钢公司,并促成该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本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刘可庆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

之目的,哈中铁公司已经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刘可庆诈骗

犯罪的受害人,其向吉林通钢公司支付的货款也已被认定为刘可庆实施诈骗犯罪的诈骗款项总数中的一部分。因此,不应认定吉林通钢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两份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合议庭法官:高珂、汪国献、董华;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2.个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并构成犯罪,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以单位名义对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单位仍应依法承担——兴隆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兴隆县志海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017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

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载明的事实和法院认定情况,梁川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普和公司、铉澈公司与启润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协议》,骗取

启润公司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并构成犯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梁川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以单位名义对其

他民事主体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单位仍应依法承担。天宝公司为上述《代理采购协议》项下普和公司对启润公司所欠款项出具《担保书》的法律效力及天宝公司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合议庭法官:韩玫、司伟、沈丹丹;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3.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羁束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黑龙江省麟源米业有限公司与中粮米

业(绥化)有限公司、赵中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76号最高法院认为,另案刑事生效判决认定,麟源米业公司合计向中粮绥化公司交付水稻7471.02吨;中粮绥化公司根据收购水稻单据,按照水稻收购价款的全额或者80%支付收购款。以上刑事生效判决的认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羁束力。原判决据此确定案涉水稻数量及价格并无不当。麟源米业公司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调查笔录、有关机构《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均不能推翻前述刑事生效判决的认定。合议庭法官:苏戈、汪国献、张志弘;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4.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应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明

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最高法院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周盈岐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本案中业已查明,沙建武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上述条款中的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合议庭法官:虞政平、张志弘、张能宝;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5.刑事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江苏加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3588号最高法院认为,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因本案所涉合同作出的(2014)扬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皖宏公司、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加邦公司签订两份

协议,通过借用皖宏公司的帐户,将加邦公司支付的607万元占为已有,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因张守明实施的诈骗行为造成加邦公司损失607万元,因此加邦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因为张守明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加邦公司是此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

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批复》的规定,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对被告人张守明利用赃款购买的轿车由扣押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因此,加邦公司作为张守明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再行提起本案

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合议庭法官: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6.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法院一并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当,至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应由受理法院视情形决定——赵学

军与赵明伍、刘克胜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38号最高法院认为: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赵学军主张刘克胜承担借款还款责任,赵明伍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刘克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赵学军对刘克胜的起诉应予驳回。但是,刘克胜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否定赵学军与赵明伍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驳回赵学军对赵明伍的起诉不当。至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应由受理法院视情形决定。合议庭法官:杨立初、李盛烨、沈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7.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吴自旺与雷伟程、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458号最高法院认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本案中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人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主张民事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合议庭法官:王友祥、王毓莹、王丹;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8.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王造国与江西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案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402号最高法院认为: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已经对江西括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

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王造国关于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合议庭法官:杨立初、

李盛烨、沈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9. 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10.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交易的相对方即受害人需善意无过失信任行为人代表单位

从事交易行为——王飞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3563号最高法院认为,董反修系中原银行濮阳分行下属分支机构濮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田运输支行负责人。其与王飞及案外人巩永明、李海波等人在无真实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情况下非法交易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上述人员的行为已被濮阳市华龙

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濮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董反修就其及王飞等人犯罪行为涉及的赃款以其所在单位名义向王飞出具《借条》,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是否应就董反修的行为向王飞承担责任,需要评判该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该条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还应当要求交易的相对方即受害人善意无过失信任行为人代表单位从事交易行为。从相关刑事判决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内容来看,董反修与王飞等人对董反修个人及董反修所在的分社无权办理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以及正常的贴现程序等均是明知的。从王飞等人与董反修之间的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次数、交易量来看,王飞等人对其买卖承兑汇票的交易对象是董反修个人,而不是董反修所在的工作单位是明知的。董反修以单位名义向王飞出具的《借条》,对中原银行濮阳分行不产生拘束力。合议庭法官:关丽、李

琪、仲伟珩;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11.在民

事诉讼中,可以对审理案件是否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进行审查——鄂托克旗常洪口中山煤业有限公司与香港源宏集团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四终

字第44号最高法院认为,中山公司主张其原法定代表人刘

旭明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因而本案应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或者中止审理。但从本案一审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刘旭明在代表中山公司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时,中山公司的名下拥有采矿权、采矿证,双方合作采矿的面积明确,在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时,中山公司还两次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及保证书》承诺还款并予以补偿。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刘旭明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利用中山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或者进行集资诈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并无刘旭明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直接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移送案件的前提条件。合议庭法官:刘敬东、陆效龙、杨弘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12.生效刑事判决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在生效刑事判

决没有被推翻情形下,提出与该判决既判效力相违背的诉讼

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左瑞祥与东宁县益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5)民提字第120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汪

