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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书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书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书

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 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

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

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报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分析与结论 四、附录

王老汉诉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女士主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王老汉再主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2010年9月2日,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月6日,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某向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

内部审计案例分析及其答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一、发现的问题 1、A公司财务核算没有真实反映其经营成果,存在虚假核算情况。具体如下:(1)明显已经收不回的应收账款200万元,仍在挂账中,没有核销。(2)已经收回的被核销的应收账款,没有入帐内核算。(3)虚列收入4000万元。(4)存货毁损100万元,没有在账内如实反映。 2、私设小金库。A公司对收回的被核销的应收账款不入账,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取得利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套取公司现金68万元,用来私设小金库。 3、A公司缺乏管理机制,公司管理漏洞较多。 (1)A公司因经营不善被骗200万元,没有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也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管理没有到位。(2)擅自开展期货业务,造成巨额亏损。(3)不重视产品质量管理,造成产品销售困难。(4)没有按期开展存货清查业务,致使存货质量不佳,存在损毁现象。(5)存货的出入库管理不严,容易被人冒领,存货损失的风险较高。(6)采购物资管理不严,只是采购物资质量不佳,同时对付款审核不严,没有留足质保金,只是索赔困难。 4、A公司技术开发工作落后,已经对企业发展构成较大的影响。 5、A公司负责人拒绝提供许多和其有关的一些经营业务,包括许多费用报销的情况,造成审计核实困难。 6、A公司营销部门独自成立P服务公司,截留公司收入,为少部分人谋福利,P服务公司的收入应该是A公司的收入,但被营销部门人为进行了分离,只是收入被截留。同时,P服务公司根据成立时资金的来源,实质上应属于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与P服务公司予以合并报表。 二、审计建议 1、A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立即将公司出纳和会计业务相分离,以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降低舞弊的风险。 2、A公司的开办费上市发行费报销混乱,而且A公司负责人拒绝提供有些情况,只是审计组无法全部摸清事实。建议公司由公司纪委对A公司的开办费、上市发行费展开专项调查,审查清楚事实真相。同时,对审计已查明的一些事实,如超标准报销手机话费8万元,虚开的发票22000元及白条报销650元等予以退回。 3、建议A公司对购入的没有列入帐内管理的10台笔记本电脑指派专人寻找其下落,如丢失,追究A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由于管理不严的责任。 4、建议A公司将套取的60万元现金的支出明细立即上报B集团公司,并采取措施,杜绝今后类似现象的发生。

审计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书

审计案例分析 同学们:大家好! 《审计案例研究》课程主要是为了使大家对原来学过的审计理论和方法有深入的、新的理解、掌握以至运用,要求大家对于“案例”的把握不是针对各种零散的特殊财务审计事项,而是从企业宏观层次,即决策管理当局财务管理和业务处理的法规与政策角度进行系统地阐述。因此,需要大量的案例供大家分析研究。但本课程的文字教材受字数限制,只是选择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为帮助大家拓宽视野,课程组收集了近一时期发生在我国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实际案例及其处理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有所促进,以便更好地做好审计或有关工作。 案例一一份承包合同牵出的“小金库” 最近,省XF市审计局在审计市直A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时,以一份承包合同为突破口,一举查处该单位私设长达四之久的“小金库”,金额33.74万元。 疑点初现 在审计进点会上,A机关领导在介绍单位基本情况时,提到为了盘活资产,从2007年开始把原来的部招待所对外出租,出租收入已经按规定上缴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严格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并在随后提供了承包合同。审计人员在审计核实时,也发现单位的账务处理与单位领导介绍的情况一致。但是,在审前调查时,审计组已经从A机关相关科室中了解到招待所已经经营好几年了。当审计人员向计财科长询问具体情况时,计财科长解释道,审前调查时有关人员介绍