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认定左瑞祥构成职

务侵占罪,侵犯了龙腾公司的合法财产。根据该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仅左瑞祥为三道河二井的实际承包人,而且2012年5月22日左瑞祥家属和龙腾公司对二井资产清算结算后退款1335138.97元,并据此作了相关量刑考虑。该生效刑事判决实质已经认定该部分财产属于左瑞祥通过其犯

罪行为侵占龙腾公司而形成,故应予退赃,并未认定益恒公司对此1335138.97元退赃财产享有任何权益。益恒公司没有对该生效刑事判决提出任何申诉,在该生效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情形下,却提出与该判决既判效力相违背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应获得支持。本案二审作出与在先生效刑事判决既判效力明显冲突的判决,亦显然违背基本的裁判规则,对此应当予以纠正。(说的挺狠啊!哈哈)合议庭法官:虞政平、

齐素、张志弘;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3.

在无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相关民事案件——山东银凤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雅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纪春潮、蒋文玲银行承兑协议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2929号最高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平安银行蔡某某、陈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已立案侦查的函》载明,临沂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0日对蔡某某、陈某立案侦查。银凤公司提交的临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记载,蔡某某、陈某已于2015年3月19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本案二审判决是2015年9月4日作出的,在此期间,银凤公司均未向二审法院提交认定蔡某某、陈某在本案贷款活动中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结论。罗庄区人民法院(2011)临罗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也没有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或其工作人员参与并构成犯罪的事实认定。在此前提下,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涉案《汇票承兑总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承兑申请书》、《质押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银凤公司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银凤公司认为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合议庭法官:张华、丁俊峰、杨心忠;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14.虽然涉嫌构成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民事诉讼有关独立事实已经在本案查清,无须再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时,民事诉讼不宜中止审理——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最高法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都不应当绝对化和扩大化,有些民事案件的审理确实需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而有些刑事案件却必须以民事案件为依据,也有些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各自独立,互不关涉。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是运用民事审判规则分析相关证据进而认定相关事实,如果能够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的,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判定。本案长芦公司作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沈阳公司,要求支付4900万元货款,故,本案应当围绕沈阳公司应否支付货款以及是否支付了货款为

核心。经查,虽然张榕涉嫌构成票据诈骗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关本案4900万元汇票背书、收取、再背书等独立事实已经在本案查清,无须再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对于冷强涉嫌的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罪一案,是因包括本案4900万元在内共计8400万元的货款问题而被沈阳公司举报形成,冷强所涉刑事犯罪不仅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反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因此,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据此,对于上诉人当庭放弃的以上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合议庭法官:虞政平、张志弘、郭修江;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15.在民刑交

叉涉及同一事实时,均规定应当先刑后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梅振娇与李红玲、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陈微微、任思维、任六六、许学林、徐兆云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778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

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刑交叉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的规定,明确了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民、刑并行;民、刑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意见》)第七条规

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非法集资意见》遵循了《民刑交叉规定》在民刑交叉问题处理上的“同一性”标准,但是没有采取《民刑交叉规定》“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而是采取了“同一事实”的表述。“同一事实”的表述作为民刑程序选择判断标准更为科学。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均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事实和关系,只要法律规范性质不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就不同。从这一意义上说,由于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性质的不同,民刑交叉情况下不存在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故以此表述作为判断民刑程序选择标准存在逻辑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同一事实”的表述亦予采纳。综上,在判断民刑程序选择问

题上,《民刑交叉规定》和《非法集资意见》在采用“同一性”判断标准上并无差别,只是在表述用语上存在变化。无论《民刑交叉规定》还是《非法集资意见》,在民刑交叉涉及同一事实时,均规定应当先刑后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置等有影响,也当属同一事实。具体到本案,梅振娇与李红玲、陈微微之间3100万元的借款事实与李红玲、陈微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并无争议。关于梅振娇与其他非涉嫌犯罪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事实与李红玲、陈微微涉嫌犯罪事实是否同一事实的问题。首先,从本案交叉民刑关系涉及的主要事实看,梅振娇与李红玲、陈微微之间的借款事实已经属于两刑事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与该借款合同关联的其他保证、房屋抵债等合同,均系依附于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从属性决定了上述从合同涉及的事实也会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善后处置产生影响。其次,从本案交叉民刑关系涉及的主体上看,虽然表面上刑事案件只涉及李红玲和陈微微,民事案件除上述两人外还涉及其他未涉嫌犯罪的六位被申请人,但事实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红玲与本案其他六位被申请人有着各种人身和财产

上的关联关系(李红玲系鸿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红玲与任六六系夫妻关系,与任思维系母女关系,与许学林、徐兆云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徐兆云系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人身和财产上的关联关系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善后亦会产生影响。再次,从本案交叉民刑关系涉及的财产看,梅振娇提交的《房屋抵债协议书》记载,作为抵债的财产,部分系李红玲所有,部分系李红玲与任思维、任六六共有,部分系李红玲与许学林、徐兆云共有。这些李红玲所有的财产和财产份额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利益,亦可能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善后产生影响。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交叉民刑关系涉及的主要事实应系同一事实。依据《民刑交叉规定》第十一条、《非法集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民刑交叉问题应该按照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合议庭法官:刘贵祥、刘敏、高晓力;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16.合同虽然因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犯罪而无效,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与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辽宁泰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9号最高法院认为,尽管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4月15日作出的(2004)鞍立刑初字第220号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农行立山支行的3500

万元本金通过鞍山供电公司转借给泰隆集团并最终实际转

给了正龙公司,但刑事判决对于涉及犯罪款项最终走向的认定并不能替代或等同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与判断。本案农行立山支行于1998年12月31日向鞍山供电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并进入鞍山供电公司账户的事实是清楚的,

双方为此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的事实是清楚的,通过鞍山供电公司最终只还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和复利共计3986453.57元的事实也是清楚的,这些既定的事实足可认定农行立山支行与鞍山供电公司之间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鞍山供电公司认为,本案贷款系农行立山支行负责人王忠利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犯罪所形成,虽使用其账户进行借款和还款,但该账户只是犯罪表现形式和工具,其并非实际借款主体,亦无任何实际取得,应由最终实际用款人承担返还责任,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为,贷款一经依据借款合同发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已形成,鞍山供电公司再将所借款项转借泰隆集团以及泰隆集团又将款项

转借正龙公司,并不能改变或相互替代各自依据合同相对性所建立起来的彼此独立且相互区分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打击刑事犯罪所查清的涉案款物去向与民事法律关系全然混同

的主张,不能成立。就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责任而言,农行立山支行虽因其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而过错责任明显,但鞍山供电公司提供借款主体身份及账号,同时帮助将

所借款项转借其它公司,其负责人又与农行立山支行行长达成默契,对于本案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关于涉及犯罪的民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合同无效说与合同有效说等不同学理解释与裁判理念。本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曾因涉及刑事犯罪,并被另案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这并不当然影响农行立山支行依据实际发放的贷款所应当享有的债权。本案农行立山支行原行长犯罪,该行对涉及该犯罪所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依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审关于本案保证借款合同虽然因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犯罪而无效,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以及合同无效确认后鞍山供电公司仍负有返还本案借款责任的认定,本院认同并支持。合议庭法官:胡云腾、虞政平、张志弘;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关注小甘读判例长按二维码即可识别关注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法律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 杨兴培*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以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据于这一基本原理,可以把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三是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性质,应当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化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社会是人的社会。虽然从广义上说,人和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当一种社会关系被某一种法律所规范并加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了一种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等。客观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人类社会也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扮演着多重社会角色。所以,当某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一旦作用于客观外界时,就会在多个领域和多个层面产生多重作用进而与他人形成多重社会关系。当这种多重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 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

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10大知产案件和50件典型知产案例(附详细解析)

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10大知产案件和50件典型知产案例(附详细解析) 4月21日上午,最高法对外公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据了解,最高法还以通知的形式,将这些典型案件印发给全国各级法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通知》中指出,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法选定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3.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5.“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事迹及颁奖词汇总(直接打印版)