的情况有误,并信誓旦旦地说,前几年招待所一直闲置,没有租出去。审计人员暗下决心,一定要把问题弄个水落石出。 重点突破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分为两个小组:一个小组审计A机关,另一个小组审计A机关下属二级单位B服务站。在审计进点后的第二天上午,两个小组同时对A机关和B服务站的现金进行了突击盘点。账实虽然没有出入,但是B服务站保险柜里的一份承包合同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这是一某2004年与B服务站签订的承包下属公司的合同。原来,早在1997年,B服务站成立了一家C公司,后于2002年上半年转给个人承包,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缴承包费。2007年上半年承包期满。由于经营形势不好,某没有续约,C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然而,审计人员却没有在B服务站账上看到某上缴的承包费。另外,审计A机关的审计人员通过外调,发现A机关的招待所已于2004年就对外承包给了王某,王某每年向A机关上缴承包费,但是A机关的账上也没有反映这部分承包收入。那么,某和王某的承包费到底交到哪里去了呢? 针锋相对 审计人员立即分别询问A机关和B服务站的会计人员。B服务站的会计先是说合同签了但由于经营情况不好,没有收到承包款,后来在审计证据面前又说承包款上交到A机关;A机关的财会人员说没有收到B服务站的承包款,也不清楚机关收招待所承包款的事情。看来,审计人员只有直接与A机关领导交锋了。刚开始,分管财务的领导还是那句话,招待所是从2007年才承包出去的,收入都入账了,但是在充足的审计证据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面前,该领导认识到问题的

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法学基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审计学案例分析例题

例: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12月10 日接受甲公司的委托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据了解,甲公司原是华远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客户,经向甲公司负责人员询问得知,负责甲公司审计业务的华远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峰离职,经李峰介绍,转而委托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要求在12月31日参与对公司存货进行的盘点,甲公司婉言拒绝,原因是公司曾于6月30日进行了盘点,当时李峰参与了盘点工作,且盘点时的所有资料均可以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复核,现在刚刚接受一张订单,交货期限很短,如果停工盘点,则难以按期交货。 对此,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做了大量的工作,现了解到下面这些信息:(1)李峰与甲公司的总经理私人关系甚好。 (2)甲公司存货的内部控制有一定漏洞。 (3)审阅6月30日的盘点记录,其中A产品期末盘存量是20 000件,查阅以前月份的存货明细账,A产品的期末库存每月都保持在10 000件至12 000件之间。 (4)甲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存货的比重较大,约占总资产的40%左右。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坚持对存货进行监督性盘点?请说明原因。(5分)(2)如果不能进行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该出具哪种类型的审计报告?请说明原因。(5分) (3)请写出该审计报告的导致出具该意见的事项段(5分) 答:(1)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必须坚持对存货进行监盘,主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原因:第一,监盘是存货审计的必要程序,况且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很大。 第二,存货的内部控制有一定漏洞,这种情况下只在期中进行盘点是不妥的,况且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总经理私人关系甚好。 第三,前任注册会计师李峰与公司总经理私人关系甚好,李峰的离职导致甲公司变更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能否充分信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三,6月30日的盘点结果与以前月份的期末存货数量有相当大的波动,更应提醒现任注册会计师不能充分信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5分) (2)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分) (3)导致无法发表意见的事项段: 甲公司未对2008年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盘点,占期末总资产的40%。我们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5分) (4)审计意见段: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5分)

法学专业材料分析与案例分析示范

材料分析 材料1: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外去寻求解决途径,只能运用“看得见的手”予以调整。 材料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材料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题: 1、根据上述材料说明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 2、材料3的赔偿责任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何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此规定有何意义? 答案: 1、材料1的观点表明,由于交易信息偏在于经营者一方,因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传统的民商法无法有效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的手段,即借助经济立法来加以解决,已达到实质公正。 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从人权法的理论上说,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总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传统经济理论上说,经营者通常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则通常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导致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偏在的问题,以及企业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会进一步导致市场失灵。 第三,从法学理论上看,近代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与传统民商法的发展相适应的,它促进了私法的发达;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一系列新兴经济关系的产生,使传统的民商法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必须由经济法等来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从而使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当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近代主要是通过传统的民商法来实现的,但现代社会,由于市场本身已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找解决途径,这一有效途

审计报告:案例分析与参考答案(2011-10)

审计报告的案例分析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A股份有限公司20X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于20X2年3月18日完成了外勤审计工作,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应于20X2年3月28日提交审计报告。A公司20X1年度审计前的利润总额为120万元。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为10万元。现假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A公司20X1年度变更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了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认为变更是合法和合理的。 (2)在某诉讼案中,A公司于20X1年4月被H 公司起诉侵权,H公司要求赔偿75万元。至20X1年12月31日胜负仍难以预料。截止20X2年3月28日尚未判决。A公司预计的可能赔偿的金额为10万元,但诉讼案和可能的影响均已列示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3)注册会计师得知A公司20X1年涉及的M 公司起诉A公司侵权案于20X2年3月20日判决,A 公司败诉,应向原告赔偿45万元,A公司对判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5中进行了披露。注册会计师在3月26日完成了对该事项的审计工作,