2018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事迹及颁奖词汇总(2017年度人物) 《感动中国》每年从社会各行各业推选出十位人物,他们温暖着中国,感动着我们。《感动中国》秉承过去15年的传统不变,广泛吸纳观众意见,通过多种投票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评选年度具有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人物和群体。3月1日晚,“感动中国2017年度人物”颁奖典礼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让我们看看他们都是谁? 2017年感动中国年度人物 ▍卢永根: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 事迹:卢永根教授将十多个存折的存款转入华南农业大学的账户,卢永根夫妇一共捐出8809446元,这是她们毕生的积蓄,学校用这笔款设立了教育基金,用于奖励贫困学生与优秀青年教师。他说:“党培养了我,将个人财产还给国家,是作最后的贡献。”卢永根的秘书赵杏娟说:“钱都是老两口一点一点省下来的,对扶贫和教育,两位老人却格外慷慨,每年都要捐钱。” 颁奖辞:种得桃李满天下,心唯大我育青禾。是春风,是春蚕,更化作护花的春泥。热爱祖国,你要把自己燃烧。稻谷有根,深扎在泥土,你也有根扎根在人们心里。 ▍廖俊波:芳兰生贵里山河澄正气 事迹:廖俊波出身普通家庭,始终牵挂群众,惦记着群众的冷暖安危,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用自己的“辛勤指数”换来群众的“幸福指数”。廖俊波经历的岗位,都是“背石头上山”的重活累活,需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但他始终把工作当事业干,乐在其中。离开政和时,全县财政总收入翻了两倍多,连续3年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佳”,实现了贫困县脱胎换骨的蜕变。 颁奖辞:人民的樵夫,不忘初心。上山寻路,扎实工作,廉洁奉公,牢记党的话,温暖群众的心。春茶记住你的目光,青山留下你的足迹,谁把人民扛在肩上,人民就把谁装进心里。 ▍杨科璋:英雄归厚土浩然天地秋 事迹:2015年5月30日1点13分,杨科璋在灭火救援中紧急救出一名约两岁的孩子,但因烟雾太大、能见度低而踩空坠楼。从五楼坠楼时杨科璋紧抱孩子,最终保住了孩子,但自己却献出了年仅27岁的生命。杨科璋入伍以来共参加灭火救援战斗200多次,抢救疏散被困群众160多人。 颁奖辞:有速度的青春,满是激情的生命。热爱这岗位,几回回出生入死和死神争夺。这一次,身躯在黑暗中跌落,但你护住了怀抱中最珍爱的花朵。你在时,如炽烈的阳光。你离开,是灿烂的晚霞。 ▍卓嘎和央宗:乡心正无限凤德咏馀芬 事迹:父亲桑杰曲巴是个老民兵,放牧守边34年,从未离开过这片土地。卓嘎、央宗姐妹俩在父亲的带领下,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半个多世纪来,父女三人以放牧为生,守护着祖国数千平方公里的国土。父亲桑杰曲巴常对卓嘎和央宗说:“如果我们走了,这块国土上就没有人了!”这句话,两个女儿记了一辈子。他们知道,守护土地,就是守护国家。” 颁奖辞:日出高原,牛满山坡。家在玉麦,国是中国。中国是老阿爸手中缝过的五星红旗,中国是姐妹俩脚下离不开的土地。高原隔不断深情冰雪锁不住春风,河的源头在北方,心之所向是祖国。 ▍刘锐:倚天持报国关山万里程 事迹:刘锐所在团被确定为全军首家装备轰-6K的部队后,他作为“先行者”和“探路人”,既当“改装员”又当“试飞员”,仅用3个月就完成了改装。随后,刘锐一鼓作气,创造性提出“课题牵引训练”新思路,形成一批战法、数十套突击方案,填补轰-6K作战使用的多项空白。 颁奖辞:脱翎换羽,展翅高飞,这是大国利器。穿越海峡,空巡黄岩,你为祖国的战机填上一抹太平洋的蓝。巡天掠海,为国仗剑,强军兴军的锐一代只要祖国需要你们可以飞得更远。 ▍黄大年:一心中国梦功德冠群英 事迹:黄大年留学英国18年,是国际知名的科学家。回国前,他住在剑桥大学旁边的花园别墅里,妻子还经营着两家诊所。2008年,中国开始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他用最短的时间辞职、

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

大中小【访问量】 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 南风艳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南风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2000级研究生) 案情 王某是某物业公司A小区物业管理处经理,负责A小区的物业管理。2000年8月5日,王某与开发A小区的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商谈,自称A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以对A小区供水进行配套工程施工。张某信以为真。2000年8月10日,王某以某物业公司A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A小区物业管理处对A小区40户别墅区供水进行配套工程施工,工程造价25万元,张某需在5日内向A小区物业管理处支付款项,物业管理处收款入账后十日内开始施工。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00年8月18日前分三次将25万元付给了王某,王某收到款后,入到其私人账户上。经张某一再索要收据,2000年9月4日,王某趁财务人员不在,拿来盖有某物业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空白的内部收据本(该收据是某物业公司专门为收取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的专用收据),将第一联撕下,写明收到自来水工程款25万元整,收款人王某,将其交给张某,后将该收据本放回原处。经张某多次催促王某施工,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00年10月16日,王某携款潜逃。张某见王某携款潜逃,遂于2000年11月3日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某物业公司返还该笔工程款。某物业公司发现王某潜逃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00年11月8日以合同诈骗嫌疑对王某立案侦查。 另查明,某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括承揽建设工程,也未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A小区物业管理处也无任何承揽建设工程的职能。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的A小区物业管理处是被告的分支机构,且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收据,并加盖了财务印章,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王某诈骗问题,因该案中被告的管理人员是否够成犯罪,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关系即合同关系。因此,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函告法院,认为王某有经济犯罪嫌疑。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并非是合同纠纷,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8年《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强力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清除“减假暂”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减假暂”工作健康、规范运行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案件一: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主要案情】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经查,赵威举报吴雅、苏怀志等人制毒贩毒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将吴雅逮捕,故不能认定赵威有重大立功表现。 【裁判结果】重庆高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撤销重庆三中院(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罪犯赵威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案件二:罪犯鲁龙不予减刑案——罪犯狱中窃取他犯财物受警告处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主要案情】罪犯鲁龙,男,汉族,无业,原判认定其于2007年2月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劫两起,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崔某死亡,共抢劫现金540余元及价值12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在共同犯罪中,鲁龙系主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11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鲁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赔付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感动中国2015十大人物事迹及颁奖词完整版

于敏 颁奖词 离乱中寻觅一张安静的书桌,未曾向洋已经砺就了锋锷,受命之日,寝不安席,当年吴钩,申城淬火,十月出塞,大气初成。一句嘱托,许下了一生;一声巨响,惊诧了世界;一个名字,荡涤了人心。 五字概括 报国心皎洁 朱敏才孙丽娜 颁奖词 他们走过半个地球,最后在小山村驻足,他们要开一扇窗,让孩子发现新的世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夕阳最美,晚照情浓。信念比生命还重要的一代,请接受我们的敬礼。 赵久富 颁奖词: 清水即将漫过家园,最后一次,把红旗在墙上摩平。你带领乡亲们启程,车轮移动的瞬间,心尖隐痛。不敢回望,怕牵动一路哭声。五十年间,两度背井离乡。我们的老支书,一生放不下的,不只是白发高堂。 五字概括 量与江海宽 张纪清(炎黄) 五字概括 涓滴见沧海 颁奖词 一个善良的背影,汇入茫茫人海。你用中国人熟悉的两个字,掩盖半生的秘密。你是红尘中的隐者,平凡的老人,朴素的心愿。清贫的生活,高贵的心灵。炎黄不是一个名字,是一脉香火,你为我们点燃。

陶艳波 颁奖词 他的四周寂静下来,你的心完全沉没。除了母爱你一无所有,但也要横下心和命运抗争。十六年陪读,你是他的同桌。你作他的耳朵,让他听见这世界的轻盈,也听见无声的爱。 五字概括 爱子心无尽 和田民警:木拉提 五字概括 忠诚印寸心 颁奖词 钢的意志,铁的臂膀,每天都在与死亡的狂沙较量。危险无处不在,你用胸膛作盾牌。为了同胞的安宁,你选择了翱翔。高飞的猎鹰,你绝不孤独,因为你的身后是人民。 肖卿福 颁奖词 偏见如同夜幕,和大山一起把村庄围困。他来的时候,心里装着使命,衣襟上沾满晨光。像一名战士,在自己的阵地上顽强抵抗;像一位天使,用温暖驱赶绝望。医者之大,不仅治人,更在医心,他让阳光重新照进村庄。他是江西赣州于都县皮防所支部书记、皮防科科长肖卿福。 五字概括 忘己爱苍生 朱晓晖 颁奖词: 十三年相守,有多少日子,就有多少道沟坎。命运百般挤兑,她总咬紧牙关。寒风带着雪花,围攻最北方的一角。这小小的车库,是冬天里最温暖的宫殿。她病中的老父亲,是那幸福的王。她是朱晓晖,为给父亲治病,她辞掉报社的工作,欠下一身债务,周末还给"债主"的孩

抵押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规则详解 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 ——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骗取贷款⊙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1995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700万元。后经查实,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系伪造。2000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因诈骗银行贷款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未追缴损失450万余元,银行诉请房管局赔偿。 法院认为: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与识别。然而房管局在本案中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实业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明示银行可办贷款。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之信赖,为实业公司发放贷款,致使银行遭受损失。虽然实业公司系直接责任人,但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实业公司骗贷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酿成银行财产损失后果,在实业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实业公司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所发放贷款额度亦不符合与抵押物市值比例的规定,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亦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判决房管局赔偿银行损失的55%共计247万余元。 实务要点: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行终字第6号“某银行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审判长赵大光,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85)。 2.借款抵押构成诈骗犯罪,不必然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夏正芳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夏正芳: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以涉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为例 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二庭庭长夏正芳在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与金融问题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2016年11月5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法律界同行:上午好!有幸向大家汇报一下企业破产中涉刑民交织相关问题。提起刑民交织,我个人最大的体会,这是一个说不清理还乱的话题,而在破产审判中,刑民交织带来的问题又更复杂一些,争议也更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将企业破产与涉众型经济犯罪程序衔接问题作为试点工作确定由我省南京中院进行探索。我们也关注到,我们的近邻、浙江高院在2013年就出台了破产审判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织的规范性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 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给我们很大启发。借此机会结合江苏实践汇报一下我们的看法,以涉众型”非吸”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同)为例。破产中的刑民交织,问题同样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一、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我们首先面临的程序问题是破产与刑 事诉讼这两个程序能否并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如果我记