提请A公司调整20X1年财务报表(A公司已在20X1年12月31日预计了可能的赔偿金额25万元),被A 公司拒绝。 (4)A公司在20X1年11月购入一台设备,当月投入使用,20X1年未提取折旧。该设备原始价值为50万元,月折旧率为1.5%。 (5)A公司利润总额中70%是由其境外子公司提供的,注册会计师无法赴国外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也无法通过其他审计程序进行验证。 (6)对应收账款项目进行函证时,其中对余额为16万元的客户B公司的函证未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运用替代审计程序收集了相关的审计证据。 要求: (1)假定上述六种情形是相互独立的,请分别针对上述每种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何种审计意见类型,并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每种情形,若CPA认为需要调整财务报表(包括披露),但A公司不接受CPA的调整意见,请代CPA写出审计报告的“导致发表XX意见的事项”段(若有)和“审计意见”段。 参考答案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 2004年12月27日,长虹电器(600839)公布临时公告,其中部分内容是:公司拟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预备。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出“骨牌季龙粉”一文,涉及本公司对APEX 公司应收款事宜,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目前,美国进口商APEX公司由于涉及专利费、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等因素显现了较大亏损,全额支付公司欠款存在着较大困难。公司对美国突如其来的彩电反倾销、其他外国公司征收高额专利费的阻碍以及对APEX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因前述阻碍产生的风险难以估量,据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按更为慎重的个不认定法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预备,按会计估量变更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2004年12月25日,公司应收APEX账款余额46750万美元,依照对APEX公司现有资产的估算,公司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可能收回的资金在15亿美元以上,估量最大计提金额有31亿美元左右。目前正在进行对账和核实工作,如有新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公告,具体计提金额将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缺失,公司正积极努力地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清收。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阻碍较大,由于APEX公司的应收账款的重点回款期在年底这一现实情形,导致了公司没有在2004年中期及第3季度对该项应收账款按更为慎重的个不认定法计提坏账预备。要求:自行查找资料,了解该事件的完整过程,并摸索以下咨询题: (1) 什么缘故对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商业伙伴,也需要关注其财务状况? (2) 厘清长虹对APEX巨额应收账款的形成缘故,并讨论:现实环境下会计信息的作用什么缘故经常会被忽视? 第二章 案例分析 借贷记账法是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记账方法,在记账规则中有“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明显优点,因此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最科学、最合理的记账方法。已熟练把握者差不多习以为常,不再怀疑其科学性、合理性,但初学者又总觉得它有点奇异,弄不清其为何是最合理、最科学的。连当代美国闻名的会计学者利特尔顿(A.C.Littleton)教授也遗憾地感叹,借贷记账法则给我们“留下一个令人困惑的特点:某些账户的左方代表增方,而在其他账户,增加额却记入右方。这种安排太复杂了,以至于试图将它合理化成为白费无益的事。……我们不无他法,只好同意它并记住它的……增减法则”。又讲:“这种记账规则关于初学者来讲确实是件令人困惑的事。” 因此,有的学者通过多年研究,提出应推广使用“+-”记账法。他们认为“+-”记账法具有至少以下两个明显的好处: (1) 每一会计科目凡增加记“+”方,减少记“-”方,意义明确,符合账户所记经济业务的实际增减情形,与会计实体无关。如银行存款,不管对银行、单位、个人,增加都记“+ ”方,减少都记“-”方,不像借贷记账法那样,银行的记账方向与单位、个人的记账方向是相反的,容易产生纷乱。 (2) 由原始凭证做会计分录,记账方便多了,哪个会计科目增加就直截了当记“+”方,减少直截了当记“-”方,可不能记错。会计初学者也更容易入门了,可降低学习成本。而且,在实现了会计信息化的情形下,运算机可自动比较两类科目的收入金额并进行试算平稳,从而补偿了失去“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借贷记账法所特有的特点的缺憾。 要求: 请自行查阅有关资料(如中国学术期刊网和互联网上的相关文献资料等),并结合学习中的体会谈谈你对这一咨询题的看法。