忆没错的话,我们破产法界的泰斗、尊敬的王欣新老师认为,当刑民交织时,原则上以破产程序为平台,进行交叉的协同处理,而不是拒不受理。但也有观点认为,涉刑破产案件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进入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刑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民涉及的是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时,奉行的原则是刑事优先。虽然这一原则从价值论角度分析,与私权自治、诉权保护、程序效率等现代法治理念相左,学界对“先刑后民”也提出了反思与批判,但我们认为,就包括”非吸”在内的涉众型犯罪而言,“先刑后民”在当前仍有其现实合理性,因为先刑可以“遮断”民事裁判和执行,避免单独清偿可能导致的受偿率不平等,也避免了民、刑裁判不一时可能带来的执行回转难。但在贯彻先刑后民时,仍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形:一是,对于单纯从事”非吸”的平台企业,由于没有其他经营等债务,资产负债清理,与刑事裁决的执行(抑或是行政清盘)所涉及的事实完全相同,刑事在先当无问题。二是,对于企业既涉嫌”非吸”,又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产程序仍应启动。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企业正常经营形成的债权资产,并不为刑事程序所包含,只能通过民事渠道解决,并且债务企业及时进入破产,也有助于资产价值的保全,有助于债权的及时审查确认和清偿,确保有效率的正义实现。相反,如果待刑事程序终结再启动破产,将使企业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篇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篇案例 (一)专利行政案件 41.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42.刘长寿、周闻涛、刘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80号行政裁定书〕43.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6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书〕 4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46.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

行申7174号行政裁定书〕 47.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与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其他行政案件 48.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钟传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50.陈奕泉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事迹及颁奖词 (最全的,最牛的)

2015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事迹

1.中国氢弹之父于敏颁奖词: 离乱中寻觅一张安静的书桌,未曾向洋已经砺就了锋锷。受命之日,寝不安席,当年吴钩,申城淬火,十月出塞,大器初成。一句嘱托,许下了一生;一声巨响,惊诧了世界;一个名字,荡涤了人心。他是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他是89岁高龄的于敏。 中国氢弹之父于敏事迹: 于敏,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89岁,核物理学家,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 在中国核物理的几位开创者中,于敏是唯一一位没有留学背景的人。在氢弹的理论探索中,于敏几乎从一张白纸开始,依靠自己的勤奋,举一反三。克服重重困难,自主研发,解决了氢弹研制中的一系列基础问题。1967年,中国完成了氢弹核爆实验。从原子弹到氢弹,中国只用了两年零八个月,这是世界上最快的速度。在氢弹研制过程中,于敏提出了从原理到构形基本完整的设想,成为中国氢弹研制中的关键人物。 从60年代开始,于敏放弃了个人热爱的基础物理专业,此后30年一直隐姓埋名,于敏一生只有两次公开露面,一次是1999年,国家为两弹一星元勋授奖,另外一次是2015年1月9日,国家科技奖颁奖,于敏成为最高科技奖的唯一获得者。

2."移民第一责任人"赵久富颁奖词: 清水即将漫过家园,最后一次,把红旗在墙上摩平。你带领乡亲们启程,车轮移动的瞬间,心间隐痛。不敢回望,怕牵动一路哭声。五十年间,两度背井离乡,我们的老支书,一生放不下的,不只是白发高堂。他是湖北黄湖移民新村党支部书记赵久富,带领村民重找致富路。 "移民第一责任人"赵久富事迹: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外迁第一人,湖北“移民书记”赵久富 为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省有18.2万移民离别故土,赵久富是中线一期工程40多万移民的杰出代表。50年前,为修建丹江口水库,7岁的赵久富随父母搬迁到了郧县安阳镇余嘴村。2008年,该省试点移民开始,在余嘴村当了26年村支书的赵久富主动选择外迁,积极配合库区、安置区工作。于2010年4月,与61户村民一道,由十堰市郧县迁往黄冈市团风县。 赵久富是移民搬迁的带头人。2010年,南水北调移民工作正式开始,湖北十堰市郧县余嘴村被定为首批搬迁的移民试点村。家园难舍,故土难离,乡亲们户看户、村看村、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谁也不愿意主动搬迁。村支书赵久富是党员,又是村干部,还是一名退伍军人,尽管他的家没有被划进移民版图,但他必须带好这个头。他说服自己的爱人:“说话办事乡亲们都看着咱,为了国家南水北调工程我不能拖后腿。” 2010年4月30日,搬迁的这天,赵久富含泪告别80岁高堂,带61户村民前往600公里外的黄冈。赵久富本打算把新家安顿好之后就接父母过来一起住,然而这却成了他一生的遗憾。2013年,老父亲突发疾病,当赵久富从黄冈赶回老家时,父亲已经永远闭上了眼睛。 搬迁后,赵久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乡亲们积极进取,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经历了从不适应,到逐渐融入当地;从依赖依靠政府,到主动参与、主动建设的巨大转变,移民的主人翁意识越来越浓,建设新家的热情越来越高,涌现了一大批带头致富、带头创业的先进典型。由于工作出色、贡献突出,赵久富被任命为黄湖新区党总支书记,也是该省7.7万外迁移民中唯一的省人大代表。

刑民交叉案件 程序与实体处理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与实体处理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无论对于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来说,都是相当疑难的一类案件。这种疑难性表现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因而容易发生错误判断,即将民事性质的案件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将刑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不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因此,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以下,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进行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辖问题。 1.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这