内地审计失败案例分析例

[案例01] 银广夏审计失败案 --案例主题:道德风险\专业判断\职业谨慎 一、案情简介 银广夏股份公司以“倒推”的方法,根据“成本”计算出“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据此安排每个月的进料和出货单以及每月、每季度财务数据,同时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实际交纳税金)、伪造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票据、出口报关单手法: (1) 1999年虚增利润1.7亿元; (2)2000年虚增利润5.2 亿元。 其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并出具无保留意见,被移交司法机关侦察,2003年9月16日银川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注册会计师刘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 (一)公诉人起诉 1.明知YGX及天津GX的财务报告可能虚假,却未实施有效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 1)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GX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GX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 2)两位会计师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2.具备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中介机构人员 2)主观要件:属于主观故意 3)客体要件:中介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 (二)会计师答辩 1.起诉书认定的注册会计师明知财务报表“可能虚假”就存在主观推定; 2.检察机关随意不能以“可能“为理由办案,否则严重当事人合法民权益; 3 .现有审计技术手段难以发现公司系统化造假; 4.会计师行为不具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1)没有明知行为 2)没有串通舞弊 3)没有证据证明“明知” (三)法院的判决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三、失败原因

电大法律本科案例分析.doc

买卖合同纠纷 学号 案由 王某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车主张爽与好友李玉相约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见朋友王博有空,于是,便邀请王博同去。三人均有驾照。在游玩途中,王博见张爽开车累了,提出由他代为驾驶。王博在驾车过程中不慎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导致王博死亡、张爽、李玉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张爽的私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博负全部责任。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张爽赔偿未果,遂以其为张爽的义务帮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爽赔偿各类损失51万余元。诉讼中,张爽反诉王静,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用、车辆损失6万余元。 案件焦点(1)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2)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3)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张爽外出游玩,邀请王博陪同。开车并不是王博的义务,王博因见张爽开车较累,主动提出代驾。视为发出要约,张爽让王博驾驶,视为接受了要约,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帮工关系的特征,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不构成帮工关系。有人提出张爽、王博、李玉属于“自驾游”性质,三人均有驾驶义务。因此王博与张爽与不构成帮工关系。 二、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不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帮工自身遭受损害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依据是《人损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与过

通用公司内部审计成功案例分析

通用公司内部审计成功案例分析 财务中的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对各个业务、控制进行遵循方针、有效使用资源等方面的评价,下面的这篇文章是关于通用公司内部审计成功案例分析! 一、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的内部审计 GE公司是美国最大的产业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气公司。该公司有12大类产品和服务项目,包括家用电器、广播设备、航空机械、科技新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等。 (一)GE内部审计目标与内容 GE为其公司审计署规定了即使在美国公司中也可以说是标新立异的工作目标:超越账本、深入业务。这一措施的运用使得他们在检查和改善下属单位的经营状况、保证投资效果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和培养企业管理人才方面开创了极为成功的范例。 GE的内部审计包括两类:首先是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自己的审计,重点审查其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总

公司的规定;其次是总公司一级的审计。最能代表GE特色的是其公司审计署的审计。 (二)GE内部审计的特色 GE认为,要做好审计工作,有两个关键性的因素必须解决,一个是共同接受的会计标准和原则,另一个是双重报告系统。 总公司财务部保存有一套国家出版的会计标准和原则,每级财务部门的职责就是坚持贯彻这些原则。公司的财务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会计结构,各个企业围绕此结构运行。此结构有助于坚持共同的会计标准和原则,审计主要监督的就是各下属企业是否认真遵守了这些标准和原则。 处理审计工作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双重报告原则。每个产业集团的财务负责人既要向本企业的负责人报告,还直接向总公司的财务副总裁报告。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首先从查账入手,但决不止步于单纯查账,而是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可能有问题的业务,包括业务流程和有关策略、措施,意在从中发现经