个规定确立了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对于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此的反向适用,这就是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说,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错,问题在于:如果滥用先刑后民原则,就会为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提供便利。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被滥用的乱象确实存在。这些司法乱象的发生,除了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以外,还与当事人对司法权的恶意利用有着重大关系。对于那些本来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经济纠纷,当事人放弃民事诉权,而要求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是法治社会不可接受的。因此,对于先刑后民原则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不可滥用。 2.刑民并列原则的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先刑后民原则绝对化。笔者认为,只有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竞合的案件中,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关系的,则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刑民并立,各自进行审理。对此,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须区分同一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关系这两

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

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 江伟林辛建孙燕 2012-09-13 09:44:24 来源:《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诈骗类犯罪[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与盗窃罪、抢劫罪一起,构成了最为普遍的侵犯财产型案件。尽管数量上诈骗犯罪要少于盗窃、抢劫犯罪,但是相对于盗窃罪、抢劫罪这两种手段简单的传统犯罪而言,诈骗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多样化、犯罪数额大的特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以下简称“我庭”)处理的案件中,诈骗犯罪也是出现疑难问题频率最高的犯罪类型。 近年来,我庭在审理诈骗类案件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这些刑民交叉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存在于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中,还存在于赃款、赃物追缴、发还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我们虽然进行过个案的探讨和研究,但是尚未系统地进行过研究和总结,因此,本调研希望能够对诈骗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诈骗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 2005年至2007年我庭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数分别为916、1017、1030件,其中诈骗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38、148、174件,分别占当年案件总数的比例为

15%、14.6%、16.9%。月年来,诈骗类案件数量增长了26%,而我庭所有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为14%,诈骗类案件数量的增幅远远高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可以预测这种趋势在未来几年内仍将持续。 另外,诈骗类案件的案值非常巨大,牵涉的受害人等社会因素众多,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从我庭近3年的数据看,诈骗类案件案值的平均数都超过了5 亿元。部分案件如集资诈骗、车贷诈骗等受害人、利益相关人动辄上千人,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大量的涉诉信访。如此重要的社会影响因素也是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些诈骗类案件的客观原因。 (二)诈骗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大量的诈骗类案件的审理工作,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诈骗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现象。这些交叉和牵连使得刑事法官们在选择程序、认定犯罪甚至处理赃款、物时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对这种现实问题我们缺乏统一的认识和处理方法,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如何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和民事欺诈等非罪行为;二是在刑事、民事就同一事实进行处理时,如何在程序上避免刑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三是在案件的具体问题处理上,例如赃款、物的处理时面临的“善意取得”问题等,如何与民事法律规定协调一致,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民事权利。第一个方面实属实体性的刑法适用问题,由于学界对此有较多的讨论,也限于篇幅,对此问题本文暂不涉及,而着重讨论后两个程序性问题。

涉不动产交易类刑民交叉案件浅析

现实生活的情境下无不交织着刑事民事法规,司法实务中,刑民案件的相互交叉更是不可忽视。笔者曾就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类刑民交叉案件做过探讨,发现基于法律关系的竞合、法律适用的争议以及裁判分歧等因素,导致多重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性质模糊,争议及矛盾难以一时消弥。 近年来,不动产交易热浪不退,“限购令”的颁布更是衍生出“借名买房”潮。房价飙升加之交易盛行,民事纠纷交叉违法犯罪随之出现。如何理顺违法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本文假以不动产交易为观察切入点,探讨合同纠纷与财产性犯罪的竞合问题。 一、观点与分类 国内学者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划分的观点大致如下:(1)通过区分同一法律事实或非同一法律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进行区分;(2)以涉案事实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分为竞合型、牵连型、疑难型;(3)以结合行为、法律判断及案件结果的不同,分为过渡型、竞合型、牵连型。 学者的观点反映评价刑民交叉案件亦离不开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刑民法律关系的交叉发生于刑民法律事实出现竞合或牵连之后。回归不动产交易类刑民交叉案件,法律竞合或牵连后的法律关系成为着手点。 通过检索该类刑民交叉案件不难发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欺诈、善意第三人、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反复出现在案件事实或是法律认定中。而这些从单一事实或多重事实中经梳理提炼的关键词,恰可将不动产交易刑民交叉典型案例分为以下三种模型:欺诈型、侵占型、偷盗型。

二、比较与辨析 不同人基于不同出发点,对同一法律事实的主观评判难免存在差异。笔者通过假设的方式,将三种模型限定于基础类现象,第三人与行为人之间事先恶意串通、共谋等散发性案例则另当别论。 1 . 欺诈型 以常见的“一房二卖”为例,权利人出于利益的驱使,利用信息不对称先后或者同时将同一特定的不动产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该类权利人为不动产真正产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4、15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于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对抗原则。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买受人1、2均非不动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均系平等债权人,仅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此时,认定出卖人“一房二卖”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关键在于出卖人的主观故意。对于出卖人订立合同后的履约情况、二次出售时的信息披露以及二次出售后履约能力等均系应综合考量评定其主观故意的重要因素。从民事责任来看,如出卖人主观目的仅为获取更高利益,不存在非法占为买受人购房款,则纠纷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从刑事责任来看,如出卖人系以非法占有买受人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

最高院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 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 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

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慎用驳回起诉。 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对该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三: (1)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2号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屠荣灵、余良成 【基本案情】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2009年5月8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苏州 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2009年6月29日成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屠荣灵;2011年6月2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 2011年12月1日,余良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其中余良成占股90%。2013年, 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拥有的第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4388900 号和第4346843号商标在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裁定第7139306号商标予以撤销。 屠荣灵、余良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苏州樱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公司均应依法承担停

2018年感动中国年度十大人物

2017年感动中国年度十大人物 一、卢永根: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致敬! 事迹:卢永根教授将十多个存折的存款转入华南农业大学的账户,卢永根夫妇一共捐出8809446元,这是她们毕生的积蓄,学校用这笔款设立了教育基金,用于奖励贫困学生与优秀青年教师。他说:“党培养了我,将个人财产还给国家,是作最后的贡献。”卢永根的秘书赵杏娟说:“钱都是老两口一点一点省下来的,对扶贫和教育,两位老人却格外慷慨,每年都要捐钱。” 颁奖辞:种得桃李满天下,心唯大我育青禾。是春风,是春蚕,更化作护花的春泥。热爱祖国,你要把自己燃烧。稻谷有根,深扎在泥土,你也有根扎根在人们心里。 二、廖俊波:芳兰生贵里山河澄正气 事迹:廖俊波出身普通家庭,始终牵挂群众,惦记着群众的冷暖安危,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用自己的“辛勤指数”换来群众的“幸福指数”。廖俊波经历的岗位,都是“背石头上山”的重活累活,需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但他始终把工作当事业干,乐在其中。离开政和时,全县财政总收入翻了两倍多,连续3年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佳”,实现了贫困县脱胎换骨的蜕变。 颁奖辞:人民的樵夫,不忘初心。上山寻路,扎实工作,廉洁奉公,牢记党的话,温暖群众的心。春茶记住你的目光,青山留下你的足迹,谁把人民扛在肩上,人民就把谁装进心里。 三、杨科璋:英雄归厚土浩然天地秋致敬! 事迹:2015年5月30日1点13分,杨科璋在灭火救援中紧急救出一名约两岁的孩子,但因烟雾太大、能见度低而踩空坠楼。从五楼坠楼时杨科璋紧抱孩子,最终保住了孩子,但自己却献出了年仅27岁的生命。杨科璋入伍以来共参加灭火救援战斗200多次,抢救疏散被困群众160多人。 颁奖辞:有速度的青春,满是激情的生命。热爱这岗位,几回回出生入死和死神争夺。这一次,身躯在黑暗中跌落,但你护住了怀抱中最珍爱的花朵。你在时,如炽烈的阳光。你离开,是灿烂的晚霞。 四、卓嘎和央宗:乡心正无限凤德咏馀芬致敬! 事迹:父亲桑杰曲巴是个老民兵,放牧守边34年,从未离开过这片土地。卓嘎、央宗姐妹俩在父亲的带领下,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半个多世纪来,父女三人以放牧为生,守护着祖国数千平方公里的国土。父亲桑杰曲巴常对卓嘎和央宗说:“如果我们走了,这块国土上就没有人了!”这句话,两个女儿记了一辈子。他们知道,守护土地,就是守护国家。” 颁奖辞:日出高原,牛满山坡。家在玉麦,国是中国。中国是老阿爸手中缝过的五星红旗,中国是姐妹俩脚下离不开的土地。高原隔不断深情冰雪锁不住春风,河的源头在北方,心之所向是祖国。 五、刘锐:倚天持报国关山万里程致敬! 事迹:刘锐所在团被确定为全军首家装备轰-6K的部队后,他作为“先行者”和“探路人”,既当“改装员”又当“试飞员”,仅用3个月就完成了改装。随后,刘锐一鼓作气,创造性提出“课题牵引训练”新思路,形成一批战法、数十套突击方案,填补轰-6K作战使用的多项空白。颁奖辞:脱翎换羽,展翅高飞,这是大国利器。穿越海峡,空巡黄岩,你为祖国的战机填上一抹太平洋的蓝。巡天掠海,为国仗剑,强军兴军的锐一代只要祖国需要你。 六、黄大年:一心中国梦功德冠群英 事迹:黄大年留学英国18年,是国际知名的科学家。回国前,他住在剑桥大学旁边的花园别墅里,妻子还经营着两家诊所。2008年,中国开始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他用最短的时间辞职、卖掉房子和诊所、办好了回国手续。首次推动我国快速移动平台探测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