审计案例分析报告

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Industrial &Commercial College 审计案例分析报告 班级:会计学 0806班 组长:张士杰(0830********) 答辩:张士杰(0830********) 组员:韩立君(0830********) 王旭东(0830********) 薛轲(0830********) 吴慧(0830********) 闫友为(0830********)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绿岛实业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案例分析报告 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比例,其安全性及完整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极大,其余额的真实与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有很大影响,并且与其相关的费用也是决定企业净利润的重要因素。因此,固定资产的审计也是财务报表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案例背景 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初次接受绿岛实业公司董事会委托,对该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根据审计计划安排,2009年2月10日对其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了审计。 绿岛实业公司是一个以超市为主的企业,未发现任何对其可持续经营性造成威胁的迹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报表层的重要性水平为700万元。分配到固定资产的重要性水平是200万元。该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根据审计计划,项目负责人安排审计人员李辰和季小明负责固定资产的测试与取证工作。 二、案例内容与过程 按照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固定资产的实质性测试,应从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方面用审阅法、核对法、函证法、实地盘点法等进行。审计人员对固定资产实质性测试的主要过程包括: 1、明确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实质性测试的目的及程序。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计程序表。 2、索取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核对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是否相符。审计人员取得了全部固定资产的明细表,并进行了复核,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审计人员还认真将期初余额与上年审计报告的审定数予以核对,证实公司已按上年审计要求予以调账,年初数核对一致。 3、审计固定资产的增加。

体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 1 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 1、马某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 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 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 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2、陆某的行为是否正当? 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 3、班主任的行为是否正当? 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案例 2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1、陈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学校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 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2、陈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刑事责任?

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本文是针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法律社会调查报告,版权归作者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

内部审计案例与答案

案例一:大地电焊条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业务是按照销售合同进行的,当生产车间产品完工后,填制产成品入库单,验收合格后入库。销售部门根据销售合同编制发货通知单,分别通知仓库发货和运输部门办理托收手续。产品发出后,销售部门根据仓库签收后转来的发货通知单开具发票,并据以登记产成品明细账,运输部门将其与销售票一并送交财务部门,财务将其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开具运杂费清单,通知出纳人员办理货款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请点评此案例中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指出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案例二:背景资料 某公司审计部于2009年3月派出审计组,对子公司H公司2008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有关资料和审计情况如下: 1.审计组对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解和测试,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有关情况,摘录如下: ⑴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分管财务的总经理个人印章由其授权办公室主任梁某保管;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坐支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员李某负责定期编制。 ⑵销售与收款业务。负责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的会计张某不经手货币资金;负责赊销和审批的职员刘某不涉及销货业务的执行;销售价格、运费和折扣由销售人员何某根据客户情况进行谈判决定;应收票据的保管和贴现由会计王某专门负责。 ⑶材料采购与领用。材料采购由仓库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部门批准并发出订购单;采购的材料到货时,由仓库保管人员林某和赖某共同负责验收入库;材料发出时,由生产部门经批准后填制一式四联的领料单,仓库发出材料后,将领料单分送生产部门、会计部门和仓库核存。期末的盘点由仓库保管人员林某和赖某共同负责进行。 ⑷设备采购与报废。设备采购由采购部门确定需要量并提出设备购置申请书;采购的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采购部门开具付款通知书,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设备报废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设备报废单,经批准报废后,通知财务部门注销相关账面记录。 2.该公司财务部门有3位员工要进行合理分工,以承担以下8项工作,分工结果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⑴记录并保管总账;⑵记录并保管应付账款明细账;⑶记录并保管应收账款明细账;⑷记录货币资金日记账;⑸记录、填写支票;⑹发出销货退回及折让的贷项通知书;⑺调节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⑻保管并送存现金收入。 二、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公司上述内部控制中的缺陷,并简要说明理由。 2.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就上述8项工作如何分配给3位员工提出审计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案例三:资料 XX集团公司审计部于2003年6月派出审计组,对其子公司南华公司2002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有关资料和审计情况如下: (一)审计人员对该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时,发现如下情况: 1、仓库发运商品出库时,由仓库管理员根据顾客订单,填制一式三联的销货单。在各联上签章后,第一联代发运单,由运输部门依单配货、包装,随货交顾客;第二联送会计部门记账;第三联按顺序连同订单一并留存仓库。 2、为了方便生产加工,验收后的一些材料货物直接堆放在车间机器旁准备加工。 3、财务部经理被授权签署支票,但由于其经常出差,出差时便将其支票留在出纳处。出纳经审核相关凭证后签署支票。审计人员进行了业务穿行测试,追查了两笔业务,未发现出纳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

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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